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缓 童玉红
摘 要 自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建立全国第一个少年犯罪起诉组以来,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工作”)已走过近30年的风雨历程,彼时的星星之火,当下已呈燎原之势,特别是在全国检察机关首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会议召开后,全国未检工作掀起了新的发展高潮。在司法体制改革“大部制”背景下,未检工作出现被侦监、公诉业务淡化、同化的趋势。我们要积极主动适应司改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建设,突出未检工作特殊性,积极未检推进工作健康发展。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检察 专业化
作者简介:何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挂职),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童玉红,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员额制检察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98-02
一、未检专业化建设的紧迫性
(一)未检专业化建设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未检专门机构建设进程步伐受到正在试点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的影响,一些试点地方检察机关甚至出现“一刀切”的做法,将原有的未检机构简单化的并入其他业务部门,使得未检业务淹没于普通刑事检察业务中。艰辛发展30年的未检工作可能会回到最初的滥觞地,说未检工作正面处于存与废危急关头也并非危言耸听。在此形势下,未检工作要继续发展壮大,专业化建设是唯一的出路,只有通过价值理念、职能范围、机构人员、核心素能、工作机制、考评激励等方面的专业化建设和发展,才能为未检工作独立存在的必要性提供充分翔实的证明,才能继续推进未检工作向前发展。
(二)未检专业化建设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客观需要
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指出:未成年人有易感性和易变性两个显著的心理特征,容易受到外在不良因素的影响实施不良行为,同时也容易扭转并塑造正常的人格。与此同时,涉罪未成年人较之于成年犯罪人,其人格具有假象性和被害性的特征,犯同样罪行的未成年人恶性并不如成年人深重,犯罪未成年人也是各种不良社会环境的受害者。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检工作要注重于教育、感化和挽救,一味的打击会给未成年人贴上犯罪的标签,效果会适得其反。同时,未检工作还要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要采取适当的办案方式,避免产生“二次伤害”,要开展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工作。这些特殊工作需要都要求未检干警既要熟悉法律规定,还要懂得未成年人心理,善于与未成年人沟通,能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能开展针对性教育矫治教育。换句话说,对未检人员的要求要比其它检察业务人员更高、更全面。
(三)未检专业化建设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随着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的深入推进,未检业务条线对照检查出少捕慎诉要求落实不到位、未检特别程序落实不到位、程序方面存在不规范、法律监督职权未充分履行等问题,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未检工作专业化水平不高、未检干警工作能力有待提高。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未检专业化建设,以促进严格文明规范司法。
二、司改背景下未检专业化建设存在的不足
“侦查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标志和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之一”、“公诉工作是展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形象的重要窗口”,是因为它们已经高度专业化,而未检工作发展水平还不能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和评价。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一些地方把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笼统纳入传统刑事检察业务,深究缘由,根子还是在于未检工作专业化水平不够高,缺乏明确的职能范围、价值理念、专业岗位素能,未检核心能力没有被未检干警充分认识、掌握、培育和运用,缺少高度的理智性技术,未检工作独立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和价值追求难以服众,发展前景摇曳不明。换句话说,未检专业化水平还没有达到垄断地从事于社会不可缺少的工作,不具备独立的排他性,导致任何人都可以插手、从事未检工作。未检工作专业建设不能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心价值理念尚未真正树立
先进的少年司法理念还未在各级检察机关及未检工作人员中真正树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尚未完全贯入未检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对未成年人身心特殊性和开展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把未成年人案件等同于普通成年人案件办理,重打击、轻保护,重惩罚、轻帮教的司法办案方式依然存在较大市场。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要依法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的特殊刑事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还存在可捕可不捕的一捕了之,可诉可不诉的一诉了之,没有优先考虑不捕、不诉的措施的情况。
(二)工作职能范围不明确
