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文库吧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文库吧 > 学术 > 时政综合 > 法制与社会

最低工资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建议

最低工资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建议

摘 要 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它对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求,维护劳动者的基本经济权益,稳定社会的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我国当前的最低工资制度在运行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如何完善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建议,以期能更好地实现其积极效果。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简介:赵晓鲁,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54-02

在我国加速转型发展的现阶段,社会贫富差距的问题日益严重,对此,国家提出将提高劳动者收入比重作为解决收入差距问题的重要手段。 最低工资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低的适当生活水平,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平等议价地位,从而解决贫困,防止严重的分配不公。而在最低工资制度的运行中,其通过对工资与就业的影响,还对产业结构的变迁产生了深远影响,由此衍生出了改变产业的低端锁定,推动产业向高端演化的副作用。 我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构建最低工资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最低工资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并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得以体现: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劳务派遣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并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最低工资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等内容;而《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的标准及其调整方式、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监察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但在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数十年来,其不足和缺陷也逐渐显露,笔者将对此作出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不足

最低工资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但由于其与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情况互相作用,在我国行政监管、司法体系尚不完善与生产要素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现状下,考虑到我国正处于经济下行,劳动力市场、企业效益状况、宏观经济及物价指标均呈现新状态的新常态,最低工资制度存在如下弊端。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决策模式不科学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法律制度不仅仅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还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牵涉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举行听证以了解社会各群体的不同意见,需要各方面的专家对其进行细致精准的评估以平衡利益分配,如此才能发挥杠杆的正面积极作用。而目前我国采用的最低工资制订模式实际上是以行政部門为主导,局限于行政部门间的交流与决策,既缺乏公众参与机制,对社会各群体的利益需求了解不足,也没有吸纳专家意见,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难免失之准确。例如,2007年以后,我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加幅度普遍落后于城市居民物价指数的上涨幅度,北京、上海、广东、重庆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低于其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性支出790元、726元、461元、434元。上述地区均为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生活成本相对高,相比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较低的地区,显然,在这些地区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的相对生活境况已经恶化。 由此可知,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决策模式加以改进是当务之急。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不稳定

由于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由各地省级政府自行制定,而各地对最低工资的理解不同,这就导致了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出现明显的差异。《最低工资规定》在第十二条中规定了三项最低工资标准应予以剔除的项目:(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第一、二项的规定较为具体,全国各地对其理解和执行基本上也不存在差异。但第三项的规定显然过于宽泛,缺乏统一标准,各省市对于“劳动者福利待遇”的理解不一,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亦大为不同。仅有北京、天津、河北等省市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视为“劳动者福利待遇”予以剔除。而对于一些其他的费用,例如伙食补贴、住房补贴、劳动保护费等与劳动者福利待遇相关的费用,各省市亦有不同规定。这种对法律具体实施时差异的存在,不仅导致在进行统计时,各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缺乏足够的可比性,也容易在最低工资标准上出现地区间的不公平现象。 因而,需要尽快制订全国统一的法律,将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予以明确。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区分过于单一

《最低工资规定》仅在横向上规定了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却没有考虑到在纵向上对同一行政区域的不同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区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经济发展。最低工资制度的主要目的固然是为了解决贫困,保障劳动者生活水平,但其对产业结构的影响不容忽视,而最低工资标准对不同产业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以1999年—2013年河南省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例:对于建筑业而言,最低工资每提高1%,就业量将增加约1.407%;对于制造业而言,最低工资每提高1%,就业量将增加0.3826%;而对于农业而言,最低工资每提高1%,就业量将下降0.38%。 显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若按照各行业统一最低工资标准,调高最低工资,对建筑业和制造业有促进作用,但对农业则产生了消极影响,反之则对农业有促进作用,对建筑业和制造业产生了消极影响。而在社会生活中,各行业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各行业产生的影响更加难以考量,若缺乏大量细致精密的计算,贸然地调整最低工资可能会对社会各行业的总体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从一方面看,不断上涨的物价使提高最低工资以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成为必须,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人口红利逐渐减少,人力成本不断上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势必增加中小企业的用工负担,甚至引发破产,减少就业岗位,最终又会降低社会就业率,这样的客观形势就要求立法者在确立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也要作出经济性的考量,提高立法技术,进行更为精细的立法。如果忽视最低工资标准对各行业的影响,统一提高,则难以平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与稳定社会就业率的关系,最终仍会损及劳动者的利益。

