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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犯罪侦查成本控制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经济犯罪侦查成本控制的问题与对策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市场经济活动日趋复杂,使经济犯罪的蔓延产生了更多的空间,各种经济犯罪大量涌现。经济犯罪侦查是公安机关针对经济犯罪主体和客体所采取的专门措施,而在侦查过程中,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侦查资源,但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必须要求侦查部门对侦查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就是对侦查成本的控制。本文研究的正是经济犯罪侦查成本控制问题与决策,通过分析成本控制的基础理论以及当前经济犯罪侦查成本控制问题,并提出政策性的决策和建议,希望能综合应用于经济犯罪侦查的成本控制中,使侦查成本的投入更加合理,同时还能提高侦查效率,使侦查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 经济犯罪 侦查 成本控制

作者简介:侯懿泰,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09-03

一、 成本控制的概念及在犯罪侦查中的作用

(一)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是管理学中的重要组成内容,它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根据预期建立的成本管理目标,由管理人员在生产前或生产过程中,根据自己的职权,对会影响到成本变化的因素所采取预防和调节措施,以此来实现生产成本在预期之内的管理行为。

按照成本构成性质,可将其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归因于生产某一活动产生的有关成本,间接成本不直接归属于特定领域,往往是在执行生产时发生的,包括管理成本、保险费、利息等。

(二)经济犯罪侦查中的成本控制

根据管理学中的成本控制概念,可将经济犯罪侦查中的成本控制解释为经侦部门在经济犯罪侦控过程中,对会影响到侦查成本变化的因素采取预防和调节措施,以此来实现预期确立的侦查成本目标。

经济犯罪侦查成本也可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侦查主体为侦破经济犯罪案件的实际的、可见的支出费用,主要分为人力成本、物力成本和财力成本。人力成本是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的薪金、奖金,物力成本是侦查案件所消耗的警力装备、办公用品,也包括前期购买的办公场地、通讯设备等,财力成本为举报人员的奖金、差旅费等。

间接成本也产生在侦查主体的办案过程当中,表现形式为不能将其直接归入到某一具体的成本支出当中。经济犯罪侦查中,间接成本可分为机会成本、法律成本和风险成本。机会成本指的是侦查主体在侦查某一案件的同时舍弃了侦查另一个案件的机会,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法律成本是在侦查前就已经存在的,侦查主体在进行侦查时,需要在规定的法律条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侦查权力,而法律成本就是在制定、废止、修改、补充这些法律条例时所需要消耗的成本。风险成本是侦查主体在侦查案件时出现误侦的情形,这就会导致侦查时间的延误和资源的损耗,同时增加犯罪主体逃跑的风险;风险成本还体现在侦查方式或者侦查结果不被社会群众认可,现如今媒体传播讯息迅速,误传也时有发生,这就会导致社会群众对侦查主体产生负面效应。

(三)成本控制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作用

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在完善的过程中,经济犯罪也随着社会发展而愈发突出,打击经济类犯罪刻不容缓,这对于经侦部门的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使得经侦部门必须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现实环境中,侦查成本投入越大,产出的效益并非越大,甚至可能相反;侦查成本投入过小,侦查目标同样不能完成。因此,经侦部门要对侦查成本进行合理的控制,尽量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的侦查效益。将成本控制运用到侦查领域,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1.有利于推动法制建设:侦查成本与侦查收益是相对应的,有投入才会有产出。特别是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公共资源变得愈发紧缺,而侦查资源的缺乏因此更加受到制约。通过对侦查成本进行控制,可以使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体系能够更加良好地相互协调发展,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合理有序开展,另一方面,侦查学和财务管理学相结合,还可以推动立法的发展。

2.有利于提升公安部门的执法质量:公正和效率、自由和安全是社会公众对执法部门的一致要求,在犯罪侦查方面,社会大众期望公安机关能够及时、迅速破案,在公平和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公平正义的维护,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合法利益。而公平和效率这一原则就意味着要求公安部门在打击犯罪过程中能够节约成本,同之前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不考虑侦查成本的耗费问题相对比,实现了公安部门执法公正,高效低耗的目标,这无疑提高了公安执法部门的社会公信力,同时提高了公安部门的执法质量。

3.有利于公安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成为我国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对于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也是如此,应该充分认识到加快建设节约型的政府部门、节约型的现代公安的重要性,这对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都有积极的意义。通过对经济犯罪侦查成本控制,节约不必要的消耗,节约财政支出,树立一个廉洁、务实的社会模范形象,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从而实现公安部门的可持续发展。

