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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的角度下对公证改革与创新的探讨

从制度的角度下对公证改革与创新的探讨

摘 要 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层面的重要调整性制度,是国家对纠纷进行预防、对法制进行维护、对法律秩序进行巩固的一种重要的司法解决方式,但是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形势下,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呈现出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情况,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新方向,需要针对公证行业探究新的发展思路。本文将从制度的角度,对公证改革与创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制度 公证 法律 行业

作者简介:李海峰,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94-02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持续推进,公证事业作为我国现代改革化建设事业的构成也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但是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推进也在一方面将公证事业带入了一个发展的瓶颈中,在众多方面包括运行体制、干部队伍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都表现出了明显的与社会发展相违背的情形。由此可知,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已经具有一定的迫切性,如何摆脱当前公证制度中与经济发展形势不相吻合的传统落后模式探究新的发展模式成为社会发展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下笔者将针对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一、 我国现阶段公证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论述

对于我国公证行业的研究应当立足于国际整体来探究,我国的公证制度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发展起步的时间较晚,规模相对较小,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很不成熟,还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国的公证制度从1951年开始起步,中央人民政府曾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条例》,其中针对公证制度就有过这样的规定,即公证事务应当交由各级人民法院来管理与办理。待发展到50年末期以后,我国的公证制度则因为受到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而在一段时间内被取消,直到文化大革命之后进行了严格的整肃才推动了公证制度逐渐恢复。尽管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但是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公证制度改革方面并没有获得显著的成果,由此可以看出现有的公证制度和公证行业的发展已经和市场经济逐渐产生脱离的趋势了,而我国公证制度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五个层面。

(一)公证体制不统一

现阶段,我国公证行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公证体制,多种公证体制并存,主要包括事业体制、行政体制和合作体制三类,由于体制的多样,使得与之相配合的公证体制运作方式也各不相同,而运作的模式主要有创收型的自收自支运营体制和行政化管理体制。即便是在同一个区域范围中公证机构也常常会出现多种公证体制并存的现象,执行不同公证体制的公证机构在各自的体质运作下开展工作,从市场整体的角度来看则往往使得市场的竞争更加剧烈,而从公证机构内部来看则公证机构功能作用的发挥混淆、行业发展不均衡。

(二)公证机构不独立存在

从本质上来说,公证机构应当是独立的,它能够独立行使国家公证的相关职责权能,而公证证明活动的开展则是确保国家公证机构独立性、实现公证制度公平切实落实的唯一方式。但当前我国公证机构却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我国实施的公证机关管理模式是以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为主,而这种公证机关管理模式的存在则代表着公证机关的行为准则除了包括一定的法律条文,还直接管理公证机关的机关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的职权、人事与公证活动都直接享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另外,在工作开展的经费运用上,公证机关也缺乏对经费独立自主的管理与使用的权利,而经费的缺乏就直接导致公证机关失去了存在的独立性,而是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下级职能机关。

(三)公证行业管理无序

纵观我国公证行业的整体发展,在管理层面上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呈现出一种无序的状态,在行业管理上的权责分配十分模糊,各个部门各自应当负责的项目与具体工作也不合理,在很多时候则表现为行政管理取代行业管理,公证行业无法切实有效地开展自身的管理工作,反而逐渐趋向于完全化的行政化管理。除此以外,公证机构行政管理对其自身管理职权的架空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证机构丧失了自主性与独立性,更是加剧了公证行业在管理层面上的无序状态。

(四)公证活动过于随意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公证法》,但我国的市场经济仍旧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不同的公证机构对于相关的公证职权与证明活动可能会产生多种不同的理解与认识,基于这种区别化的认识各个机构也会采取存在较大差异的公证程序,而参与公证活动的公证人员也会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无法切实保证公证活动开展的质量,拉低了社会公众对公证机构的信任度。另外,一些适用创收型的自收自支运营体制的公证机构为了赢取利润常常会较为盲目的对外接收相关的公证业务,有的时候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严重的损坏了公证行业的公正性与严明性。

(五)公证队伍发展受到禁锢

将公证行业同其他行业从多个方面进行对比,则在工资与福利待遇方面公证行业要差于其他的行政部门,在激励机制方面公证行业体现出来的职业吸引力要弱于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这就出现了公证人员在接受多年的公证机构培训教育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明之后仍然选择向其他的机构发展的情况,这也造成了公证队伍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局面中。另外,公证体制由于受到行政体制的管理出现了公证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即同时是公证员与公务员,这一现象的存在所产生的结果就是有很多公证员因为工作的流动或提拔而调配到其他的行政机关中,公证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大量流失。同时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素质较低也导致了公证活动开展中徇私舞弊问题的出现,严重的干扰了社会公正。

