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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特点及预防措施研究

网络诈骗犯罪特点及预防措施研究

摘 要 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高发,据公安部的统计,2011年至2014年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量年增长量在70%以上,仅2014年一年就有40余万件。2016年3月4日,最高院更是发布的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本文对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的多方面进行比较分析,证明将网络诈骗犯罪视为诈骗犯罪的变异是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并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和趋势,提出了预防建议。

关键词 网络诈骗犯罪 特点 预防措施

作者简介:房启蒙,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73-02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传统观点

网络犯罪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曾经,学术界就网络犯罪是新型的犯罪,还是传统犯罪的变异展开过激烈的讨论。一方认为,网络犯罪是新型的犯罪,应为其规定新的犯罪。另一方则认为网络犯罪只是传统犯罪的变异,运用已有的法律即可,比如利用网络盗窃别人信用卡中的钱,直接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即可;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务,直接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等等。目前,我國并未对网络犯罪制定专门的罪名,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也证明国家认为网络犯罪只是传统犯罪的变异。因此,网络诈骗罪被认为是传统诈骗罪的变异。

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时相对的。网络犯罪亦在每时每刻发生着变化,我国很多学者对网络犯罪的变化高度关注,比如:于志刚教授就将网络犯罪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计算机犯罪,第二阶段为网络工具化,第三阶段为网络是犯罪的空间。目前,通过最高院公布的案例就可以看出网络犯罪正在明显的区别于传统的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有着较显著的差异,再将网络诈骗犯罪视为诈骗犯罪的变异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亦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二、网络诈骗犯罪特点分析

网络诈骗犯罪新特点是区别于传统诈骗犯罪而言的。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据有统一性,实质都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让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但,网络诈骗犯罪发生的新的客观方面与传统诈骗犯罪有很大的差异。

(一)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广泛性

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人利用网络可以轻易的实现跨区域的诈骗行为。在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在老挝万象对全国各省不特定的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人利用网络轻易的实现跨地域的诈骗。而传统的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需要流窜作案才能实现跨地域作案。

(二)犯罪行为发生的隐蔽性较强

一般情况下,传统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在上当受骗后,其经过思考或家人、朋友的提醒能很快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发生。然而,网络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很难很快的醒悟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即使受害人意识到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只有被篡改的电话号码或者网上聊天记录,其很难知道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谁。另外,网络诈骗犯罪在某一地方往往只有极个别的人遭受到行为人的侵害,而且涉案数额一般不大,较难引起人们的重视。因此,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天然的反侦察性。

(三)受害人范围的广泛性

相较于传统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面对面的实施诈骗行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共处一地。网络诈骗犯罪的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往往只是通过话语和文字等思想的交流,受害人往往可能遍布全国。并且,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对前一个被害人实施诈骗后就能立刻对另一被害人实施诈骗,随着时间的延长网络诈骗犯罪的受害人会越来越多。因此,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不仅分布的地域广而且数量多。

(四)受害人维权成本高昂

传统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与被害人有直接接触,如果发现被骗被害人往往可以向警方直接描述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然而,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一般很难接触犯罪嫌疑人,为警方提供的帮助就不多。另外,网络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往往分布广泛,受害人一起维权的时间成本和金成本太高。犯罪行为的加害人一般在外地或国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仅仅依靠现有的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途径很难维护自身权益。

(五)危害结果的严重性

网络诈骗犯罪因为其天然的隐蔽性,犯罪行为的往往发生多次以后才能被侦破,这时被害人往往遍布多地,涉案总金额亦令人目瞪口呆,案件造成社会强烈反响,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结果相较于传统的诈骗罪严重。比如:2016年1月9日,公安部破获的我国目前最大跨国网络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有470名,涉及全国大部分省市,受害人逾千名,涉案金额达2亿余元。2011年3月10日,我国联合柬埔寨、印尼等国联合破获的3·10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598名(其中大陆居民186名、台湾居民410名、柬埔寨居民1名、越南居民1名),涉及重庆、陕西、湖南、福建等地。

(六)侦察网络诈骗犯罪的技术性

在传统的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往往与犯罪嫌疑人有直接的接触,甚至犯罪嫌疑人就是被害人的熟人或亲戚。侦查机关侦察案件往往根据被害人提供的体貌特征寻找犯罪嫌疑人。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能提供的犯罪信息较少,只有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等。侦查人员往往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才能侦察到犯罪嫌疑人的线索。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的进一步普及,网络诈骗犯罪对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近几年,出现的便携式伪基站更使侦查网络诈骗犯罪的技术面临严峻的考验。

三、网络诈骗犯罪新趋势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产业化”

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分工日益明显,从犯罪集团内部的分工明确到几个犯罪集团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再到现在各个犯罪集团分工明确,有的犯罪集团制作犯罪工具,有的犯罪集团专门实施诈骗,有的犯罪集团专门提供银行提款业务等等,形成具有明显“产业化”趋势,比如,福建省厦门市上官永贵等人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诈骗案中,上官永贵、上官福水、上官生木取款等人专门从事帮助诈骗团伙取款业务,从中提成。

