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文库吧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文库吧 > 学术 > 时政综合 > 法制与社会

论新《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不足和亮点以及趋势

论新《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不足和亮点以及趋势

摘 要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中,常务委员们表决通过了修订完成的《环境保护法》,这也是我国建设法制化管理环境目标目前取得的一项重要的成就。同原环境法相比,新环境法中虽然有许多亮点凸显了出来,例如,其贯彻了“优先保护”这一环境管理理念,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红线制度、环境的健康监测和调查、以及风险评估制度等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例如,新环境法仍旧属于管理类法律,并没有被归入到权利法的范围之内,其内容没有涵盖环境保护的监督内容等。因此,本文以新环境法为立足点,通过对该法律当前存在的不足以及亮点进行分析,从而推断出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新《环境保护法》 不足 亮点 趋势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53-02

法律的出现,是人类通过对自身行为进行不断的理性批判之后产生的结果,是法律工作者思维模式和信仰的起点。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法律法规代表的不仅仅是字面上的意思,还代表着人类理性思维的不断进步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新修订完成的环境保护法的提出,不仅为其他部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和进一步完善提供了一定的法规参考,还有效的避免了由于法律内容不足对部门保护法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达到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的目的。

一、 新环境保护法的不足

(一)仍属于管理法的范围

新的环境保护法中,其突出的是政府监督管理环境问题的权利和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义务,所以,保护法的重心应该是环境权,即环境保护权是整个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但从此次的修订法案中来看,其既没有明确的指出环境权这一概念,也没有以权利本位应该拥有的逻辑模式来设计立法内容。在新环境法中,只有六条规定指出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但对于公民的环境权,却没有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在环境法的分则中,体现环境权内容的部分只有公众参与权和环境知情权这两个部分。

(二)缺失环境保护监管制度

在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其确立的分管和统管体制都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没有对统管和分管的工作职能权限、具体的管理内容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出现环境问题时,各部门相互推诿责任,造成环境问题无法被及时的解决。在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规定并没有较大的突破,仍旧采用统管和分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这使得一些实践监管经验并没有被有效的反映出来,从而导致监管工作的进行受到了较大的阻碍。

(三)缺乏合理的协调性

在我国,限制治理制度是一项十分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但在我国新的环境保护法中对于限期治理的问题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在该《保护法》的第六十条中规定:对超过了基本或者是重点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工业产业,之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或者是停业整顿、关闭工厂,并没有明确其需要履行的限期治理责任。并且,对于那些情节较为严重的工厂,则是直接勒令其停业,没有中间限期治理这一环节。这一规定不仅不符合实际情况,可行性较差,而且还无法同其他环境保护法相协调。

(四)立法技术不完善

首先,在设置较多的义务行为模式时,不应该使用“应当”这一类的词语。例如,新《环境保护法》中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展开对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该条款中使用的“应当”这一词语就不是十分恰当,应该选择一些带有倡导性性质的语言。其次,只规定了义务没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例如,《保护法》中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保护法的相关知识引入到学校的教育内容中,培养学生形成环保意识。该项法规中只规定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表明其法律义务。最后,法律条文分布的不合理性,新《环保法》中第三十六、第三十七和第三十八条都有关于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与回收再利用等相关内容,但是从这些法律内容性质的角度来看,这三条文更应该被放置在环保法第四章中有关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之中,而不应该被归纳到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这项法律条文中。

二、 新环保法的亮点

(一)理念的创新性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新环保法将1989年颁布的环保法中有关“促进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发展建设”这一内容修改为“推动生态文明的发展建设,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原环保法存在的重数量轻质量的发展、重经济轻环境、先污染后治理等缺陷相比,新环保法更加重视社会发展的质量,关注的是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新环保法将原环保法中“协调环保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修改为“使社会经济发展同环保相协调”,虽然从表面上看二者的关系并没有发生较大的改变,但是新环保法更加的重视环境保护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将环境保护工作提升到了保护社会生产力“第一手段”的位置。

在新环保法中明确指出了“保护优先”这一经济发展原则。伴随改革开放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也随之不断提升,但我国经济的发展是以大量消耗能源和不顾环境保护为代价的,这使得当前我国社会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危险的时期,节能环保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因此,贯彻“保护优先”的工作原则,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只重视经济发展速度而不重视质量的问题,从根本上抑制我国环境问题的恶化趋势。

