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晟 沈惠章
摘 要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因为市场巨大但资本不足而导致了“三角债”、“多角债”现象层出不穷,经济失信现象大量出现,从而产生了大量的经济纠纷,涉黑讨债也随之而来,由此引起的治安问题越来越复杂。在大力推进公安法治建设的今天,涉黑讨债治安问题应当完善法律保障,明确公安机关管理职责,加强惩处力度。
关键词 债务纠纷 涉黑讨债 非法拘禁 社会治安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省级项目(项目编号201410329036x)《关于债务纠纷中带黑性质要债人员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及对应方法》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金晟,江苏警官学院2013级治安学专业二区队学生;沈惠章,江苏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85-02
私力讨债是指债权人的债权不是通过国家强制力而是通过私人力量迫使债务人还债的行为。私力讨债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合法且届期的债存在,否则为敲诈勒索。经济越发达,其资金流转越复杂,债务也越容易产生。当债务无法履行时 ,即当债务人由于某种情形,事实上已不能再履行债务时,不管原因如何,债权人的利益事实上受损,而因法律救济资源的匮乏,从而导致“讨债公司”等等不合法的民间救济的兴盛,然后这些“讨债公司”往往有黑社会组织性质,其讨债方法也往往是违法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威胁。本文试分析实际中公安机关处理涉黑讨债治安问题的难点,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一、债务纠纷中涉黑讨债的基本情况
(一)产生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上的资金流动越来越频繁,同时也越来越复杂,但资金链的某一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就能导致整个资金链的完全崩溃。当欠债人无法或不去偿还所欠的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必会受到极大损失。如果债权人亲自讨要不成,就可能会去雇佣所谓的“专业讨债人员”或“讨债公司”去讨要,而这些讨债人采取的讨债手段往往是违法的,甚至有时违反刑法构成了犯罪。这类非法讨债的行为影响很恶劣,其手段和组织上往往具有黑社会性质,同时这些人员往往也会发放高利贷,某区分局受理的九件因索取赌债引起的非法拘禁案和三件因民间借贷引起非法拘禁案中,一共有八件涉及高利贷债务,这些讨债人员聚集起来逐渐演变成准“黑社会组织”,导致涉黑讨债的形成。
(二)社会危害
为了达到讨要债务的目的,讨债人员会对被害人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的日常生活及其家人、亲属的工作生活和身心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讨债人员往往由社会上的地痞、混混、流氓组成,他们肆无忌惮,寻衅滋事,极大地影响社会治安。2012年起乌鲁木齐警方将以周某夫妇为首的非法讨债涉黑团伙抓获。建筑设备租赁通常会分期或延期支付租赁费用,为及时要回欠款,很多租赁站都选择雇佣社会闲散人员负责讨债。2009年,周某以妻子名义成立了一家职业介绍有限公司,实际就是讨债公司。夫妻二人组织了16名社会闲散人员进行讨债,租赁站以收回款项的30%作为提成返还给周某。该团伙为乌鲁木齐百余家租赁站非法讨债,聚敛大量钱财,总共对8名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最短的有26小时,最长达12天之久,给被害人的身心带来极大伤害。主犯周某从2009年讨债公司成立至案发前,接手的讨债业务有上百起,少则几千元,多则几十万元。这一涉黑讨债团伙18名嫌犯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被检察机关批捕。类似的涉黑讨债案件还有很多,其对于社会治安的破坏是巨大的。
二、涉黑讨债治安处罚的瓶颈问题
(一)涉黑讨债组织基本特点
这些涉黑讨债组织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员组成复杂不固定,大多是无业人员、“两劳”释放人员,人数从十几人到数十人不等,有较强隐蔽性;二是管理手段既松散又紧密,大多数成员平时各忙各的,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但整个公司或组织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一旦有委托讨债的活儿,就可以瞬间把人都召集起来。三是采用暴力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等非法手段讨债,甚至从事其他涉黑活动。他们与债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往往采取长期盯梢、骚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持械强行索取财产等各种非法手段逼迫当事人还债。这些公司基本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他们的非法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涉黑讨债组织的惩处难点
首先,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讨债人员用长期盯梢这类“软暴力”来干扰债务人的生活,而公安部门对长期盯梢这种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无可奈何,这种行为并不触犯任何法律。讨债中有打人等伤害行为的,受害人也有此类行为。讨债人有时会从受害人转变为施害人,其行为性质不好界定。其次,犯罪分子手段狡猾多变,基层派出所取证困难,难以展开进一步工作,基层警力不足、发案时间集中,难以应对。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此类案件多跨区域,需要有关部门协调,增加成本时间,而需要出警处理的事情非常之多,所以实际情况就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讨债案件,调查处理单位基本草草了事。