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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浅析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摘 要 民间借贷案件目前是各级法院受理最多的民事案件之一。在司法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常常面临证据上的瑕疵使其面临败诉的风险,因而厘清当事人间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民间借贷类案件往往案情复杂、情形各异,本文结合民间借贷的相关案例及民事领域的理论知识,以期触发对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的再思考。

关键词 民间借贷 举证责任分配 事实认定

作者简介:徐礼鹏,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08-02

一、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现状

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实践中,现有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规定的过于原则,无法应对复杂的民间借贷案件,因而有必要从理论层面结合我国现有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出剖析。

(一)多重规范下的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诉证据规定》等都对民事诉讼领域的举证责任分配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具有指导意义。2015年9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的第15条至第18条对举证责任部分作出了规定。对于某一待证事实,最终的举证责任的利益或不利益只能由一方享有。这些条文将当事人间提出请求权、抗辩、再抗辩的过程进一步法律化了。此外,各地方法院也纷纷出台指导意见。特别是深圳中院在2015年10月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出借人对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释明了仅提供借据或支付凭证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同时对当事人提出签章异议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规定。可以说这份指导意见对民间借贷举证责任规定的详实具体,对实务操作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二)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视角

“法律要件分类说”又称“规范说”是大陆法系举证责任分配的主流观点,该说将实体法上法律关系的发生、妨碍、抑制、消灭等事实融入诉讼法之中,进而确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责任分配问题。法律要件分类说“以其形式上的分配标准,而实现其实质上的价值选择,并以开放性容纳了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①在民间借贷情形中,当事人之间常以借贷合同等形式来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若按“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观点,就需要依据《合同法》中内容对借贷合同的法律要件进行剖解。譬如合同法规定了自然人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那么出借人在确立借贷法律关系存在时,自然需要举证借贷合同的存在以及借款的交付。但是法条上并不会对借贷合同的发生、妨碍、消灭等所有要件事实作出确切的规定,也就不能简单套用该学说的观点。

(三)以民事证据理论为视角

民间借贷案件之所以多发、难解,可以归因为“银行借款难,民间借款贵”。民间借款的确较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更为方便快捷,但往往伴随着借贷行为不规范、高利贷情形多发、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等因素,使得当事人自身权益易于受损。在法律要件事实缺乏相关证据支撑时,法官会督促当事人及时的补充提交相关证据,避免权益受损;在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在法官必须做出裁决的情况下,法官会结合案情,要求一方当事人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的过程分析

当事人间的举证责任分配并非一步到位的,会随着案情的发展逐渐过渡到一方当事人。按照通常的审判流程,原告首先会提交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法官也会依法对借贷关系的存在及其他情形予以审查。同时被告也会提出相应的抗辩主张,当原被告的主张都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或“高度盖然性”标准时,法官就会对案件的事实主张产生怀疑,从而会通过辅助性的法律风险分担方法即举证责任分配要求一方当事人进一步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益。

(一)行为意义层面的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析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积极向法院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在这一层面的时,民间借贷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证(借据、借贷合同等)或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支撑自己观点。当事人若不举证或不积极举证,将面临败诉的风险。该举证责任实质上指证明的必要性,在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即将成功时,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就产生了打破法官这种心证的必要性,它会随着案情的发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换。②在当事人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中,当事人对有利于己方的情形,不断举证、质证,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你来我往辩论过程。法官会对案件事实产生初步的认定,如果一方当事人的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满足法官对高度盖然性的或事实清楚的要求时,则会在下面的结果意义层面要求当事人继续举证。在行为意义的民间借贷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当事人会积极举证,力求法官采纳己方观点,这就产生了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1.书证的证明力问题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书证主要涉及借据(借贷合同)和转账证明(支付凭证),完成了这两方面的举证出借人才算完成他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对于借据而言,它首先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借贷关系产生的,如果借据是被他人胁迫订立的或是涉及赌债等非法债务的,该借据无效;借据必须真实,如果不是借款人所订立的,自然不会被法官采纳;借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若此借据是彼法律关系的凭证,与争讼无关,也就不会视为裁判依据。支付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证明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也可以证明出借人是偿还原先的借款。对于仅有支付凭证的借贷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新颁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17条分情况进行审判。也即在被告抗辩转账系之前的还款,应当由被告提供证据;被告在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后,由原告进行进一步的证明。

