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文江 王开明
摘 要 警察是具有强制方式与武器装备的行政力量,以打击违法犯罪为职责,为社会营造稳定、安全的环境。警察在执行任务时付出较大代价,近几年暴力袭警事件不断增加,造成严重后果。暴力袭警既侵害警察正当的人身权利,也破坏执法环境,挑衅行政机关的权威。袭警行为的实施者要存在主观故意,其袭击的对象是在编警察,表现形式通常是报复型、抢劫型、拒捕型、逃脱型、激情型袭警。导致暴力袭警行为的原因包括武器装备、法律环境、社会环境等客观因素,也包括警察执法能力、安全意识、自身素质等主观因素。针对出现暴力袭警行为的原因,研究预防、处置袭警行为的策略,能防止与降低此类案件的出现率,更好的维护警察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 袭警行为 法律界定 预防处置
作者简介:曹文江,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系1405区队学员,研究方向:治安学;王开明,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系1204区队学员,法学学士,研究方向:治安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98-03
警察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人员,警察的权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体现国家法律的权威。警察权威并不是警察个体而是所有警务人员与公安机关在执法时所具有的权威。如果此权威面临挑战和损害,国家法律就会处于名存实亡、难以执行的境地,社会则会混乱无序。就此意义而言,袭警事件是执法机关的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相关当事人或者不法分子的人身伤害及人格侮辱事件的总称。其中暴力袭警行为的危害性特别严重。暴力袭警是通过暴力方式影响甚至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或者在明知对方是警察身份的前提下故意进行袭击的行为,其内容既包括以拘禁、捆绑、殴打等侵犯警察生命、损害警察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恶意损坏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装备、警械、武器的行为。
一、 袭警行为的法律界定
袭警是以威胁、暴力等手段阻碍警察履行职责的行为。要防范与处理袭警事件,就要将袭警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界定,既能打击与预防暴力袭警,也能避免警察滥用与扩张权力。
(一)袭警行为的主观特征与主体特征
袭警行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行为,其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一般主体是没有特殊身份的普通人,单位、团体则不能作为此行为的主体。按照行为造成的后果,主体分别受到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的处理。袭警主体的责任能力、年龄等具体规定则遵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观故意的概念是行为人通过暴力行为威胁或干扰警察依法履行责任的持容忍或有意识的态度。主观故意是行为人了解警察的活动是执行应尽职责的基础上,而实施胁迫、阻扰等暴力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假如行为人认为正在开展正当工作的警察是非法的,而进行暴力胁迫或暴力干预的,也要认定为其具有主观故意。
(二)袭警行为损害的对象
袭警行为的损害对象一定是正在履行正当职责的在编警察。如果暴力袭击的对象是协助警察开展工作的协警员,则不能将此行为定性为袭警行为。而“正在”履行职责,是从开始准备依法执行任务到完成任务的全部过程。值得注意的是,警察执行公务是连续性、一体性的过程,不能将其进行分段或者分割,再分析职务行为的结束或者开端。警察的部分公务行为就算表面上看似暂时停止或偶尔中断,但还处于任务执行的进程中。要按照执法活动的实际情况分析与判断职务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而不能在事后按照事件描述的立场对其进行主观判断。
(三) 袭警行为的一般表现形式
1.报复性袭警行为。案犯出于报复和泄愤的目的,对警察或者公民机关进行暴力袭击的案件。此类案件的嫌疑犯大部分曾经因犯罪而被公安机关处理或打击过,在报复心理的驱动下,仇视警察和公安机关,并伺机对其进行暴力侵袭。
2.抢劫性袭警行为。案犯出于抢劫财物、警械、武器等目的而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此类案件如果抢劫的目标是枪支,其危害更突出。由于案犯获得枪支后,会进行更危险的犯罪行为,并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及后果。
