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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闭症儿童的教育可接近性问题研究

自闭症儿童的教育可接近性问题研究

摘 要 当前自闭症发病率越来越高,对自闭症家庭与社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压力。为缓解双方压力,促进自闭症群体融入社会,融合教育逐渐被接受,其效果也得到认可。然而,自闭症儿童的上学路并非一帆风顺,家长、学校都可能成为路上的阻碍。因此,对于自闭症儿童入学这一现实问题,亟需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并辅之以理论研究,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 自闭症儿童 受教育权 权利冲突 融合教育

作者简介:俞泽柠,苏州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47-02

一、 引言

融合教育的理念在1994年于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上被确定。会议提出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有特殊需要教育者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让自闭症儿童进入普通学校,开展融合教育,是帮助自闭症群体融入社会并促进社会包容自闭症群体的重要途径。

经过实证研究,笔者发现在当下中国推行融合教育仍有阻碍,这不仅是教育资源的问题,更是与自闭症儿童受教育权相对立的权利的冲突问题。下面笔者将着重分析三组权利冲突。

二、自闭症儿童受教育权与父母教育权之冲突

(一)父母教育权的含义

父母教育选择权即父母根据自己的意愿,为子女选择合适学校的权利。这是世界人权宣言赋予父母在子女的教育上有“优先选择权”的主要内容之一 。学界对于父母教育权的内容有不同划分方式 ,笔者主要探究父母为孩子选择学校的权利,即教育选择权。

(二)自闭症儿童父母教育权的现状分析

根据问卷调查,89.02%的自闭症儿童家长希望孩子进入普通学校学习,24.93%的家长更原意在自闭症训练机构训练,23.17%的家长希望接受特殊教育学习的课程,而9.67%的家长希望自行在家教育。虽然,绝多数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接受普通教育,这并不能否认部分家长并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曝光”在社会公众下的心理。根据一份对自闭症儿童家长的访谈,参与访谈的23名家长中, 除1名家长认为孩子应该在普通学校学习外, 其余均认为他们孩子受教育的场所应是特殊学校 。此外,在去自闭症儿童家中进行志愿活动时,笔者曾遇到过一些家长要求遮住医药箱上与自闭症有关的敏感字眼的情况。孩子是否能进入普通学校接受融合教育,父母的意志十分关键,并且基于自闭症孩子的特殊性,如若不加限制,家长对自闭症儿童教育的选择权是绝对的。因此,这里涉及自闭症儿童的受教育权与父母教育权的冲突。

(三) 权利冲突的解决——一切以孩子利益为中心

应当承认,部分病情严重的自闭症儿童确实不适合进入普通学校接受普通教育。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父母对于普通学校的教育选择权,只适用于“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儿童。那么我们应如何解决这对权利冲突呢?

父母教育选择权包括选择公立学校或者私立学校的权利,也包括上学教育或在家教育的权利。而自闭症儿童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是进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那么,父母教育选择权与自闭症儿童受教育权的冲突即可转化为:父母是否有权不让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自闭症孩子接受普通的义务教育。

“一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是《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保护儿童的最高原则 。然而,儿童身心发展高度依赖于父母的决策;自闭症儿童独特的生理、心理反应导致他们对父母依赖更甚,他们的利益本身就依靠父母实现。因此,如何能保障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决定完全是为了孩子利益,即如何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是“儿童本人”的,而不是“父母”的呢?由于父母主观想法难以判断,因此需要从客观行为做出推论。

在个案中,就笔者接触到的自闭者儿童父母来看,大都非常渴望孩子能进入普通学校学习,但并不排除其他方式的存在。对于不同教育方式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基于家长对孩子不同期望。根据笔者对家长的访谈,有的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生活自理并有较好的行为规范;有的希望孩子发展语言;还有部分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接受以职业为导向的技能培训,使其在社会上得到工作机会。训练孩子的生活技能也是为了孩子的利益,并且,尽管融合教育的优越性越来越得到承认,然当今并没有数据能证明融合教育绝对由于父母自行教育。因此,单纯地不进入普校学校并不能说明父母教育选择权的不正当行使。但毫无疑问,把孩子藏于家中不接受任何教育无疑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而频繁迁徙也打乱了孩子稳定地接受教育的节奏,这从其客观表征上可知,家长的选择并非为了儿童的利益。这种情况需要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予以规制。

三、 自闭症儿童受教育权与学校自主管理权之冲突

(一)学校自主管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学校有自主招收学生的权利。正是因为这种权利,将许多“资质稍差”的自闭症儿童拒之门外。

根据《教育法》,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是事业单位,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教育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因此,“招生权”是一种行政权。

(二)学校自主管理权现状分析

根据调查问卷,自闭症孩子在“上学路”上遭遇了种种障碍,遭受学校以孩子身心障碍为由直接拒绝的占28.05%,学校通过设置入学考试等间接拒绝的占7.32%,学校含糊其辞,反复拖延的占35.37%。

笔者在采访自闭症儿童的家长时,一位父亲认为:“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来自多方面:一方面校方不同意;有时校方接受孩子还会引起教师的不满,因为绝大多数学校都对教师进行考评,考评以学生成绩为直接依据。这些孩子不一定能跟上班级进度,成绩自然不理想,于是便直接影响到该班老师的考核成绩。”

在实践中,这种情形表现为以自闭症儿童通不过入学测试为由拒绝其进入普通学校学习。那么,学校是否有权这么做呢?