2.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

虽然当事人陈述并非都被法官接受,但其陈述可以为我们勾勒出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方面当事人如实陈述,对查明法律事实有帮助自然能认定为事实依据,但另一方面当事人如若虚假陈述或不陈述,可能会让法官对该当事人产生不信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认真听取对当事人陈述,尊重其诉讼主体地位;当其陈述存疑时,要结合现有证据发现问题。

证人证言在民间借贷案件纠纷中也时有出现,以证明一方当事人观点。但是从很多判决反馈得知该类证据的证明度一般不高,甚至不予采纳。一方面民间借贷涉及一定的当事人财产隐私,目睹借贷过程的证人一般是当事人的亲朋至交,特殊的身份关系让证人证言的证明效果打折;另一方面,有些证人的证言与案件无关或联系不大。例如在某些判例中证人提及某一事实是听别人甚至是当事人说的,自己并非亲眼目睹案件事实。这种证言的证明力自然很弱。

(二)结果意义层面的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析

在当事人完成行为意义层面举证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后。倘若综合现有证据,全案事实依然真伪不明,此时就需要由一方当事人进一步举证,以明晰事实。经过先前阶段的举证、质证等环节后,当事人很难再提交新的证据来证实自身观点。法官基于职权,不能不进行判决,故而让一方承担举证风险。造成民间借贷纠纷真伪不明情形发生的原因很多,法官当然不可以简单套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一方面需要厘清案件应证事实,以确认案件争点,依照此争点事实来确认举证责任的进一步分配;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双方证据取得的难易程度等情形综合考虑,避免粗糙的将举证责任归于一人,产生新的争议。

(三)民间借贷法官心证的产生及“高度盖然性”的适用

“法官审理案件只能立足于过去,依照诉讼程序规则衡量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裁判,这个过程事法官心证产生的过程。”③在聆听双方辩论及查阅所提交证据后,法官会在心中产生对证据的判断、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也即心证的产生。从诉讼全过程来看,早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法官查阅时,法官就会对证据事实初步判断;在辩论阶段当事人间的举证、质证会使法官的内心确信得到明晰;在当事人都无法递交证据,案件还无法查明时,法官会基于裁判规则,让需要举证的一方当事人继续举证,以期达到法官“高度盖然性”标准,否则要承担败诉后果。有时,在当事人无法继续举证,但结合证据证明力强弱对比,倘若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更为扎实、充分,依然符合法官对案件事实“高度盖然性”的追求。

三、强化民间借贷举证责任的分配机制

当下,民间借贷形式多样,营利性为目的民间借贷增多,相应的当事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也不断增强,使得民间借贷纠纷案情越来越复杂,处理的难度也不断增大。因而进一步强化我国的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合理分担诉讼风险。

(一)建立统一的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机制

在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法官根据案情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并根据“合理怀疑”去要求一方当事人进行举证。当然这一要求与我国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明标准有关。但是这个“合理怀疑”的程度如何?有没有明确的依据?这一“合理怀疑”对当事人来说是否“合理”?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总之这一标准主观性较强、跟法官的社会经验、知识背景等有较大的关联,可能会加重某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又比如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有时还需要结合交易习惯。交易习惯虽然较为笼统且具有一定的地方性,但同样需要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结合该领域的商业习惯、行业特点、社会风俗,同时还要结合当事人间以往的交易时的惯常做法综合认定。

(二)平衡当事人间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缺失是困扰案件审理的重要因素。当诉讼争点集中在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法官若是倾向于保护财产的现有状态,则会加重对原告就其财产支付的原因举证;若偏向于对既有财产状态的保护,则会加重被告就其财产取得的原因举证。④目前实践中常出现的男女同居期间或男女朋友之间的借贷关系的认定是一大难点。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赠与还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特别是在双方不设防,没有确切证据支撑的情况,案件事实确实不易断定。此时,法官的倾向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当然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谨慎处置财产纠纷的实际出发,适当提高原告的举证责任较为妥当。

注释:

①韩艳.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正本清源——以“规范说”为理论及基础.政治与法律.2014(1).

②范永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再辨析.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12).

③毕玉谦.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167.

④周力娜.口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四川审判.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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