(二)跨国网络诈骗犯罪逐渐成为趋势

中国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司法权属于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为了逃避中国侦查机关的监督越来越多的網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将犯罪集团设在国外。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以逃避国内的监督;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很难直接抓捕犯罪嫌疑人,必须通过引渡条约或者其他国家的准许才行。而且,有些国家并未与中国建交,进一步增加了侦查机关破案的难度。比如,2016年1月,中国破获的中老边境网络诈骗案,涉案470余人,其犯罪集团总部在老挝的南塔省。

2013年,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中,犯罪集团所在地亦为老挝。

(三)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

近些年来,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手段一直不断多样化,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网络诈骗犯罪犯罪手段按其技术含量的高低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为打网络电话的方式进行行骗。此时,犯罪行为的技术含量并不高,即使其使用了串号软件,侦查人员亦能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人们称之为“诈骗电话”。第二阶段,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创建网络赌博网站、假的飞机票网站、假的股票市场网站等等,该阶段犯罪行为较难被侦查人员掌控。第三阶段,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手段发生了飞跃,其以专门的犯罪基站和软件相结合为标志。以往的网络诈骗犯罪很难逃脱国家的监督,犯罪嫌疑人往往只涉及软件方面的技术。该阶段的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完全脱离国家建立的网路系统,侦查机关目前无专门性的技术手段。而且,犯罪嫌疑人能够发送任意号码的信息,让受害人防不胜防。

四、 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网络诈骗犯罪设定新的罪名

根据以上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分析,其与传统诈骗犯罪在犯罪行为、危害结果、侦查手段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并且,网络诈骗犯罪如果仅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在一些案件中很难体现刑法的公正性。如:在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中,犯罪人从2014年7月起实施犯罪行为,仅得手两起,涉及金额49573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羊大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笔者认为,法院依法判决,但对于羊大记得犯罪行为来说偏轻,法律未能使犯罪人承担起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的惩罚。犯罪人的行为不仅仅只是诈骗两个受害人的钱财,侵犯了两个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该网站也是面对社会其他成员开放,其还侵犯了社会秩序。因此,为预防这类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形再度发生,将网络诈骗犯罪区别于诈骗罪独立设罪,具体规定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情节,理应成为必然。

(二)成立专门的网络犯罪侦察机构

网络诈骗犯罪手段花样百出,其他的网络犯罪亦是如此。随着网络犯罪手段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普通的办案人员对于网络犯罪越来越力不从心,培养专门侦察网络犯罪的人才势在必行。专门侦察网络犯罪的侦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技能,而且其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所以,设立专门的网络犯罪侦查机构更有利于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具有较强的震慑作用。

专门的网络犯罪侦查机构可以这样设置:在机构设置方面,在公安部门设立相应级别的网络侦察部门,侦查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全国性的网络犯罪侦察网,使其成为独立的侦察部门。在案件处理方面,接到报案后,涉及到网络犯罪的案件统一送到专门的网络犯罪侦察机构,侦查机构对全国的网络犯罪进行统一甄别,针对案件的特殊性和相似性进行集中打击,确定犯罪嫌疑人线索后,由当地的普通办案人员协助处理。设立专门的网络犯罪侦察机构既可以统筹全国的侦查资源,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立案和管辖冲突,又可以对刚刚发生的网络犯罪做出更有效的打击,避免类似网络诈骗犯罪大规模受害人受骗后才被发现的局面,能更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

(三)进一步鼓励网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人有权利,就应有义务。企业有企业的权利,其亦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网络企业理应对客户的隐私安全,财产安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近几年,奇虎360、百度、腾讯等企业为我国的网络安全出力不少。但,人们都知道企业只需承担与其相匹配的社会责任即可。依靠民营企业维护网络安全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去规范企业的行为,同时,亦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做出名誉奖励和财政支持。鼓励网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网络行业的良性发展,亦有利于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

(四)设立侦察犯罪设施研究机构

网络犯罪的手段的技术含量日益提高,专门针对网络犯罪的侦察设施往往不能有效探测到犯罪的发生。在中国遍地开花的伪基站更是将这种侦察设施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矛盾凸显。网络犯罪的犯罪工具与侦查机关的侦查工具的较量,其实质是背后科技人员的较量。如果,侦查机关的侦察工具老是被犯罪工具胁迫这换代更新的话,那么,网络犯罪将极难预防,法律权威和国家的公信力必将遭受严峻的考验。

设立侦查犯罪设施研究机构可以满足侦察设施及时更新换代的社会需求,尽量降低更新换代的成本。另一方面,随着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会接触到社会全面的知识,其他犯罪行为的科技含量也会越来越高,专门研究侦察犯罪的机构亦能为其他犯罪的预防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于志刚.网络犯罪之代际演变与刑事立法、理论之回应.青海社会科学.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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