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14年11月22日射手网因巨额罚款被正式关闭的一个月后,人人影视字幕网站也宣布正式关闭。国家版权局不断加强对新生网络媒体版权问题的关注与监管,部分未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音频、视频类的分享网站、论坛将陆续被依法关闭。依附于提供影视作品下载服务网站、论坛生存的各大字幕组也因射手网事件受到了沉重打击,虽然目前字幕组论坛没有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下令关闭,字幕组成员也未收到著作权人的警告函,但行走在灰色地带的字幕组翻译行为是否属于侵权,字幕组在商业化后是否会引来刑法打击等问题并未进一步明确。字幕组的侵权责任和归责原则具有研究价值,而目前国内也尚未有专门研究字幕组侵权责任问题的课题,本文在此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影视 字幕 翻译 侵权
作者简介:黄惠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知识产权方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56-03
2014年10月22日射手网因巨额罚款被正式关闭,在此同时,许多仍继续运营的字幕组论坛陆续转型为影视外语学习的社区论坛,但仍从事字幕翻译工作。这种对外文影视作品的原字幕翻译行为是否是对原著作品(包括外文影视作品其本身及其衍生著作权)侵权;如何对该种情形是否侵权进行界定及归责,将成为现信息网络时代的新生课题。
一、 字幕组的定义
(一) 字幕组的内涵与外延
为使观众更容易接受电视节目、电影或舞台作品里所要表达的内容,通常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会将作品中的人物对话、特殊声音等以文字方式表达出来,并与影视画面相结合。我们就称这一类文字表达方式称为字幕。可见,字幕本身首先只是文字的排列组合,其次是文字与影视画面相结合形成的新表现形式。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所提及的“字幕”是专指网络上传播的外文影视作品中随影视画面所显示的文字对白。一般而言,一部外文影视作品的原始字幕均由影视作品制作公司在影片拍摄完成后再加工制作的,暂时国内还未衍生出专门为影视作品制作字幕的营利性企业。因此本文所提及的字幕组,仅指从事外文影视作品对白翻译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如射手网这一类民间论坛。
(二) 字幕组的起源、发展
字幕组最早产生在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当时日本动画片在互联网上十分流行,但美国又未正式的引进和公开流通,造成市场上几乎没有正版的带有英语字幕的日本动画片售卖。这时,就有日本留学生和懂日语的美国人组成一个像民间社团性质的小组,将日本动画片从互联网上下载下来,将影片中的日语对白翻译成英文字幕,制作后再将其传到互联网上,从而帮助美国民众看懂日本动画片的内容。字幕组因此而诞生。
中国字幕组产生的背景与美国字幕组相似,P2P软件的盛行,使得大众在网络上轻易下载到在国内尚未发行的外国影视作品,而这些作品因未在国内上市,因此字幕仍只附有外文字幕,于是中国字幕组大量翻译了美剧、韩剧、日剧的字幕,使得大众能提前欣赏外文影视作品,正因为如此,字幕组被赞誉为“外剧义工”。
字幕组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21世纪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从一开始单枪匹马独立翻译一部影片,到几个人组队翻译一部影片,再到建立起翻译小组,形成翻译、核对、配时、制作等不同职能,再到成立专门的字幕发布网站,最后发展称为一间拥有专用服务器兼具视频上传下载服务的论坛,这背后技术的发展是主力,其次是庞大的市场需求。但此时,字幕组的经营仍主要以民间捐助为主,其次多为微薄的广告收入,虽然字幕组受到了广大民众的喜爱,但其经营实质的举步维艰。
(三) 字幕组的类型
要对字幕组的行为进行法律定性,首先要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及侵权程度与进行划分,将字幕组划分为公益字幕组和商业字幕组两大类。
目前国内字幕组的经营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网站上只提供字幕上传下载服务,如被关停的射手网(http://shooter.cn),该网站是一个纯粹的字幕分享网站,不仅提供自己字幕组的字幕翻译成果供公众下载,同时也允许其他字幕组在该网站上上传字幕翻译成果,不向社会公众收取任何费用,维护网站的资金来源是网友的自愿捐赠,这一类字幕组我们称为公益字幕组。
第二类是既提供字幕文件下载,又提供影视作品下载的综合性论坛,如伊甸园影视论坛。部分此类字幕组为了增加网站点击率,扩大网站的广告收入,同时提供已配制中文字幕的外文影视作品供公众下载;或与盗版商合作,为其翻译特定的外国影视作品,而盗版商则向字幕组提供资助,这种具有营利目的的网站则属商业字幕组。
二、 字幕组翻译行为的法律定性
(一)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字幕的翻译权、网络传播权
外国影视作品其本身是受本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的作品。根据我国加入并签订的《伯尼尔公约》的规定,只要外国影视作品是该公约成员国的作品,其将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字幕既是电影作品本身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电影剧本的一部分,可见影视作品的字幕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赋予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翻译权。此外,在2008年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永州人民广播电台作为被告的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著作权人还拥有字幕的网络传播权 。
