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以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罗坝镇涉农矛盾纠纷现状为切入点,对当前我国基层在化解涉农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措施,为切实解决基层涉农矛盾纠纷提供依据。
关键词 基层 矛盾纠纷 调处
作者简介:徐明清,广东省始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挂任始兴县司法局罗坝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研究方向:人民调解。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19-03
当前,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作为广东省专业蚕桑镇而闻名的罗坝镇,经济社会得到一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正逐步提高,着力建设“平安·法治”罗坝成绩显著。近年来,在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罗坝镇涉农矛盾纠纷案件数正逐年减少。在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新形势下涉农矛盾纠纷新问题新情况亦初见端倪,对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基层信访维稳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
一、罗坝镇基本情况
罗坝镇位于广东省始兴县东南部地区,属革命老区,距始兴县城18公里,行政区域总面积316平方公里,由原罗坝镇、原刘张家山乡、原都亨乡合并而成。下辖和平、大水、桃源、瑶民、东二、角田、燎原、淋头、上岗、河渡、上营、田心12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146个村民小组,总户数4929户,总人口21900多人,其中非农人口1030人,农业人口20870人。
罗坝镇是省级蚕桑专业镇。2014年,全镇桑园面积达6265亩,养蚕户3120多户,收购蚕茧9860多担,总产值达2000多万元。山林面积2.6万公顷,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5180.7公顷,毛竹面积4333公顷,森林覆盖率达78.97%,耕地面积2482.6公顷。罗坝镇林业用地面积约18642.8公顷。罗坝水资源丰富,发源于县境东南部山区的罗坝河从东南向西北贯穿全镇中部,利用罗坝地势、落差和丰富的森林资源等优势,大力发展小水电。
二、罗坝镇涉农矛盾纠纷现状
2014年罗坝镇共排查矛盾纠纷157宗,其中婚姻、家庭,邻里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75宗,土地、山林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43宗,剩余39宗为其他矛盾纠纷,其中群体性纠纷4宗全部涉及到山林、土地问题;2015年罗坝镇共排查矛盾纠纷152宗,其中婚姻、家庭,邻里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73宗,土地、山林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46宗,剩余33宗为其他矛盾纠纷,其中群体性纠纷3宗全部涉及到山林土地问题。
从近两年罗坝镇矛盾纠纷排查的数据可知,罗坝镇主要矛盾纠纷类型为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及土地、山林纠纷。其中,影响罗坝镇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全部涉及山林、土地问题。
三、 罗坝镇涉农矛盾纠纷现状的原因分析
深处山区的罗坝镇,农民以蚕桑和林木为主要收入,农民之间主要的矛盾纠纷也围绕着蚕桑和林木发生。
其一,占全镇绝大部分人口的农民,文化素养及知识水平较低,往往因涉及到自身利益的一点小事而大动干戈,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时有发生。例如罗坝镇某村蓝某的承包山与刘某的承包山相邻,2014年12月,刘某为了种植所需,自行把通往蓝某承包山的小路(此路在刘某的承包山)开荒成菜田,并在田的旁边另行用钩机开挖一条更加宽敞的路以便蓝某通行,但蓝某认为新开的路比原来的路远了20多米,坚决要求刘某按老路让蓝某通行。双方因此事发展到锄刀相向地步,后经司法所多次调处,此事才平息。
其二,农民往往不按规定处理自己的权利,为矛盾纠纷发生埋下隐患,土地、山林问题突出。例如罗坝镇某村村民林某于2012年承包了本小组的荒山地用于种柑树,并就承包界址、年限及用途等签订了合同。但在实际种植过程中,林某在未与村小组协商的情况下,种植柑树的面积远远超过了承包界限,因此村小组与林某发生了纠纷,经镇政府调解不成功,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
其三,农民对发生纠纷后的矛盾化解途径缺乏认知,纠纷解决往往不理性,群体性纠纷随之产生。如罗坝镇某村因村委会经费紧张,在未经村民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仅经村委会讨论决定,于2011年开始将本村十个村小组共有山林承包款留作村委会工作经费,最终导致许多村民不满而发生群体性上访及多次锁村委会大门的事件。此事经过镇政府接近一个月艰难的沟通协调,最终才得以解决。
四、罗坝镇涉农纠纷存在的问题
从近两年罗坝镇涉农矛盾纠纷类型、解决途径、解决部门及解决状况等情况来看,目前罗坝镇涉农矛盾纠纷存在以下问题:
