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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证矫正理念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

循证矫正理念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

摘 要 循证矫正作为一种科学的方法论,是社区矫正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将循证矫正先进的理念成功糅合进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过程之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区矫正中应当以循证矫正理念为指导,科学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关键词 循证矫正 矫正原则 风险评估 心理矫治

作者简介:齐常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56-03

循证矫正(Evidence-base Correction),是指矫正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依据罪犯的实际情况,以科学的手段获取罪犯可以矫正的信息,确定罪犯可能改变的情形和实施矫正的有效方法,以取得最佳的矫正效果的矫正活动的总称。循证矫正作为舶来品,是近年来在中国监狱、戒毒和社区矫正系统兴起的热点课题。本文拟将循证矫正的理念引入到社区矫正人员风险评估与矫治当中,力求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做一些有益的尝试与探索。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定位与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 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从社区矫正的概念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的目标应当定位在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预防其重新犯罪,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上。而在实际的社矫工作中,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社区矫正工作还缺乏完善的机制与科学的方法,导致我国社矫工作中存在着只强调行刑监管而忽视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社会回归等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对实施社区矫正力不从心

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作为工作主体的司法行政机关则没有强制管理的权力,只能提出收监建议,而收监建议书只是个建议,最终的收监决定由法院和监狱方面做出。所以社矫工作者面对一些矫正对象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根本不向社矫工作人员报告等现象也无可奈何,使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赋予的权威力度,社矫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教育矫正力不从心。

(二)社区矫正队伍结构单一,缺乏专业化的社区矫正人才

社区矫正工作关乎罪犯的行为改造,需要专业的工作技术与方法。但是,目前一线社矫工作人员不仅数量缺乏,而且往往是从其它的社区工作转行而来,一人数职。由于精力和能力限制,他们多把工作重点放在不脱管漏管上,而往往兼顾不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帮扶和教育矫正。尤其社区矫正工作中“心理矫正”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心理与行为的救助与重建,不是简单地谈话和说教就能达成既定的效果,而是亟需矫正工作者运用专业的知识与技术手段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与治疗,才能帮助矫正对象重塑健康人格,改变不良的心理与行为模式。而当前心理矫正知识与技术的普及和应用还远远不够,做为心理专家参与社区矫正的还寥寥无几。再有,矫正工作需要有一支稳定合格的志愿者队伍,而目前社区“义工”既不稳定,也很难保证他们能懂法律与心理知识,协助社矫工作者做好社矫对象的帮扶工作。因此专业社矫人员的稀缺很大程度制约了社区教育矫正的实施效果。

(三)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亟待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目前,社区矫正管理主要采取以打分为基础的考核方式,打分范围基本上涵盖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活动、请销假制度等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这种方式在记分的标准和考核内容的设计上,往往并不能反映出社矫人员的犯因性问题,因此很难客观有效地甄别出社矫人员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和矫正期间的风险,矫正只能做到基本“控制”,而难以针对每个社矫人员设计出个性化的矫正措施与方案。

二、循证矫正的核心理念

循证矫正的本意为“科学的矫正”,它的理念是通过对罪犯犯因性需求的研究,找到对人犯罪起诱发、推动、助长作用的各种因素,并研究有效的控制措施,从而获得科学的矫正依据。即通过反复研究与试验寻找并确定对降低罪犯再犯率具有明显效果的矫正手段。与传统矫正相比,循证矫正的核心理念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技术化

循证矫正强调用专业化的眼光和技术化的手段,通过制度的建立、标准的设立和政策的调整,研究服刑人员矫正的需求和方法,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犯因性问题,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和行刑效率。循证矫正的技术化理念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技术化蕴含着科学性特质,只有有理论依据的技术才能称其为科学技术,否则只能称作“经验”或“技巧”;二是技术化预示着可操作特性,只有可操作、能应用的技术才是实效并有价值的;三是技术性要求从业人员的特殊素质及相应技能的提高。坚持和追求对循证矫正的真正技术化,是循证矫正区别于传统罪犯改造模式的一条重要理念。

(二)实用有效

循证矫正更加注重和强调所采取的矫正或干预措施所取得的最终实际效果,看重付出的矫正成本与所取得的矫正收益,强调将有限的资源用到真正需要的服刑人员身上,尤其应对高危服刑人员放置更多的资源。矫正结果要取得实效,需要矫正实践的整个过程都全面有效,即测量评估的精准有效、因循证据的客观有效、目标干预的适度有效、过程管理的持续有效、结果评价的恰当有效,以保证高危或特殊服刑人员的准确及时发现,并针对其不同的个人特点,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三)协同合作

