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通过对正义所体现的内涵进行剖析,并结合凯尔森相对正义和罗尔斯社会正义的理论揭示正义背后所体现的实质意义,说明对正义的探究归根结底要回到它弘扬社会平等自由的价值中去,并通过对社会正义形态的概括呈现,表明正义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人们利益的满足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 正义 凯尔森 罗尔斯
作者简介:毛安琪,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03-02
一、当我们谈论正义时都谈些什么
从古至今,正义这一话题经久不衰地被人们所探讨。从理想国中古希腊哲学家们唇齿间针锋相对的论辩,到康德对政治与道德哲学正义性的考察,以及凯尔森对“何谓正义?”的疑问与解惑,再到罗尔斯撰写《正义论》系统阐述公平的正义理论……这一切对于正义的探究使其内涵之于人们既熟悉又陌生。尽管如此,但凡说起“正义”二字,人们首先联想到的一般都是美德意义上的,对于人们某种行为的肯定评价,并且该行为是具有极为崇高价值的,可以担当起具有普遍认可的褒扬价值观念“正义”之赞颂的善行。例如在一场战争中,经常会有被称为正义的一方,这种所谓正义方往往代表的是为了保全本地区无辜的人民与土地,向野蛮侵略的敌对一方浴血奋战换取和平的战士们。之所以称其正义,在于它的行为是从心底良知升起的为保卫家园领土的意念而引发的义勇之举,它捍卫了人们的根本利益。这种现象在历史的长河中无数次发生了,人们习惯于将其称为正义之战。
正义在历史的推进中被赋予过不同的涵义。亚历山大大帝铁蹄下征服的帝国贯穿欧亚大陆,促进了古希腊文化的繁荣与经济的发展,也使得无数平民百姓命丧黄泉。我们很难对这位雄才伟略的政治军事家与其浩浩荡荡的远征之举进行善恶与否的评判,但我们亦不能忽略这场征服世界的举动对人类历史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因为它所带来的繁荣景象直至今日仍然在造福人类文明。但,可以将其称之为一种正义吗?如果我们回到古希腊的理想国中去,也许可以找到答案。在柏拉图就正义为何物与他人进行辩论过程中,他的一位“辩友”塞拉西马库斯曾提出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这一论断。姑且不考虑柏拉图对这一观点的极力驳斥,若设想统治者按照自己的利益规定制度和颁布法律,向被统治者们宣布由他所设立的正义与道德,使人们按照其意志行事,将意欲违背之人视为不义,此时,正义确实可以看作是一种强者的利益。因此,即使有无数亡魂冤死在这征服的铁蹄劲旅之下,亚历山大大帝仍然可以毫无顾忌地宣扬我即正义。
由此,除去道德意义上的,从更广义的角度进行思索,正义常常是作为一国统治的最高价值准则,在政治运行的过程中起着潜移默化的指引作用。放眼现代世界各国,不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统治者们均致力于将正义的理念推行于整个社会以实现其政治的目的。此时正义被具象为一项一项具体的制度、法令以及利益分配体系,为实现社会普遍之正义的原始价值而发挥作用。
二、正义的实质是什么
正义的实质问题,即正义表象下所蕴含的深层内涵。众所周知,对于现代民主国家而言,实现社会正义已成为统治者不懈追求的一项最高价值。为最大限度上满足社会的各种现实需要,正义已不再仅仅作为一种抽象意义上的道德评判标准,而是根植在一国甚至整个世界有序运作系统的内涵之中。从古至今,人们从未放弃对正义的追求,无论哲学家还是法学家,无论统治者抑或平民,人们内心都存有对正义的向往。然而剔除感知上认识,正义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千百年来对它进行的探究是否得出了一个真理式的答案?至少从层出不穷出现的绝对正义论、相对正义论、社会正义论以及其他各种讨论正义的理论来看,对于正义实质的理解人们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
(一)凯尔森关于“何谓正义?”的阐述
凯尔森曾在“何谓正义?(1957)”的文章中提出了“一个人类永恒的问题”,他满是困惑:“没有别的问题被如此激烈地争论过;没有别的问题令人类为之付出过那么多血泪;也没有别的问题令从柏拉图直到康德的那么多卓越思想家对之冥思苦想;而时至今日,此问题仍一如既往地没有答案。”他对于“何谓正义”的回答表现了仍然未找到确定答案的遗憾,但他同时也表明,人们对于该问题所奉献的智慧会令该问题的本身更加完善。凯尔森是相对正义论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批判人们对于绝对正义的渴望,认为正义是主观、相对和有条件的,因此关于何谓正义的答案也不可能确定,而只能在人们各自的判断中使该问题更加立体化。在他看来,正义是当利益冲突发生时而被需要的,当社会中的两种利益彼此发生矛盾,究竟何种利益应当得到满足才能保障社会的秩序,这时就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对两种利益进行取舍。因此,这种价值判断的过程就是在决定何为较高价值乃至何为最高价值的过程,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使秩序保持稳定的状态以及社会正义的实现。他提出:“价值判断取决于情感因素,因此具有主观性——其只对判断主体有效,只能是相对的。”所以,通过这种主观而相对的价值判断实现的社会正义也只能是主观和相对的正义。此外,凯尔森在对正义实质剖析的同时也提出对正义的追求是人类对于幸福的永恒渴望。尽管他表明正义的相对性和主观性而使其没有所谓绝对可言,但他也主张正义是社会幸福一说,但在论证何谓幸福的时候他虽没给出明确的答案。
凯尔森对“何谓正义?”的讨论层层揭示出他对于正义实质的理解。一言以蔽之,他所秉持的正义观是在各种价值的相互驳斥中一种占据主流地位价值的胜出,是对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满足,而对于在冲突中被舍弃的利益却成为正义的牺牲者,然而立足社会之现实,这种牺牲常常是在所难免的。相对于柏拉图所构建的理想国度里以“至善”为理念的正义观,凯尔森所提出的相对正义则具有更多的现实性,他揭示出正义残酷的一面,所阐明的正义代表多数人的正义。
