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文库吧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文库吧 > 学术 > 时政综合 > 法制与社会

慕课教育中的合理使用问题探析

慕课教育中的合理使用问题探析

摘 要 慕课教育是一种正在兴起的新型远程教育方式,与传统教育相比有许多不同,这些新特征让慕课在适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时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从教学资料的角度阐述了慕课教育带给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在分析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设置的本意和慕课教育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价值后,得出了慕课教育应该有条件地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结论。

关键词 慕课教育 合理使用 著作权 利益平衡

作者简介:金宁,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本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39-02

MOOC即慕课,是一种以开放教育资源(OER)为基础,以现代数字技术为支撑的 面向社会公众的免费开放式互动网络课程。与慕课相比,OER 由学校主導,提供学校的优质资源,公布课程,不提供学习辅导,也不提供证书或文凭,更多的是作为高等教育学习者的参考;而慕课则以授课教师为课程主导,有完整的课程计划,在线互动学习,甚至可以颁发课程证书,真正实现构建符合教学规律的虚拟教学环境。与第一代网络公开课相比,MOOC 有更好的课程体验,更接近于把传统课堂搬到网上。 虽然当前MOOC 的发展依然处于起步阶段,但对教育界的影响可谓深远。

我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采用的是“规则主义”的立法模式,强调对每一种合理使用的情形进行描述列举,却缺少一个原则性的“合理性”判断标准。 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只有《著作权法》的第22条第6条,第23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2款有相关规定,但是有关“课堂教学”是否包含慕课教育,以及慕课教育中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是否须得著作权人许可等是否适用的合理使用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都存在很大的疑惑和不确定性,研究慕课教育中有关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十分迫切。

一、慕课适用合理使用面临的问题

慕课教育利用网络技术实现“线上”教学,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教育呈现了与传统教育不同的新特征,而慕课视角下的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围绕着教学资料展开。

(一)教学资料来源

慕课是由慕课平台和世界顶尖大学联手推出的新型学习模式,它所提供的优质丰富课程资源都是免费的。

慕课版权问题都是围绕课程内容产生的。 不同于一般远程教育,慕课教育为了更好地集中学习者的注意力,提高学习效率,通常都将一节完整的课堂内容切割成若干个10—20分钟的小片段,课程中也会穿插各种文字、音频、视频等第三方资料。为了消除时间和空间带来的距离感,慕课课程中不得不引用更多教学资料来弥补这一先天缺陷。慕课课程大量引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为教学资料,势必会影响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二)教学资料使用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明确规定,合理使用只适用于学校课堂教育,类似于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10条有关“课堂免责”的规定,该条规定的课堂教学只限于“面对面”和“同一间课室或与课室相类似的专用于教学的地方”。 传统教育是在有限的空间内教师与学生面对面授课,学习人数有限,教学对象的范围容易控制;而慕课教育则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使得教与学的时间和空间可以分离,学习者可根据自身需求制定个性课程表(时间和地点),且开设的课程并没有学习人数上限,这无形中扩大了教学对象的范围。此时,教学对象人数众多加上范围不易限定,学生可能随意下载或传播著作权作品,使该作品很轻易传播并扩散到特定的教学范围之外,用作非教学目,著作权人的利益容易受到侵犯。在这种情形下,合理使用制度中的课堂免责是否应该扩展到网络课堂中,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解释。

(三)教学资料使用过程

慕课教育以数字技术为支撑,意味着教学资料也必须数字化。作品的数字化,也即将文字、数值、图片等表现形式的作品通过计算机转换成机器识别的二进制编码数字技术。 在网络环境中,由于网络教育的开放性和网络的共享性,实现这种传播与共享在极短的时间内借助网络就可以完成。而作品一旦数字化进行网上传播,作品的传播范围便很难再受到著作权人控制,做到真正的“少量复制”了 。同时加之网络极强的虚拟性和利用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隐蔽性很强,使得使用者的身份难以确定,网络侵权的证据难以收集,都导致数字化作品的侵权行为一般无法通过传统的控制侵权作品传播的途径来控制。

(四)教学资料使用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教师对作品的利用仅限于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两种方式,但由于慕课课程引用的作品数量大且类型多样,翻译和复制远远不能满足慕课教育的需求。如前所述,慕课课程中会穿插文字、音频、视频等资料作为教学辅助,必然会用到表演、展览等其他方式使用作品。慕课课程中教师对作品的利用方式在使用的范围、数量和方式上都大大超过传统教育模式,著作权的专有性、排他性与教学资源的共享性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激化。

二、慕课视角下的合理使用制度评析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及价值——利益平衡

我国将合理使用表述为“权利的限制”,规定于《著作权法》第四节之中。《伯尔尼公约》确立了著名的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没有不正当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吴汉东教授认为,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用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在知识生产过程中,著作权人个体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知识产品生产者付出了大量的智力劳动,如果没有对著作权人应有的权利给予相应保护,而采取公有产权的法律制度安排,劳动的付出得不到相应的补偿,那么可能会挫伤知识产品生产者的创造积极性,此时会出现知识产品市场需求旺盛,而知识产品供应萎靡的局面。反之,如果赋予著作权人完全的垄断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励著作人的创作,但是这种垄断权既是对知识(包括前人智慧结晶)的垄断,也会导致著作权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极力控制知识的传播和利用,阻碍公众获得知识的途径,从而影响社会发展速度。