(三)权利冲突的解决

笔者认为,学校这么无权以自闭症儿童未达到学校招生标准而拒绝招收。我们应先明确招生权的内涵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招生权应当包括招收学生的数量与质量。学校有权依据自身情况订立适合自己的生源标准。然而,这其中是否能包括自闭症儿童?即自闭症儿童与普通儿童的招生标准是否应该相同。笔者认为不然。首先,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中“帮助”一词体现出一定倾向性。自闭症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国家和社会应尽可能为其提供帮助,入学正是其中之一。此外,《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残疾人保障法》都有类似规定。其次,从公平正义角度看,公平包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因此,用正常人标准要求自闭症儿童本违反了实质正义,是一种歧视。最后,学校也无权判断自闭症儿童是否具有进入普通学校的能力。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与《残疾人教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可知,判断自闭症儿童是否有能力进普校是政府的职责,学校无权自行判断。

学校的存在是为教育、为了儿童的利益,学校无权拒收任何达到进入普校标准的自闭症儿童,这正是《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所要求的 。当然,要实现这一点不能只靠学校,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建立一套接受自闭症儿童进入普通教育的机制是更加重要的。

四、 自闭症儿童受教育权与其他普通儿童、家长的教育权之冲突

(一) 现状分析

当前存在这样的现象,有的自闭症儿童已经进入普校学校,却由于其他家长的阻挠不得不退学。深圳有这样一个案例,李孟作为一个自闭症孩子,有着超出正常孩子的学习能力,但其自控力欠缺,会扰乱学校秩序,三次遭家长联名上书让其退学。苏州市教育局的方红处长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对于进入特殊学校,现在的情况是自闭症孩子的家长希望把孩子送进普校,但是其他孩子家长不同意,担心他们影响到别的小孩的学习。”

根据调查问卷,对于孩子进入普通学校,63.42%的家长认为学校老师和同学能够接受自闭症孩子,但其中53.66%认为虽然能够接受,但还是会因为一些客观原因难以包容。在调查自闭症孩子顺利进入普通学校的关键时,选择普通孩子家长的包容和接纳的占60.98%。因此,即使进入了普通学校,也要解决其他孩子家长对他的排斥,那么其他家长是否有权以自闭症儿童干扰课堂秩序等为由,让学校开除他们呢?

(二) 权利冲突的解决

笔者认为,从自闭症儿童进入普校开始即产生两组权利冲突。一是自闭症儿童的隐私权与其他家长的知情权的冲突;二是自闭症儿童的受教育权与其他儿童、家长的教育权冲突。对于前者,有时家长为了减少歧视并且孩子病情很轻微,并不希望对外公布孩子的的情况,这确实也是对孩子有利的。但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的知情权更为重要,这不仅是普通儿童对其朝夕相处的同学的知悉,更方便老师、学校对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教育方式。普通家长在知道小孩的问题之后,也不应该排斥和歧视,而应该一起来接纳和帮助自闭症儿童。

至于在了解到同班或同校有自闭症儿童后,有的家长反应激烈,这该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家长要求学校开除自闭症儿童的理由不仅不合法,而且不合理。有的家长提出“现在不攻击人不代表未来不会”,然而即使是普通小孩,打架打伤也在所难免;还有家长认为自闭症儿童会扰乱课堂秩序、影响其他孩子学习。类似的理由都是把正常儿童的利益凌驾于自闭症儿童之上。

弱势群体利益是公共利益。学校有义务保障孩子的受教育权,不能伤害少数人的受教育权而只保障绝大部分人的受教育权。并且接纳自闭症儿童上学不会伤害其他人的权益,如果是重度的自闭症儿童,只要能在学校的控制范围内,有特殊的环节来保证他们的行为不产生严重伤害就可以。

如果家长一定要要求可以接受普教教育的自闭症儿童退学,学校可以拒绝此种要求;如果家长出现威胁行为,学校可以使反对的人退学。学校应当是有权威的组织,有自己的坚持和原则,不应一受外力干预就退缩。

五、 结语

自闭症儿童的上学路仍十分艰辛。实践证明,融合教育对于自闭症儿童与普通儿童都大有裨益,因此应予以推广。然而当前中国,除了资源不足、中国教育方式的局限性等阻碍原因,自闭症儿童的家长、普通学校以及其他家长都应对此予以体谅、支持,要做到这点,《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一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应作为核心原则,时刻铭记在心。

注释:

尹一.试述父母教育权的内容——从比较教育法制史的视角.比较教育研究.2001(11).12.

主要观点为(1)选择权、参与权和拒绝权。选择权是指父母为子女选择学校的权利,参与权是指父母有了解子女的学校教育情况并对学校教育发表意见的权利,拒绝权是指父母可以基于自己的宗教和哲学信仰拒绝某种特定课程的权利。(2)教育自由权与教育要求权,主要是选择学校的自由与对学校教育的参加权。

郑觅.论父母教育权的现实边界——基于“在家上学”的探讨.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3).173.

王悦.上海市特殊学校自闭症儿童家长对自闭症的学校教育的态度研究.中国校外教育.2009(S3卷).541.

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尹力.试论父母教育权的边界与内容.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2(33).42.

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等”。

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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