3.拒捕或逃脱性袭警行为。警察在缉拿、审问、押解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为实现逃跑目的,利用警察松懈、麻痹的心理,而以暴力袭击警察。此行为在紧急的实际工作环境中,具有特别严重的危害性。
4.激情型袭警行为。人民警察在面临、处理群体性事件期间,由于民警平息事件、劝阻械斗殴打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在极度异常的情绪下,对民警进行暴力侵害。
二、袭警行为的现状及危害
暴力袭警行为不断出现,既侵害警察的身心,也挑衅现行法律,对执法机关的权威性造成影响。分析袭警行为的现状与危害,对于制定完善的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暴力袭警行为的现状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形势发展,违法犯罪活动体现出武装反抗性、流传性、暴力性、智能化等特点,暴力袭警案例不断出现,袭警方式逐步升级,从谩骂侮辱、阻挠围攻,发展到殴打警察、暴力抗法。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每年我国超过400名警察殉职,万余名警察在执行任务时负伤。各地区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时面临着遭受暴力袭击、受伤、死亡的危险。警察已经成为和平时期危险性最高的职业之一。
现阶段,暴力袭警行为所具有的特点是:首先,袭警案件通常发展在刑警、巡警、交警、治安警、派出所民警等在履行职责、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接触中而出现暴力行为。袭警案例大部分发生在刑警执行逮捕任务、巡警处理治安案件、交警查处交通违法活动、民警面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其次,抗法事件从个人突发性行为逐步向集体性、有组织性抗法的方向发展,集体性、大规范袭警事件的数量逐步增加,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严重的集体袭警、抗法事件。再次,暴力水平逐步提高,影响、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方式既包括普通的拳打脚踢、言语谩骂,也包括驾车冲撞、持械殴打,甚至是使用枪支、爆炸装置,进而危害到警察的生命安全。最后,袭警案件体现出新特点:如警察处理群体性事件中不断出现暴力抗法、袭击警察的案件;部分行为人因饮酒过量无端对警察发起袭击;恶意伤害、诬告陷害警察的投诉数量逐步提高。
(二)暴力袭警行为的危害
1.袭警行为侵害国家威信。公安机关在法律授权下开展执法活动,其执法权是国家公权的一种,彰显法律尊严,是警察完成职责与职能的基本保障。出现暴力袭警行为时,警察受到人身伤害与精神侮辱,同时也亵渎了法律与公权力的尊严。曾经有犯罪嫌疑人挑衅、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在砸烂警察、撕破警服、打断警察鼻梁后,受到劳动教养的处罚,当他刑满释放时,其家人开着高级轿车来接他,就象迎接英雄,袭警犯罪者未显示出悔改的态度,他趾高气扬,体现出对国家公权及法律的蔑视。
2.袭警行为挫伤警察的信心。当袭警行为不断出现,一些警察丧失工作的自豪感与荣誉感,让警察担负起沉重的思想负担,警察执法积极性与从警信心遭受到强烈挫伤。部分警察在面对暴力袭击时感觉束手无策,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不但担心媒体的失实报导与过分关注,也害怕被领导责问和被群众投诉。频发的暴力袭警事件影响警察履行责任的积极性。在工作期间畏首畏尾,缺乏足够的信心和勇气面对犯罪嫌疑人,削弱执法的质量与效率。
3.不严厉打击暴力袭击行为,会助长其蔓延趋势。扰乱公共秩序和严重犯罪都会让公民心理产生恐惧感。如果未对此行为进行制止,公民的正义感与责任意识会慢慢消失,并对公安部门及警察产生怀疑,对犯罪行为产生恐惧。暴力袭警行为大量出现则会影响警察在公众心中的地位,让其他人也运用袭警的手段对抗执法,进而让社会处于混乱中。
三、袭警行为出现的原因
暴力抗法、袭警行为的不断出现,其原因是多方面、多种类的,存在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全面研究此现象产生的原因,对于保护警察权益、维护国家权威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与意义。袭警行为出现的原因既包括警察执法素质方面的因素,也包括执法环境方面的因素。
(一)警察执法素质方面的原因
1.警察执法理念出现偏差。部分警察素质较差、缺乏规范的执法行为,个别警察存在特权思想及滥用警力的行为,造成群众不满,让警民关系变得更加紧张。一些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存在态度蛮横的情况,难以与相对人进行有效沟通,进而激化矛盾、出现冲突。例如警察处理由于民事争端而引发的冲突出或其他犯罪行为时,其动作、语言、态度有不合规范之处。部分警察处事不公、滥用职权,一旦激化矛盾,与当事人出现冲突,就容易演化成袭警事件。又如基层民警在处理案例过程中存在事难办、话难听、脸难看的情况,没有建立起为民服务的思想理念,导致群众不满警察行为,进而升级矛盾并出现袭警行为。
