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全民守法,所守之法需为良法。立法是根、执法要严、司法求公。本文从依法治国与全民守法两个概念出发,分别阐述了各自的基本特征,并在两者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分析应如何培养公民守法和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 依法治国 全民守法 国家现代化
作者简介:王哲,辽宁省朝阳市市委党校,中级职称,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45-02
国家现代化,法治需要现代化。法治现代化,公民需要法治精神。如何培养公民尊重法律、信任法律、遵守法律的法治精神,首先立法要科学,执法要严格、司法要公正,三者缺一不可。只有这样,才能确立宪法与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法治才会成为全体公民的共同追求,进而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风尚,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进程才会进入快车道。
一、法治社会的基本认识
法治社会,通常是指宪法与法律在全社会获处普遍认可和遵从的一种社会状态。法治社会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全社会对法治普遍信仰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真诚拥护,宪法的权威出自人民内心的敬仰。同时提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就要信仰法律。
法国的思想家卢梭曾讲:“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更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人民的内心里”。所以一个社会如果大家都不相信法律,或大多数人都认为法律解决不了问题,那我们就不可能建设成为法治的社会,也不可能建设一个法治的国家。
所以,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法治意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只有树立法治的意识才能为科学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筑牢固的思想根基。
(二)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普遍遵从,社会依法规范运行
社会公民能不能够遵守法律,就是法治社会能不能够成立的关键。因此,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最核心的构成要素。全民守法就要求社会公民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或权利去行使,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责任,都必须在法律制度范围内确立关系、彼此制约、依法办事。因此我们说法治社会是规则社会、权力社会、秩序社会,创新社会,但所有这一切都离不开公民对对法律的认真遵循。
(三)权利救济及时充分,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在一个农业文明的时代,我们主要面临的是自然的风险,但是在工业文明时代,我们面临技术革命的风险,但是到了信息文明时代,我们发现不仅仅是技术和信息的风险,也有制度的风险。可能对于很多欠发达地区,这种风险还是一种生存的风险,但是对于一些大的城市,那么可能就是生活的风险,比如说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风险日益成长为非常大的风险。食品安全这样的领域,我们光要求政府不侵犯我们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希望政府提供基本的保障,所以我们的法治,将来的立法,执法,司法,将来都会大量的由于种防御型转向一种更加积极的,供给型的要求,所以现在行政审判中,刑事诉讼中,打官司打的最多的,不管是在复议阶段还是在诉讼阶段,行政不作为是大头,就是你没有积极地履责,那百姓的权利就不能及时获得救济,公平正义就不能有效实现。
二、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全民法治意识差
全社会树立了法治的意识,我们才能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才能形成人人守法,个个尊法,全民维护法律的一种社会基础。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不断地增强,但在当今社会,信钱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问题仍然存在,官本位、权力本位、人治思维仍然很有市场,所以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二)全民守法环节薄弱
尽管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核心环节,但无论是关键基础还是现实表现,全面守法现在都不尽理想,甚至可以说仍然处于最为薄弱的环节。守法习惯的养成并非一日之功,首先要有科学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三者缺一不可。其中,科学立法是前提,四中全会提出,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而衡量科学立法的标准是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之间是否平衡,也就是说立法实践环节如果只设定权力,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就会产生违法无成本、无代价问题,相反人们就会产生违法意想,进而以身试法。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那句彥语“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
(三) 权利意识强,责任意识弱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但是责任意识一直处于不太那么充分的状态。部分群众他可以积极地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恪守规则,但是自己则总是试图跳到规则之外。换句话说,我们可以对政府提出各式各样的要求,但是一旦提出对自己要求的时候,大家都没有能够把它真正的认识到位。与此同时,对政府的积极行政这样的要求也在日益增强,但是却并不愿意积极的配合服从政府的行政。所以,面对现状存在的问题、现状表现出来的薄弱之处,怎样找准核心,把它很好地推进下去,是一个大问题。
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1.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改革开放这些年,经济快速发展,权力寻租也日益扩大,百姓维权意识也与日俱增。在当今年社会存在较为严重的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我国是一个面子的社会,人情的社会,几千年的发展史。公民还没有树立良好的规则意识,诚信规范。党内也还不同程度的存着许多特权思想,还有法外的这样一种人上人的这种观念。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垂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以宪法为核心,把宪法法律纳入党委或党委中心组学習的内容,将它纳入党委各院校加强学习。四中全会的决定表明,从严治党,已经刻不容缓。
四中全会还专门强调,党员干部,是全民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所以你既然是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本身你的法治意识就要上去。就要把法治建设,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的内容纳入到政绩考核。
