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天娇 刘传刚
摘 要 在当今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一种富含经济价值的社会资源在不断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也成为了许多不法分子盈利的工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和适用并未起到高效减少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情况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制理念的不断增强,现行法律制度亟需更契合实践需要条文的加入。因此,本文结合调查情况对如何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出合理建议。包括:加强对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情况高发领域的专门性监管立法,例如电商、房产汽车等领域;从根源出发,完善一系列基础性立法,让具体的法律规则在适用不完善的时候能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甚至是原则;从刑法角度入手,扩大侵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入刑范围。
关键词 个人信息立法 隐私权 消费者
基金项目: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实证研究,课题编号:201510165062。
作者简介:何天娇,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刘传刚,辽宁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35-02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解读
当今时代,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信息”一词的定义越来越宽泛,从最初简单的交流工具升级为一种富含经济价值的社会资源。而这种社会资源在极大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信息在创造经济价值过程中产生的诸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将个人信息定位为“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认识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可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具有社会属性,同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同时蕴含着极大的经济价值,经营者出于种种目的往往收集、持有大量的个人信息,而不法分子也趁机通过倒买倒卖个人信息进行盈利。
近年来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各大B2C网站成为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灾区。根据受工信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委托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受访者对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表示不满,近四分之三的受访者表示通过立法方式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势在必行。
为响应消费者呼声和司法实践的需要,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涵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包括个人信息收集者需承担的义务和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们仍可发现,我国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水平仍然较低,立法中仍有许多问题亟需完善。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首先从消费者个人角度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国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正不断提高,但消费者对于消费过程中保护自己个人信息的意识却依然薄弱。许多消费者对商家利用抽奖、赠送礼品、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个人信息的手段甄别能力较弱,给了无良商家的盗用行径可乘之机,给消费者正常的工作生活以及财产安全带来了许多麻烦。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完善的呼声也随之水涨船高,可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能够得到妥善保护是其放心、大胆消费的前提和基础。
从商家角度分析,目前市场当中的许多商家将其在经营过程中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作为敛财手段,通过将个人信息批量贩卖给中间商以赚取非法所得,那些打着“信息公司”的名号进行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勾当的企业大行其道。行业间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各种行业协会定位不清,内部人员鱼龙混杂,并不能起到监督、规范同行商家行为的作用。可见单纯依靠行业自律与经营者的自觉难以维持市场监管的正常运作。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市场趋势日益向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方向发展,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从从前的予取予求逐渐成长为互相刺激互相推动的新型模式。一个完善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能使消费者更放心的消费,增加消费者的购买热情,推动经济的发展;而在另一方面,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起足够的信任后,经营者方能得以更加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创造更迎合市场的商品,起到刺激经济发展的作用。
可见,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应当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相连的红线,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需求。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是否完善也对我国在对外发展过程中能否吸引到高质量外资成本注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的大背景下,大量外资企业涌入国内市场,个人信息保护也已成为国际业务交流中一项重要的制衡条件。较之英美等已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完善立法的发达国家,我们国家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与规范等多方面是一大弱项,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根据以上凸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谈及立法建议:一是从行业规范监督角度来说,要加强针对“大型B2C电商网站、房产汽车领域及投资理财领域”的专门性监管立法;二是从基础上来说,要更加完善一系列基础性立法,让具体的法律规则在适用不完善的时候能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甚至是原则;三是从更深层次上来说,倒卖个人信息不仅危害的是个人信息安全,更挑战了良好的市场秩序,所以对严重者要考虑入刑,制定比现有“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更严格的罪名。
(一)加强对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情况的领域专门性监管立法
针对这些领域,应当明确消费者信息权利范围。首先,法律应该规定具备收集个人信息权力的机构和相关要求,例如某网店为了满足工作职能需要确实需要向消费者收集信息,则只能收集与其服务有关的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同时应严密监控其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否合法。而且在收集程序和收集方法方面也应加以规范,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开展,否则应视为其不具备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权限;其次,是否取得消费者本人的同意应当成为一切获得,使用消费者信息的前提条件,诸如进入私人空间通过不法手段获得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加以利用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最后,应当在例如企业,商家等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主体间明确须分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一旦任何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主体获得了不应获得的个人信息,都应承担相应的未经许可获取个人信息的违法责任。同时,当事人有权对行为人进行的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发送垃圾短信、邮件,监视私人邮件及网络浏览记录等行为提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赔偿。
(二)完善相关基础性立法,包括一般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立法出发点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因消费及消费周边行为所产生的个人隐私,更是为了起到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自由地流通的作用。对消费者信息加以保护,不仅仅为了保障包括在人格权中的隐私权,还为了实现个人信息安全且自由流通的目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盗用、被他人擅自处理或公开等等,这些行为并不一定导致消费者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凸现带来了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公民权益的损害。立法应旨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不会被不当收集、特定用途以外不会被不当使用、不再有继续保存必要时被及时删除等目的。
消费者信息保护这一问题具有需要多部门法整合管理的特点,它不仅仅是民法和行政法需要调整的范畴,更需要与经济法范围内的多项法律相互配合方能将效力最大化。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特殊法,在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适用发生冲突时,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应优先适用。但当司法实践中遇到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一部适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出现找不到适用条款的情况时,民法与行政法都应起到查缺补漏的作用,例如民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理论,都应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兜底条款。然而通过多国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依靠隐私权理论来保护个人信息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将个人信息权明确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才能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障。
由此可见,个人信息资料权作为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条件,应当引起我国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不仅要对肆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机构及团体进行严厉打击,更要对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行政机关进行严格管理,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过程进行监控。从而推动国内个人信息立法的发展,改变目前国内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远远落后于西方的窘境,使公民在遭受此类侵害时有法可依,得到及时全面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
(三)可考虑在刑法中加入相应条文予以规范
刑法是“法律的底限”,既是其他部门法能够强制适用的前提,也是其他部门法适用过程中出现无法调控的情况时所需要“一展身手”的存在,所以,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底限,也要落在刑法上。 目前我国刑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两款罪名,但通过对法条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上两罪其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但从这一点上就看出了显著的不足,以上犯罪主体都有着“公家”色彩,但却把目前泄露消费者信息的“主要力量”都排除在外:比如快递、网店、房地产业这些“私家”群体。
所以说,刑法现有条文仍需进一步完善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首先,“刑法的弹性形式要求在解释上有弹性方法” ,一味的通过定义的方式规定个人信息类犯罪的保护客体过于局限,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涵盖面也将愈加广泛,过于死板的规定难以契合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这就要求立法者在进行个人信息类犯罪立法时采取开放式的方式,以保证个人信息的范围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断扩大,保证司法解释的弹性空间。其次,除了现行刑法中已经规定的犯罪主体,例如调查中体现出来的各类电商、中介、房产汽车领域以及投资理财公司等企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同样具备接触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条件,以上主体已然成为目前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其行为同样应受到刑法的监督和规范。因此,司法解释应当拓展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扩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主体范围,以确保能够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三、结语
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当前已然成为社会问题的沉疴,而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能否得到妥善保护也体现着一个国家及社会整体素质的高低,这不仅需要立法者通过法律的强制力维护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更需要每一位公民,每一位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不使个人信息落入他手,成为无良商家或个人的牟利工具。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道路任重道远,需要每一位公民和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注释:
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吴苌弘.当代经济刑法研究从书: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
拉德布鲁赫著.米健译.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