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法律电影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二怒汉》作为经典的法律电影之一,以一起刑事杀人案件为切入点,由12位来自不同职业非懂法的普通人组成陪审团,围绕该少年是否应当承担杀父的刑事责任展开激烈讨论,从而揭示了美国陪审团制度下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运用。本文将通过探析电影之中陪审团所展现合理怀疑的运用,以此为连接点,联系网络舆论在热点案件中所特有的“合理怀疑”,分析该种“合理怀疑”适度与过度之界线,以及对案件结果和司法公正的影响。
关键词 合理怀疑 网络舆论监督 热点案例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张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12-04
各国法律电影的基础均是根植于各国的司法制度 ,1957年美国版的《十二怒汉》讲述的是一个在平民窟中长大的男孩被指控午夜谋杀其生父,证人和证物均已呈堂,按理被判处一级谋杀,死刑是板上钉钉之事,但根据美国当时的法律,需要陪审团在庭审后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男孩是被送上电椅还是无罪释放 。影片中十二位陪审员在一个狭小密闭的房间里进行六天讨论,其中11人基于私人原因和从众心理均支持男孩应判处死刑,认为他谋杀自己的生父是极其恶劣且不可原谅的。只有八号陪审员对证据提出了合理怀疑,虽然他并不能肯定男孩没有杀害其父,但他确信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完全证明男孩就是凶手。基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意味着不能判处男孩死刑,应该无罪释放。因此,八号陪审员的出现使得整个案件结果反转,随后又进行了多轮的投票和辩论。最终,十二位陪审员均认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达成一致意见男孩无罪。影片完整地展现了合理怀疑的运用,以此作为连接点。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网络舆论作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监督方式,特别是对于一些热点争议案件,网络均会在第一时间介入,不同群体的人会对案件作出自己的评判。这些评判往往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司法决策有导向性作用。对于如此特殊司法监督方式下的“合理怀疑”,也有适度与过度的界线,因此,通过对《十二怒汉》案情的感悟,并结合现实的热点案例来分析得出结论。
一、陪审团制度下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对最后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是陪审团,而不是法官。可见陪审团存在的地位和意义都十分重要,陪审团制度的核心之一就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运用。
(一)合理怀疑的概述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在经过法庭审判以后,则进入庭后陪审团合议阶段。陪审员需要对法庭上控方所提供的现有证据进行分析和认定,从而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被告是有罪还是无罪。整个合议过程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陪审员适用怎样的标准来判定是否有罪?换一个角度理解,这个标准同时也是控方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即当所有的证据达到该标准才能充分发挥证明力,从而证明被告有罪。在美国,这个标准即是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关于合理怀疑的界定。法律并没有要求排除所有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陪审员在对现有证据进行仔细、公正的考虑后,基于普通人的理性和一般常理所提出的质疑,这种质疑不是自己想象凭空构造的,提出质疑后需要有相应的论据进行支撑。因此,合理怀疑不是简单的凭自己感觉的猜测,是具有一定证明力的合理质疑、怀疑 。在整部影片中,八号陪审员充分的展示了自己对于整个案件的合理怀疑。他对案件中关键性的证据进行分析:一是居住在对面妇女的证言,妇女举证说她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见男孩杀父全过程;二是与男孩同住一栋楼(楼下)的老人证明,当晚听见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的声音,他在15秒内跑到楼梯口时看见男孩出去;三是唯一的物证,即一把带有独特花纹的刀,店铺老板能证明他出售给了男孩。