(二)罗尔斯的“正义论”
在更多学者对正义的实质进行唇枪舌战之时,1971年罗尔斯教授撰写的《正义论》一书问世了。这本被视为二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最重要著作之一的书籍对于正义实质的探讨打开了新的天地。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社会正义论,表明“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的社会正义观所体现的正义最重要的是社会体制的正义。社会体制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是由一系列经济、政治、法律等制度所组成的,维持社会运作,规制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庞大系统,它对人们的生活起着首要的影响作用。在论证其社会正义观的过程中他提出了两个有先后顺序的正义原则,即:第一个平等自由原则和第二个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这两个原则构成了其社会正义论的一个重要的核心思想:既强调所有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享有平等和自由,使他们所享有的机会是确实公正和平等的,又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得因偶然因素导致的天生不利者可以同有利者一样享受和利用各种机会。他提出“最少受惠者”这一概念,反映其所主张的正义对于社会中弱者的偏袒,体现一种更加合乎实质平等和更为仁慈宽厚的正义观。学者何怀宏这样解读罗尔斯的观点:“他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这是一种对于全社会而言更为公平的正义,它弥补了形式平等下由于天赋、资质、社会地位等先天不足而无法真正享受公平待遇的人们在利益分配上的弱势,为正义的内涵注入了新鲜血液。
关于正义的理论还有很多,它们诞生于不同时代,被赋予了不同内涵,我们很难判断哪一套才是最合乎“正义”标准的论断。然而,有一点至少可以肯定,正义的实质绝非如圣经中上帝的真理那样不容置喙。并且,不论以何种方式对正义进行阐述,人们通常都是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对有关正义的内涵进行剖析,并以弘扬正义为终极目的,探寻如何实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福祉。我认同凯尔森对于正义是社会幸福的看法,我同样折服于罗尔斯所构建的公平的社会正义观,归根结底,对于正义实质的探讨都要回到它最原始的价值中去,用具化了的各种正义形态——社会制度、法律、道德观念去实现和捍卫人们的平等自由,实现社会的稳定秩序以及实现正义本身。
三、正义呈现出的社会形态
对于实现正义的途径,上述内容已稍有提及,然而对于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来说,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实现了正义,对此,仍然难以参透其奥妙。人们对于正义孜孜不倦地追求是为了达成内心渴求社会正义的美好愿景,然而在推开正义大门的过程中,人们对于门后将会呈现一派怎样的世界却还知之甚少。哲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们喜爱谈论国家正义、道德正义与法律正义,他们在研究治国的方案中常常将实现正义作为一国追求的价值目标,并且每个国家或多或少会在其体制与法治建设中标榜其正义性的一面。然而揭开神秘面纱,仔细窥探这幅正义的宏图景象的真面目后,它并非如盛世长安歌舞升平的繁华热闹那般具象,本质而言,正义的实现形态是存在于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之中的。凯尔森曾这样描述正义:它“首先是调整人际关系之社会秩序可能而非必然之品质……称某社会秩序公正,无非是指此规范对行为之规制令所有人皆大欢喜,换言之,人人皆能于此社会秩序中获得幸福。”我们可以这样解读,他所描绘的正义社会呈现的形态如下:通过正义的弘扬使社会秩序趋于公平公正的规范运行中,人们的行为不仅能在这种公正的社会秩序中得到良好规制,权利义务均得以自觉实现与遵守,且所有人都能在温和的社会里获得利益的满足和内心的幸福感。这种有点乌托邦式的描绘对于正义的实现形态勾勒出一个颇具概念意义的画面,并且与柏拉图所构建的理想国也有异曲同工之妙。柏拉图对国家正义的探寻依赖于公民的政治素质,他提出了与智慧、勇敢、节制相对应的三个阶层的划分,并表明这三个阶层各安其分、各尽其责的努力是实现国家正义的条件,亦是国家正义的体现。7
正义的形态在这两位著名学者的描绘下都表现出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以及人们的行为创造出的美好生活。我们应该明了,对于一个国家正义的实现,不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胜利的同盟国对战败国的宣判与惩罚,亦不同于亚历山大大帝铁骑扫荡下的大片江山,它所表现出的形态是人们能够获得稳定持久而不致被任意剥夺的权利与自由,并且生活中各种关系可以和谐有序的交往与发展,社会的方方面面均被纳入良好的法治运行轨道而避免被野蛮所侵蚀。人们生存其中会感到物质上的满足和内心的平静与安宁,这是一个正义国家所能达到的最可贵之处。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凯尔森著.张书友译.纯粹法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4]袁久红、王海风.柏拉图的国家主义正义论.东南大学学报.200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