循证矫正强调参与矫正的各方甚至每个人在循证矫正系统整体发展运行过程中的协同与合作,其中包括:

1.社矫工作人员与社矫对象之间的协同合作:循证矫正要达到预定的效果,必须强调社矫工作人员与社矫对象的良性互动和协调配合。而社矫对象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需要社矫工作人员承担起主导的作用,不断调整矫正方式和方法,以适应服刑人员的变化与差异。

2.矫正组织内部的协同合作:循证矫正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矫正组织全员智慧和行动的整合,行为与理念协调一致,始终传递给矫正对象稳定一致的行为期待与标准,否则易造成矫正对象心理意识的混乱,行为上无所适从,使矫正效果前功尽弃。

3.矫正组织与外部的协同:循证矫正要求具有一个庞大而严密的社会支持系统,如社会帮教、家庭亲情、原单位或团体及其同事帮教等,推进各种矫正力量和资源的整合与布局,形成多方位、多层次、多主体的矫正模式。

三、循证矫正理念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

我国的社区矫正在循证矫正理念的指导下,应做如下的尝试与探索: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循证矫正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罪犯矫正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矫正人员被矫正对象接纳信任的程度和其的循证能力。对社矫工作人员来说,若能建立好和社矫对象的关系,赢得他们的尊重与信任,为社矫对象亲社会行为树立榜样,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犯因性问题,则其矫正工作会取得很大成功。再有,社区矫正教育的本意是让矫正人员纠正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以及不良的行为模式,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所以,矫正工作贵在矫心。对社矫对象实施心理矫正,是社矫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社矫工作者要能够评估社矫对象的心理健康状况,针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心理矫治方案,帮助其克服不良心理和心理障碍,进行心理重建,这就对社区矫正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知识与技术要求。基于此,社区矫正应特别重视对社矫工作人员的招录与培训,强化社矫工作人员的法律与心理学知识与技能的储备,在提高社矫工作人员自身素质的同时,能使社矫工作队伍向专业化、高标准的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定性于刑罚执行活动。但是,实践中现有的司法制度与规定却没有赋予社矫工作人员执法的权力,使得社矫工作者更多只能依靠说服教育来开展社矫工作。没有强制性措施与执法权力保障的社区矫正,缺乏行之有效的方法,在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的问题上,彰显不出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显得非常软弱被动。因此,从法律的层面确定社矫工作人员的强制性的职能与权力已经迫在眉睫。

(二)遵循循证矫正的工作原则

矫正工作者在工作中应遵循如下循证矫正的原则:

1. 精准评估目标原则:循证矫正强调有效减少犯罪率的项目应以中高风险矫正对象作为目标人群,因其再犯罪的可能性明显高于低风险的矫正对象。这就要求矫正工作需要一个能评估矫正对象动态风险的精准评估工具的支持,以确定矫正对象再犯罪的风险。通常矫正对象有很多情况,但是只有一部分情况是与其重新犯罪行为风险相联系的。一些研究显示,像低自尊、物质条件匮乏和焦虑等属于非犯罪原因因素,这些因素的解决不会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但可能降低矫正对象自杀或自残的风险;而低自我控制感、反社会人格、反社会价值观、功能不全的家庭等则与犯罪行为发生的相关性较高。因此合理地评估出这些因素,了解不同的因素对矫正行为的影响并有效地加以干预,将会降低目标对象的再犯罪风险。

2.强化内在动机原则:矫正对象持续的行为改变是其内在动机参与的结果,是依赖其自觉性的。循证矫正正是认识到这一点,特别强调要尊重矫正对象的人格,维护矫正对象的人权,善待矫正对象,以建立信任,消除戒备,引导矫正对象参与自己的矫正活动,学会自我管理,主动的接受教育的角色。

3. 培训技能原则:虽然还没有发现帮助罪犯减少犯罪行为的最有效的方法,但是长期的研究与实践证明罪犯矫正是有科学性的,认知疗法、行为疗法、人本主义疗法等都是心理矫治中比较有效的干预方法。这些疗法能够和罪犯的性别、文化、学习风格、改变阶段相配合,有效的改变服刑人员的认知与行为偏差。因此应对社矫服务人员进行相关的知识培训,使之形成与矫正工作目标相匹配的技能。