(一)农民纠纷解决途径往往采取自助方式,粗暴简单
由于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不高,一旦发生纠纷,为尽快解决矛盾,往往会凭借自己对纠纷问题的片面理解,采取一些比较原始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非依法依规处理问题。而这种粗暴简单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往往会使小事化大,大事恶化升级。 例如: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开发矿产资源,经县政府批准,开采我镇一矿山。因通行运输所需,公司要经过某村民小组土地,于是公司分别与村小组各承包人签订租用土地协议并支付相应的租金。然公司支付完毕租金修建道路期间,遭到越来越多的村民带锄头拦路阻止公司修建道路进程。理由很简单,村民认为土地租金太少,不想租给公司利用。公司则认为,对方已自愿签订协议,且公司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不可能停工,于是多次深夜利用村民睡觉时间来开工修建道路。双方矛盾日益激化,甚至发展到肢体冲突。由于涉及到群体性问题,罗坝镇政府目前正全力化解矛盾之中。
(二)农民法律观念淡薄,信访不信法
虽然近些年来普法工作如火如荼开展,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一定程度提升,且大多数农民也能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运用到法律知识。在罗坝镇,农民对法律最普遍的运用就是在转包山林土地给他人时,能够签订书面的协议。但长期受体制的影响,“政府能包办一切”、”政府可摆平所有问题”的思想还根深蒂固,短期内无法完全转变。许多农民相信政府胜过相信法律,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信访不信法现象比较普遍。例如:罗坝镇刘某某(女),招了个“上门”老公,按照当地习俗,女性村民招“上门”老公的,无法享受村民待遇,村小组每年的分红也无法享受。为获得村民权利及分红,刘某某“闹”到镇政府,要求解决,镇政府多次走访村小组给各村民做思想工作及讲解法律知识,但村民坚决不给刘某某村民待遇及分红。无奈,镇政府只能力劝刘某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纠纷。刘某某最终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胜诉,但村小组仍旧不给刘某某分红。刘某某感觉被镇政府欺骗,担心受重复起诉之累,再次走上了上访的道路,一度到县、市、甚至省里上访,而不愿意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办法。
(三)农民争议解决渠道不畅通
在基层,涉农矛盾纠纷类型繁杂,有关职能部门包括综治、公安、纪委、林业、国土、农业、组织、妇联等。农民一旦发生矛盾纠纷求助政府时,往往不知前往哪个职能部门,更甚者有责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脱,让农民求助无门,造成“有问题找书记”的非正常求助渠道现象频繁出现。 如近年罗坝镇某村刘某因退伍军人待遇问题向镇综治办反映,综治办将此问题登记后,交镇主要领导转批给组织办处理。然组织办接收转批材料后却转批给综治办处理。这种让人啼笑皆非、推脱责任的处理问题方式,根本无法处理好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
镇综治办作为乡镇的一个信访综合受理部门,承担地方社会稳控的职能,更承担信访问题分流交办的职能。然其他部门,往往片面地认为所有群众的矛盾纠纷的处理,都是综治办的事情,而把综治办信访问题分流交办职能束之高阁,本应该由其他部门牵头处理的事情,往往都落到了综治办的头上,让综治办承受巨大基层维稳压力。
(四)职能部门形式主义之风抬头
近年来,基层政府按照上级的要求深入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一定成效,联系群众更加紧密,增进了与群众的关系。就罗坝镇而言,主要开展的活动有:一是广泛组织了领导干部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活动,使领导干部深入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及改进方向;二是领导干部驻点直接联系群众活动有序开展;三是领导干部坚持写《民情日记》,记录民情情况、及时解决群众问题。
然而,在党风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部分职能部门依旧存在形式主义作风。一是有的干部虽然反思很深刻,但是仅仅停留在思想阶段,没有落实到实践中去,处理矛盾纠纷依旧没有改变作风,不认真不实干,没有发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目的;二是领导干部驻点直接联系群众,部分干部走马观花,轻描淡写现象比较普遍,浪费人力物力,造成不良影响,不但在化解矛盾纠纷问题上未取得成效,反而影响干部为民服务的形象;三是部分干部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态度散漫拖拉,导致矛盾纠纷未能第一时间解决,甚至出现不了了之而致问题升级现象。
(五)基层纠纷调处软件、硬件不足
