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任务在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就需要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深化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帮教工作的主要路径有帮教“向前延伸”,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向外延伸”,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帮教“向里延伸”,促进未成年人回归;帮教“向后延伸”,实现犯罪特殊预防。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未成年人 刑事检察 帮教
基金项目:咸阳师范学院教学改革项目成果,项目号(201202005)。
作者简介:代娟,咸阳师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02-02
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帮教工作是指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简称未检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一起对涉罪未成人和存在多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的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预防犯罪的观护教育矫治工作。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开展帮教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012年的司法解释。这两个法律文件系统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以及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即教育、感化、挽救,以及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高检院决定的篇幅仅仅七千字左右,就一共有24次提到帮教。这两个法律文件充分表明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未检部门帮教工作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不断探索和深化符合检察工作性质的帮教工作。当前,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路径进行深化:
一、帮教“向前延伸”,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帮教“向前延伸”是指未检部门对广大的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检察机关应当放宽眼界,突破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对象是学生的思维定势,拓宽受众范围,建立“学校、学生、家长、社会”四位一体教育模式,打造多维平台,把法制教育的范围扩大到学校、社会和家庭。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措施:一是派干警深入辖区学校,给教师授课,讲授法律知识,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通过教师的人格示范作用来带动学生;二是与校方合作共同建立家长学校,由检察机关选派经验丰富的善于授课的检察官给家长上课;三是要向学校通报影响较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案情。特别是那些“溺爱型”、“棍棒型”或自己行为不端的家长,引导家长观察未成年人的行为,注意教育方式方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三是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积极整顿校园周边环境。
二、帮教“向外延伸”,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帮教“向外延伸”,是指检察机关在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时,要注意发掘涉罪未成年人所处外在环境中有利于帮教的因素。
(一)开展社会调查,掌握帮教依据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家庭贫困、父母离异,有的是因为厌学逃学,交友不慎,还有的是因为一时冲动,沉迷网络……。因此,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要搞清楚其犯罪的原因,才能明确帮教方向,这就需要开展必要的社会调查。检察机关通过社会调查制度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导致该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因素以及其犯罪后状态,从而慎重做出是否对其进行逮捕、起诉的决定。
(二)安排亲情会见,进行亲情感化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主要证据真实充分,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案件,不管未成年人是否有认罪或悔罪的表现,只要属于通过亲情会见有可能促进其转化的,并且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等能够态度端正,有能力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亲情感化的,未检部门就可以安排在押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安排会见的目的是让涉罪未成年人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从而用亲情促使在押未成年人对犯罪原因以及社会危害性有所认识,努力使对未成年人的诉讼过程成为教育挽救的矫治过程,从而促使他们真心悔过。
(三)坚持少捕慎诉,审查羁押必要性
对于罪行较轻,或者虽然罪行较重但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人,他们再犯的可能性不大,未检部门在审查批捕阶段就可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则要对在押的未成年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如果发现属于无羁押必要性的情况,可以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以免出现未成年人因被羁押而与成年罪犯发生交叉感染的不良后果,同时也为落实社会化帮教矫正创造条件。
(四)实行分案起诉和审理
检察机关一般应对不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实行分案起诉,由专门的少年刑事审判庭来审理未成年人。实行分案起诉一方面可以使涉罪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罪犯相隔离,防止涉罪未成年人受成年人罪犯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是便于在随后的审理中,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分别采用不同的庭审方式,以便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挽救,促使其真诚悔罪,防止再犯。
三、帮教“向里延伸”,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
帮教“向里延伸”就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下,检察机关采取最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方式开展工作。
(一)设置帮教机制,落实不起诉制度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有悔罪表现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落实不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为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管理,促进涉罪未成年人转化,检察机关可以责令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到指定场所进行无偿社会服务劳动。让他们参加社会服务劳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提供社会服务劳动,使他们亲身体验到他们所提供的劳动的价值,从内心深处体会到自己是一个可以给社会带来利益的人,促进他们积极向上,从而达到教育矫治涉罪未成年人,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的目的。
(二)推进圆桌审判,实行法庭教育
积极与法院探索共建未成年人“圆桌审判”模式,即指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控、辩、审三方“平行零距离”围坐在同一张审判圆桌,公诉人将“指控式公诉”改为“说理式公诉”,使法庭审判成为法治教育的课堂,最终使审、控、辩、帮四方在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上形成合力。根据这一模式,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保障未成年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权,审判人员应将庭审重点放在查明犯罪根源上,以便有的放矢地对其进行帮教工作;在涉罪未成年人最后陈述之后,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触犯的法律条文和悔罪表现,合议庭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和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深入剖析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源,讲明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提出其应当吸取的教训,使其内心有愧疚感,有悔罪改过的愿望。
(三)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保障诉讼权利
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法定代理人缺位时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确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由合适成年人介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协助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在庭审中对未成年人进行“全程保护”和感化教育并在判决后适当延伸介入帮扶矫正环节。为落实这一制度,检察机关应积极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共同签订相关文件,并应依托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组织,建立一支稳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
(四)推进刑事和解,贯彻宽严相济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促使未成年人与被害人进行刑事和解,从而对未成年人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促使其改邪归正,复归社会。例如对于那些被侵害客体可赔偿,罪犯主观恶性不大的案件,以及突发性犯罪和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案件,如果涉罪未成年人能真心悔罪,被害人也表示谅解的话,检察机关就可以积极推进刑事和解。
四、帮教“向后延伸”,实现犯罪特殊预防
帮教“向后延伸”,就是对未成年人罪犯帮教安置的种种法律适用的机制和手段。检察机关应延伸职能,推动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矫正体系的构建,在参与的同时,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帮教工作
检察机关可以会同相关部门为每一名未成年人制定帮教工作方案。一是以学校教育为主渠道,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紧密联系合作的帮教工作体系。具体的做法可以是:由具体指定的学校负责人和教师合作来对在校学习的帮教对象进行共同帮助;由党政领导和基层组织人员密切合作来对不在校的帮教对象采取共同帮教;由教师和优秀学生联合对“后进生”、“问题生”进行帮教。针对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帮教主体,使帮教责任和措施不落空。学校、家庭和社会在帮教的过程中要注意遵循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在全面加强思想文化、法制道德、心理教育的同时,针对不同情况,科学施教,使教育挽救工作具有针对性。
(二)妥善安置就业,巩固帮教成果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家庭和社会都要从各方的角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让未成年人独自一人来面对不利后果。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共青团组织、工会、妇联、教育部门、街道以及劳动人事的联系配合,尽可能多地为未成年人罪犯创造入学和就业的机会,避免未成年人罪犯受到社会的偏见及不公平待遇,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接纳与温暖。这样,未成年人罪犯一方面可以受到劳动锻练,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另一方面也可以受到工作单位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制约,通过劳动和学习进行思想改造,使帮教成果得到进一巩固。
(三)封存犯罪记录,丢掉历史包袱
实践证明,涉罪未成年人回归学校、社会和家庭后,家长及涉罪未成年人本人最担心他们的“犯罪记录”是否会影响到他们的升学、就业、参军,以至于影响他们的前途命运。可喜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在第275条确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从而让未成年人丢掉了历史包袱,从而大大降低了“标签效应”。
(四)履行监督职能,确保法律实施
监督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关于“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的规定;监督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关于“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的规定;监督落实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等。如果有关单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发出《检察建议书》敦促其整改并加强跟踪落实,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党委政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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