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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制下妻子的地位研究

明代法制下妻子的地位研究

摘 要 明代妻子的地位具有复杂性。一方面,法律制度有着对妻子压迫的一面。集中表现在夫妻双方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和法律对寡妇改嫁的限制。另一方面,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有宽容的一面。集中表现在悍妇、妒妇的大量出现,以及民间对改嫁的一定的认同。究其原因,主要是新的社会力量的冲击,包括商品经济的发展、“异端”思想兴起以及“西学东渐”的影响。

关键词 压迫 宽容 商品经济 异端思想 西学东渐

作者简介:李萌生,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理论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09-02

通常认为,古代法律体现的是男尊女卑思想,女人总是受到压迫。然而,如果做细致的观察,答案也不尽如此。本人通过研究明代妻子的地位,发现法律既有对期压迫的一面,也有对其宽容的一面。

一、法律制度对妻子压迫的一面

(一)夫妻相犯的法律规定

总体来说,夫妻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面丈夫对妻子犯罪,要减轻处罚,甚至不处罚。例如,《大明律·刑律》规定:“凡妻、妾因欧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若夫欧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实际上赋予了丈夫对妻子单方面的处罚权。另一方面妻子对丈夫犯罪,要加重处罚。例如,《大明律·刑律》规定:“凡其欧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至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其夫欧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了……至死者,绞。”妻子殴打丈夫,至笃疾者,就要处以绞刑。而丈夫殴打妻子致死才处绞刑,并且已经是最高刑罚。显然在伤害犯罪中,丈夫明显享有特权。

此外,有些情况下甚至允许丈夫买卖妻子。如《大明律·刑律》犯奸条规定:“奸妇从夫嫁卖。”在此种情况下,妻子已经失去了独立的人格。 此外,杀死奸夫条更是赋予了丈夫处死通奸妻子的权利。凡此条款均体现了法律对于妻子权利的压制。

(二)寡妇改嫁的法律规定

关于寡妇是否可以改嫁,明代法律虽然没有明文限制,但是通过一些条款间接设置障碍。第一,设置奖励性的条款,如《大明令·户令》规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者,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免除本家差役。”通过免除差役的方式鼓励寡妇守节。又如《大明令·礼令》规定:“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旌表门闾。”通过授予荣誉鼓励寡妇守节。以上两条是通过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手段阻止寡妇改嫁。第二,设置惩罚性的条款,如《大明令·户令》规定:“凡妇人夫亡无子……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改嫁的妇女不但得不到夫家的财产,就连对自己的嫁妆也失去了所有权。可见法律对于寡妇改嫁是持否定态度。而民间对这一现象同样不支持。至于妇女自身,由于长期受到封建礼教的影响,很多妇女也不敢或不愿改嫁。

二、法律制度对妻子宽容的一面

(一)悍妇的出现

虽然法律规定了男尊女卑,法律在生活中的实施未必如此严格,例外的情形屡有发生,而法律也并未对其规制。尤其在明代,上至达官贵人,下至平民百姓,往往存在着惧内的现象。在家庭生活中,妻子往往能和丈夫平分秋色,甚至社会中还涌现出了很多悍妇、妒妇。据《万历野获编》记载:“士大夫自中古以后多惧内者,盖名宦已成,虑中冓有违言,损其誉望也。……本朝名臣,亦大有此风。”这些士大夫的妻子或者出身高贵,或者文韬武略不逊于男子,丈夫也不得不敬。

即使是在平民家庭也不免出现如此悍妇。《万历野获编》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今有一词林,华亭人,甲辰庶常也,以怕妇著名。一日其同年陈无非往候之,欢然留饭,坐久过午而脱粟未具,且词林亦被呼入内,良久,陈馁甚驰归。他日询其故,则云是日问客为何人,曰陈工部,又问得无同里同年耶?曰然。遂大怒曰:是人穷秀才,糟糠有年,甫登第即买一妾,此等狞汉,便饿死不可与糠秕。故并藁砧禁不许出。”买妾的并非自己的丈夫,而是丈夫的友人。即使如此,此女仍是必然大怒,不给陈饭食,也不许自己的丈夫与其来往,善妒之本性可见一斑。此种悍妇,不但没有受到丈夫的压迫,反而能让男子都噤若寒蝉。

此种现象在明代屡有发生,尤其到了中后期,随着女性个人意识的提高更加突出。尽管这些悍妇的出现属于个案,然而这也说明法律对妇女也持一定的宽容态度。

(二)改嫁限制的放松

上文提到,法律否定寡妇改嫁,然而并非没有通融的余地。《大明律·户律》居丧嫁娶规定:“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可见,法律只是禁止妻子在为丈夫服丧期间嫁人。而且对于男子居丧娶妾的情形,考虑到男子有过错,法律还会减轻对女子的惩罚,也并未因此判决婚姻无效。此外,即使在社会流行的一些“女教”书籍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对于改嫁的宽容,如《温氏母训》记载:“少寡不必劝之守,不必强之改。”书中认为,寡妇改嫁与否,完全是个人的自由。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尤其是到了明代中后期,在江南地区,民间社会的寡妇改嫁之风盛行。甚至有些地区丈夫还没有死,妻子就接受他人的聘礼,“铅山俗,妇人夫死辄嫁,有病未死,先受聘供汤药者。”这一系列的现象都说明了明代妇女在改嫁方面享有一定的权利。