新形势下基层矛盾纠纷调处面临的困难,与基层硬件、软件方面的不足密切相关。一方面,基层政府硬件不足。最突出的是公务车使用问题。涉农矛盾纠纷发生时,往往需要下乡实地勘察调处,但因路途遥远,基层公务车紧张,造成了许多工作的不便。群众经常以此认为干部不作为,不实干,不愿与农民打成一片,只愿意待在办公室,不为民解忧。另一方面,基层政府软件不足。大多数的基层干部为将近退休的人员,整个职能队伍活力不足,老干部往往无法适应时代的变化,对新事物、新问题无从下手,专业人才匮乏,为数不多年轻干部成了“包治百病”的能手;基层工作艰辛,发展受限,待遇跟不上,造成年轻干部都想方设法跳到更高的平台发展自己的局面;人才流失严重,基层政府不能实现“传、帮、带”,使得涉农矛盾纠纷无法拓宽、创新问题解决方式。
五、化解涉农矛盾纠纷的建议
近两年罗坝镇在化解矛盾纠纷上出现的问题,并非个案,据笔者走访调查得知,许多基层乡镇普遍存在以上问题。为进一步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应做到全面出击,多管齐下,合力推进。
(一)重视三农问题,细化利农政策标准
近些年来,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发展农村生产,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利农政策如雨后春笋。许多农民得到了实惠,脱贫致富奔小康。但亦伴随着许多新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民之间得到政策的利益不均衡而引发矛盾纠纷。
为从源头上减少涉农矛盾纠纷,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利农政策标准,使广大农民平等享受到政策的优惠。杜绝依靠裙带关系多享受政策,造成农民之间富者更富,穷者更穷而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引发矛盾纠纷局面的出现。
(二)丰富普法形式,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能够推动矛盾纠纷朝着理性的化解途径发展,防止矛盾升级恶化。所以有效的普法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层农村普法相较于其他地方的普法,有自身独特的困难:一是农民白天农忙;二是农民文化水平较低;三是信访不信法现象普遍。
为解决以上问题,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引导农民理性化解矛盾,普法工作者应创新途径促普法:一是充分利用农民闲暇时间,如下雨天不便务农的时候,集中村民到村委会开展法制座谈或赶集日在市场旁边开展普法活动;二是普法活动要生动活泼,不宜生搬硬套说法条,尽可能采取大白话讲解农村典型案例的形式来普法,让农民听得懂,学得会,用得好;三是充分利用好村(居)法律顾问这个政策资源,督促村(居)顾问律师下到村委会、农户家中,积极引导农民用法律解决纠纷,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三)践行群众路线,密切干群关系
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必须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干群关系。基层党员干部只有加强与群众的联系,才能增进群众信任,及时了解群众问题和困难,并将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化解,以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践行群众路线,在党员干部中要厉行实干主义,杜绝形式主义。在党员干部中应当少开虚会,多干实事,出谋划策、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实际问题,而非煞费苦心、劳民伤财应付上级检查做表面工程,最后在广大群众心里留下不好印象。
(四)加强职能监管,畅通争议解决渠道
针对目前有些部门遇到群众矛盾纠纷时相互推诿,领导干部工作懒散的问题,应当充分发挥包括纪委、上级部门、人大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纪委部门应当加强党员干部纪律学习,并经常监督各部门人员的工作、生活纪律作风,及时实名通报违纪部门及人员;上级部门要发挥领导、指导作用,对下级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下级部门改正问题;人大也要发挥问责职能,对其产生的各部门及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监督,客观评议各部门的工作成绩并提出改正建议;各职能部门要充分重视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可以设立建议箱,推行主要领导大接访活动等,并采取一些奖励措施,鼓励群众提问题,提好问题。通过各部门及群众的有效监督,畅通群众争议解决渠道。
(五)提高基层待遇,加大经费保障
提高基层待遇。基层公职人员直面广大群众,工作过程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困难。为解决群众遇到的各种矛盾纠纷问题,基层公职人员往往要耗费大量的非工作时间和精力,相比而言的工资及政治待遇却不甚理想。造成基层人员设法转到机关甚至跳槽等人才流失的情况出现。为避免基层人才流失,建议提高基层干部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和政治待遇),且相比于非基层单位,待遇上要有所倾斜,提升基层人员的优越感。
加大基层纠纷调处机构经费保障。基层涉农矛盾,往往需要下乡实地勘察才能更好为当事人做调处工作。然捉襟见肘的经费让许多调处工作搁置亦或流于形式。为更好开展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当直接专项拨款到基层调处机构账户,减少中间环节,充分保障基层纠纷调处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