二、影响经济犯罪侦查中成本控制的具体问题

(一)侦查主体成本控制意识薄弱

在经侦部门实施侦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关心的只是自己职责范围的内容,忽视了成本控制的重要性,成本控制意识比较薄弱。比如相关领导往往注重的是办案的质量,案件移交检察院的时间以及办案经费到位问题;侦查人员在出差时,则会认为自己的任务仅仅是获得案件的相关线索,很少会考虑到饮食住宿的费用问题;技术人员则认为自己的责任是保证案件在技术方面的问题得以解决,在设备采购时便欠缺办案经费的考虑,推脱成本投入是财务部门的职责。在侦办案件时,侦查部门分工明确,而且每个人都能够各司其职,而个人成本控制的意识的缺乏,各种要素的综合下,往往会导致办案成本较大。

(二)侦查成本要素的投入比例不合理

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主要是通过案发后对案件进行侦查,对于案发前的控制是容易被疏忽的环节。笔者认为,经济犯罪的事前控制即侦查部门控制预谋的犯罪比事后侦查更重要,我们不能仅仅通过严厉的打击来消灭犯罪。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以事前控制来使犯罪数量维持在一个较低的限度是解决犯罪问题的可行方案。

而在实践当中,事前控制与事后侦查的成本投入是不平衡的,事前控制的成本投入远远低于侦查成本投入,这会使整个公安侦查工作变得极为被动,后期耗费的成本也逐渐增大。尤其是像经济犯罪中犯罪主体吸金手法多样,转移资金快,侦查部门追补这些案件难度更加大。

(三)传统侦查体制

现如今,我国公安部门一直采取的是“以块为主”的传统侦查体制,各个地方的侦查主体仅仅管控本地的案件。这种侦查体制能较好地侦查和控制本地区的案件,但是对于那些跨区域的案件,侦查部门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侦查成本。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运行,利益呈现多元化,尤其是网络的作用下,使得经济活动在全国乃至全球的扩展性越来越大,经济犯罪因此也越来越呈现出跨区域性的特点。侦查部门往往需要多次赴外地进行调查取证,使得差旅费、人工费等取证成本居高不下。另外,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地区的部门领导只注重眼前利益,纵容当地企业“经济毒瘤”的肆意生长,在侦查部门介入调查时还进行严重的干扰,使得侦查成本再一次提升。

(四)侦查主体整体素质不高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成立时间只有短短二十余年,从各方面考虑,经济犯罪侦查主体整体的素质不高,主要是由两个方面造成的:

第一,文化层次差异大。经济犯罪是高智商犯罪,涉及金融、会计、财政等诸多领域,大多数犯罪主体也是受过高等教育和专业化培训,在自己擅长的经济领域进行犯罪。当与这些犯罪主体打交道时,经济犯罪侦查人员由于文化知识的差异性便会难于应对。

第二,专业化程度不高。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成立时间不长,在组建之初,成员是由其他部门抽调而来的,如刑侦部门、治安部门等。他们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也没有办理过相应的经济犯罪案件,因此对经济犯罪的性质、理论等不熟悉、不适应。

(五) 网络和科技建设存在滞后性

近几年,我国在网络建设和科技建设上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的网络科技建设和日益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相比较而言,还存在许多的不足。

对于网络建设而言,我国起步较晚,将犯罪信息纳入网络系统中,一方面是为了记录案件信息,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这些记录的数据对侦办经济犯罪案件提供帮助。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犯罪信息网络,但存在数据库建设滞后、数据不能共享、数据无用的问题,与银行、金融、电商等领域的数据库建设相比还存在着较大距离。对于科技建设而言,我国已经有了许多运用于侦查的新技术,新科技,如电讯查询技术、测谎技术等,但是只是运用在部分地区,使得其他地区的侦查部门依然要消耗较高的人力、物力、财力。

三、加强经济犯罪侦查中成本控制的相应对策

(一)建立全过程成本控制机制

经济犯罪侦查,是一个具有系统的行为,需要多个方面进行综合管控,并且要求每一个侦查人员都要有控制成本的意识和责任。主要包括立案审查阶段的成本控制、侦查取证阶段的成本控制、破案与侦查终结阶段的成本控制等三方面内容。

1.立案审查阶段的成本控制:在经侦部门立案之后,要对该案件进行成本预测。根据对该案件的初步审查,判断其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组建与之相适应的侦查队伍,同时以案件初审文件为依据确定侦查该案件的成本目标,并下达给侦查队伍。

2.侦查取证阶段的成本控制:侦查取证包括案情进一步分析、制定侦查计划、开展侦查和对嫌疑对象的侦查等四方面内容。根据对案情的进一步分析,对侦查方法、侦查形式、排查顺序,跨地区交通工具和饮食住宿的选择等进行认真的研究,制定出科学的、高效的、经济合理的侦查计划。

在开展侦查发现嫌疑线索和对重点嫌疑对象的侦查阶段,相关侦查人员要根据事先的成本目标制定更加具体和明细的成本计划,并按照侦查队伍、侦查人员个人的分工进行分解,作为侦查队伍、侦查人员个人的责任成本落实下去。经侦部门内勤人员要做好侦查每一个阶段费用开支的登记,并和预算进行核对,对于超出部分要给予说明,为今后的成本控制和绩效考评提供依据。相关人员还要定期检查侦查队伍和侦查人员的成本控制情况,检查成本控制责、权、利的落实情况,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开支要及时进行纠正措施,其具体流程和关系如图1。

