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腐败是职务犯罪的土壤,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形式。职务犯罪应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特定犯罪”。中外关于职务犯罪原因的理论学说为进一步研究职务犯罪相关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反腐败 职务犯罪 界定
基金项目:本文为河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法律监督视域下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研究”(编号:2014-GH-03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谢应霞,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97-02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 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党中央把反腐败工作列为重点工作,打出一套反腐“组合拳”,“老虎”、“苍蝇”一起打,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效。在反腐败的语境下,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及其成因,对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职务犯罪的界定与成因进行深入探究、分析,以期对我国反腐败工作及建立全方位的、有效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有所裨益。
一、 职务犯罪概念的界定
对于职务犯罪概念的界定,世界各国的学者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认为职务犯罪属于白领犯罪(white-collar crime)。被尊为美国“犯罪学泰斗的E.H.萨瑟兰(EdwinHardin Sutherland,1883~1950),在其1949年出版的《白领犯罪》一书中首先提出“白领犯罪”的概念,认为白领犯罪是拥有较崇高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被社会所尊重的人在其职业领域中或职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破坏刑法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协议压价、欺诈、贪污、偷税漏税、损害信托原则、行贿受贿、在广告和推销中弄虚作假、操纵股票交易等犯罪形式。“白领犯罪”这一概念是萨瑟兰从社会批判的角度提出的,用以研究美国中上层社会中的犯罪问题,以区别于美国下层社会的蓝领犯罪。政府雇员被认为属于“白领”之列,其在职业领域中或职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破坏刑法的行为,自然也属于白领犯罪。萨瑟兰的“白领犯罪”概念及对美国中上层社会犯罪问题的研究,得到了英美法系学者的普遍认同。大陆法系各国则普遍认为职务犯罪属于身份犯,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特定身份才能成立的犯罪,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两大法系对于职务犯罪的概念表述存在差异,但对于职务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特定身份,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这两个关键要素上,二者是英雄所见略同,具有完全一致的看法。
我国理论界对于职务犯罪的研究可以用“非常活跃”来形容,尤其在当前反腐败工作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情况下,这一研究更显重要。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存在数十种观点,其中以下三种表述比较具有代表性:
其一,认为“职务犯罪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
其二,认为“职务犯罪,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由于对本职工作严重失职,未正确履行或未履行自身职务责任,造成了损失,依照现行法律应当受到刑罚的各类行为的总称。”
其三,认为“职务犯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所担任职务的便利条件,或者对本职工作严重失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刑罚的各类行为。”
上述观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共识,也存在差异。笔者认为,从理论上界定职务犯罪的概念,必须首先考虑刑法的规定。据此,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便利而实施的刑法规定的特定行为。同时,研究职务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腐败,因此,职务犯罪概念的界定应当符合反腐败的语境。事实上,腐败本质上可以说是公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异化,其诱发职务犯罪的产生,是职务犯罪的诱因和土壤,而职务犯罪则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形式。正是由于二者的密切联系,对职务犯罪的研究才能为反腐败工作提供积极的理论指导。反腐败语境下的职务犯罪,应当从狭义上理解,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严格按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理解,不宜扩大。因此,符合反腐败目的的职务犯罪的概念,应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特定犯罪”。
二、 职务犯罪的原因理论分析
欲本质上把握职务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从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就必须深入研究职务犯罪的原因。中外学者在探究职务犯罪原因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学说,促进了职务犯罪理论研究的繁荣及相关理论的日趋完善。
(一)国外职务犯罪原因理论
1.权力作恶说:国家权力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权力,是所有社会领域中最具权威性、强制性的一种权力。这种与生俱来的强制性和垄断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倾向和滥用风险。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走向腐败。” 国家权力的权威性与强制性,使得其可以成为弘扬正义、避恶扬善的有力手段,也可能成为谋取私利、为虎作伥的邪恶力量。权力作恶说把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一概归于权力本身,而罔顾行为人的自身情况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凸显了该理论学说的片面性。
