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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改革

问题与改革

张丽 钟乾敏 田洋 那洪瑞

摘 要 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作为我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必备的两个要素,司法活动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是司法公正的标志之一。在当今社会舆论对司法判决公正影响愈加明显的情况下,按照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对司法公正有哪些影响,为什么对司法公正有影响,该不该有这样的影响,坏的影响该怎么抵制的思路,思考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网络媒体监督、提高个人法律素质等措施,以减少司法活动过程中社会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 影响机制 司法体制改革 舆论监督 个人法律素质

基金项目:本文属于四川师范大学第十一批科创之重点创新项目组成部分,课题名称: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作者简介:张丽、钟乾敏、田洋、那洪瑞,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76-02

随着新媒体和网络媒体的日益完善以及司法活动更加公开和透明,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与日俱增。但是,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相互关系愈加复杂。近年来,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判决的案件屡见不鲜。河南张金柱酒后交通肇事案、刘涌案、药家鑫案、许霆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出现表明,在司法活动中社会舆论中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一部分。

一、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特征与联系

(一)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特征

1.社会舆论的特征:社会舆论的基本特征有如下几点:首先,限于一定范围内,即一定区域内。如社团区域、阶层区域、年龄区域等。其次,限定于一定的人群。即一定区域内的大多数人。最后,社会舆论具有一定的理性成分。社会舆论是公众的意见,所以其多少带有理性的成分,但实社会舆论同时具有情绪化、煽动性、不真实性等。

2.司法公正的特征: 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为司法独立的本质,就是让已经制定的法律“独立地”评判是非,而不为任何外在的强力与意志所扭曲。因此,所谓司法公正,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个人与机关干预,依照法律程序、法律具体规范对司法案件进行审判。司法公正最大的特征就是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二)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联系

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它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利有弊。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如邓玉娇案。但是如果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超了的合理的界限,就不再是监督而是干涉司法公正,从而出现“舆论审判”而非法院审判。也即意味着司法的不独立。

1.积极影响:通过对呼延吉乐图案、许霆案、念斌案等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到社会舆论在纠正司法错误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重大作用,维护了司法公正。因此,社会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集中表现在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的形式性与合理性的监督上。

2.消极影响:通过对李昌奎,药家鑫等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舆论影响了法官的正常判决。社会舆论通过网络、媒体、民众舆论等表现形式对法官的判决起到了巨大的影响作用,减少了法官的能动性,影响司法的公正,其具体体现在:

第一,媒体报道不实或者偏向性明显的新闻,带动民众情绪,引导社会舆论。

许多媒体为追求利益,实现商业化,采取“博头条”的方式报道新闻。我国媒体存在较大量的失实报道。这对我国民众的信息获取产生了较大的消极影响。

第二,社会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形成先于法官法院判决的有罪定论。

在互联网,自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中国社会民众的素质不一。在受不良媒体引导后,缺乏相应法律知识的民众,便会不自觉的形成对案件的自我认识,并大肆宣扬在网上传播。从而加剧了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形成了优先于法院判决的有罪定论。

第三,社会舆论对法官个人产生较大压力。

社会舆论本身对于法官个人的压力是极大的。法官将承受来自社会,家庭,传统伦理道德,甚至上级的压力,从而抑制其能动性,使其依照大众的要求与期望,做出判决。而不是独立地依照法律程序来审理案件。这既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又对司法公正公平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社会舆论为什么会影响司法公正

(一)社会舆论作用于司法活动的方式以及作用的机制

(多因关系图)哲学上说“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司法活动中的多因关系图如图1所示:

图1 多因关系图

(二)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

1.法律制度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根据宪法的制度设计,社会大众可以借舆论的监督力量对司法公正监督,但是由于公众会被诸多不定因素所影响,超过必要的限度,干扰司法。

2.司法制度本身的不足:

(1)从历史演进角度及历史背景谈司法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司法制度建立之初,在政治的土壤中发展,其中地方人民法院实行双重领导,地方各级法院除受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外,还受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检察署的领导体制由建国初的垂直领导改为同法院一样的双重领导。由此,新中国建立之初,两大重要的司法制度,法院制度和检察院制度都有双重领导的历史过程。

