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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 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保险为传统保险的改革创新提供了无限的发展空间,但在我国保险业迎来新的发展契机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新的法律风险。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合理的对策和建议,防范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风险,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 网络保险 法律风险 保险法

作者简介:樊海韵,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02-02

一、概述

随着人类社会跨入二十一世纪,全球经济也进入了网络时代,在线交易、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等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渗透进寻常百姓的生活中,电子商务已然成为了当前人们必不可少的一种消费手段和生活方式。网络在改变人们传统的生活模式的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而在保险行业的最大体现便是互联网保险的应运而生。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中后期,随着中国保险信息网的成立,各大保险企业也都相继开通了保险网站。起初保险网站的功能还是以宣传为主,后来逐渐的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保险业务。截至2015年,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已经达到了91家,2015年上半年,国内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达到了659.93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5.7%。2014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势头强劲。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保险公司共94家,实现保费收入870.8亿元,较2013年增长1.7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模式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直销、保险经纪代理、借助第三方平台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在多种发展模式下,全年互联网保险呈现出诸多亮点。如2014年“双十一”网购节,退货运费险单日成交超1.87亿单,保费收入超亿元,创造了保险业单日同一险种成交比数的世界纪录。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试点公司众安在线,2014年开发了近50款保险产品,实现保费收入近8亿元,提供风险保额19.4亿元,开业首年即实现盈利。北京保险研究院预测,5年后,互联网渠道的保险销售量将达到50%,较2014年增长2811%。网络保险的发展,一方面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销售、运营成本,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还拓展了新的经营方式,在保险产品经营的各个环节级高了效率,给了客户更大的空间和自主选择权,提高了客户的体验度,最终提高了高线企业的经营效益,有利于保险行业的长足发展。

然而,在互联网保险迅速发展的背后,也隐藏着诸多的风险和漏洞。由于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具有很大不同,使得互联网保险不仅要应对保险业务固有的风险,还要面临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技术性、不确定性等引起的法律风险。对此,我国尚且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但相关部门对此已经予以了重视。在互联网保险监管方面,中国保监会坚持促进与规范并重的原则,积极引导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研究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范风险为重点,在信息披露、服务质量、信息安全等方面明确监管要求,强化市场、退出管理,管住后端、守住底线。根据2015年7月27日保监会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自此,互联网保险业务有了初步的监督标准和规范,但是,该《办法》的内容还只是框架性的、基础性的,对于诸多具体性的问题并没有做出规定,其可操作性还有所不足,因此,互联网保险存在着哪些法律问题,如何规避和解决这些问题,依旧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二、互联网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的体现便是投保。过去我们所熟知的传统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可以在保险人发出同意承保的承诺之前放弃投保,撤销要约,投保人也可以在将投保单交付保险人之后,可以选择放弃投保,撤回要约。但是在互联网保险过程中,由于网络的即时性特征,将过去传统的投保人交付保单、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进行核保、出单等过程变成了一次鼠标点击后瞬间完成的事情,要约的发出变得极为简单快捷,而保险公司方面一旦收到要约便能立即展开核保,尤其是实时核保的产品更是将核保程序缩短到一瞬,经过自动化的核保之后便能发出同意承保的承诺并且立刻送达投保人处,保险合同宣告成立。此时,要约已经无法撤回或者撤销,倘若投保人想要放弃投保或者取消投保,只能选择退保,这一情况存在着不合理性,而我国尚没有针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法律法规,使得人们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存在漏洞。尽管2013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七日退货”的冷静期制度,并且该制度也适用于金融消费和保险领域,但除寿险以外,财产险一直都没有“冷静期”制度,而美国、瑞典等国家早在十多年前就已实施了“冷静期”制度,这需要引起保险公司的关注和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