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的普及,著作权保护不断升级,近年来许多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都在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知识共享的呼声也日渐高涨。在知识产权法中,私人权利与知识产权追求的公益目标具有一致性,这是利益平衡建构的基础,但这两种利益也经常发生冲突,为协调这两种利益关系需要建构利益平衡机制。

著作权立法的价值目标是既能够增加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又能够使社会公众获取广泛信息。网络环境与传统环境相比,具有虚拟性、全球性、信息传输迅速性等特点。 但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核心宗旨不应有任何改变,仍应是平衡公众利益之间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减少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冲突,从而达到促进人类社会的科学、艺术和文化繁荣进步的目的。美国学者Paul Goldstein认为,“合理使用的目的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并不矛盾,即充分发挥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效益,以协调公众使用作品地要求與著作权人权利主张的关系……” 。因此,数字时代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仍应该起到调节器的作用,成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有力杠杆。

(二)慕课教育的价值——继续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使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更加便捷,也为不同国家的社会弱势群体获取信息提供了途径。然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巨大技术差距阻碍了信息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与自由获取。发展中国家落后的网络技术设施建设严重限制了其国民的信息获取能力。 受学校规模限制,只有很少的一部分人能接收到世界一流名校的优质资源。而慕课正是社会信息共享的产物,让发展中国家的社会成员也能跟上发达国家分享世界最新知识成果的步伐,对发展中国家汲取优秀思想,促进世界文化交流和发展都有极大帮助。

首先,慕课教育面向所有人,对学习者没有任何限制,极大地扩大了受教育者的范围。慕课教育突破了学习时空的界限,任何一位学习者都可以在任何具有网络条件的地点,依照自己的需要和自己制定的学习计划学习任一门课程,网络技术使现代远程教学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实现了近乎实时的互动交流,改变了传统教学中面授的“填鸭式”教学方式,针对每位学习者的实际情况,真正实现因材施教和全面发展,实现个性教育和公平教育。最后,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知识在不断更新,终身化学习日趋重要。传统学校内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人们就业后还需要不断学习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慕课教育对建立起一种满足终生学习要求的教育服务体系有重要意义。

合理使用制度对传统课堂中教师使用教学资料意义重大,对慕课教育而言更是意义非凡:如果不能适用合理使用,意味着教师在制作课程视频时,凡是涉及到版权保护的第三方材料,包括课程中所使用的音频、视频、文字等教学材料都必须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或者使用公共资源加以替代。创设合理使用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著作权人权利,保障公共利益。对慕课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本质上就是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利益的表现。慕课教育面向大众,特别是被上层教育排除在外而处于社会弱势的大多数人,其代表了更广泛的公众利益。

三、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存在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与其他国家法律或公约相比,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教学目的合理使用仅限于学校课堂,使用方式也只有翻译和复制两种,这样的规定甚至比发达国家都更加严格。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民文化水平远落后于其他国家,目前国家对教育的投资远不能满足全国上下各层次人群对教育的需求。著作权人本身也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受益者,也理应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为那些尚在寻找受教育机会的大众做出一点贡献。

(二)结合国情修改合理使用

如前所述,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典型的“规则主义”,其在司法实践中其滞后性已经越来越明显。网络技术改变的只是作品的传播方式和使用方式,并没有改变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利益平衡的本质。 因此,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考虑在我国现有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已经趋于成熟的先进经验,集中两种立法模式的优点为己所用,并充分考虑本国的经济实力和法律观念,注重维护国家利益。

为了能够适应迅速发展的技术,又避免法官在实践中随意裁量,我国可以在“规则主义”的基础上吸收开放立法的长处,在不改变列举式的前提下,增加一个原则性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同时严格教育机构和教师应承担的义务,增强合理使用制度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吴汉东教授认为,教学的合理使用条款可修改为:“为非营利性的教学目的,播放、表演、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人员在课堂教学中使用,但不得公开再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这里的“课堂”不仅包括学校的教室,也应包括慕课教育在内的远程教育。

注释:

邹琳.慕课教育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知识产权.2015(1)

秦鸿.MOOCs 的兴起及图书馆的角色.中国图书馆学报.2014(2).

陈靖.论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29,15.

王莉方.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版权特征探析.科技与出版.2014(7).

李建茹.现代远程教育中的著作权归属与合理使用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26,56.

徐憬.互联网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侵权及立法规制.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牛巍.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37,47.

李早.论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兼论对中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借鉴意义.山东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17.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24.

李杨,等.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112.

冯晓青主编.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第1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1.

Paul Goldstein,Copyright Principles: Law and Practice.190.

刘志刚.电子版权的合理使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40.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wk8.com.cn
本文地址:https://www.wk8.com.cn/xueshu/513935.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wk8.com.cn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