2.警察缺乏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很多警察没有正确认识袭警行为的危害性,认为警察身份会威慑犯罪嫌疑人,所以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如警察在羁押、传唤犯罪嫌疑人时,不按规定携带警械、武器;部分警察巡逻、出警时,防范意识与警惕性不强,面对危险不懂得请求支援和掩护配合。同时大部分警察思想中存在当面对手持武器的犯罪嫌疑人时,即使付出生命代价,也要义无反顾的执法。此“自杀式”思想理念也提高警察执法风险性。很多犯罪人员利用警察防范不严的机会,对警察进行暴力袭击。
3.缺乏先进的警用装备。现阶段,我国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武器装备较少、经费严重不足,影响警察武器装备及队伍建设的现代化水平,难以满足实战要求。当公安警察面对高科技犯罪与智能化犯罪时,体现出明显的劣势。如我国大部分派出所没有为警察配备防弹衣,警察出警的装备主要是警棍、手铐等器械。当警察接到紧急任务时,在缺少防护措施的重要任务下,难以与犯罪技术逐步提高,犯罪方式更加科技化、专业化的犯罪分子进行搏斗。
(二)警察执法环境方面的原因
1.社会环境。现阶段,我国深化经济改革、调整利益格局,让社会矛盾更加突出。如果没有妥善处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就会造成社会不安定。我国人均GDP快速发展,是全球公认的突发事件与犯罪活动高发时期,社会变迁会导致社会动荡与失范。公安部门的责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处于冲突矛盾的前沿,如果其执法行为让群众误解则容易造成袭警事件。另外,近几年很多不法分子出现严重的心理失衡现象,加之公安机关打击暴力袭警行为的力度较弱,某种程度上助长不法分子的气焰,导致违法犯罪活动体现出明显的暴力化倾向,犯罪嫌疑人在对抗警察时,经常出现使用枪支弹药行为,进而造成警察大量伤亡。例如2011年1月发生在山东泰安地区的持枪袭警行为较严重的案例。
2.法制环境。因为缺乏完善的法律控制而使袭警行为的犯罪成本较低。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杀害警察或暴力伤害警察的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要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或低于三年的有期徒刑。如果袭警行为未导致警察伤亡,则以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此处罚方式使袭警的犯罪成本较低,很多人没有认识到暴力袭警的严重性,进而未约束自己的行为。
3.警察进行非警活动过程中引发群众不满。和平时期的警察担任着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职责,但目前我国警察工作缺乏明确的界限,造成警察工作过程中陷入较尴尬的境地,要开展数量众多的非警务任务,例如警察要参与计划生育、收费、催粮、城管、拆迁、征地等活动。因为我国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是“以块为主、块条结合”,其具有双重性,如果地方政府在开展社会管理时面临巨大的阻力,通常会将警察当作落实政务的重要方式与坚强后盾,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警察执行任务。于是警察处于矛盾冲突的前沿,其执法环境非常复杂。特别是解决土地征用、城市拆迁、工人下岗等问题时,因为牵扯到群众的重大利益,当处理意见与当事人要求出现矛盾时,警察就面临受暴力袭击的危险。
四、我国预防暴力袭警行为的策略
袭警行为是敌视社会与藐视国家法律的行为,其破坏正常的执法环境与公共秩序,影响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事物的管理,挑战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时损害人民群众的自由与安全。所以,我们要制定完善策略预防与处置暴力袭警案件。
(一)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重视法律宣传
