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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应对

论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应对

摘 要 近年来,恐怖活动日渐猖獗,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成为世界各国共识,全球各国也将联合打击恐怖活动纳入合作范围内。在我国,恐怖活动犯罪也呈高发性趋势,除新疆等易被恐怖活动组织袭击的地区之外,内地恐怖活动犯罪行为也屡屡发生,不但给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也给我国安定的社会秩序带来极大挑战。然而我国刑法在应对恐怖活动犯罪还略有不足。有鉴于此,我国应当采取如下的刑事对策:制定反恐怖活动犯罪的单行刑法、将刑法典中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内容单独列出、将恐怖主义思潮列入法律调控范围内等。

关键词 恐怖活动犯罪 犯罪立法 刑事对策

作者简介:徐力,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59-02

一、引言

2001年9月11日,一起针对美国的恐怖袭击时间拉开了21世纪恐怖活动的序幕。从此恐怖主义开始在全球层面上引发关注。随着时代发展,恐怖袭击事件也层出不穷。恐怖组织的目标各不相同,有的以建立国家为目标,比如现今在伊拉克和叙利亚一代活跃的ISIS组织;有的以分裂国家为目标,如针对我国新疆的“东突”组织;有的则是为了宣扬教义,打击其他不同教义的国家,比如巴基斯坦和阿富汗之间的“基地”恐怖组织……

近年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我国成为部分恐怖组织的目标,针对我国的恐怖主义袭击事件越来越多,比如新疆屡屡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2013年3月1日在云南昆明发生的恐怖组织暴力砍杀案、同年10月28日,在北京天安门前发生的冲撞金水桥恐怖袭击案等等。看似遥远的恐怖主义已经渗透到每一个中国人的身边。

而在我国,现在并没有系统针对恐怖主义的专门法律,仅仅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二十一条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以及资助恐怖组织的行为做了定罪量刑。相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我国对于恐怖组织的立法相对滞后,惩罚机制不足,司法实践欠缺。所以,我们有必要分析恐怖主义的成因,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为我国应对恐怖活动犯罪找到一条合理的道路。

二、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与界定

(一)我国对于恐怖活动犯罪的定义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对恐怖活动进行了如下定义:“恐怖活动是指恐怖分子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由此,笔者认为恐怖活动犯罪是在进行恐怖活动时引发的犯罪。

(二)国际对于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

1.2001年签署的《上海公约》将恐怖活动犯罪认定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所实施的行为,并且将恐怖主义行为认定为“为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要挟政权机关而采取的造成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的行为”。

2.日本的《国际法辞典》将恐怖活动归结为:“旨在达到一定目的尤其是政治目的,对他人生命、自由、财产等使用暴力、胁迫等,在社会中造成恐怖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3.联合国有关组织将恐怖活动犯罪认定为:“破坏人权、自由及民主,威胁主权国家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及动摇其政府,破坏社会文明,对社会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后果的罪行。”

(三)学界对于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

学者宋长海认为,恐怖活动犯罪指“由个人或者团体实施的,对人身、财产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以求引起人们的心理恐惧,从而达到行为实施人的政治和社会目的的行为。”

学者黄涵认为:“恐怖活动犯罪特指使用极端恐怖的方式所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综合国内国际法律对于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以及学者对该犯罪的认识,我认为,恐怖活动犯罪应当为:个人或者组织为了达到目的,在社会上造成恐怖气氛,对社会和不特定的人群和财产进行侵害的严重破坏性犯罪行为。

三、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特点和法律缺陷

(一)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增强,让我国在国际上地位上升。但是这样也导致我国成为境外恐怖分子的新目标。同时,经济飞速发展也导致地区贫富差距增加,民族矛盾、地区矛盾加剧,国内发泄情绪的暴力恐怖行为也显著增多。同时由于民族矛盾一般发生在边境地区,这也容易让境外的恐怖组织和其相互勾结。因此,境内外相互勾结,由边境到内地就成了当今我国恐怖组织活动犯罪的特点;而在恐怖组织活动肆虐的同时,国内因为各种矛盾产生的恐怖活动犯罪也时有发生。

“东突”是近年来活跃在我国新疆的一个恐怖组织。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有组织恐怖活动犯罪都与其有关。比如前文提到的10.28金水桥事件、3.1昆明火车站事件和新疆经常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都有他的身影。“东突”这个名词在19世纪末期出来之后,一直被各种不认同中华民族的民族分裂分子利用,妄图把新疆变成一个伊斯兰教政教合一的国家。20世纪末以来,为了实现复兴“突厥斯坦国”的梦想,“东突”组织在新疆策划了一系列爆炸、投毒、暗杀、纵火等行为,并在多地进行了打砸抢烧砍等暴力行为。“东突”组织还得到了前“基地”组织首领本拉登的支持,并在基地组织得到了军事训练和资金援助。

而在国内,个人进行的恐怖活动犯罪也层出不穷。部分人为了发泄不满,贸然实行爆炸、纵火等投毒行为。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把个人实行的恐怖活动列为恐怖活动犯罪,因此在此先不赘述。

