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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指定辩护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人指定辩护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史洲源 关格格

摘 要 未成年人属于《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指定辩护的主体,可见未成年人由于其自身局限性在司法中是弱势群体。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拒绝指定辩护、无罪辩护率基本为零的情况。本文讲述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制度的现状,由此指出指定辩护的问题,以此更好的完善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制度。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指定辩护 犯罪特征

作者简介:史洲源、关格格,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法学系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46-02

一、 指定辩护及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的现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应当被指定辩护的主体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可以被指定辩护的情形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等等。申请人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指定的机构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指定的对象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且根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法院对于未成年人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是“审判时”而并非“犯罪时”。关于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实践层面,以上海市为例,根据《2015年上海市法律援助工作数据分析报告》,上海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426件,同比增长14.68% 。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制度一直在发展,并发挥作用。另外,自2010 年起,成都市J区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少年刑事审判机构,是四川省内最早对未成年人刑案设立专门审判机构的基层法院之一。然而从2010年到2013年,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的情况好像并没有那么乐观。J 区人民法院在2010—2012 年办理了385件未成年人刑案,基本上都是在审判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的,没有一件是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指定的。但是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2013年前五个月受理的29个案件中,在侦查阶段开始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有23 件,占全部成年人刑事案件的79.3%;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2 件,占全部案件的6.9%;在审判阶段有4 件,占全部案件的13.8%。可见刑诉法的颁布后,公检法对指定辩护制度律师的参与程度也比以前重视。并且从庭审中指定辩护的辩护意见来看,涉及到案件定性的意见几乎没有,而一般采取无关痛痒的策略,比如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在我们印象中的辩护方应当与公诉方进行争议焦点辩论的情况基本没有,所以在指定辩护中无罪辩护率基本为零,因为法官一般会根据从轻或减轻情节,在不是那么严重的罪名上,予以未成年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未成年犯指定辩护制度存有的问题

其实近年以来,国际上和国内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增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都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在指定辩护中,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的特殊性,指定辩护人应当与一般刑事辩护区别开来。可是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善的法律规定虽然是必要的,可是实践才是检验好坏的标准。根据大量司法实践的结果看,存在着大量未成年人指定辩护案件流于形式,辩护效果甚微的情况。本文提出三点问题,并由此提出解决方法。

(一) 新《刑诉法》缺少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指定辩护的具体流程

自从新的《刑诉法》施行以来,我们对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进行过走访,从中了解到,2013年1月到5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总指定辩护率为86.2%,而在司法过程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便介入对被告人是极其有好处的,有时侦查机关为了获取案件证据,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光彩的手段,而律师熟谙程序便能借此为被告人取保候审,虽然一切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存在的问题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都有权利为未成年人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律师,那么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就有可能是三个,律师与律师之间该如何协调?侦查阶段参与的律师是否有权利参与到审判阶段呢?机构之间互相依赖、都不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所以新法缺少对三大机构职能的规范,导致在指定辩护制度中职能交叉现象屡有发生。

(二)指定辩护律师因缺乏经验无法有效辩护、因缺少经费辩护积极性不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指定的对象只能是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陕西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和管理机构编制数为478人,实有人数为678人。其中,法律专业423人,占总数的62.4%,具有本科和研究生以上学历工作人员分别为403人和29人,分别占总数的59%和4.3%,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有237人,法律援助注册律师数为139人,可见在援助机构中,律师们的学历高低差也不细微,水平参差不齐,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的现象时有发生。分配到许多律所的指定辩护案件,“大律师们”躲之不及,而实习律师们则将此类案件作为“练手”的工具,缺乏责任心和职业敬畏感,经过调查发现,参与到指定辩护案件中的律师职业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寥寥无几。笔者曾旁听过一件贩卖毒品案件,明显的是,委托辩护人一直在针对争议焦点、证据和案件要点进行辩论,而指定辩护人多数以“没有意见”、“没有辩论意见要发表”为理由,一般的未成年犯都具有從轻或减轻情节,庭审流于形式。另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相当于无偿,办案经费过于低廉,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法律援助案件一件案子是800元,对于很多偏远地区的人来说,连差旅费都不够。而根据江苏省的律师收费标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刑事委托辩护案件至少收费2000元,所以指定辩护人的辩护积极性不高,为节省经费,辩护人只能减少与被告人的见面次数,有些甚至在开庭前才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第一次交流,庭审中对案件不了解,无法达成有效辩护。这一情况造成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指定辩护律师的不信任,甚至在庭审中拒绝指定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法官必须为被告人重新指定辩护律师,拖延庭审进程。

