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人肉搜索”已成为中国网民借助互联网集体力量解决生活、学习、工作问题的重要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检索模式,“人肉搜索”在提供公共资讯、进行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网络技术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人肉搜索”所引发的言论自由权的边界、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等问题,同样发人深省。对此,一方面应加强网络立法,从法律的层面为网络行为厘定边界;另一方面也应积极倡导行业自律,通过自身的行为准则促进网络行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人肉搜索 言论自由 隐私权保护 制度限制
作者简介:周欣怡,江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71-03
人肉搜索已成为中国特有的网络现象。从微软陈自瑶事件,到“踩猫女事件”,留美女生支持藏独事件,再到2014年的上海地铁色狼事件,以及2015年成都被打女司机卢某的个人信息被网友公开等,人肉搜索在中国社会各方面展现出巨大威力。而2008年,“王菲姜岩案”使人肉搜索标志性地成为一个法律事件,而成都被打女司机个人信息被公开所反映的“被侵权者反道歉现象”更引发社会大众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进行深入思考。
人肉搜索,是一种搜索信息方式。它通过由信息“征集者”提出问题,信息“应征者”回答问题的信息搜索与提供模式实现了人们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将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转变为人人互动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是通过集中网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资源的一种方式。在技术架构意义上,人肉搜索是网民主动开启,相互协作的一种联合信息搜集、信息数据化和信息公开化的过程。
中国的人肉搜索大致分为两类:一涉官员和公众人物,2009年发生的南京“九五至尊案”是此类的代表,于2013年相继发生的“表哥案”、“房姐案”,近期网上热炒的“蓝翔校长门”均是人肉搜索引发与推动的。二涉社会道德问题,此类一般是网民对侵犯其道德情感的人及其行为进行搜索并谴责的行为。第二种类型下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以“虐猫事件”为代表的对挑战社会一般道德观念(平等、慈爱、善良、非歧视性等)之特定人群为对象的搜索;二是对涉及性道德和婚姻道德问题的搜索,此类搜索多涉及婚外情等涉及婚姻家庭安全和价值的事件,以“王菲姜岩案”最为典型。
对此,笔者将从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消极作用以及规制方式入手,来探究这一中国特有网络现象存在的意义以及构建模式,以期能够良性、持久地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一、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人肉搜索作为各大网站全力发展的技术,当被用于公共事务而非私人隐私之时,便显现出其“天使”的一面。提供网络资讯、进行舆论监督、发展网络技术,“人肉搜索”发挥着其积极作用,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其发挥的主要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提供公共资讯
在传统媒体时代,我们主要依靠新闻(由报纸、电视节目、广播等传统媒介提供)来获取各种信息,并从中拣选自己所需内容,接受信息具有被动性。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网络打破了信息垄断、舆论垄断、相当程度的言论自由可以实现。每个网络用户均平等的享有进入网络的权力,并且可以通过贴吧、微博、微信等自主接受或者发布消息,甚至可以和世界各地的网络用户进行及时互动。在这个自由开放,没有疆界的空间里,信息传播范围越来越广,速度越来越快,渠道越来越多,为网民自由发言提供了方便,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也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公共资讯。
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的消息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人们通过网络,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为灾区贡献自己的力量。在所有的网上行动中,最悲情的莫过于网上寻亲,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联系到自己亲人的消息,得知其动态。在2015年发生的“天津港”爆炸事件中,受灾群众安置点内张贴寻人启事寻亲以及失联消防员家属寻亲也得到了广大网友的支持。