二、对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完善建议

通过对第一部分的阐释,综合考量我国的现实经济社会境况、当前法律规定,并结合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笔者对完善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最低工资的决策机制

考察国外的最低工资制订模式,主要有三种:立法主导模式,即由全国立法机关制订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如美国模式,其由国会通过制定了全国性的《公平最低工资法》;行政机关主导模式,即由政府部门参考相关意见后作出决定,该模式以法国为典例;委员会主导模式,即由专门的委员会享有最终决定权,如英国就成立了专门的咨询建议机构“低收入委员会”,其在最低工资标准上的权力大于政府。笔者较为倾向第三种模式:构建专门的委员会,成员由法律专家、政府官员、企业代表、劳动者代表等组成,由他们进行最低工资方案的论证并提出建议。当政府决定与委员会的建议存在较大分歧时,建议政府将方案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后决定,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分配权益。 因最低工资制度又与社会发展及公民生活息息相关,除了专家委员会外还应引入公众参与和听证,此种决策模式可以吸纳多方代表,汇集不同的声音,更有利于协调和维护多方利益,并提高决策效率。

(二)提高立法层次,完善最低工资的内涵

目前我国各省市对于最低工资的内涵界定不一,主要差异有: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括社保费用、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以上海和深圳为例:自2016年4月1日起,上海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增至2020元;而自2016年3月1日起,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增至2030元。看似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上海,但是两地对最低工资的定义不同:上海不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而深圳则包括了社会保险。事实上,上海的最低工资是高于深圳的。目前我国只有北京、上海等少数地区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纳入了最低工资标准。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对于同一法律概念,各地的理解和执行不一,这将损及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笔者认为,对于最低工資标准,应提高其立法层次,尽快通过全国性的《最低工资法》,将其内涵加以确定和统一,明确其标准和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最低工资标准不应仅包括劳动报酬,还应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虽然各地区之间存在客观的经济差异,但不能因此而使最低工资标准的定义在全国范围内不统一,更不能以本省的特殊情况为由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对此,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通过行政规章将全国性的法律细化,较为具体地规定最低工资中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占比区间,然后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区间内的比例,这既能满足各省市的具体需求,又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

(三)应提高立法技术,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多元化的区分

虽然最低工资的立法目的更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经济利益,维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但也必须考虑到其相应的社会及经济效应。如果不考虑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效应而只考虑劳动者的话,必然会忽视用人单位的利益,导致最低工资的快速提升,从而使得企业不堪重负,部分企业倒闭,影响经济发展,最终还是会影响劳动者的就业状况。

因而,笔者提议,我们要综合考量多方利益,考量最低工资制度相应的经济和社会效果。根据对最低工资标准对不同产业的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区分不同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必要性。这种区分并不会过多的增加立法成本,具体而言,在决策阶段,可以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每隔一段时间组织各行业协会进行调研,分析论证后找到较为适宜的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将结论送交专业的委员会进行决策;在立法阶段,应该区分不同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幅度,例如,对建筑业和制造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升幅度可以适当增加,而农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幅则应较缓,这样的法律上的技术性区分能够实现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促进经济发展,也能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标。

注释:

闰肃.经济增长、储蓄结构与收入分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问题研究.经济经纬.2011(1).14-19.

范玉波、刘小鸽.最低工资的经济结构效应——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检验.产业经济研究.2016(1).40-48.

谢勇、王丽艳.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展、构成和水平.开发研究.2015(6).144-148.

张梦婕,张金花.最低工资对河南省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影响的实证研究.价值工程.2015(35).47-48.

张玲君.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现代商贸工业.2015,9(下).93.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wk8.com.cn
本文地址:https://www.wk8.com.cn/xueshu/513852.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wk8.com.cn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