(二)字幕组所制作的字幕同样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必须是经加工的智力成果,同时具有有独创性、可复制性。而字幕组同时符合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
1. 字幕组制作的中文字幕具有独创性。在对外国影视作品的外语字幕进行翻译时,翻译人员会根据当时影片所展现的特定情景,结合自己对人物所述外文对白的主观理解,将其演绎成相应情景下的中文对白。此时,不同的翻译人员将会有不一样的翻译成果,某一句对白可能会被中规中矩地翻译成官方语言,而也有可能被俏皮地翻译成中国歇后语。此时,翻译成果本身就具有原创性。其次,字幕配制在影片画面时可被制作成不同字体、不同颜色、甚至形状不同,可能中外文并存也可能只有中文字幕,此时,字幕的表现形式也具有原创性。
2. 字幕组制作的中文字幕是经过人脑加工的智力成果。字幕与影片画面配制需要将字幕文件与时间轴进行关联,而字幕组成员需要不断反复翻看影片才能将时间轴制作出来,然后确定每一段字幕的插入点,以此确定字幕能够准确的出现在应当出现的时间,这个过程需要大量的脑力劳动。故此,时间轴的制作本身就是一种智力成果。其次,中文字幕是翻译人员运用其外语、中文知识思考后产生的,无疑同样是智力成果。
3. 字幕组制作的中文字幕具有可复制性。字幕组制作的字幕文件通常表现为srt、sub、smi等格式,这些字幕文件已与影片时间轴进行了配对,公众可通过字幕加载软件,自行将上述文件加载到无字幕的外文影片中。而这些字幕文件与电脑中的文档一样,可以被复制粘贴到不同电脑影片路径中,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保存在各自的电脑硬盘上。
综上,字幕组所翻译的中文字幕不仅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同时还是经过人脑加工的智力成果,其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三要素。此时,中文字幕作品的著作权与影视作品的著作出现权利冲突。当字幕组的翻译行为受到影片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追认,此时所翻译出来的中文字幕应当被认定为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影片著作权人与翻译人约定享有,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当字幕组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外文影片的字幕翻译成中文字幕,其作品是否依然受到法律保护,或是否构成侵权,则要视情况而定。
三、 字幕组翻译行为的侵权界定
著作权侵权界定应先排除行为人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然后再根据侵权归责原则,对该翻译行为是否造成原著作权人的权益损失来对其行为性质进行界定。显然,字幕组在未获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情况下,私自对字幕进行翻译,其本身并不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 字幕组的翻译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当字幕组面临侵权控诉时,其可能会有以下抗辩的理由: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布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1款1项规定,仅供个人使用,包括本人,家人和朋友。而字幕组将翻译后的中文字幕文件放在互联网上,任何人均可获取,并不符合仅限于本人、家人和朋友的使用,因此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2. 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法定许可。考虑到市场公平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可对某中利用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法定许可,主要有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等。而字幕组翻译字幕是为了与公众、网友共享中文字幕,虽然是为了满足网友观看外文影片的需求,但该行为的出发点并非是出于广泛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维持市场公平,且这种情形不属于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四种法定许可情形,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3. 不存在营利目的,也未因此而实际盈利。《著作权法》第47条是著作权侵权责任条款,该条款的第6项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类似摄制电影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款作为翻译侵权条款,其本身未规定这里侵权方式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为前提,反而该条规定只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翻译方式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就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未从中牟利或是否存在牟利的目的,均不影响侵权责任的形成。
