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其中增加了一个新的很有意思的条文,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虽是短短几句,内容不够完备,但学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和应用都提出了无限遐想,其中也不乏一些让人困惑的问题。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2015年的公布实施,解释中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用了单独一节进行了详细说明。解释的内容将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法国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衔接,也写出了区别,作为一项对第三人权益的特殊救济途径,是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保护措施漏洞的补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变得更具有操作性,使审判有法可依。本文对我国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着重通过对司法解释的解剖诠释来使人们能够了解具体操作方法、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其他制度的区分。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 原被告适格 审理程序 再审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作者简介:陈雪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20-02
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存在是非常有必要的。下面我们便来分析一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用判决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属于形成之诉。这种诉讼的内容主要是要求撤销他人之间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二)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撤销,而判决具有既判力和安定性的约束,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一样都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不能随便就提起,需要进行一定的审查。同时,相对于第三人可以事前参与诉讼进行权利保障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事后进行权利保障的。通常的救济程序都是在案件审理裁判生效之前的程序,而在案件审理裁判生效之后的救济程序是比较特殊和例外的,即就是事后程序。之所以设置这样一种对第三人的事后救济权利,是为了让第三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在第三人由于不是因为自身原因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其实体权利是否真的受到侵犯在所不问,其程序上便已经是受到侵犯,对于有可能对其实体权益进行侵犯的诉讼活动,第三人是享有参与的程序性权利的,所以在事后对第三人的参与权进行一个特殊的规定是符合法的精神的。
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
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他人的诉讼中可以使用自己独立的请求权,就可以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作为原告,原诉的原告和被告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但是其实第三人对他人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的情况下,即使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在他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也是可以另诉主张权利。之所以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撤销之诉,是帮助第三人增加了一条救济途径,直接推翻他人之间的裁判,避免裁判因效力扩张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更好的保障其实体性和程序性权益。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来说,需要根据不同的分类来分情况讨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为辅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两种类型,第一种第三人是指站在本诉当事人一方的,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主动参与诉讼的人。 而被告型第三人是一般是指由法院通知其参与诉讼并独立地面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因为只有被告型第三人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也就只有被告型第三人才可能受到错误判决的影响。因此,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只有被告型第三人能成为撤销之诉的原告。当判决已经生效,第三人就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
如果原诉讼中还有参加了的第三人的,要通过分析其在原诉中的地位来判断这个第三人是否也应当作为被告。具体分析,如果这个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诉讼关系到他的实体权益,他也提出了诉讼主张,在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该第三人应当作为被告,来共同解决有争议的实体权益问题。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是只有被告型第三人,涉及到具体权益,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将其作为被告。
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
对于裁定,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中,撤销客体不包括裁定。我国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中包含了裁定,又没有给出可撤销的裁定的范围,到底应该撤销哪些裁定是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首先,因为是撤销侵犯第三人实体权益的裁定,所以应当先看有哪些涉及到第三人民事实体权益的裁定,其中主要有: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关于行为保全的裁定以及关于先于执行的裁定。第二,虽然有了侵犯到第三人民事权益的裁定,但是也不一定需要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撤销。像前款所说的这些裁定,如果有错误,是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撤销的,不必通过撤销之诉。所以综上所述,没有什么裁定是需要通过撤销之诉进行撤销的,虽然将裁定纳入可撤销客体的实用性不强,但在将来的发展中若出现解决实体问题的裁定,还是有可能成为撤销之诉的客体的。
对于撤销之诉的客体中,有些案件由于比較特殊,并不适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例如在证明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判决生效后,由于事实发生的不确定性,会出现很多新的事实发生,从而形成了新的身份关系,这样的案件是不可能推倒重来的。
四、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及裁判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期限和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其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和受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应当是形式上的审查,不需要像再审一样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但是这个形式审查又较普通案件的形式审查更加严格一些,因为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所以解释中规定了30日的立案审查期限。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进行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和裁判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不能采用独任制,也不能不开庭,直接进行书面审理。其次,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原诉中错误的裁判,也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这样设置的原因是避免只撤销原诉裁判,对于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还需要另行起诉,增加了其诉累,增加诉讼成本,对第三人显然很不公平。这里要注意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范围应当仅限于第三人请求撤销的部分,而不能因为自己发现错误而主动依职权进行撤销。应当严格按照处分原则,只裁判第三人的请求部分,不能自行裁判。
五、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撤销之诉和再审之间只能择一选择,选择其一之后便不能变更。同时提起撤销之诉和再审的,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这样做的原因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为了其自己的权益提起的撤销或者确权之诉,可能只能解决其一个人的问题,但是再审却是将所有人的问题进行重审,是解决所有人的问题,所以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是合理的。这里还有一个例外就是,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法院又决定再审的,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原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的诉讼本就是侵犯到第三人权益的虚假诉讼,原当事人之间本就不存在被侵犯权益问题。所以先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后,第三人权益得到保障就足够了,就已经达到了诉讼的目的,不必再进行再审,再审中止,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后,争议就可以结束了。
六、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在最新的民事诉讼中是这样解释的:第一,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请求中止执行的话就与执行异议没有什么冲突;如果没有请求中止执行,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法院裁定中止的,也就中止执行了。法院若裁定驳回了其执行异议,第三人对这个裁定也不能申请再审。第二,在案外人既没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没有申请再审的情况下,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可以申请再审,但是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再审之诉,在法院审查再审之诉期间,第三人又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也不受理。通过对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问题的对比,也透漏着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之诉两个救济途径只能选择其一,不能被双重保护。这样就不至于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再审之诉产生冲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七、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中的主体显现出了多样化,越来越多的权利主体被牵涉进同一个民事纠纷,诉讼中不只需要保护诉讼当事人双方的权利,第三人的权益保障也成了不可忽视的内容。从2007年、2012年的修法中,在裁判效力对第三人的影响下,民事诉讼法开始体现出保护第三人权益的影子。但是条文内容简单,规则不完善,只有立法上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操作。
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解释中虽然进行了规定,但是操作起来是否合理还需要进一步实践。同时,第三人是否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滥用,也是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因为审查程序的简单、形式化,他人的滥诉将会是制约裁判安定性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还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例如通知制度、担保制度、救济制度、制裁制度等,配置完整后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独立的诉讼才具有其真正的程序和实体价值。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构建刚刚有了一定成果,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索,笔者也很期待这项研究的不断深入,不断优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会在司法实践中拥有自己的一片天地。
注释:
王锡三.民事诉讼法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 1996.
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杜万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解析.法律适用.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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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肖建华,杨兵.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改造.云南大学学报.2006(4).
[5]谭庆德,王美艳,谭新宇.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之不足及其完善——以民事判决的预决效力为视角.东方论坛.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