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信息时代网络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它具有主体广泛,涉及领域广,威力大等特点,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问题。其中公众最为无奈的当数网络隐私侵权问题。本文希望通过探讨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以及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现状和缺陷,在对他国比较借鉴的基础上,提出相关保护的几点法律建议。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 法律保护 公众
作者简介:盘家瑜,广州市广外附设外语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92-02
网络科技日益发达,网络与我们的联系也日益紧密,人们通过网络获取信息和服务,并享受它提供的极大便利,但同时网络带来的隐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网络上个人信息的披露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保证网络环境健康有序地发展,离不开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一、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目前学术界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是研究人员赵华明表示,所谓网络隐私权就是指公民的一种人格权,这种人格权是指公民在上网的过程中,私人的生活与私人的信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受到其他人的侵犯、收集、使用以及公开;同时也指将个人的私密信息,例如事实、诽谤信息等在网上进行公开或者是泄露,是将现实中的隐私权延伸到网络范围内。
(一)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
提供个人的信息时人们在网络上查询信息或者是购买物品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种情况,其中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邮箱等基本信息,还有些网络的服务商还会对用户的信息进行自动与私密的收集,用户往往并不知道这种行为的存在,收集的信息包括用户的购物兴趣、经常搜寻的信息等,加工处理后可能会对这些信息进行不正规的使用,给用户造成各方面的损失。例如,用户会收到电话推销的骚扰,也面临着信用卡帐号和密码被盗的风险。
归纳来看,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网络技术和计算机的飞速发展为侵犯网络隐私提供了便利:大多数网站都使用了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软件,可以将用户的浏览偏好、IP地址、用户名及密码记录并存储下来,在未经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将用户的个人档案保存下来,存在被泄漏和不当利用的风险,从而威胁到用户的隐私权。
2.在网络上没有得到他人允许,而擅自宣扬、公布他人在私领域的资料,谈话内容等。如2015年4月份毕福剑在私人集会上的视频被他人传到互联网上;教育留学机构将用户的个人资料公布在网络上等。
3.电子垃圾邮件的泛滥也对用户的生活安宁造成侵扰。在网络环境下,用户的信息作为一种较为匮乏的资源成为了各个商家的竞争对象。往往服务商对用户的信息的搜集是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的,之后将这些信息进行总结与分析,建立成为数据库,然后根据分析得到的数据,也就是根据用户的信息向用户发布其最为需要的信息的广告或者是推销内容,通过这种方法可以降低推销的成本。因此,商家纷纷扩大市场占有率,网络隐私权的侵犯才会日益突出。
另外,用户的个人信息对于商家而言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有些商家会通过出售这些信息谋取利益。当玩具厂商Toysmart在2000年宣告破产的时候,将很多用户的信息在没有经过用户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了公开,从而受到了相关管理部门的控告。
总之,用户信息在网络中的经济化与现行法律规范缺乏对于不当信息收集和利用的制度不健全,加剧了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侵害。
(二) 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现状和缺陷
网络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出现了用户的隐私受到更多的侵害的问题,对用户的隐私进行更加完善的保护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出现了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的法律,但是当时对个人隐私的认识还是比较片面的,尤其是在1986年版的《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在该法律中并没有在公民的人格权中包含隐私权。
我国在法律法规中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了明确的认定是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条例,认为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他人的非法公开、侵犯等这是一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个法律对于提高我国对隐私权的重视有着重要的作用。
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现有的主要有以下几条法规:
1.国务院在1994年2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 国务院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1997年12月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3. 1997年12月经国务院审批,从本月30日开始正式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法》。
4. 在2007年7月开始颁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5. 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6. 《侵权责任法》首次将隐私权从基本法的角度进行规定,该法律在2010年7月颁布。
从整体角度进行分析,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越来越全面,但是还是有一定问题:
1.没有形成完善的隐私权保护体系:虽然我国众多的法律中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说明与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还都是杂乱无章的,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系统。第一,体现在隐私权的内容或者保障等方面仍然停留在理论水平上,虽然进行了相关的保护,但是仍然没有形成体系。第二,对于隐私权在网络范围中保护也并没有很多的法律进行规定,也没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利用和安全等方面做出全面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也很低。
