摘 要 监狱警察执法权力与个人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不仅会对二者的有效行使起到相互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会提高监狱管理的规范性。本文首先归纳了监狱警察在行使执法权力及保障个人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后针对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完善监狱管理制度两方面提出了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 监狱警察 执法权力 个人权利
作者简介:郝啟東,河北省上板城监狱。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23-02
古今中外,监狱一直是惩戒刑事违法者的重要场所,但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为契合法治精神,监狱的管理模式仍处在不断改良的过程中。监狱警察是刑事法律的执行者,其执法权力的行使是否正当、合法关乎着现代刑罚的功能是否得以实现。另一方面,监狱警察个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不仅关乎着警察个体的利益,也关乎着监狱的管理秩序。近些年来,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保障得到了社会越来越多的重视,这一方面体现出我国法治的进步,但同时也为监狱警察的执法能力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我国监狱现行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警力编制配置、监狱环境设施等,都尚存在一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面临着外部社会舆论环境与监狱内部管理制度的双重压力,在应有的保障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监狱警察执法权力和个人权利的萎缩。一方面,若监狱警察的个体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时,面对不断上升的执法风险,其极有可能选择消极怠工,怠于行使其执法权,从而进一步削弱执法权的行使;另一方面,若监狱执法权在行使时得不到法律、人力、物力上的保障,监狱警察在执法时捉襟见肘,不仅无法维持监狱的管理秩序,也无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监狱警察执法权与其个人权利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同时这二者的实现又推进了监狱管理模式的法律化、科学化、规范化。本文将分述监狱警察行使执法权力和维护个人权利时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一、 行使执法权力的困境
(一)监狱人力、物力资源分配不当
监狱承担着惩罚和改造服刑人员的双重责任,任务之重不言而喻。然而,在人力和物力上现行的监狱管理体制还存在着一定问题。首先,监狱警察职能缺少分工,过于泛化,任务过重。现实中,监狱警察既是企业的经营者,又是监狱机关的管教人员,还是服刑人员的教育人员和心理咨询人员。这种职能的重叠,一方面增加了监狱警察的工作量,造成超负荷工作;另一方面,集管教和教育于一人之身,也很难真正实现刑罚惩罚与成功改造的双重目的。其次,监狱警察在编在职人数尚不能满足监狱管理工作的需要,在一些地方存在着一线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比如我所在的河北省上板城监狱现有押犯三千余人,在职干警417人,工作在一线的干警实际人数只有二百余人。服刑人员与干警人数比例极为不合理,致使个别监区的干警每日加班,每周工作时间超过60个小时,几乎无暇顾及个人事务。最后,监狱采取了人防、物防和技防三种措施看管服刑人员,但监狱现有的一些物防设备、技防设备在数量和技术上还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导致监狱看管仍大量需要依靠人防,不仅增加监狱警察的工作量同时也对干警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二)服刑人员过度维权
服刑人员权利越来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关注,随着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服刑人员接受法律教育不断增多,服刑人员法律观念不断加强,以及维权渠道的多样化和简便化,服刑人员逐渐可通过多种途径寻求权利保护和救济。这是我国推进社会法治建设的进步,是文明执法的成效。但是,维权意识的增强在另一方面也滋生了服刑人员滥用权利抗衡监狱警察执法权力的情况,对法律赋予的自我保护权利的过度曲解、法律对监狱内服刑人员生活管理的模糊规定等,都易导致服刑人员在不满劳动分工时或者心生偏见歹意时不切实际地扩大自己的权利,逃避应有的劳动甚至诬告监狱警察,给劳改工作带来极大的阻力,从而束缚了监狱警察执法权力。在监狱里警察的执法权力与犯人的合法正当权利应当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一种权力过大会侵犯另一种权利。社会亦如此,但若权利不受约束,则会导致权力滥用,进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并破坏社会的秩序。
二、 个人权利保障的困境
(一)基本权利难以保障
对服刑人员的看管和改造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会给监狱警察在生理和心理等方面造成巨大压力。一方面,服刑人员都是刑事犯罪的主体,尤其是暴力型服刑人员,其在改造过程中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的逆反、反抗、等抗改行为都会给监狱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与伤害。看管和改造服刑人员,工作任务艰巨,加之人力、物力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往往导致监狱警察难以正常休息、休假。另一方面,长时间与服刑人员相处,加之工作环境较为封闭,也会造成监狱警察的心理压力甚至出现抑郁症等精神疾病。以上种种情况都会对监狱警察身心造成诸多不利影响,从而导致其产生倦怠感,消极怠工。
(二)缺乏执法所需专业知识
监狱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因此监狱警察首先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监狱执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如果监狱警察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在履行职责时容易出现错误,甚者触碰法律违法犯罪,不仅侵害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也会使自己陷入困境。另一方面,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知识的欠缺,也会导致监狱警察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身的权利。除法律知识之外,监狱执法工作还需要监狱警察具备一些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如:监狱属于集体生活场所,加之一些服刑人员本身就患有疾病,往往会在监狱中引发传染性疾病,如果监狱警察缺少相关的医学方面的知识,也会给自身身体健康带来隐患。如:监狱中的服刑人员需要进行生产活动,监狱警察监督、组织服刑人员从事生产活动,也必须具备与这些活动有关的专业前,主要应参照我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时对于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2.提升检察监督效果。对于由政府指定收治强制医疗对象的普通精神病医院,在以法律明确其性质、地位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其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其存在程度较轻的违法违规问题,可同时向医院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法规落实管理责任;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检察机关可建议取消其收治强制医疗对象资格,正在接受强制医疗的转入安康医院或其他有资格的强制医疗机构。
(二)完善强制医疗解除程序,提升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1.制定强制医疗评估实施细则,规范定期诊断评估机制。包括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作出规定,规范诊断评估流程。关于诊断评估报告的内容,不仅要对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进行诊断,同时还要结合强制医疗过程中精神病人的行为模式、发展倾向作出客观综合的医学评估意见,得以判断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再犯可能性,以作为是否适用或继续执行强制医疗的重要参考。
2.关于解除条件的审查。首先,要有相对专业的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对医院的评估报告进行定期抽查和再评估,对医院有一个专业性的监督机制;其次,法院除了采取阅卷方式书面审查,还必须与强制医疗对象当面交流,听取其相关意见,并记录在案;最后,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举行当事人和专家参与的听证会,检察机关应当出席。在听取申请人、医疗机构及评估小组的意见后,认为不需要强制医疗的,可以做出解除决定。
3.加强检察专业化人才培养与教育培训,提升监督的能力与水平。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定期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着力加强检察人员精神卫生专业知识培训的力度,积极选送人员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使检察人员能够了解或掌握一些最基本的精神卫生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在巡视检察的人员组成上,可以以检察机关为主导,邀请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人员或聘请精神医学领域的专家、医生等参与,为强制医疗监督提供专业性的支持。
(三)规范交付执行,推动强制医疗执行的动态化监督
1.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搭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强制医疗机构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及时了解掌握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执行状态,实现信息共享和即时沟通, 推动强制医疗执行的动态化监督。
2.立法加强信息交流与规范文书传递,解决对接不畅难题。出台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细则,对向检察机关的及时告知应作明确的规定,为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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