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透明度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重要价值,而目前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有待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包括公开等一般透明度问题和以“法庭之友”为主的公众参与两个方面。本文从这两个方面来介绍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机制 透明度 公开 法庭之友
作者简介:程秋婧,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82-02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争端解决法律条款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对GATT时期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和突破。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形成以来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有效性,以及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因其重大的作用和成就被誉为“WTO皇冠上的宝石”,但WTO争端解决机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因此有必要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则,提高其透明度。
一、 WTO争端解决机制透明度的基本含义
(一)争端解决机制透明度的内涵
透明度原则是贯穿于整个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一个重要原则。在争端解决机制当中,透明度原则主要在于“公开”。“公开”不仅仅是指相关规则、文件的公开,还包括争端解决过程的公开以及结果的公开,这三个方面的“公开”可以概括为争端解决的一般透明度问题。同时,透明度在争端解决机制中还表现在另一方面——法庭之友的参与。如果说公开是解决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封闭性问题,那么法庭之友则是为了解决争端解决机制的参与性而设计的制度,这二者是透明度问题的两个方面。
(二)争端解决机制透明度的价值
之所以要提高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是因为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首先,透明度有助于提高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的程序价值。其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过程公开、让公众参与,通过有力的监督和广泛吸收意见能够提高争端解决结果的公平正义性,从而达到实体正义。同时,公开的裁决也可以促使相关成员更好的履行裁决中的义务。再次,透明度有助于限制各国实力差距给争端解决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争端解决的规则导向性。
二、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般透明度问题
一个完整的WTO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和上诉阶段。这三个阶段有自己的特点和作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对这三个阶段的规定和实践也各有不同,因此这三个阶段的透明度问题也应分别讨论。
(一)磋商阶段的透明度
磋商是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首要强制性阶段,并贯穿于争端解决的全过程。笔者认为比起专家组阶段和上诉审查阶段,对磋商阶段的透明度要求可以相对较低,这是由磋商阶段的特点决定的。透明度要求其实更多的针对于司法程序,因为程序的公开是程序公正的保障。同时,司法程序是由一个司法机构来对事件做出裁决,当事方必须服从裁决结果。司法机构对案件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需要用公开来进行监督,促使司法机构独立裁判。而磋商严格来说是以一种外交方式来解决矛盾,它的过程主要是双方自愿协商谈判,因此案件的结果通常掌握在当事方自己手中,所以透明度在磋商阶段所起的作用不是那么大。从另一方面来看,WTO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磋商程序的一部分原因是为了缓解当事方之间紧张的氛围,以一种有效率而又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矛盾。在一个较为保密的磋商过程中,双方能够更为坦诚的进行协商。磋商的秘密性,为争端各方充分披露事实、出价、妥协、调整提供了自由选择的空间。因此,对于磋商过程可以适度保密。
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磋商阶段的透明度已经完善,其在以下两个方面还可以提升。
第一,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磋商程序缺乏公众参与。根据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磋商过程应保密。而这些规定让与争端利益相关的企业、个人以及相关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是很难参与甚至是知晓磋商的相关事项的。虽然从理论上讲WTO的效力并不及于国内的企业和个人,但是随着民主化理念的发展以及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呼声高涨,可以适度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在这方面可以借鉴一些自由贸易协定如《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在提出或收到有关磋商请求后,政府应该就有关事项的处理向公众征求意见。
第二,相关文件的公开程度不够。例如在磋商达成解决办法后,当事方没有义务将关于争端的解决办法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的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是否提交取决于双方是否同意,这种做法是受到否定和批评的。对磋商过程的保密可以让当事方坦诚谈判,对磋商结果保密就似乎没有那么必要了。公布争端解决的办法可以让其他成员国和社会公众了解解决结果,同时也有助于对双方履行磋商所达成的协议形成一种监督,促使双方积极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专家组阶段和上诉审查阶段的透明度
當事方若无法通过磋商等手段解决争端,可以请求设立专家组。在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报告之前,任一争端当事方可以上诉。作为一种对争端的司法解决方式,透明度在专家组阶段和上诉审查阶段中所起的作用更大,因此也更应该提高这两个阶段的透明度。