根据上述证据,看似男孩杀父已是不可狡辩的事实,但是八号陪审员经过仔细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对于妇女的证言,由于当时已是午夜,妇女是躺在床上准备睡觉,但患有近视的人一般睡觉会取下眼镜,那么在没有戴眼镜的情况想要透过火车窗户看清对面情况,不具有说服力。其次,对于老人的证言,由于老人有一只脚行动不便,经过陪审员现场模拟测试,即使再快也不可能在15秒内到达门口,因此,这个证言显然存在有矛盾。最后,对于作案的凶器,八号陪审员在同样的街区买到了一把一模一样的刀,他认为虽然不能否认男孩买了刀,但至少可以说明这种刀是每个人都可以买到的,那么就说明凶手不一定是男孩的可能性存在。八号陪审员通过对关键证据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对证据之间矛盾和不合理之处的质疑,并且对自己所提出的怀疑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证明和说理,从而也就形成了所说的合理怀疑。
“如果你们能够提出合理的怀疑,从而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那么基于这个合理怀疑,你们必须判决被告无罪;如果你们找不到合理怀疑,那么你们必须基于自己的良知,判决被告有罪。但是,你们的决定必须一致。”这是影片开始时法官在陪审团进行评议前所作出的指导性意见。从本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陪审团在对案件裁决时采取“全体一致裁决原则”,与我国的合议庭采取的“多数决原则”存在巨大差距。合理怀疑的存在是从反面说明现有证据证明力度不够,没有达到定罪的唯一性程度,还有其他的可能性存在。因此,如果要作出有罪裁决,必须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陪审员要基于自己作为一个理性人对所有证据进行分析、讨论,如果可以排除任何的合理怀疑,从而形成一种内心的道德确信,毫不犹豫的肯定罪犯的唯一性。那么此时就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最终作出有罪判决。反之,一旦无法完全排除任何一种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说明案件还存在其他的可能性,则不能对被告作出有罪裁决。任何人在被定罪前都是推定为无罪的,不能根据自己的感觉或者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来决定一个人的生命和自由。
(二)合理怀疑存在的意义
陪审员作为排除合理怀疑的主体,他们都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也不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将决定案件结果的权力交给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不仅体现了僵硬司法框架下灵活性的一面,同时也体现司法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对司法的参与权、发言权。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基本要求是追诉犯罪,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惩治恶行,终极目标是保障各方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使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合理的处置。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相关法律工作者极易渗透入自己的主观情感,对被告形成有罪的暗示,往往失去理性的判断。而一旦形成错案,后果往往是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对被告的伤害不仅仅是财产,更有可能是被告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因此有陪审团的存在,他们站在一个局外人的角度去探析案件,基于一个普通人的理性去分析,进行合理的怀疑,这样更加有利于保障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因此,合理怀疑的存在可以从另一个反向角度去探析案件,在独立于司法审判之外给予当事人一种特殊的援助。正如影片中的八号陪审员,虽然他不能举证证明男孩没有杀害其父,但是他通过分析推理对证据进行合理怀疑,从反面说明现有证据证明力不足,从而不能轻易判处男孩死刑。可能男孩确实杀害了父亲,但是只要不能达到结论的唯一性就不能任意定罪,因为牵涉的是一个人的生命。故合理怀疑对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可能没有很大帮助,但体现一种程序上的正义性,保障基本自由权、生命权有重要意义。
二、网络舆论监督之下的“合理怀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信息传播更加迅速、范围更加广泛,热点争议案件也在不断攀升。一般情况下,一个热点事件发生后,都有基本的运作模式。首先由新闻媒体进行第一时间报道,公众对事件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发表自己的见解,在表达意见的过程中,也包含着他们对整个案件的主观态度以及一些推理猜测,最后他们会形成自己一种案件结果 。结合上述影片陪审团合理怀疑的运用及网络群体特殊的“合理怀疑”,下面分析这种特殊“合理怀疑”的具体运用。