字幕组在未获授权情况下的翻译行为,由于不存在合理使用,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其私自翻译行为,应当构成了对原著作权的侵权。其侵犯的权利有以下:其一是未经许可,将外文字幕翻译成中文字幕,侵犯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其二是将字幕文件上传到网络上,符合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其三是将带有中英文字幕的视频上传到网络上,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发行权。
(二)字幕组需对使用其字幕文件的影片盗版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商业字幕组接受盗版商的资金,并为影片盗版提供中文字幕,此时认定字幕组与盗版商构成共同侵权是毫无疑问的。在此种情形下,商业字幕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字幕文件的下载量达到500次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3万元,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公益字幕组将其翻译的中文字幕放在互联网上免费供不特定人下载,盗版商下载上述字幕并将其使用在盗版影片上,此时字幕组是否应当负侵权责任,关键要考量公益字幕组是否明知其作品将被利用于侵权行为中,并仍然为该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的贡献。
首先,盗版商利用字幕组的中文字幕制作盗版光盘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字幕组也知晓盗版光盘里中的载有中文字幕视频文件大多出自他们之手,在字幕文件上注明“仅供个人学习之用”并不能当然地构成免责。此时,公益字幕组明知其上传的中文字幕,极有可能被他人加载于盗版外文影片并进行发售,仍将其公布于可供任何人下载的互联网上,其主观上具有侵权间接故意是难辞其咎的。其次,盗版商从字幕组分享网站获得外国大片的中文字幕,既免费又方便,而目前盗版光盘多为高压缩视频文件,其本身是由一些大型BT论坛的字幕组流出。因此,盗版商若要盗版一部在国内尚未正式发行的外国影视作品时,其必将优先考虑使用公益字幕组的字幕文件。故此,公益字幕组有放任侵权的间接故意,且为盗版商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其上传字幕、上传含中文字幕的视频文件的具体行为,为盗版商寻找片源提供了实质上的便利,应当认定为帮助侵权行为。此时,公益字幕组应当与盗版商一同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承担范围与比重应当大幅度地小于作为直接侵权者盗版商所负的侵权责任。终究没有免费的中文字幕,也就没有盗版外文影片的畅销。
四、 外文影视字幕组如何规范发展的建议
韩国KBS电视台录制大型纪录片《超级中国》在韩国播出后得到中国观众的广泛评价,韩国驻华代表朴由敬表示:“许多人已从盗版渠道观看了这部纪录片,虽然我不得不请求中国有关部门帮忙删除盗版纪录片的链接,但我也不得不承认片子配的中文字幕虽不是官方的,但质量相当高。”由该新闻可以看出,我国民间外文影视翻译的实力是强大的,只是尚缺规范发展。笔者认为,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字幕组,应当在官方的引导、主导下,逐步实现合法化并规范发展。在立法层面上,应弥补非法人型非营利组织制度的缺漏,促进字幕组民事主体合法化的实现;明确规定商业字幕组的帮助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加重对商业字幕组帮助盗版的刑事处罚。在组织管理上,应著作权官方机构筹备建立字幕组管理协会,以便集中取得外国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并依法字幕组的翻译活动进行监管。在财务管理上,加强对字幕组合法运营的财务管理,使字幕组成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体。在人员管理上,吸收经验丰富、翻译质量高的外文字幕翻译人员,规范其翻译行为,依法保护其翻译成果。
注释:
该案判决中提到:“现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2日将电影作品《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国语普通话及简体中文字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保利博纳公司。”
参考文献:
[1]孟祥娟.版权侵权认定与法律救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2000.
[2]薛文广.外文影视字幕翻译组侵权问题研究.网络法律评论.2011(1).
[3]薛文广.网络翻译组织翻译权侵权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出版信息不详.
[4]王冰.影视字幕组法律问题探析.法制博览.2012(36).
[5]吴学安.网络“拿来主义”将成为过去时.中国新闻出版报.2015. 04. 08.
[6]张叶语、汪凯舲.沦字幕组在中国法律框架中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导报.2014(8).
[7]王彤、陈一.跨文化传播下的字幕组:在看似侵权与违法的背后.传媒观察.2014.
[8]张书乐.“字幕组”剧终还是待续.知识产权.2015.
[9]李鸿.移动应用程序的版权问题研究.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