(二)我国法律对恐怖活动犯罪应对的缺陷

1.我国没有统一的针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内容:我国刑法对于恐怖活动犯罪的内容规定的较为零散,没有统一的章节,更没有关于反恐的单行刑法。因此,想要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只能从零散的法条中寻求依据。

2001年因为911事件的发生,为了保障我国国家、公民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三》中加大了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惩罚力度,但是因为未知的原因该条的刑罚上限仅为无期徒刑。同时该修正案又在第一百二十一条下增加了一条资助恐怖活动罪,加强了对恐怖活动的管制。在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中,立法部门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加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这有利于切断恐怖活动犯罪的资金渠道,从而进一步彻底打击恐怖活动犯罪。

尽管如此,由于没有专门的恐怖活动犯罪罪名,也没有系统性的恐怖活动犯罪章节,只是在刑法典中以列举式零散列出恐怖活动犯罪,这就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燃让其与一般的罪名相区分。同时,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在恐怖分子突然进行暴力犯罪行为时,相关部门很难立刻对恐怖分子进行控制,实行应急处置,这就导致耽误时间,让恐怖暴力行为造成更大的伤害。

2.我国法律对于恐怖暴力犯罪的界线过于模糊:我国现行刑法中包含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涉及恐怖活动犯罪,其构成要件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容易和其他暴力型犯罪相混淆。根据我国刑法传统“四要件”说,我国恐怖暴力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方面:我国刑法将这类案件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可是,众所周知,除了个人为了发泄而制造的放火、爆炸等案件之外,多数的恐怖活动犯罪都是恐怖组织,这些组织纪律严密,并且有着相当雄厚的资金来源,甚至有些恐怖组织背后站着国家,比如当初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将这样的恐怖活动犯罪的主体定成普通主体,显然不利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

(2)主观方面:我国刑法将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观方面定位直接故意。这样的定性显然忽视了恐怖组织的恐怖活动犯罪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社会的恐怖气氛,以达到政治、宗教等方面的根本目的。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这种主观目的在法条中表现出来,因此难以和一般的暴力案件相互区分。

(3)犯罪客体: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即不特定的公众。可是在实际中,恐怖分子为了制造社会的慌乱,往往是有预谋的针对某一地方或者某类人群进行暴力行为的。比如在火车站、集市等地,一方面制造出社会的慌乱,另一方面能够在警察到来之前完成其任务。因此我们并不能说恐怖活动犯罪针对的客体就是真的没有特定目标的。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已经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是在我国,类似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有同样的客观方面。而相比较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给人带来的心理压力更大,也更容易造成社会慌乱。因此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将恐怖活动犯罪的客观方面只要表现出足以造成社会危害性、使社会产生恐慌情绪就判断其为既遂了呢?

四、对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必要性

1.完善恐怖活动犯罪立法有利于保障我国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近年来,恐怖组织在我国边疆地区肆虐,加上外国势力参与其中,恐怖活动犯罪也越加猖狂。同时,由于国内部分人为了出于泄愤,会做出一些产生社会严重恐慌的行为。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必须完善现有恐怖活动犯罪立法,这不但是民心所向,也是现有反恐环境的必然要求。

2.完善恐怖活动立法,有利于增强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力度:由于缺乏完善的恐怖活动法律体系,造成我国不能有效打击恐怖活动犯罪,致使恐怖活动屡禁不止;同时,因为有关反恐的国际公约并没有太多的强制性,仅仅加入这些公约并不能真正实现区域反恐的目的,因此,完善我国立法,对于打击国内恐怖活动犯罪和区域恐怖活动犯罪大有裨益。

(二)完善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立法建议

1.制定一部反恐怖活动犯罪的单行刑法:由于恐怖活动犯罪形式多样,主体复杂,各种因素参杂其中,加上随着科技发展,各种高科技也在恐怖活动犯罪中屡屡使用,因此,仅靠一部刑法典并不能满足反恐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制定一部系统的单行刑法,针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各种形式、要素,进行分类,并且制定不同的刑罚措施。

2.将刑法典中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内容单独列出:目前,我国将恐怖活动犯罪分散在刑法的各个章节中,导致该类犯罪极为容易和其他犯罪相混淆,也很容易把该类犯罪按照一般的暴力犯罪来论处,不利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因此,将恐怖活动犯罪单独列出来,有利于打击恐怖活动行为,并且促进反恐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

3.将恐怖主义思潮列入法律调控范围内:恐怖主义作为一种理论,为恐怖活动犯罪提供了指导思想。虽然思想不能被控制,但是恐怖主义的载体,比如书本、光盘等等是可以控制的。通过对恐怖主义思潮的控制,提高公民对恐怖主义的意识和防范,遏制恐怖主义的传播,从思想根源上消灭恐怖主义。

五、总结

当前,恐怖活动犯罪成为了影响我国安全的最大因素之一,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任重而道远。笔者在本文中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分析和提出的刑事对策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成熟的。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还需要更多的思考。

注释:

宋长海.浅论我国反恐怖犯罪立法的完善.北京人民警察学校学报.2004(l).34.

黄涵.浅析恐怖犯罪完善反恐立法.法治时空.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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