面对暴力袭警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学习与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我国要提高立法力度,制定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在惩罚袭击、阻挠、威胁、围攻、谩骂执法警察等行为时做到有法可依。袭警行为是公然挑衅与蔑视国家法律,在社会中带来强烈的负面影响。首先,我国应该由人大制定并颁布单行刑法,将目前使用的《刑法》中妨害公务罪处罚方式与量刑幅度提高到三档,就是按照袭警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严重和一般来制定妨害公务罪,根据其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来量刑定罪,以解决目前妨害公务罪处罚过轻的实际问题。其次,我国要对《人民警察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将妨碍、袭击警察执法行为的相应处罚规定列入各个法律法规中,更好的保护警察正当的执法行为。另外学习国外经验,将“袭警罪”列入《刑法》中,对袭警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根据从严、从重、从快的基本原则打击袭警行为,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与负罪心理,降低袭警行为的出现率。
公安机关应该根据《武器条例》,制定完善的实施规则,重视实用性、程序性与操作性。全面、细致的阐述警察开枪的条件,在培训时增加实战演习,让警察了解枪支使用规范。在《警察法》中明确规定盘查权,将“警察有权强制检查、或限制被检查人肢体行为而对其是否携带武器进行检查”的相关规定纳入法律条款中。
(二)规范警察执法行为,强化警察的训练与教育
1.规范警察执法行为,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公安机关要制定完善的措施,定期培训与教育警察,重视警察队伍的建设,树立起“执法为民、立警为公”的信念与“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执行任务时,提高取证意识、人权意识、程序意识、法律意识,根据法律程序实施严格管理,让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避免与防范伤亡事件的出现。公安机关要制定出全面、完善的执勤执法制度,严格管理执勤执法行为,有效降低执勤执法的随意性;要制定实施警察出警、办案、侦察等活动时的操作规程,对警察执勤执法、进行现场处理时的要求进行明确;健全监督策略和监督机制,密切监督警察的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避免由于滥用权利与不遵守规定程序而造成阻碍、围攻殴打、报复袭击执法活动的事件出现。这些方式是公安机关与警察得到人民拥护与支持的基础,也是避免与减少袭警与暴力抗法行为的重要方式。
2.重视不同警种协配合,配备适当的器械。因为警察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随时都可能遇到犯罪分子,时刻面临着危险。这就要求每个警察都要积极转变思想,克服大意轻敌的想法,在思想层面上提高警惕性,了解现阶段执法环境的危险性与复杂型,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与意识,进而有效的维护自身安全。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制度,重视警察的训练教育,将集中训练与日常教育妥善结合,具有针对性的提高科学方案并应用在执法中,有效增强警察的整体素质。在对敌斗争中,只有保护自己才能获得斗争的胜利。
(三) 重视社会教育,提高群众对警察的信任感
1.重视社会教育,使公民拥有正确的法治意识和民主观念。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随着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化而不断加强。但只重视民主而忽视集中所产生的危害更加严重。我们要引导和帮助群众构建正确民主观,不能只刻意强调民主,而牺牲国家公权,甚至造成两者间的问题与冲突。另外,随着法治意识的逐步增强,权利本位思想逐步提高,群众更加重视维护自己正当权益。但实际生活中,部分群众的法律理念仍处于从盲目过渡到理性的期间内,以实用主义态度对待法律,重视权利轻视义务,或者忽视法律中不利自己的条款而重视有利自身的条款。同时我国法律尚存在很多不完善的环节,所以经常出现一些摩擦。
2.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树立警察权威。若想让民众重新信任警察,必须要构建起完善的舆论导向,让人民群众真正的认识、尊重警察。当前是信息时代,群众通过新闻媒体的各种信息了解警察并对其道德价值进行评价。因此,公安机关要既要有效利用新闻媒体,也要深入的研究警察公共关系。当警察形象面临危机时,群众要给与关爱而不是过分指责。要重视社会教育,缓解警察与群众的关系,在社会各阶层构建起监督警察、尊重警察、保护警察的思想理念。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尊重警察就意味着尊重国家权威,监督警察使其不滥用国家公权,保护警察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并有效的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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