2.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我国社会诚信建设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约束个人一生行为的诚信信用体系。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各种违反诚信侵害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食品领域尤为严重。这些年我国也非常重视诚信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健全公民与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与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全民守法成为公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一是提升法规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开展《信用法》相关调研起草工作,加快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条例立法进程。推动出台政务诚信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等相关意见。
二是提升基础制度。全面实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快推进增量代码公开、存量代码转换和基础信息共享工作,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其他部门管理码的映射关系,推动落实重点领域实名制,在创新社会治理上有新作为。
三是提升信用应用。推进信用产品、信用服务应用。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拓展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的覆盖范围,推动行政许可、处罚信息及时公开和全流程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二)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1994年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维护特定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运行这些年,为贫困人口解决了许多困难,维护了人权。但由于我国虽然经济发展较快,贫困人口依然还有一定的数量,资金就成为最大的阻碍,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最为紧迫的难题依然是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与经费不足产生的供需矛盾问题。因此,法律援助经费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最为重要因素。
一是建立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机构的运转需要经费保证,面对贫困人口的援助需求,政府逐年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就发展情况看,还远远落后于法律援助需求的增长。目前我政府并未将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希望未来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在现有基础上加大财政经费投入,更要对贫穷、偏远落后地区加大倾斜力度。
二是拓宽筹集渠道,补充政府财政。(1)政府性基金。依国外一些国家的发展经验,建立法律援助基金。我国是否可以政府依法定向向某些单位征收法律援助基金。(2)福利彩票。发行福利彩票的专款,是否可以划拨一部份资金定向用于法律援助事业,虽然我国目前民政部门已经与司法部门联合作了许多工作,但拨款金额跟水上法律援助需求。(3)慈善性的社会资助。允许法律援助机构接受社会捐赠,划拔相应资金用于法律援助。
2.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律师和公证员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的力量,所以要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
一是提高律师、公证人员的专业水平。我国法治建设历史短,从业人员并非全部为法律专业人员,随着社会的发展越发需要高、精、尖的法律人才。提高从业门槛,严把入口关。
二是提升律师、公证人道德水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从业人员只注重利益获取,而忽视从业道德,以至于总有从业人员失德事件发生,所以必须要多方面提升从业道德。
(三)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了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另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是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的机制。一方面要维护群众的权益,另一方面我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1.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我国当前利益多元,矛盾重重,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利益表达和协商沟通机制。听证制度是我国公民利益表达的主要方式之一,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不透明、不合理、效率低的困境。
一是增加价格法规定以外的听证事项。根据价格法规定,除在确定或调整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三类必须进行听证外,还可以将听证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有形的商品、有偿服务的政府定价和政府的指导价上。
二是应当将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引入市民听证范围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每年都有一批重大市政项目建设上马,这些项目的资金来源,都来自于纳税人上缴的税收,而且这些项目对每个市民都息息相关。所以让老百姓参与进来,真正体现我们人民主体地位。
三是应该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列入听证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有效的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的机会。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公平执法。 同时,提高执法机关的民主意识,依程序执法的水平。
2.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促裁公信:仲裁因为具备自主性、效率性、意思自治和及时性等这样一些便民的特点。已经成为各国国内普遍采用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式。仲裁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影响仲裁公正性的问题,仲裁前置程序不科学,个别仲裁人员徇私情、徇私利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贿赂,违反公正的职责,对纠纷做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仲裁。
一是不断改进完善办案机制,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不断增强诚信理念,不违背当事人的信任,不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注重社会效应,快审案、快结案,因为,案件效率和质量是仲裁的生命线。
二是严格选拔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选人、用人,确保仲裁工作人员有责任、有担当。
三是加强办案过程监督。加强对个案情况全程掌控,全程监督,严防仲裁不当,侵害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