(一)网络舆论的背景
网络舆论是指公众针对某个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所表达的具有一定导向性和影响力的意见 。网络舆论成为当今司法监督体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当前网络技术革新频繁,各种新型媒介工具也不断增多,人们常用的社交软件也使得信息交流十分便利,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获取信息的门槛,增强了广大群众参与案件、讨论交流的积极性。同时,基于网络新媒体自身的特点,公众可以隐匿自己真实身份发表意见,并且不需要任何条件限制,这也促使公众更加愿意借助网络工具发表自己对一些热点案件的意见。因此,网络是网络舆论形成的基础平台。二是司法制度改革中对司法公开、信息公开的要求。司法制度改革涉及很多环节和内容,其中保障司法公开、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发表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手段,使公民有效参与司法成为现实。利用网络媒介来实现司法信息公开的途径,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庭审等都是实现司法公开的表现。因此,全面推进司法信息的及时公开,实行阳光下的司法,也是促使公众积极参与案件讨论、决策的重要催化剂。
在上述两个方面的作用下,使网络舆论日益高涨,不仅增强了公众的社会责任感,而且还提高了参与司法工作的积极性,能及时的发表自己的观点,形成相对自由的意见群,从而推进新型方式下司法监督的进程。
(二)网络舆论中“合理怀疑”的分类
网络舆论是主体对某事件或者问题发表的观点,言论之中必定会包含他们对一些细节、程序的质疑、猜测,此时就形成一种特殊的“合理怀疑”,可以结合网络舆论主体来对这种特殊“合理怀疑”进行分类。网络舆论如此盛行,一方面满足了受众对信息需求的最大满足,赋予公众一个更加自由表达意见的平台;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错误或者偏激的信息,降低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不利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展开。总的来看,可以对网路舆论主体进行极端分类,一类群体是平时生活失意、不得志的人将网络作为宣泄平台,对社会公共事物都以有色眼镜来判断。这样一群人性格偏激、易冲动,评判事情有跟风随大众的特点,特别是对于政府官员、富二代等其特殊身份的人更加敏感。这样形成的舆论通常带有感性化、简单化、具有很明显的非理性色彩,缺乏深入思考,对案件的评判可能产生误导。另一类群体则相对理性,他们通常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独立思考能力,对待问题能较为正确的思考、分析,而不是一味先入为主,加入过多自己的主观情感。相反,他们更注重案件真实情况,运用相关的知识去探讨、说理,希望能真正通过合法的程序解决问题。这样一群人之间相互交流所形成的舆论则显得有理论性,具有参考价值。但是现在的趋势是大部分网络群体属于第一种类型,可能由于近期一些冤假错案、政府权力滥用等负面案件的出现,使得公众对于权力、政府、金钱、身份地位十分敏感,所以一旦案件牵涉到敏感问题,他们情绪一般都会偏向弱势的一方,而不从负面方面去怀疑、质问,甚至是调查案件的所有细节,有时候偏离了案件原本的方向。因此,网络舆论中的“合理怀疑”,不同于陪审团制度下的合理怀疑,二者之间差距很大,此时在网络舆论中,主要强调的是公众在发表言论时所表现的对案件情节或者当事人等产生的质疑、怀疑、猜测,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合理怀疑”都是完全合理、有说服力且对案件有利的,此处“怀疑”的“合理”是站在言论主体大众的角度,他们认为:他们的言论、质疑是合理的,并且是应该得到解决的,之所以用“合理怀疑”连接电影和网络舆论是因为它们有共同之处,即都是由某主体基于对案件了解后,发表对案件细节或者某些证据质疑,表达他们认为案件还存在有待解决的部分,此时证据的证明力没有达到确信的唯一程度。总之,网络舆论主体可以分为两类,对应的言论也可归于两种类型,两类言论中都有表现他们自认为“合理怀疑”的部分,这两种不同的“合理怀疑”对案件以及结果都有着不同的影响。
(三)从“女许霆案”分析网络舆论中的“合理怀疑”
2009年5月,月收入仅千元的深圳机场女清洁工在垃圾桶附近“捡”到一个纸箱,箱子装的是价值300万左右的黄金首饰,后来经失主报警。此案一出,便引发了多方争议,且其争议之大比许霆案有过之而无不及。法律人士、教育专家、普通公众纷纷建言献策,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总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在梁丽案的定性上,欲求有个明确的说法。经过一系列的调查,最终结果是检方认为梁丽不构成盗窃罪,按侵占罪处理,属于自诉案件,但最终失主以不起诉告终。其实类似的事件在我们生活中是很常见的,而梁丽事件也是众多之一,但之所以引发如此轰动影响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事件当事人身份特殊,梁丽是一名机场清洁工,属于社会的底层工作者;其次,涉案金额巨大,一旦认定构成盗窃罪,那么最高刑可能是无期;最后,事件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就有媒体抢先报道,并且报道内容极具有导向性,从而引发大量公众参与到其中,借助各种媒体形成网络舆论来影响案件 。