2.寻租理论:寻租理论以经济学为视角,分析职务犯罪的成因,认为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掌握国家行政权力的政府对微观社会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和控制。这种过度的干预和控制,必然导致市场资源的配置失衡,扰乱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并可能导致权力掌握者在干预、控制的过程中自我膨胀,滥用权力,甚至出卖或出租权力以谋取非法私利,造成职务犯罪。这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的非法私利,就是寻租理论所指的“权力租金”。用寻租理论解释贪利性职务犯罪,无疑是合理的。但对于渎职等非贪利性的职务犯罪来说,该理论就解释不通了,因为寻租理论的核心因素是“权力租金”,没有“租金”,就不能称其为“寻租”,因此,寻租理论不能解释全部类型职务犯罪的成因,其仍然具有理论上的片面性。
3.人性本恶论:人性本恶论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人的本性是恶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在任何场合之下,一个人只要能干坏事,他总会去干的。大家一目了然,从不正义那里个人能得到更多的利益… …如果谁有了权而不为非作歹,不夺人钱财,那他就被人当成天下第一号的傻瓜。” 人性本恶论认为自私自利、贪婪、权欲等都属于人性之恶,这种邪恶的性情存在于人的内心。对于职务犯罪主体来说,其掌控权力本质上是为了私利,只要遇到合适的时机,他便会滥用权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非法私利,实施职务犯罪。人性本恶论把职务犯罪的原因全部归于人性之恶,可能会与某些职务犯罪的实例相印证,但其对人之外的客观因素之影响视而不见,一味从唯心的角度去探究,终究无法全面解释职务犯罪的成因问题。
(二)国内职务犯罪原因理论
1.体制缺陷说:体制缺陷说认为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在于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存在缺陷。这些缺陷表现为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各种特权思想等等弊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新旧制度并存的局面,某些政策出现脱节或漏洞,这些都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的产生。体制缺陷说注意到了体制上的弊端对职务犯罪的重要影响,并试图提出相应的弥补体制缺陷的建议,有一定合理性。
2.历史因素和外来因素诱发论:这种理论认为职务犯罪主体之所以实施犯罪,是因为其思想受到了来自本土的封建特权思想和来自域外的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与拜金主义的引诱,使得职务犯罪主体产生严重的官本位思想,把公权力当成自己的特权,一味追求享乐和奢侈,惟利是图,当其合法收入不能满足私欲时,必然会滥用公权力,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直至实施职务犯罪。该理论过于强调职务犯罪的产生是历史因素和外来因素的影响所致,却忽视了历史因素和外来因素并不必然导致职务犯罪这一基本事实,难免顾此失彼。
以上关于职务犯罪成因的理论学说,为我们从理论上研究职务犯罪问题提供了不同的视角,每个观点既有积极性,又有缺陷或不足,研究职务犯罪的成因,应从多个方面着手,深入研究,方能正确把握职务犯罪的成因,为反腐败工作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预防机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 反腐败语境下职务犯罪的成因
“犯罪原因是引起犯罪发生的社会现象和过程。” 则职务犯罪原因是引起职务犯罪发生的社会现象和过程。但要注意的是,任何犯罪的发生都不是单一的原因造成的,上述引起职务犯罪发生的社会现象和过程,必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形成合力,才最终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为助益反腐败工作取得更大成果,以及建立合理有效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笔者认为,反腐败语境下研究职务犯罪的成因,应当对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思考:
(一)职务犯罪主体的个人道德因素
根据唯物辩证法关于内外因共同作用的原理,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因是根据,决定事物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向,外因是条件,加快或者减缓事物的发展变化,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职务犯罪主体的个人道德因素就是内因,道德水平的高低对于职务犯罪之发生与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同样的外部条件,仅因道德水平的差异就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后果。道德水平低的公职人员,必然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容易受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驱动而滥用公权力,进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孔子曰“知所以修身,则所以治人。知所以治人,则知所以治天下国家矣”。说明个人道德修养对人们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监督效果缺乏力度导致监督机制形同摆设
马克思曾说:“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他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拥有庞大的监督体系,但整个监督体系并未能够做到无缝对接、共同作用达到良好的监督效果,官本位思想与权力过于集中之弊端仍然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蔓延,这使得现有的监督机制几乎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
注释:
习近平2012年11月17日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
高铭暄,陈璐.当代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法学杂志.2011(2).45.
刘佑生.职务犯罪研究论述.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4.
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
孟德斯鸠著.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董晓涛译.论法的精神(上册).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154.
柏拉图著. 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48.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118.
习近平在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