司法制度基本建立之后,领导集体的决策和历史现象,造就了根深蒂固的人民对于司法活动的感受。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倾思潮泛滥,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广大干部、群众法制观念薄弱,习惯于按照政策办事,按照领导的意志做事,具有相当的政治色彩,也就导致到目前为止,司法不能完全独立,司法与政治活动息息相关。

(2)司法的权威不够,民众没有形成对司法活动的敬畏首先,司法权威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在解决纠纷的裁判领域,法院及法官具有最高的地位,享有最高的威望;其二是法院及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能使人们自愿服从判决活动并且自觉履行判决结果。

就目前对我国司法权威分析:在当前中国的司法体制下,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法官地位不高。其中一个原因是就司法权威不够,事物都是相互作用的,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司法活动的有效进行本身就是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如果司法达不到群众或者说大多数人所期许的公正权威的程度,司法权威自然不强。司法的权威是法治国家的一种表现,没有权威,就不能有效的行使司法权。

3.社会舆论的创造者——社会大众的观念原因:民众法律意识不够,对司法的性质认识不到位,发言者往往具有“功利性”目的,这是人的本性决定的,考虑的往往是“对我有什么用”,由于没有认识到司法活动的本质,从而产生偏见或者是企图通过大多数人的话语来绑架司法,利用舆论绑架司法。

4.社会舆论的传播者——网络媒体的影响:随着网络传播媒介的发展,社会舆论发挥巨大作用的途径之一就是网络媒体。一种方式是个人组成的评论圈的消息传播,另外一种间接的途径是由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进而形成舆论,媒体有时候充当舆论指向标的作用

三、社会舆论应不应该影响司法

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它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利有弊。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如呼格吉勒图案,正是由于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才得以再审从而实现了司法公正。但是如果社会舆论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就会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出现“舆论审判”而非法院审判,也即意味着司法的不独立。

笔者认为司法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但同时我们要抵制司法活动过程层中社会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理由如下: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作用,我们一方面看到了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在舆论压力下,很多冤假错案得以推翻原判或者发还重审。但社会舆论有时也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如不当的新闻报道影响法官的判决,其次是司法审判过程以理性化和程序化为指导,在某些情况下与道德相悖,与人们自己定义的道德正义所不符。

四、怎样抵制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一)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规律是指由司法特点所决定司法活动和司法建设过程中的客观需求。 司法进程中不能违背司法规律,这样才能使法治社会成为现实,推进我国司法进程的脚步,确立我国司法进程的方向。

严格适用法律,维护司法的权威。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对法官的要求是不能与立法精神相违背,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程序正义当先。我国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是“重实体,轻程序”,一味追求实体的公平正义,可能导致司法活动中不遵循程序规则,对法律适用的随意性。

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裁判权。我国是由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因此不能片面强调党的领导,对于执政党的领导思想也要在去掉“政治化”的基础上确立。

完善司法队伍刻不容缓。一批优秀的,专业的司法人才是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条件。

(二)完善网络舆论监督体制

1.新闻媒体恪守自身的职业道德:在我国没有相关法律管理新闻媒体的情况下,需要媒体人遵守职业道德。新闻媒体人应该遵守行业规范,正确对待信息的传播。媒体报道需客观、真实。新闻媒体对有争议的大事件,进行跟踪报道时不乱评、不妄评,坚决拥护司法权威,不发表任何结论性言辞。

2.完善媒体监督制度:我国对媒体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督管理,造成行业混乱,媒体质量参差不齐。国家应当加快立法,对媒体行业进行统一管理。

(三)个人法律素质的提高

加强司法审判旁听的宣传。让人民群众直观的感受庭审过程,了解庭审程序,听取法官对案件的分析与看法,有助于群众了解基本法律常识,增强法治意识。

增加法律咨询免费服务。在群众面对不了解的法律问题时,鼓励广大群众到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专门设立的法律咨询平台进行咨询。让法律为更多人了解,使更多人信服,加强群众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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