4.积极反馈原则: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对于行为的塑造与培养,积极的反馈如奖励与表扬、肯定与接纳等比消极的反馈如处罚与批评、厌恶与讽刺等有效得多。当人获得的是“胡萝卜”而不是“大棒”,是奖励而不是惩罚时,他们会做出积极的行为反应,长时间地维持被肯定的行为。而过多的惩罚和否定,则易导致矫正对象的破罐子破摔,或消极对抗,影响矫正效果。所以当矫正对象表现出积极的行为时应给予及时的肯定与奖励,而对矫正对象的批评惩罚必须有依据,对事不对人,以尊重其的人格和基本权益为基础,才能达到较好的矫正效果。

5. 建立社会支持系统原则:“社会支持”是指一个人得到的社会上其他人给予的物质或心理上的帮助和支援。社会支持系统由能够给予这种支援的亲人、朋友、同学、同事、邻里、老师、合作伙伴以及陌生人组成的各种社会服务机构等构成。“社会支持系统”是人们健康生活的一个重要保障,当人处于逆境之时,良好的“社会支持”可以给人信心和能量。帮助社矫对象整合有效的社会资源,建立起社会支持系统是社矫工作的手段也是目的。

(三)开发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的科学指标体系

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主要是指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在其非监禁人身自由的情形下,存在的可能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的概率和不确定因素。如何准确评估和加紧控制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一直是困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问题。目前的社区矫正实践,对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风险的评估大多还依据社矫工作人员的主观推测和经验。诚然,经验是宝贵的,但因为经验过多的惨杂了个人的主观性,因而也是不可靠的。因此,当前社区矫正迫切需要相对客观,准确可信的科学的评估方法和工具。而对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风险的评估重点是找到犯罪的犯因性因素,找到这些因素,就可以将这些因素设计成评估社矫对象再犯罪风险的有效指标,对社矫对象实施科学的评估。

一直以来,国内外的专家学者都努力对犯因性因素进行科学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发现了婚姻关系不稳定、家庭关系紧张、虐待配偶、被配偶虐待、不会同情别人、性无能、曾患精神病、无初中学历、工作不稳定、理财能力差、不会求助、不良交友、与酗酒吸毒的人密切交往、吸毒、赌博、不能确定长远目标、容易冲动、难以控制愤怒、曾经自杀或自伤、难以遵守规范和反社会态度等因素同犯罪的高相关性,但目前为止,尚没有开发设计出被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社区矫正人员风险评估工具,社区矫正亟待开发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的科学指标体系和工具,以作为矫正对象评估及制定矫正方案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

研究证明,罪犯的不良心理品质是导致其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对服刑人员进行恰当的心理矫治是非常必要的。作为一种矫正手段,心理矫治能够帮助矫正对象改变原有的认知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健全并完善其人格,从而降低其重新犯罪的风险。开展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应注意:

1.心理矫治应规范化:心理矫治的规范化体现为:一是要加强心理矫治的制度建设,明确心理矫治工作的内容、职责、流程、注意事项等;二是规范心理矫治场所的建设。建立一个相对独立和标准的心理矫治室,配备必要的心理器材和设施,即要做到独立私密,更要符合安全性的要求;三是规范从业人员的素质与资格。要求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职业资格和专业的知识技能,非专业人员只能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以避免出现不良矫治效果。

2.心理矫治应个性化:心理矫治应根据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开展个性化矫治,采用一对一的方式进行,矫治过程中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建立信任关系。也可针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将矫正对象进行分类,对相同特征的矫正对象进行团体辅导。无论哪种方式,心理矫治都要尊重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依据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和需求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并随时关注个体心理状态的变化,尤其是对于有较高心理风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做好日常心理治疗的同时,更应该保持警惕,必要时,联系当地卫生疾控或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收治。

3.心理矫治应多元化:心理矫治工作应采用多元化的矫治方式与手段。如心理矫治可采用个体心理咨询、团体辅导、专题讲座、网络心理咨询及心理咨询热线等多种形式。为解决心理矫治人才短缺的问题,可以采用聘请、合作、科研、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以丰富心理矫治的手段与途径,提高矫治效果。

总之,循证矫正是一种新的矫正模式,它的核心是构建一个完整、科学的矫正体系,使得矫正有依据可循,遵循科学依据而矫正,这对还处在制度构建的初级阶段的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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