有个案例中债务人是一洗脚城的股东,讨债人员是十几人社会混混,就用干扰洗脚城正常营业的方法逼迫洗脚城给钱,洗脚城无奈只能报警,但对方行为又构不成治安处罚而且公安部严令公安部门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基层因而束手束脚,民警只能进行调解,但讨债人不会善罢甘休,而洗脚城一连5天报警而且宣称无法营业要到市政府示威给派出所带来了了巨大的压力,最后只能召集警力抓一部分回去关一晚上惩戒,但并不能从根本解决实际问题。对于讨债人员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据非常难获得,涉黑讨债组织的人的手段很高明,他们经常将欠债人带到宾馆后,用对方的身份证开房,还让欠债人写下自愿与其同吃同住的“承诺书”等。这些做法使得基层派出所民警没法追查,为基层派出所的调查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而像高利贷这些非法债务,其借据往往将高额利息算于其中,借据中无法辨别具体利率,使其有辩驳的余地,让公安机关难以处罚。最后讨债人员虽然有时讨的是无中生有的债务,但大多数情况下讨要的还是欠债人本应该归还的财务,所以等到讨债人员上门讨债时,欠债人往往不敢声张,毕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所以许多涉黑讨债组织就这样生存下去。
三、涉黑讨债问题的法治路径
涉黑讨债现象对于社会治安有着极大的影响,江苏是经济大省,为了“平安江苏”的建设,公安司法机关必须积极应对。从其来源来看,在市场经济中讨债这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不但不会减少,还会增多,宜尽快采取措施加大打击力度。
(一)完善法律保障,加强惩处力度
对于常见的难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就是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在立法上,应加重对索取非法债务而拘禁、扣押他人的处罚。对于行为人的处罚,应看其社会危害程度而定,影响恶劣就重罚,影响轻微就轻罚,宽严相济,遵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惩罚轻重。” “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暴力索取非法债务,非法债务本身就为法律所禁止,再加上索债手段的违法性,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为有效遏制这类案件的发生,应对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拘禁的行为从重、加重处罚,提升打击效能。而对长期盯梢这种“软暴力”, 建议修改“寻衅滋事罪”,增加“以其他方法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情节恶劣的。”的定罪情节。
(二)大力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完善制度保障
从根源上,我们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让人们明白遇到经济纠纷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而不是一味地向债务人索要财物,而同时也要让欠债人知道自己拖欠债务的法律后果,促使其主动积极地还清欠款。此外虽然公安部规定公安部门不能介入债务纠纷,但对于涉黑及讨债人员的非法手段,要加大打击力度,完善治理方法,使其不敢也不能再犯。2000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两部门联合发文,明令禁止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但司法资源稀缺,不可能靠法律解决所有债务,所以民间有必要设立专门机构,如美国就设有《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 还要加强法院和民间ADR程序的衔接,发展社会救济方式,让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三者相互补充,为群众提供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完善市场借贷服务
根据我们在街上的100份随机调查显示向亲戚朋友借钱的有76份,向私人贷款的有10份,向典当行借的有1份,向银行借的只有有13份,可见76%的人会向亲朋好友借钱而不是其他正规机构贷款,其中主要是因为亲朋好友的借钱往往不会有利息,而正规机构的贷款不是那么简单就贷得到的,因而这也为涉黑讨债提供的肥沃的土壤。 因此,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资金互助组织,支持合理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支持发展较为健全的民间金融机构,与此同时还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借贷市场。如果规范的、合理的、有效的民间融资机制出现,那些有借贷需求的群体可以通过有法律保护的渠道得到满足,而高利贷之类的非法渠道就会越变越少,最后消失,从根本上控制了涉黑讨债的生长土壤。
(四)加强基层派出所重视程度,提高处置能力
实际中如果发生了涉黑性质讨债的案件,作为公安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的派出所不能轻视,法治公安建设要求公安部门必须严格执法,那些被阻碍正常经营的商家如在报警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可能会进行上访等行为,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是决不允许的。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事件时,基层派出所一定要重视,不能草草了事,上级机关和相关单位也要积极配合,联动作战。对于涉黑讨债人员,要打心理战,逐个击破,最后收到有效口供,把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不让其发酵扩大,维护好和谐社会。
注释:
林山田.刑法特论(上册).台北三民书局出版社.1978.135.
[法]需德斯鸠.波斯人信札.商务印书馆.1962.141.
王梅.浅谈软暴力追债问题.法制与社会.2014,9(下).192.
王静.认真对待私力救济——由民间讨债公司展开的思考.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1).
张颖.当前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的主要特点、案发原因和防范对策.法制与社会.2014,4(中).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