(三) 指定辩护人缺乏有效监督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律师应当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众所周知,司法行政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因此对律师的主动监督形同虚设,剩下的就是被动监督即经过他人告知而监督。《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投诉地址等信息。而一般群众根本就不了解法律援助制度,自然也就不会知道这样规定的存在,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权利,所以律师的监督制度形同虚设。

(四)未成年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没有形成“互信”机制

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况时有发生,不知不觉中伤害了自己的辩护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房某,男,1998年3月1日出生,因涉嫌强奸罪,于2013年3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而本案的关键其实是对房某辩护权的保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曾通知过房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指定辩护的权利,但前者却以要委托辩护为由迟迟没有让律师参与其中。之后也是检察机关指定了华威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为房某辩护,在结果上予以了犯罪嫌疑人极大的保护。除了这个案件,还有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被告和法定代理人因为不相信指定辩护人等等事由而放弃律师辩护权,当然这和指定辩护律师给人的一般印象不无关系,但究根结底,还是被告与制定辩护人之间没有建立一种信任机制。

三、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 完善相关立法

上文讲到三大机关职能交叉,所以应当增加规范流程的规定。例如若侦查机关没有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检察机关可以发回重新侦查并要求指定辩护。若审判机关开庭前发现侦查和检察机关没有指定,在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发出审判建议的同时,可以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另外三大机关指定的辩护人在原则上为一人,就算为两人,也应两人一起参与庭审,做到对未成年利益保护最大化。

(二) 提高指定辩护的酬劳

为杜绝指定辩护人因为酬劳过低而不用心辩护的情况,应当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的资金渠道,不止限于“财政补贴”。除了司法行政部门发放的“补偿”,还可以增加与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建立起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对于辩护有效、影响深远的指定辩护案件予以奖励;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宣传,增大社会捐赠力度,令指定辩护人培养起社会责任感。我们更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将福利彩票的一部分用于法律援助,另外国家一直在加大反腐力度,可将官员贪污腐败的钱财用于法律援助,专金专用,并且参照上一年度指定辩护案件的人群比例,以此保障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利益。

(三) 建立起制定辩护人监督机制,权责一致

司法实践中,就算辩护人慵懒怠责,被告人也“求救无门”。新法已经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的问题,所以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合作,对于每位律师的会见次数进行追踪记录,对律师每次阅览的卷宗进行记录。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可以告知被告人及其亲属有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的权利,这是司法监督;仍然可以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在保障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将指定辩护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传播,让社会大众监督辩护的质量,让辩护人做到真正的权责一致。

(四) 建立起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的互信机制

通常对于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辩护的情况,公安机关会在3日之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检察院会先查明拒绝的缘由再要求其另行委托辩护人,若其不委托的,再通知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人,而在审判阶段,法官可以准许犯罪嫌疑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其余的和检察院流程差不多。然而,这都是外在控制,犯罪嫌疑人因为不信任才拒绝指定辩护,我们可以要求担任未成年人辩护人的执业年限必须在三年以上且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另外,三大机关可以给未成年犯讲述指定辩护成功的案例,播放辩护录像,让其在心底对辩护权重视从而愿意与辩护人合作,减少在法庭上“翻供”的情况。

注释:

《2015年上海市法律援助工作数据分析报告》作者:市局法律援助工作处 2016年2月2日发布。

参考文獻:

[1]王海,杨琳.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天中学刊.2015(2).

[2]牛步云,陈耀武.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程序的规范.中国检察官.2013(22).

[3]路琦,董泽史,姚东,胡发清.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上).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3).

[4]高兴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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