二、 制度角度下对公证改革与创新的措施探讨

(一)完善公证行业的法律法规

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2006年开始实施,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证人员与公证机构都能够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减少纠纷的发生,维护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团体合法利益、更好的规范公证活动。《公证法》中对我国在公证行业业务方面的相关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所以公证行业在开展工作时应当遵守《公证法》中的相关规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展核心,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化服务作为工作的重点开展,在法律范围内执行国家公证职权,从而实现公证证明活动开展的高质量。另外,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也推动了我国公证事业的国际化,为此法律应当给予公证制度确切的肯定,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证。从国家层面上说,公证制度要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建立起一定的威信,得到国家立法层面上的支持就是必经的途径,而借助于法律的形式提供给公证制度以肯定则是公证制度切实有效的法律根据。现阶段在国际社会中,脱离了国际名誉对公证事业在制度层面上做出的任何担保都是缺乏说服力度的,而唯有以发挥国家名誉的公信力才能够为公证行业赢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确定公证程序与业务范围

就我国公证行业目前的发展情况来说,其业务范围是不明确的,而这一问题的存在就严重影响了公证活动的有序开展,为了推动公证行业实现更好的改革,就需要对公证行业的业务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为此立法机构应当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增添、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文纤细规定与规范公证业务的内容。在确定公证业务的程序方面,应当具体同法律相关规定、公证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科学的处理相关公证案件。另外,在选择处理的公证案件时应当明确的是只要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处理,这不仅为百姓提供了便利,同样也是推动公众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树立公证事业的公信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坚持公证事业的服务理念

以人为本是公证事业服务理念的核心,公证业务的开展应当做到真正为百姓服务,向公众宣传、普及公证的相关知识内容,使社会公众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公证事业的价值,从而为公证业务的开展创设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开展的公证事业宣传普及活动应当注重多样性,包括进社区开展公证知识演讲活动、开办公证知识的专家讲座等大型活动或者定期的发放宣传册子来强化社会公众的公证意识,加深公众对公证行业中的服务理念,提高公众对公证行业的了解水平。另外公证事业服务理念的树立应当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确保其符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发挥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公证行业的服务质量。公证事业的发展不仅要重视主动承担社会公益的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还应当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做出贡献,更好地服务于国际国内的经济事务,推动我国的公证事业朝着优质化、服务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四)重视公证行业的整体发展

1.重视公证事业的诚信建设:对于公证行业来说,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是评估体系发展的前提,公证行业在认识到其重要性的基础上应当遵循公证行业发展的规律与特点对诚信制度体系进行完善,其中重点包括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信息交换制度与信用档案制度等,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公证评估行为的透明化、公开化,将公证行业的评估行为最终调整为社会与市场评价。

2.构建公证行业的评估体系:对于公证行业来说,评估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体系构成,在规划评估标准时应当将公证人员与公证机构需要遵守的执业纪律与职业道德作为具体的衡量标准,在对公证行业业内相关的重要信息进行综合考虑的基础上重视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公证行业发展的具体评价,通过这种方式来提升公证行业的公信力与透明度。

3.加强公证行业信息化发展: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公证行业应当逐步建立起全国性的公证数据库中心,创建统一化的公证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公证行业中相关的信息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定期发布,充分保证公众享受到对公证行业事务发展的知情权,改善信息的不对称情况,使市场评价与社会监督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为公证行业评估体系的构建提供条件。

4.对公证行业的自律行为进行规范:公证程序一经确定,公证人员与公证机构就应当严格遵守,公证人员为了保证公证工作完成的质量应当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开展工作,同时也要自觉的接受社会公众对工作行为的监督与批评,自觉抵制公证行业中的不良作风,另外要积极维护公证行业的形象,维护公证行业的利益,通过通力合作、彼此合作来共同实现发展。

(五)重视公证队伍建设

对公证行业的队伍建设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提高公证人员的入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行业的工作人员提出的素质要求是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时还需要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或者有三年以上其他的法律职业经验并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的经过考核的可以正式上岗。这一规定是对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高要求,而这一规定则能够保证公证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力,只有在考核资格阶段提高标准才能够为公证队伍素质的提高奠定基础。第二,提高在岗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应当对在岗工作人员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建立完善考核建立制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要给予一定的批评或者降薪处理,对于考核成绩优异的工作人员要予以适当的奖励,具体应当根据公证机构实际的发展情况来制定相关的业务考核与奖惩,从而实现公证人员的素质在工作中能够得到不断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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