在过去传统的保险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与想要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是通过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交流沟通,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可以对客户进行详细的介绍,客户也可以针对自己不懂的地方进行提问,业务人员可以作出详尽的回答和解释。在这一过程中,保险人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是可以通过业务人员与投保人的互动而得到充分的履行,配合投保单中免责条款的醒目标注、保险人在“已阅读免责条款”栏目的签名等。而在互联网保险的销售过程中,由于缺乏了面对面的互动交流,没有了专业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予以解释说明,人们往往难以读懂保单中密密麻麻的格式条款,尤其是对于那些文化水平不高或者年龄偏大的意欲投保的人们来说,单纯的在用网页的形式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是远远不够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保险人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时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但由于互联网销售模式中存在着多种不确定性因素,消费者的个体差异、网络浏览的速度快慢、购买产品的时间和环境等等情况都会影响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导致传统的网页说明流于形式,消费者容易急于点击“同意”来进行下一步。尽管有的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创新来改善客户体验,通过图文、表格、弹框等形式来进一步强调说明事项,但这些形式是否真的足以履行好提示与说明义务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和司法审判的确认。

(三)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

中国保监会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确保客户资料信息真实有效,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保险机构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在此之前,我国已经有多部法律法规和多项部门规章规定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旨在维护个人隐私权,但是由于内容零散且多是原则性规定,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网络时代发展,导致其具体性和实际操作性不强,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良好的运用,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要求客户必须输入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家庭情况、工作情况、财产及收入、过往病史等等,而作为保险公司而并非网络技术安全公司,这些重要信息的存储和运输便成为了一大关键环节也是薄弱环节。保险公司及各种第三方网络销售平台往往缺少安全可靠、行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和监督追踪机制,传统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手段已经不足以妥善的保护客户的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保护都存在着安全隐患,保险公司需要更加强化的特殊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另一方面,面对大数据时代环境下愈演愈烈的通过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获利的行径,保险公司作为掌握大量客户重要信息的一方,极易成为网络黑客盗取信息资料的目标,不断变化和加强的网络攻击和病毒传播给互联网金融业务带来了挑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既需要保险公司加强技术安全投入,也有待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机遇往往伴随着风险和挑战,我国作为起步较晚的互联网保险业大国,在互联网保险业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方面还相当不完善。现行的《保险法》主要是针对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而制定的,面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销售模式显得有些捉襟见肘,急需进一步的设立和完善。对于互联网保险我国应当秉持着包容、鼓励、引导、规范的态度,在框架中填补空白,在监管中鼓励创新,在引导中避免风险。与此同时,还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销售假保单、盗取并出售客户信息、没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网络交易平台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查处,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我国互联网保险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二)保险公司加强人才培养、产品创新、信息安全建设

首先,应当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培训,从而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网络环境下的优质服务,为客户答疑解难,及时解决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时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使员工具备互联网时代的工作技能和优秀素质,适应互联网保险的迅速发展。其次,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并不断改善互联网保险售前售后服务模式,尤其是要深入对电子保单等方面的研究,争取弥补漏洞,防范电子保单的效力和道德风险。最后,保险公司要强化信息安全建设,加大在互联网安全技术方面的资金投入,建立一套严密的保密制度、风险预警和安全事件处理机制,在拓展业务的同时积极响应相关规章制度的号召和引导,提高员工和领导的信息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技能,切实降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风险。

(三)加强公众对互联网保险的认知

对于许多新兴事物和产品来说,公众的认知和观念转变是其从新兴到普及的关键环节,公众对于企业及其产品的态度有时甚至决定了这个企业的兴衰存亡,而互联网保险产品尽管已经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但仍没有真正普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从观念和认知方面来讲,在人们的心中,互联网保险仍旧是一个新兴事物。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网络购物的火爆,互联网保险业迎来了提高公众认知度与好感度的契机。企业应当抓住这一契机,大力宣传和普及互联网保险的优点,尤其是对于文化水平不高及年龄偏大的中老年客户群体,降低对于网络购物的防备心理,正确认识互联网保险产品显得尤为重要。另外,随着公众对于互联网保险的认识的深入,安全意识也会随之提高,许多互联网保险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隐藏问题便可以通过客户自身的主动警惕得以避免,从而促进了整个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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