这两个阶段中反映的透明度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相关文件的公布方面透明度不足,主要是对成员方所提交材料的公布。根据DSU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公众难以知晓争端方所提交的材料信息,这是不符合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的,也不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该规定表明WTO争端解决机构没有公布相关材料的义务,由争端当事方自由选择是否公布关于其自身立场的陈述,这也是不利于信息透明的。因为当事方可能从节约成本出发而使公众失去了解信息的机会。
第二,对争端的审理过程保密。这样一来,整个庭审阶段只有争端当事方和专家组能够知晓,非争端当事方和社会公众难以知晓审理过程,这是极其缺乏透明度的做法。国内的司法审判程序往往都以公开审判为原则,特殊案件才做不公开审理,这样的做法其实可以延伸到具有司法程序性质的专家组阶段和上诉审查阶段。其他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例如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一般也允许其程序向社会公众开放。专家组的审议是专家组做出案件裁决的过程,为了保持专家组的独立性,减少外界对其干扰,应当保持其审议的秘密性。但是对这样的过程进行保密会使争端解决机制带有“秘密外交”的色彩。公开审理不是指让非争端当事方和社会公众直接进入审理场所听审,而是可借助一些技术手段公开审理的视频,同时可以对其中涉及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对于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裁决方面的透明度还是值得肯定的。2002年5月14日通过的《世贸组织关于文件散发与解密的程序规则》规定:所有世贸组织的官方文件都应当公开。专家组报告就属于其中应该公布的世贸组织官方文件。这样一来,公众和非争端当事方可以知晓相关裁决结果,学者也可以对此进行研究讨论,为以后争端解决提供指引。
三、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庭之友”适用问题
(一)“法庭之友”的含义及其适用意义
“法庭之友”是源于普通法系国内法的一项制度,其含义是指在诉讼案件中,没有直接涉及法律利益的私人或团体,主动向法院提出书面报告,以协助法院更公正的做出裁决。
这项制度的出现和运用已有上千年历史,“法庭之友”制度本身也不断发展完善,被更多的司法机构接纳适用。这项制度之所以能够得到接纳和发展,在于其所具有的法律价值以及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首先,法庭之友能够提供相关的专业意见,有助于专家组更深入了解争端,从而做出更准确的判断。随着社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交往的频繁,所产生的贸易争端可能涉及到环境、人权、安全等各个方面。虽然根据DSU第8条的规定,专家组是由通晓国际贸易相关规则的法律专业人士组成,但毕竟由于专家组成员知识的不完备性,难以对每件争端所涉利益进行预测和平衡,这时法庭之友所提供的专业意见尤为必要。其次,法庭之友能够促进争端解决的公正性。法庭之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共利益的考量,促使专家组以更充分的信息进行更深入的法律分析,从而使裁判结果更为公平公正。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法庭之友”制度设计
专家组适用“法庭之友”的法律依据主要是DSU第11、12、13条所规定的专家组有寻求信息的权利,这个权利包括由其主动寻求信息和被动寻求信息;同时,专家组程序有充分的灵活性保证高质量的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则认为DSU第17.9条和《上诉工作程序规则》第16.1条的规定赋予了其接受法庭之友陈述的权利。 但是目前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并没有明确的规则规定“法庭之友”制度,以至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是否接受“法庭之友”的书面陈述这个问题上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形成一套统一的规则是有必要的。关于“法庭之友”主体资格问题,上诉机构在欧共体——影响石棉及石棉制品措施案中制定的附加程序已对法庭之友主体范围作出了规定。笔者主要对接受“法庭之友”的相关规则提出建议:
第一,明确规定“法庭之友”陈述应当包括对该法庭之友自身的描述,尤其是该法庭之友的性质,财政来源,是否与某争端方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法庭之友”制度在适用中遭到某些成员方反对的一个原因就是其独立性和中立性难以保证。例如有些非政府组织代表特定利益和要求,来自发达国家的法庭之友可能对发展中国家有不公立场。法庭之友应当以中立的立場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或提供相关事实材料,通过在其书面陈述中表明其性质及相关关系,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以判断其提交陈述所具有的价值,从而起到筛除的作用。
第二,在针对个案的法庭之友陈述繁多时,建议可以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贸易与法律领域作为选择标准。目前上诉机构在欧共体石棉案的附加程序中已对法庭之友陈述的长度作出了规定,但是究竟接受哪些法庭之友陈述仍是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自行裁量的。以此为规定既可减轻争端解决机制的负担,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同时也能充分考虑法庭之友的参与。
四、结语
透明度是关系到整个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及其发展的问题。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有助于保证争端解决的公正性,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使争端解决机制更加完善从而为更多成员所利用。目前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虽有不足和缺陷,但其发展的趋势和取得的进步是值得肯定的,体现了其程序的公开性和公众参与性。应当注意到,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在透明度方面的进步主要是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个案的裁决来实现的,缺乏统一的规则来指导和适用,所以形成统一的规范来改进透明度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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