(二) 进行舆论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舆论监督的实质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和公民对国家机关实行舆论监督权的表现,有益于促进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力的实现。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进行的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影响范围广、反映快、震动大的优点,并通过无形的力量引领舆论导向,将公众评价和褒贬公之于社会,形成压力,进而规范和约束公权力运行。
相比传统媒介,网络舆论监督更具广泛的代表性,并且,人们的意愿和看法能够表达地更加直接、充分等优越性。从2008年开始,我国掀起了网络反腐之风。广大网民通过发动“人肉搜索”,利用人际网络的力量,发现、锁定目标,摒弃旁观者的角色,积极参与到网络监督、反腐之中来。2013年,雷政富因不雅视频曝光而被撤职以及由此所揭露的重庆官场“陪睡”潜规则。通过人肉搜索,中国现代政治生态种种之怪状,在网络上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人肉搜索”的所体现的舆论监督的威力,正在得到空前喷发。
(三) 促进技术发展
根据《2014年中国网民搜索行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50749万人,网民使用率为80.3%;手机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40583万人,手机网民使用率达到77.0%。面对搜索引擎这一巨大消费市场,搜索引擎巨头们纷纷加大研发力度,使搜索引擎更加符合用户需求。不仅致力于PC端口建设,更关注智能机搜索市场的研发与投入。
以搜索引擎巨头百度为例,百度娱乐平台被看做是百度技术整合“人肉搜索”的一个新尝试。全部新闻都是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形成的新闻聚合,每条新闻都指向机器对应生成的新闻专题。无不给“人肉搜索”提供便捷,减免了筛选庞杂资讯之苦。近些年,随着智能手机的迅速发展和普及,手机在线搜索凭借其方便携带等特点越来越成为人们进行网络信息搜索的首选。为适应时代发展潮流,百度不仅提供来自计算机用户的搜索服务,还致力于研发WAP与PDA搜索服务,使身边没有PC机的用户可以通过手机或者掌上电脑等无线平台进行资讯搜索。不仅百度,360搜索,Google等均推出相应搜索服务。可见,包含人肉搜索用户在内的广大搜索用户的多样性需求,促进了专门搜索引擎的发展。
综上可以得出,“人肉搜索”通过网络平台,集合大众网民力量,集结各层次网民才智以及其所掌握的信息,对消息进行传播,对行为进行评议,积极行使其言论自由与信息自由的权力,提供丰富公众资讯。与此同时,“人肉搜索”通过曝光、舆论压力等方式,便捷民众积极行使舆论监督权,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净化政治生态中发挥重要最用。而“人肉搜索”网民多样化的搜索需求,客观上促进了网络搜索技术的发展。人肉搜索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二、人肉搜索的消极影响
毫无疑问,在“人肉搜索”过程中,适度的信息公开与舆论批评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正义的维护。然而由于“人肉搜索引擎”聚集了层次参差不齐的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之人,加之其积极参与者又多为青少年人群,性格尚未健全,阅历尚浅,自我控制力较弱,也易偏激行事,所以伴随其而来的弊端也十分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侵犯个人隐私权
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参与人员需要对大量的搜索信息进行筛选和提纯,以此来找到较为确切的资料。这一过程,即是对他人隐私的窥探、挖掘和分析。同时,受“窥伺”心理及从众心理影响,人们往往在这一过程中为了满足了自己的私欲、好奇心,会过度挖掘、曝光他人的私人信息。在中国,人们对他人隐私的保护意识淡薄,或者说很多个人信息根本不被当做“隐私”看待,由此形成了他人对他人情况倍感兴趣的习惯。而此习惯在网络状态上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发挥。人肉搜索或侵犯当事人各种人格权,如隐私权、姓名权等,有时还会牵连其家人、朋友和单位,因信息被公开而带来的不良影响甚至会伴随其一生,而后者往往更为人忽视。在2015年“成都女司机别车事件”发生后,在网民的集体围观和道德评判下,随着女司机的身份证、车辆、家庭等大量隐私信息被网友公开,其家庭成员(父、母)的正常生活遭受影响,精神压力更是不可名状。
与此同时,人们的“从众心理”,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隐私权受侵犯的程度。个体具有跟从群体的倾向,即当个体发现自己群体意见不一致时,往往会被迫采取和群体一致的行为。同时,某些人在不了解事件的情况下,会根据周围人群的观点和行为来判断事件的正确与否,甚至可能会在完全不了解事件的情况下,盲目参与到搜索之中,大显身手。尤其是当人们认为自己掌握了道德主流,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更容易借题发挥,以此发泄以舒缓现实中的重压。
(二)误导社会舆论