(二)制度的创新性

新环保法中规定了环保的考核评价制度,这一制度是以优先保护生态环境为原则作为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法规落实基础的。目前,我国相关政策已经明确指出需要将环保指标纳入到环保考核评价法律中,对限制农产品开发和重点的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优先发展农业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绩效考核评价;并且,新《环保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施行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需要将环保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到本级政府负责环保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能和下级政府部门考核度责任的工作内容中。这一法规要求的提出,使得我国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工作的绩效评价工作拥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环保法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红线制度。所谓的生态红线,其主要指的是我国政府部门为了维护国家整体和区域环境的生态安全提出的一项保护概念,该项环境保护要求的提出,为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与此同时,新环保法中还规定了环境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等相关管理制度。伴随近些年环境问题的不断深化,使得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因此受到了一定的危害。因此,为了降低环境污染对人体的损害程度,减少相关事件发生的概率,缓解当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重的局面,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对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进行给予政策指导,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的污染问题,还能够降低环境污染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损害程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 环境保护法的发展趋势

(一)从管理法转向权利法

随着当今社会多元化,以及国家和社会呈现出的相对分权的发展趋势,使得权力出现了社会化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从行政管理转向公共治理是当前行政管理工作在变革过程中呈现出的一种发展趋势,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公共治理领域的内同,也需要树立起从环境管理转向环境治理的管理理念,使得环境保护工作能够从以政府为中心的环境管理转向公共自主的治理方式。在将环境保护法由管理法转向权利法的过程中,立法的内容也需要从仅规定政府正常的管理权力转换到主要规定人民群众的环境管理权力;并且,还需要将公民的环境管理权力贯彻到环境保护法之中,并对环境管理权的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二)强化地方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以及相关的解决办法都来源于地方的相关活动,所以,利用地方政府的工作职能对环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是促使我国环境监管目标得以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在强化地方环境的保护作用时,相关政府部门需要构建起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体制,在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工作之间进行适度的分权管理,将与环境监管工作相关的具体权力和职能下放,以便充分调动起地方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环境问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环境保护监管过程中,中央部门只需要发挥出其对于地方政府日常工作情况的监督作用,督促地方政府部门严格形式监督管理权力,防止出现地方保护情况即可。受环境自身整体性和环境问题区域性特点的影响,使得在进行环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施行区域性的监督管理方案。中央管理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第一,对地方环保工作的进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第二,对一些跨省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有效的协调;第三,强化对于紧急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为了保证以上三大工作要求能够顺利完成,我国中央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一个环保督查中心,将其作为协调中央和地方政府环境监管工作的主要媒介,从而在保证中央政府的环保监管权力本质不受影响的基础上,赋予地方环保部门更多的环境监督和管理权限,提高其解决环保问题的效率和环保工作的质量。

(三)提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性

我国《立法法》第七条中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除去应当由全国人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法律。就环境保护法本身来讲,该项法律的本质属于环境保护这一领域中的一项基本法,其在环境保护这一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属于核心内容。但由于此次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决定的,所以其违反了基本法的相关要求。因此,在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再一次修订时,需要从该项法律的地位和内容这两个方面入手,突出该项法律在环境保护法体系中应该要占据的“统帅”位置,以便使环境保护法这项基本法律能够同其他单行法协调发展,调节我国基本法和单行法的关系。此外,在修改基本法的过程中,既需要保证基本法的内容是对现有单行法的保护和制度的创新,还需要使基本法能够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之间相互配合与协调,形成一个统一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四、结语

总而言之,修改环境保护法是当前推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一项带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新的环境保护法中不仅将“保护优先”这一环境保护理念充分的体现出来,还为正确的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定的意见参考,使得以往发展经济过程中形成为“先污染后治理”的理念和方式被摒弃。此外,重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于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加的重视,这使得以往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和完善,从而使得我国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

[1]陈勇.论新《环境保护法》与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制化.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6).

[2]竺效.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法学评论.2015(1).

[3]丁兴锋.环境权司法保障研究.复旦大学.2013.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wk8.com.cn
本文地址:https://www.wk8.com.cn/xueshu/513811.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wk8.com.cn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