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磊 刘献凯 周学文
摘 要 现场足迹作为犯罪现场主要痕迹物证之一,是侦查破案的重要线索和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有力证据,当前足迹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缓慢,我们必须分析、总结和解决主观上和客观上各种问题,促进足迹技术的发展。
关键词 足迹技术 现场足迹 足迹检验
作者简介:付磊,阳江市公安局;刘献凯,梅州市公安局;周学文,阳江市公安局。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30-02
足迹,又称脚印或足印,它是人的赤脚或穿鞋、穿袜的脚在客体物上站立、踏蹬或行走时形成的痕迹。足迹检验是刑事检验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侦查破案和作为法庭证据方面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传统的检验鉴定技术手段,足迹技术和先进的“DNA”等检验技术相比虽然有局限性,但是也有自身的优势,如现场足迹发现率高、可提取率高和数量大等。作为犯罪现场的主要痕迹物证,在多发性、系列流窜性案件,特别是在入室盗窃案件的现场分析和串并中作用显著。然而由于足迹系统、现勘系统的跨区域资源共享不充分,导致各地(市)现场足迹的利用,仅仅限于个案的认定、市和县(区)内案件分析串并等,不能充分发挥足迹技术的优势。笔者分析,主要是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基层一线民警警力不足、现场保护意识不强,影响了现场足迹的发现提取
刑事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基层民警的数量虽较以前有所增加,但还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工作的需要,许多地方警力不足现象明显,造成基层民警疲于应付大量的警务工作。面对大量的刑案现场,不少基层民警没有现场保护的意识,缺乏对案件现场保护的手段和方法,到达犯罪现场后,急于向事主了解案情和检查物品损失情况,不穿戴已配发的手套、鞋套等专用防护装置进入现场查看或示意失主进入现场。个别民警甚至自以为是,带着好奇心理擅自进入现场,在现场肆意翻动,试图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导致原始现场被严重破坏,案犯遗留的现场足迹等可能被完全破坏或部分破坏,不仅降低了现场足迹的发现率和提取率,还对可以提取的现场足迹的整体性和质量产生较大的影响,因会受到踩踏或触碰擦拭等动作干扰,其质量也随之下降,而足迹痕迹一旦遭到破坏,其显在质量将是不可逆的。原本可以通过良好的现场保护而发现提取的足迹,在认定犯罪嫌疑人以及串并案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实,只要基层一线民警具备保护现场的基本常识,很多对原始现场的破坏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比如,在进入现场前,首先应对现场进行初步观察,遇到需向被害人、报案人和相关知情人进行调查访问的,尽量在现场外进行,遇到必须进入现场处置的一线紧急情况,需遵守相关的法则,采取尽量不要破坏现场痕迹物证的方法。平时在工作中多向技术人员请教现场保护知识,只有基层一线民警提高现场保护意识,才能为技术人员提取到有效的足迹提供保障。
二、 部分技术人员没有正确认识现场足迹的作用
部分技术人员认为,现在的案件现场主要依靠“DNA”和指纹,勘查案件现场,把主要的精力放在“DNA”和指纹的提取上,对于足迹的发现和提取不太愿意花费过多精力,即使发现大量有价值的足迹也不去提取。个别在提取现场足迹后不进行分析和甄别,不及时处理,不录入相应的现勘系统和足迹系统,对足迹技术的作用重要程度认识不清。足迹和指纹一样,是现场遗留率高的常见痕迹,其所蕴含的犯罪信息大,在模糊打击方面作用巨大。现场足迹的分布和形态,可以反映犯罪过程以及手段;足迹大小和数量及步态特征,可以反映出作案人数及犯罪人的人身特点;足迹的整体和细节特征可以做人或鞋袜进行种类认定或同一认定;足迹上的附着物质,可以作为生物检材或微量物证。技术人员对足迹技术的拓展使用必须有深刻的认识。另外,足迹和指纹、“DNA”等物证并不是相对孤立的,它们在物证提取、案件分析、作为证据使用等方面是相互印证的整体。
客观来说,指纹和 “DNA”检验在精确打击方面优势明显。就个案来说,指纹或“DNA”生物检材的有效提取及比对,确实能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这往往是足迹不可比拟的。各种媒体的多样性和快速发展,信息传播量较以往有几何级增长,导致刑事技术手段被更多的社会人士所熟知,客观上也提高了犯罪分子的反侦察意识和反侦察能力,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中经常通过戴手套等方法,减少在现场遗留指纹、“DNA”等痕迹物证。所以,在现场勘验中我们的技术员在未能有效的提取指纹和“DNA”情况下,再退而求其次,想到足迹的发现和提取往往已经是不可能完成了,因为在先前的勘验过程中未对现场足迹进行发现固定,已经遭到不可挽回的破坏。以至于整个案件现场无痕迹物证可提。足迹因为人为的原因丧失了被发现提取的可能性,发挥作用更是无稽之谈。
三、足迹提取质量普遍偏低,对足迹检验准确性有影响
现场足迹的提取主要通过直接照相、胶纸粘贴、静电吸附、石膏制模等方法实现。勘查过程中由于光源不专业、环境限制等客观因素以及处理方法不规范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在提取现场足迹时,会造成足迹提取的质量良莠不齐、数量不全。其中质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足迹占有一定比例,这影响了足迹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对现场足迹的利用主要是通过同类案件的足迹比较进行种属认定,一般不做同一认定。如果技术人员能够发现犯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