三、妻子地位的形成原因

从以上分析看出,明代法律制度对妻子既有压迫的一面,同时在法律实施中又有宽容的一面。这一方面是因为明代作为典型的礼教社会,秉承了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另一方面,新兴社会力量的出现对传统文化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下面主要针对这些新兴力量分析。

(一)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

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得到较大发展,其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它影响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当时的社会风气。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导致城市繁荣,进而促进市民阶层壮大。市民相比于农民,有更多的财富和闲暇的时间。于是他们开始追求物欲,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一定程度冲击了礼教。同时人们对待女性的离婚、改嫁等行为的看法也变得较为开明。此外,由于封建礼教对女性的人身束缚的松弛,女性的主体意识也得到加强。许多女性开始走出闺房,开始追求自由的婚姻,追求华丽的服饰,参加户外活动等。这些改变从根本上都是受了商品经济的影响。另一方面就在于提高了女性的经济地位。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手工业的发达。其中,棉纺织业和蚕桑业成为重要的手工业部门,特别是江南地区的棉纺织业,可以说在整个明代商品经济中处于轴心地位。这些行业不需要发达的体力,只要耐心和细心,因此非常适合女性。而且,当时从商之风盛行。受此影响,妇女也开始突破男耕女织,从事手工业。据《松江府志》记载“百工众技与苏杭等。若花米踊价,匹妇洗手而坐,则男子为窘矣。”可见,商品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为其社会地位的提高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异端”思想兴起

在当时的思想家中,最为同情女性疾苦的当属李贽。他对儒家学说进行了批评,揭露摧残女性的本质,在当时被称为“异端之尤”。李贽最突出的思想在于反对歧视女性,肯定女性的才智。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男女平等。古代通常认为女性没有见识,智力上不如男性。而李贽关于这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夫妇人不出闺域,而男子则桑弧蓬矢以射四方,见有长短,不待言也。”他认为,女子的见识不如男子是后天环境的影响,因为女子长期被困于深闺之中,见识不到外界的事物,缺乏经历,因此不如男子。此外,他还赞赏了女子的才能,“设使女人其身而男子其见,乐闻正论而知俗语之不足听,乐学出世而知浮世之不足恋,”甚至会出现“当世男子视之,皆当羞愧流汗,不敢出声矣”的情形。可见,李贽认为女子的学识不如男子,是因为她们被剥夺了学习的机会。倘若给予她们同样的学习环境和社会经历,那么她们不见得比男子差,甚至可能令男子“羞愧流汗,不敢出声”。此外,李贽还提倡尊重夫妻感情,主张婚姻自由,同情女性疾苦等。其他思想家,诸如汤显祖、冯梦龙、沈德符等也都有类似的思想。正是因为这些“异端”思想家们抨击旧礼教,同情女性疾苦,使得当时的贞节观念有所松弛,这才使得明代女性中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变化有了可能。

(三)“西学东渐”影响

明代大致相当于西方的文艺复兴时期。当时,西方传教士积极向外传播基督教,致使明代以及清代前期,基督教在中国盛极一时。自从1583年利玛窦在中国传教开始,到1775年罗马教廷下令耶稣会正式解散,欧洲天主教在中国延续了200年之久。以基督教为媒介,西方的科学技术和思想文化也传入中国,结果就是中西文化进行了激烈的碰撞,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女性产生了影响。第一,为中国女性带来了平等的观念。中国女性自幼受到“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教育,终其一生鲜有平等。然而,基督教却宣扬人人都是上帝的孩子,信教之人都是兄弟姐妹,大家天生都是平等的。这对中国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冲击。第二,传播了一夫一妻制的思想。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严格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妻”的目的是维护宗法制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即为了家族的延续。在这里,女子更多是作为生育的工具。然而基督教却主张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新约》中明确反对多妻,提倡一夫一妻。这为中国女性的婚姻观注入了新的活力。第三,当时一些女性开始走出闺房,积极从事传教活动。从总体来看,西学东渐并未对中国产生根本的影响,然而却为古老的思想注入了新鲜血液,拓展了中国女性的眼界,产生了思想启蒙的作用。

四、结语

总体来说,在明代的法制中妻子是受到压迫的。然而,由于受到新兴力量的冲击,法律对妻子的压迫呈现了放松的态势,因此妻子的地位呈现出复杂性。此外,关于古代女性的社会地位研究还可以跳出家庭的范围,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入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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