从高检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等文件原意看,未检工作限于刑事领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工作。而随着实践的深入,未检工作已以涉及到民事行政、控告申诉、刑事执行等检察业务,各地也积极在这些新业务进行探索创新,但因缺乏总体的上层设计,实践中难免会面临未检越权的指责。此外,捕、诉、监、防四项基本职能的涵盖范围也不够明确,监督是仅指诉讼监督还是广义上的法律监督,预防是仅针对已犯罪的未成年人开展特殊预防,还是指开展法治宣教,针对社会未成年人开展违法犯罪一般预防,都有待进一步厘清和明确,否则未检工作就缺乏其清晰明了的特有领域。
(三)岗位素能标准不清楚
开展未检工作要求配备懂得未成年人心理特点,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善于做思想沟通工作,具备教育、社会和心理等综合知识的人员。要求他们既要具有一定生活阅历、经验丰富,又要充满朝气活力、了解时尚潮流、熟悉网络语言、能够与涉罪未成年人顺利沟通。但这一要求过于原则和笼统,未检干警需要具备哪些核心业务能力素质,没有专门的岗位素能标准进行规定,这会导致未检干警对自身应具备的素能认识不清,缺乏未检工作独特的技能,丧失核心竞争力。
(四)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缺乏
司改试点开始前,未检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取得长足进步,但独立机构占比还较低,专业未检干警有限。截至目前,贵州检察机独立专门未检机构占比刚超过30%,配备未检工作人员200余名,专职工作人员不足30%。在司法改革去行政化、实行大部制扁平化管理的背景下,新批独立未检机构已基本不可能,而且,在一些地方,刚刚建立起来的未检机构被撤销并入其他内设机构,对原本就较为薄弱独立未检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产生较大冲击。
(五)缺少独立的考核评价体系
事实情节相似的未成年人案件,其工作量要比成年人案件大,而且未检工作涉及到许多新特殊工作制度,当前运行的任何检察业务考评标准都无法体现未检工作的特殊性。缺乏独立的未检考核评价体系,不能全面反映未检工作情况,使得大量未检工作无法体现,影响干警积极性,也会使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及外界对未检工作不了解,甚至是产生误解。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缺乏考核考评指标的倒逼,没有指挥棒的引领,一些检察机关和领导对未检工作重视不够,甚至认为未检工作是可有可无的边缘业务,对未检专业化建设造成重重困难。
三、推进未检专业化建设的建议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去行政化,使办案回归于司法活动,减少检察机关内部审批层级,实行大部制的扁平化运行机制,强化检察官司法责任,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与未检工作的价值追求目标是一致的。我们要积极应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挑战,抓住改革契机大力推进未检专业化建设,以专业化助推未检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一)确立未检保护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未检专业化建设首先确立核心价值理念,以此指导未检工作的所有行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犯罪的未成年人是犯罪行为施害者,但也是家庭、学校及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的受害者,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各方理应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承当对等的义务。具体而言,要把儿童权益优先、特殊保护理念贯穿少年司法的所有方面,在保护少年福祉和防卫社会安全发生冲突时,我们要取少年,舍社会,因为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希望所在。未检工作只有树立这样的核心价值理念,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贯彻到实处,才能反映出对特定人员的专业要求,并且细化到执法工作的行为方式。
(二)整合未检工作职能范围
将现有检察业务中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整合归拢到未检业务中来,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对象作为未检业务范围的划分边界,凡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检察业务,都纳入未检业务范围,严格按照 “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模式要求,由未检部门来统一办理。其中犯罪预防的“防”应该是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防止其再犯的特殊预防基础上,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积极开法治宣教,对社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开展一般预防工作。
(三)制定未检岗位素能标准,加强教育培训
尽快研发制定体现未检特色的岗位素能标准,明确未检工作所应具备的核心素能。并积极构建未检教育培训制度,加强未检干警的教育培训,采用集中教育、在职培训、进修等适当方式,全面提高未检工作人员具备并积极提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能力,促使未检干警及时掌握开展未检工作的“金刚钻”,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探索成立灵活的未检工作组织
在内设机构撤并的大趋势下,建议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设立“未成年人检察部”,独立于其他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监督监督部等“大部”并列。鉴于一些地区基层院未检业务量不平衡的实际,建议探索在其中某一基层院设立“未成年人检察部”,集中管辖区域内基层院的未成年人案件。对于未检案件数量较少,不适宜指定管辖的地方,建议在传统刑事检察机构内设独立的未检检察官工作组,专门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五)建立独立的未检考核评价机制
对未检工作尤其是未检特殊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考核考评,充分体现和展示未检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肯定和激励未检干警的辛勤付出。发挥考评机制的倒逼作用,促使检察机关把未检工作纳入重要业务范围来谋划和推进,积极推进未检专业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