3.破案与侦查终结阶段的成本控制:在破案与侦查终结阶段,需要注意的是该阶段内查缉犯罪嫌疑人和补充收集证据时的成本控制。在向检察院移交该案件的同时,要及时做好侦查费用的结算工作,和预期的成本目标进行核对,计算成本的实际差异,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为今后相似案件的成本控制打下基础。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公安部门很少会对办案成本进行绩效考评,而笔者认为在对一个案件侦查结束之后,将成本控制的绩效考评纳入到侦查办案中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不仅有利于降低办案成本,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使侦查人员养成成本控制的意识。

(二)转变侦查模式

完善侦查体制是降低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收益的有效途径,而“以块为主”的侦查体制因其局限性使得侦查成本居高不下。在现行侦查体制下,可以将“以块为主”改为“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模式,即上级侦查部门对下级侦查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使侦查机关内部统一起来,打破地方“画地为牢”的局面,冲击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

当侦查主体所在单位的领导与上级侦查部门的领导意见不一致时,发生的摩擦也会增加侦查的成本,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模式是由上级侦查部门进行统一指挥,有效地解决摩擦问题。另外,由于是上级部门统一指挥,通过精简机构,提高侦查效率,使得侦控行动变得更加灵活,并且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三)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完善的协作机制保障了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降低了侦查工作中不必要耗费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所以加强对侦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也就必然要求缩短各部门间联系环节的距离,节省不必要的开销。全国各省、各市应该展开深度合作,保证对追缴赃款的分享要有明确规定,同时在合作中无论级别大小也要做到互相尊重、爱岗敬业。特别是对于跨区域犯罪的侦查,办案方要主动与当地警方合作,通过省一级的公安厅进行统一的协调,成立特别专案组参与联合办案。这种复杂集中的执法体制适合于跨区域、大数额的经济犯罪侦查,而完善的工作协调机制是方针、也是工作指南,能为多部门共同办案提供依据。

在现行的经济侦查工作中,各部门之间还要加强联系,如财政部税务部门与公安局、法院等部门相联系,形成相互沟通的网络,通过加强各部门的联络和相互协调,实现日常信息交流以及信息的共享,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各部门之间的障碍,节约侦查成本。

(四)加强经济犯罪侦查成本控制

1.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吸纳专业人才:经济犯罪侦查主体对专业化水平、各项综合素质的要求较高。而现状是侦查人员的综合水平有限,造成了侦查工作中,对人力、物力、财力的重复投入,直接成本的增加也刺激了间接成本的增加,因此影响了侦查工作的效率,甚至会出现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的现象。所以需要加强对犯罪侦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巩固专业技术知识,配备专业的设备,掌握专业的案件侦查技巧。严格的经济犯罪侦查人员的准入机制也是必须的,通过对“学历、能力、知识”的综合考量来提高准入门槛,挑选出专业技术过硬、侦查能力强的人才。对于专业人才的吸纳应该不拘一格,适当吸纳从事金融、计算机、贸易、保险等行业的专业人才,丰富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专业化程度,各专业的综合形成合力,有效提高办案效率。

2.大力实施科技强侦战略:以大力实施科技强侦战略来提高我国的侦查能力,利用现代科技的进步来推动侦查能力的向前发展。而实施科技强侦战略正受到世界范围内各国的关注,如今科技的进步不仅改变了每个人、每个企业和每个机构的科技进步,也扩展到了整个刑事司法界,特别是新技术的应用执法机构的“预防犯罪、拘捕罪犯、管理罪犯人口和保护公众”中来,新技术的应用范围和应用手段也在不断推广,提高办案效率是最主要的目标,其间接贡献在于节约了侦查成本,把现代化的科技转化成为“科技是第一破案力”,通过加大科技投入,特别是针对新型犯罪的特点、作案方式,不断研究对付新型犯罪的方法,更新侦查手段,遏制发案率的同时,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

3.加大犯罪前管控的的成本投入:经济犯罪的最终目的是控制经济发展事态的进一步扩张,从源头上遏制犯罪案件的发生,这就需要加大对经济犯罪案件的防范工作。这在以往都是容易被忽略的环节,通过加大犯罪前管控的的成本投入,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同时也加大了犯罪主体的犯罪实施难度,能够直接带来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得益的是每一个社会公民,要让公众对国家执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产生信任和真切的情感,才是加强侦查工作成本控制最为核心的目标。而加大犯罪前管控的的成本投入可以这样考虑:在案发前投入更多的控制、防范成本去争取更高的预防率比在案发后投入更多的侦破成本更为有效。毕竟侦查资源是稀缺资源,需要在评估现有的资源上,实现对侦查资源进行配置的优化,进一步降低经济犯罪侦查成本,获取经济犯罪侦查效益,保持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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