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在建立现代多样文明及文化的进程中,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经常会产生矛盾冲突。而历史经验表明,建立和统一本国和本民族传统文化对认同感、归属感,是建立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重要途径。本文在肯定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价值的同时,针对国家立法中保护不利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求制度构建与完善,以期对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少数民族 传统文化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杨银霞,青海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65-02
如今国际上国家的内部冲突大多出自本国民族、种族之间。为防止和减少国家内部冲突的情况,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并积极改善国家范围内的人权状况。中国也是一个多民族大国,在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政府重视少数民族问题,在执行民族平等的基础上积极进行民族立法。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巨大发展,不少规则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通过新的立法来完善,更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法理意义
中华民族文化是“多元一体”的文化。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共唱民族团结、民族和谐、共同发展的格局下,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维护中华民族团结和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对“中国梦”必不可少途径。
首先,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关乎国家的统一和区域安定。一个国家中民族问题是否和谐直接关系着国家秩序的稳定。在民族问题中,民族文化居于核心地位,它是维系一个民族感情的最有效的纽带。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利益的纷争使得民族的传统文化也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日益遭受侵蚀、破坏,因而如何在当今经济社会中应对这些问题,并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保持和发扬中国这一独特的文化经验,当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其次,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了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多个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极大保障了我国少数民族的利益和文化传统,同时为维护少数民族的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然而这些立法的规定由于并未重视传统民族文化的保护问题,导致了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在实践层面上的种种不利后果的产生。因而研究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问题并对立法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当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再次,文化多样性乃是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基本特征。我国少数民族在地理位置上多集中在西部及西南部,西部大开发战略极大地带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与发展,使少数民族地区客观景貌与民族文化得到巨大对改观,然而,仍然有许多少数民族面临着传统文化的发展艰难问题。文化消失的严重性主要在于其很难再造,任何少数民族失去了自己的民族文化,相当于失去了民族特性,或者说失去了民族赖以生存的根本。从此意义上审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明显可见,不同的文化样态使得区域研究的开展更具有理论上的典型意义。
最后,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大,国家极大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对经济文化对发展,尤其是旅游业。随着国内旅游不断地升温,人们对少数民族地区优美的地理环境、独特的民族习惯深感兴趣,在旅游产业扩大对同时,许多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等被利用和开发。但是,商业对开发和利用并没有给这些艺术发源的民族带来真正对经济利益,反而许多艺术作品会受到刻意的歪曲甚至丑化,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带来民族矛盾。所以,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已迫在眉睫。
二、现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现状
新中国建立后各世居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法律保护而言,既有通过全国性的立法,也有地方性的立法:
《宪法》首先在序言中即肯定了少数民族的重要的历史及社会地位。宪法在中国各民族平等的前提与基础上,继而规定了中国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使得我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我国《民族区域组织法》也在宪法的宗旨和基础之上对我国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如第3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之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分别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权利保障做了具体的保障性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
地方法规和规章更是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了大量的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全国大约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少数民族权益相关条例,如:(1)自治州自治条例;(2)自治县自治条例;(3)自治地方单行条例(4)民族自治地方执行法律的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上述国家立法极大对保障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也促进了民族传统文化的大力发展。但是,少数民族文化是具有较大差异,各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民族习惯的不同,其民族文化传统也千秋各异。虽然我国有国家法的保障资源,但是真正落到实践的却是少数民族地方。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方面大致存有如下问题:
1.立法多数是从国家层面向地方颁发对规范,其中较少考虑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对提取及吸收。在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时,主要侧重于对主体的规范设定,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客观化,使得在实践操作中,传统文化发挥的价值功能并未真正相溶于自身权益之中,因此使保护效果大打折扣。
2.民族地方保护条例多为机械性照抄照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并未真正理解当地少数民族独特的传统文化内涵,也未真正体现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差异性,因而在保护措施上形式简单、内容空洞,存在“为立法而立法”等现象,致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可操作性较为薄弱。
3.在立法过程中容易受到社会舆论导向的影响。社会舆论的关注点集结在及时发生而且大众参与的焦点事件,但往往具有短时效性和目标不确定性,因此,国家立法跟随社会对舆论的方向而跟进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立法,使得立法方向也具有不确定性而“忽东忽西”,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这一根本目的而言,行为是南辕北辙的。
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制度构建设想
基于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并随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中法治意识的增强,制度性构建以及完善已是当下大多社会成员认同的解决问题的重要一环。因此,我们在构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之法律体系时必须正视的问题:
第一,必须以平等科学的发展观作为立法之指导思想,正确对待发展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问题。在继承和评判传统文化的时,不能以孰优孰劣进行权利保护排序,也不能以物质增进、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而应一视同仁,平等尊重个少数民族固有对优良传统文化,使之在发展继承对脉络中适应和融入现代文明,并且发挥新的价值,当然,各民族传统文化的改良适应权利交给各民族,并由民主健全的民族民意机关行使这一权力,并将真实的民意通过法律规则加以固定,从而赋予其权威性。
第二,应该在整合国家制度性资源的基础上,构建专门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在立法体系的构建中,应当仔细分析评判不同立法所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确保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最优良法律化保护。在立法中既要避免重复性立法,浪费立法资源,又要避免立法者主观臆断,丢失或曲解文化传统中的优势资源。
第三,充分重视民族习惯法对价值。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设置中, 要充分重视民族习惯法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和特殊功能。习惯法本身也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而言,是一种有益的制度性资源,因此在立法中体现习惯法对价值功能是不可或缺的。
第四,应通过国家及地方立法,使经济援助法定化。经济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社会整体发展的大背景下,要在坚持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支援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使地区偏远、地理环境恶劣、经济发展滞后对少数民族地区跟上中国法治的快车。为了真正实现各民族的平等,更好的保护民族传统文化,国家必须更大力度支援少数民族的经济建设。减少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经济落差,国家在经济上也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更多的将财力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树立全新观念,切实在立法中贯彻真正的民族平等理念。列宁曾经指出:“不仅在于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在于大民族要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中实际形成的不平等”。一些人口上、经济上相对弱小,或是在地理位置上相对僻远的民族,在相同的国家大战略、大开发的背景平台上,不能同其他少数民族一样获得相同待遇和相等对收入,他们或被忽视、或被欠缺 ,最终会导致这些 少数民族对文化传统不能得到平等的重视,也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对民族平等 所以,切实保障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就必须对那些相对落后、人口特少的民族给予权益上的特别保护。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不只是仅仅体现于国家法律的文字上,更复杂的工作是在实践中实现之,并使其发出灿烂的光辉。因而,从意识上和行动上认真对待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已是急迫问题。首先,我们必须正确对民族文化的独特性给予认识。只有正确认识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各少数民族文化迥异性,才能有效制定和实施保护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其次,对待保护态度和方法要灵活。第三,传统文化的保护不能仅作表面文章,应当利用少数民族文化对独特性、社会价值性持续地和谐地进行开发,实现“可持续性”保护。由此可知,我们的工作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