2.后果严重且保护困难:因为网络的传播范围与使用用户人数是难以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所以往往会造成较大的损害。侵犯用户隐私权的人往往是通过匿名的方式在网络中进行浏览与传播信息,对于侵权人身份的确定时非常困难的,其次就是侵权人的行为被发现之后,可以将犯罪的证据,也就是侵权的信息进行删除,这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是非常困难的。
二、国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在国外的发达国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较早就已将开始了,已经找到相应的保护措施,不过这些措施由于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与法律基础都是存在差异的,有着不同的表现,主要就是将美国的行业自律以及欧盟的立法规制作为主要类型。
(一)美国
在世界范围内对隐私权意识的先进性以及措施的有效性,美国是最为先进的。美国在1976颁布了《信息自由法》,而《隐私权法》也在1974年就已经颁布,并且作为美国保护隐私权的基本法,对国家相关部门对公民信息进行收集的范围,同时表示没有经过本人的允许,禁止将其信息进行公开或者泄露。
而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美国是通过业界自律的形式进行的,规定网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在搜集个人信息时,网站需要发出通知等。
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侵权的习惯法在与该国的行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进行补充与完善:
对银行工作人员对金融行业中的信息进行泄露以及联邦立法机构获得公民的信息的方法与范围通过《金融隐私权法案》进行了规定。
《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案》在1988年在美国颁布,该法律对网络的经营机构的实际义务进行规定。表示网络经营机构必须将隐私保护的相关内容与父母进行沟通,同时对儿童的信息进行收集与使用的方法进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美国通过《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法律对信息活动过程中的公民的隐私保护进行规定。
(二)欧盟
欧盟在1995年19月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公民的个人信息的处理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且在次年先后通过了《私有数据保密法》、《关于互联网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等与网络隐私权有关的法律,对网络用户的隐私权进行了有效的保护。
欧盟还使用了“技术及消费者自我主导模式”,与上述的立法保护模式进行相互的配合,主要就是使用各种先进的网络技术对用户的隐私权进行保护,主张使用相关的保护软件对用户以及网络的隐私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三)提高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程度的建议
2001年我国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这是目前我国一个最重要的自律组织。2002年,此协会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明确规定了加入网站有保守用户信息秘密的义务。但是这仅仅是公约,对网站的约束力也不够强,因此,建立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应该在立法中注意以下几点:
1.对用户的隐私权的内容进行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知悉权、选择权等权利。
2.对权利与义务的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其中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政府等机构,同时对侵害网络隐私权的各种具体行为以及种类等进行规定,并且网络的经营机构具有对网站中的各种内容进行监督的义务,具有对于收集到的用户的信息不能进行违法的使用与泄露的义务,对网上个人隐私的特别风险进行说明和提示的义务等,并且将此类义务公示于网站首页显著位置。
3.有必要对儿童、雇员、患者等特殊群体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可以参照美国的儿童隐私权保护法,对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等。
4.对出现的侵权行为的责任与补救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补救措施有停止侵权行为、道歉、赔偿损失等。
另外,美国的行业自律保护方面的经验也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就如网络隐私认证的联盟计划,也就是对于想要加入的网站必须根据联盟的规定制定相关的对用户的隐私权进行合理的保护的规定,对于进入的标准要进行严格的规定,之后需要对认证标志进行张贴,这个认证标志是与保护的程度有着紧密的关系,通过这种方法可以使得用户的网络隐私得到有效的保护。
其次,第三方监督也是很有必要的。我国的互联网协会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各网站执行保护隐私权政策的状况进行监督。我国可以借鉴加拿大、英国、香港等国家地区的专门隐私保护机构,负责本国本地区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更加详细的说就是,在我国的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法规司下针对网络侵权问题设立专门的管理部分,对各个地区的相关事务进行管理,通过该部门对我国的网络隐私权被侵害以及保护的问题进行了解,并且通过各种宣传提高公民,主要就是网络用户以及信息行业部门对网络隐私权的认识,并解决出现的网络侵权问题。同时应该针对网络隐私权的相关问题与其他更加先进的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在涉及国家利益与机密方面应高度重视。
三、结语
同发达国家相比,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更多的重视与保护。但是网络侵权行为开始困扰网民的生活并使网络行业的发展处于被动局面。应该形成以法律保护为核心,以行业自律为补充的保护模式,这有利于充分调动个人、行业、组织的积极性,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解决大数据时代发展带来的必然问题,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纵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大学学报.2002(专刊).
[2]胡鸿高、赵丽梅. 网络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
[3]李艳.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 2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