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犯罪心理结构是犯罪心理学体系的核心概念,不同“心理侧面”对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产生不同影响。随着刑事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也需要更加系统化、本土化,同时也需要加强相关学科间的交流与互动。
关键词 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结构 建构主义 系统论
作者简介:潘星晨,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律心理学。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04-02
一、犯罪、犯罪心理以及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
犯罪,从古到今都是无法根除的社会问题,但是在法律上,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必须由法律所界定。在犯罪心理学学科中,通常认为犯罪的概念取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为了保持其内涵与外延的一致性,即: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这些心理因素以特定的模式进行组合,形成了一种稳定的、畸变的结构,推动着个体完成全部犯罪行为,这就是犯罪心理结构。
二、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的复杂性
众所周知,行为人的犯罪心理结构是在复杂因素的影响下形成的。伯特于1944年就列举了170种以上的致罪因素。这里需要阐明”成因和动因“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成因”在《辞海》中的意思是“形成的原因”,“动因”的意思是“动机的原因”,这也是二者的区别所在:犯罪心理结构的成因是指犯罪心理结构形成之前(还未成型)的诱因,而犯罪心理动因是基于稳定畸变的心理结构(已经成型),激发犯罪的内部心理诱因。
现代国内较流行的犯罪心理成因理论是“犯罪心理综合动因论”。犯罪综合动因理论(罗大华)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动态的整体系统。从心理学角度,特别是建构主义的角度来看,犯罪是一种受主体生理心理因素影响而外化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产生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外界环境(客体)的间接影响:客体产生生理、心理、物理以及社会性的刺激作用与主体,对主体的生理产生生理性的影响,与此同时,主体的心理结构通过同化和顺应客体而不断更新图式(Schema)来实现自我发展(见图)。行为的产生则是出于生理心理的影响,或者说是“客体作用的一种间接反映”,用来检验和校正内化的过程。犯罪心理结构同样是一种建构性的心理发展,但同时也受生理因素的影响。从这类观点出发,根据不同的侧重点,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的理论大约可以划分为三类:1.侧重于主体因素诸如生理、心理、行为因素的理论;2.侧重于客体因素对主体的影响;3.侧重于主客体间的相互影响的关系的理论。
主客体互动模式示意图
三、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的主要理论
(一)侧重主体特征的理论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曾把人分为“上人”、“中人”和“下人”。法家思想中也有类似的命题,被称为“主体恶”。西方学者对犯罪人主体的研究非常多,早期的研究大多是基于人的生物性方面,例如生理畸形(返祖型、下巴退缩、过长的手臂、多趾、不正常的齿系等)、加尔的“颅相学”、龙勃罗梭(C.Lombrosr)的“天生犯罪人”、以及克雷奇默尔(E.Kretschmer)和谢尔顿(W.Sheldon)的体型说。还有遗传学方面,如朗格(J.Lange)的双生子研究、杰可布斯(P.A.Jacobs)的染色体研究。家族史方面,戈达德(H.H.Goddard)曾对卡利卡克(Kallikak)家族进行研究,并以此出版专著,宣称犯罪具有遗传性;达格代尔(R.Duggdale)曾对朱克家族进行研究,发现该家族大量子孙是犯罪者。有一项基于鱼类的研究表明,红色刺激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唤起雄性棘鱼100%的攻击(Timbergen,N.1952)。巴隆(Baron,1979)的一项电击实验表明了情绪动因可能是攻击性行为的基础之一。
(二)侧重客体影响的理论
客体(Object),是指存在于主体之外的事物,即包括物质,也包括关系(事件)。环境是客体影响主体的首要因素之一,可以划分为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其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被划分为强关系与弱关系;然后则是事件的影响,包括应激事件和长期强化的事件。关于社会环境的影响理论,有赛林(Thorsten Sellin)的文化冲突论、科恩(Albert Cohen)的亚文化群论、标签论(H.Becker&Edwin M.Lemert)等。
(三)侧重主客体间相互作用的理论
这类研究往往把工作重心放在主客体的互动关系上面,其中最普遍的理论体系是社会学习理论,如萨瑟兰(UtherLand EHS)的“不同接触理论”和杰弗利(C.R.Jeffery)的“不同接触-强化”理论。此外,学者菲利认为,犯罪是人类学(包括生理,心理)、社会、地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班杜拉(Bandura A.)的社会学习理论也是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的一个经典理论,他认为攻击行为是习得的,是环境、个人和行为是三个相互影响的,缺一不可的完整系统。另外一类理论是社会诱因论,如默顿 (Robert.K.Merton)的社会异常论、阿伯拉罕森(Abrahamsen,1960)、杰弗利(C.R.Jeffery)的诱因公式以及(台)张春兴的S-R、R-R与O-R原则。社会诱因论与心理诱因论的区别在于诱因的来源分别是外部和内部。
四、结语
不可否认,犯罪确是一类由复杂因素诱发的,并由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从以上各种角度的研究、理论以及学者的经验来看,诱发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因素绝不是单一的。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人脑不能脱离人的身体独立工作,因此,我们可以说,人是心理形成的巨系统,行为产生于这种复杂系统,基于此,我们可以认为,人体的生理因素(发展因素、遗传因素、畸变、内分泌、创伤以及药物的影响等)对系统内的心理机构产生着影响,同时这种影响也籍由行为和认知活动与外环境产生着互动;另一方面,外系统(环境、关系、事件等)对人体心理系统的形成也产生影响,外界信息与刺激不断内化到巨系统当中,与人的心理结构产生互动,使其不断发展。总而言之,内外系统,即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彼此影响,相互作用的。
综上所述,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基于此,笔者对此领域的研究提出两点展望:
(一)应当系统地看待犯罪问题
在纵向结构上,要研究行为人的个体发展过程,既包括心理的发展,也包括生理发展;在横向结构上,要研究主体外客体因素,既包括环境因素,也包括事件和关系因素。但是我们仍可以在此基础上研究某些主要因素、学科内因素甚至单一因素的影响。
(二)加强相关学科间的交流
由于当今社会因素的复杂化,行为人的内部心理结构也同样更加复杂,这就需要学科间的研究进行更深入的借鉴、交流与合作。但犯罪毕竟是某种程度上的少数问题,其研究的局限性也随之凸显出来:作为被试的犯罪行为人难以研究,不仅数量太少,并且都在犯罪后才被知晓,犯罪前研究较难进行,更多地局限在回溯、个案研究。此外很多犯罪人局限于少管所与监狱等场所,学科间研究也较难进行。随着刑事一体化、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逐渐加快,学科间对犯罪的研究也更深入、更广泛,与此同时,犯罪心理学学科的研究也更需系统化、本土化和综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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