网络的匿名性导致匿名群体的产生,而在一个匿名群体中极易形成情绪感染而非理性的传播。中国的“人肉搜索”被时代杂志称为“网络杀手”。无论是“铜须门”女主角被“江湖追杀”之后,还是著名男影星文章出轨之后,多次“被离婚”致使其自身及家人生活秩序被扰乱。以及2015年乌鲁木齐市一王姓男子因保护孩子打狗的图片被网络曝光后,网民一边倒地对王某“口诛笔伐”。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王某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2000多条骚扰短信、3000多个骚扰电话。人肉搜索因为网民非理性、网络责任感淡化、碎片化信息传播等因素作用下显现出误导社会舆论,引发公众审判等巨大杀伤力,造成被搜索人物质和精神上极大伤害——失业、遭受歧视等。而这些网民自认为的“正当惩罚”实则早已超出合理界限。
在“人肉搜索”所关注的婚姻道德事件中,以“王菲姜岩案”为典型,诚然“出轨”行为伤害公众道德情感的,但是该行为并不违法。舆论批判该违背道德情感的“出轨”行为本没有错,但因人肉往往是消极的、负面的信息,真实程度尚待商榷,故会一定程度上误导民众,也往往易使适度批判会演变成“江湖追杀令”。“群起而攻之”的网络讨伐,是一种无形的暴力,不仅使被搜索之人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更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
三、人肉搜索的规制
诚然人肉搜索一定的消极影响,尤其是人肉搜索被不当使用的时候,其危害更甚。然而,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也是无法否定的。利弊相较,本文认为,应当在肯定人肉搜索的前提下,对其加以恰当的规制,以使其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的功能。具体而言:
(一)对待人肉搜索的应然态度
人肉搜索在提供公共资讯,促进舆论监督以及促进技术发展三个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我们应肯定其存在与发展。但人肉搜素所引发的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以及误导社会舆论等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所以,为人肉搜索设定法律红线,进行法律规制,倡导行业自律亟待落实。
(二)人肉搜索的完善
其一,加强立法规制。综观我国现行立法,涉及“人肉搜索”中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较少,且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显然不利于在信息化背景下对公民隐私权全面、充分的保护。所以我们需要将“人肉搜索”纳入法律规制之中。
1.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实现对其专门保护。建立一部完整的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确定个人数据收集、使用的法律依据及合法途径,明确对使用个人资料数据的权利及限制,使个人数据置于法律保护之下。
2.制定关于“人肉搜索”的专门规定,明确“人肉搜索”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归责制度。分别具体界定发帖人、跟帖人以及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明确其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于此同时,立法也要明确网络服务商的监管义务、侵权取证协助调查义务、消除侵权后果义务,以维护受害人权益,促进其隐私的保护。
其二,引导行业自律。互联网因其范围广大,空间虚拟等因素,现有法律无法全方位对其进行规制,在此情况下,行业自律成为削减其杀伤力的有效措施。
1.建议性行业指引。由从事网络业务相关行业的领袖企业发起,发布网上行业指南或隐私权保护准则,制定隐私权保护标准,倡导联盟企业尊崇,号召网络从业者们制定具体的内部隐私权保护办法。
2、技术保护模式。研发有关隐私权保护软件,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与自身有关的什么样的信息可以被搜集,什么信息不能被搜集。由消费者自主选择隐私权保护软件,对自己隐私负责。
概言之,“人肉搜索”作为当代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是一把双刃剑,有其优越性也存在不足。当它被用于公共事务而非窥探个人隐私之时,其体现出搜集信息高效、全面、便捷的优越性。但是,理性有限,“人肉搜索”造成的误伤以及公众审判、舆论暴力等弊端也显露无疑。“人肉搜索”需在法律规制之下以及行业自律之中进一步发展完善。期望我国早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发挥正面作用的“人肉搜索”引擎机制。
参考文献:
[1]刘晗.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中国网民文化:人肉搜索的规制困境.中外法学.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2011.Vol.23,No.4.
[2]周元卿.“人肉搜索”法律现象透视——以隐私权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14年中国网民搜索行为研究报告.2014年8月.
[4]王利民.隐私权内容探讨.浙江社会科学.2007(3).
[5]李岩.道德话语的生产性力量及中国“人肉搜索”的勃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
[6]李亦霏.人肉搜索引发的隐私权侵权及其法律规制.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