结合上文中分析的两种网络舆论群体和“梁丽案”来分析网络舆论中的“合理怀疑”是如何体现的。首先是比较偏激易受导向的一类,他们接触到案件后反应十分强烈,结合各种网络报道以及跟帖评论来看,这部分人他们对案情的“怀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媒体报道梁丽是在垃圾桶旁边“捡”到的箱子,关键在于“捡”是否成立,他们认为既然是在垃圾桶旁边那么就是捡而不是盗窃,并且可以推出这个箱子是别人遗弃的,梁丽只是清扫卫生时顺便“捡”走的,不构成秘密窃取行为,那么盗窃罪也就不成立。
二是梁丽将自己“捡”走箱子的事告诉了同事,说明她没有故意隐瞒,因此可以推知她根本不知道里面有黄金,主观上是不知的, 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三是有同事告知梁丽失主已报案时,梁丽说她第二天会交上去,并且后来警察找到梁丽,她也配合交出了黄金,这就说明她有主动的行为,没有拒不交出,情节上有可以原谅的部分。
四是发生如此重大事件,丢失了如此贵重的物品,物主也有责任,他自己没有好好保管自己的物品,也应当为自己的疏忽行为承担部分责任,而不能一味归责于梁丽。
五是他们还对机场的管理制度进行质疑,认为机场对相关方面的管理不完善,也是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致使员工在面对如此情况时没有按规遵守,因此,机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除了以上几个主要的猜测、推理外,还有一些和案件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任何理由支撑的质疑,这些质疑大都是表达部分公众的愤怒与不甘,他们认为梁丽是弱势群体而不能得到公正的对待,甚至直接上升到司法不公,法律无法实现公平正义等比较极端的情况。总的来说,这部分人对整个案件事实部分的“合理怀疑、推理”,最终都有一个指向性,就是梁丽是“捡”来了犯罪。他们所有的言论均选择了对梁丽有利的部分,以此推论得出他们想要的结果,即梁丽是无罪的,不应该判处盗窃罪。但是由于他们的推理、怀疑的证明力度极低,表达叙述都带有强烈的主观情感,可以很明显的从他们的表达中感受到对社会、司法的抵触和反感,只要官方发表任何与他们观点相反的意见,他们都会一律否认,并且打击和打压,一旦得不到回应,又会激起新一轮的舆论大战,批判司法程序不公。正是这种看似极度不理性的怀疑、推理,往往在网上激起共鸣。因此,在这类群体表达的对案件“怀疑”的引导下,整个舆论的方向很容易被他们掌控,甚至是误导,不利于其他公众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判定,同时也会给司法工作人员带来极大的压力,甚至不能正常的按司法程序处理案件。
另一类则是较为理性的群体,能以一定的说理来支撑其“合理怀疑”。
一是对于箱子“捡”还是“拿”的分析。他们认为根据有关监控视频可知,从失主离开箱子到梁丽拿走箱子大约半分钟,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如果说是“捡”则说服力明显不足。
二是关于箱子的位置。梁丽说是在垃圾桶旁边发现的,但根据实际勘测,箱子离最近的垃圾桶有11米,如此远的距离也能认为是垃圾吗?
三是关于梁丽主观是否想要据为己有的判断。在其同事告知梁丽箱子是黄金时,她并没有主动交出,而是下班后直接将箱子带回家,足以说明她主观上存在私自占有的意图。并且警察到其家中,有警察说开始梁丽不承认她有黄金箱子,是经过警察劝说以后才交出的,这充分说明她有私自占有的故意。
四是她的行为是“盗窃”还是“侵占”的分析。不同的罪名对整个案件的影响及其不同。认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首先箱子不是遗失物而是失主的暂放物,此时梁丽将箱子带走并存放在厕所,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再者箱子很重她应该意识到这不是一般的丢失物,即使是遗失物也应当及时上交有关部门,但其没有上交,且得知是黄金后,仍然带回家中,也可说明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认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观点:盗窃罪主观要求非法占有必须在实施行为时产生,但是,梁丽随后就告诉她的同事捡到箱子,则说明起初她是没有占有故意的,至于后来知道里面是黄金后仍然拒不交还,此时虽然产生私心,但是已经不在行为时,所以不符合构成要件。
通过上述几点,是他们基于自己对案情的了解后进行一系列的推理怀疑,最后推论出结果。相比之下这些质疑、推理显得有一定的说服力,可以作为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的参考意见。以上分析就是具体案件中“合理怀疑”的表现形式,这种特殊的“合理怀疑”,有不合理的部分,也有可借鉴之处。但总的来说都是网络舆论的产物,这和影片之中陪审团的合理怀疑性质完全不同,后者是法定程序中陪审员在庭审后基于常人理性对所有证据进行的分析怀疑。网络舆论中的“合理怀疑”在一定程度上是一把双刃剑,可能被某种负面舆论掌控从而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甚至是“绑架”司法,但也可能发挥正面影响,积极监督司法,实现司法程序公正,保障公众参与司法的权利。
三、网络舆论监督之中“合理怀疑”的影响
网络舆论中的“合理怀疑”属于网络舆论的一部分,是在所有言论之中归集出的带有“质疑、推理”的部分,这种特殊的“合理怀疑”,实现的是舆论监督功能,从某种程度上分析,这种特殊“怀疑、质疑”与司法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毕竟网络舆论很复杂,也就是一把双刃剑,对案件以及司法有利有弊。
分析理性部分人对案件“合理怀疑”的积极作用。首先,可以保障和促进司法独立。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个人不得干涉,但有时司法机关受政府部门的干涉,难以保证司法权的独立性,而在网络舆论监督介入后,由第三方主体以网络为媒介对整个行政以及司法机构进行监督,有效防止其他部门对司法部门的过度干预。其次,当社会事件发生以后,公众通过网络平台表达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提出相应的质疑以及他们认为还需要查明的部分,这种方式不仅是实现公民的发表权,也是实现监督权的重要途径,而且在这些普通公众的推理,可以从日常生活角度为司法人员提供办案的线索。同时,网络舆论中所表现的“合理怀疑”,可以进一步促进司法的公开透明。有时部分公民在网络上表达出自己对案件中的某些细节或者办案人员的质疑,这也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之中依法行使司法权,公平对待当事人,处理案件更加谨慎、细心。最后,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保障司法程序公正,只有在公正的程序之下,才能有效实现实体公正。 因此,有了“怀疑”的存在,才能保障双方的权益,依法惩治犯罪分子 。
基于网络特性以及各种外部原因,一些“合理怀疑”也是毫无依据或者与案件毫无关联,这样可能误导其他公众对案件的认识,对司法审判人员也会造成不合理的压力,最终将使案件无法得到合理解决,实现司法公正。
首先,网络言论信息比较复杂,真实性无法保证,由此形成的各种舆论可能干预司法审判。有时整个事件还没有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网络媒体就会对案件进行先入为主的报道,由此引发网络公众参与,从而提前对案件进行一些猜测推理,甚至是罪名罪行的判定。这样负面的“怀疑”给司法人员造成很大的压力,不仅让他们不能自如的处理案件,有时候也会给他们带来偏向性的观念。比如对被告的有罪暗示,或者对原告产生过度同情心理,这些都不是依法判案的标准。我国对案件审判的要求是法官独立审判,他们应该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处理,但是法官也是普通人,强大的网络舆论不可能对他们没有任何影响,于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基于外界压力使得审判被舆论所“绑架”,也可能过度加入舆论民意和自己主观情感。这样对当事人双方都是不负责的,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满足了大众的意愿,却没有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公正。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许霆案,同一个案子,一审和重审结果相差巨大,在其中不免有网络舆论强压作用于法院 。虽然最后的结果似乎达到民众一致的意愿,但表现出来的却是对司法权威的不稳定,是对司法公信力的重击。如此司法机构在日后处理案件时,给人感觉是只要公众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满意,就可以通过引起舆论的方式来质疑司法,改变判决结果。但是我们应该知道,如果一个案件存在判决错误,也不应该以公众不满意为由而随意修改结果,错案的纠正有相应的法定程序。因此,过度的网络舆论压力、质疑给司法带来的就不是监督、建议,这样的“合理怀疑”极易“绑架”司法。
四、结论
通过将电影中“合理怀疑”引入网络舆论之中,分析这种特殊的怀疑的存在,并且进行利弊的对比得知,如果公众所表达出的“怀疑”是合理有说理,那么可以对整个案件有正面促进作用,以此保障原被告利益,实现司法公开透明 。一旦这样的“怀疑”超越应有界线,显示出不理性,那么不仅对司法人员造成不应有的压力,也可能对案件结果造成错误的导向。最终有损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这不是所追求的司法监督,也容易“绑架”司法。因此,应该正确认识网络舆论中出现的各种质疑,并不都是合理有据的,也不应被网络情感所操控,保持理性。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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