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晶 梁言 张镝
摘 要 20世纪以来物流快递业快速发展,但其日益繁荣的背后,却存在着日趋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大学生消费能力逐渐提高,促使高校校园成为快递业的重要市场,而与此相适应,大学生对快递服务的投诉也愈加频繁。本文通过观察目前高校快递业发展的现状,总结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一些法律救济方案。
关键词 快递服务 权益保护 高校
基金项目: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大学生创新项目“校园快递无序状态下大学生网购权益的保护”,项目编号:CX201503。
作者简介:赵晶、梁言,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张镝,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64-02
电子商务平台的普及和大学生消费能力的提高,为大学的校园快递服务提供了较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各大快递公司纷纷进入校园建立代理点,大学校园内快递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发送和接收学生、教师的快件,而由于群体的相对固定性,目前,各大快递企业在校园内形成了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通常,快递公司派送快件和接收快件的方式共有固定和移动两种,固定方式是指快递公司在校园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固定的营业时间。移动方式是指快递公司在校园内没有一个固定的场地,只是通过汽车等移动方式来送货、收货,一般服务时间短,交货时间有限。根据当前的总体情况来看,无论在校园内以固定方式经营还是移动方式经营,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均未使人满意。
一、大学校园快递发展现状
(一)大学校园快递配送混乱
一般来讲,快递公司移动送件或营业场所混乱,是导致校园快件遗失或损坏的主要原因。
移动送件一般集中在学校门口或宿舍楼前,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物品随意摆放,甚至在“双十一”等取货量大的时间段,要求学生自己通过取货号进行翻找,易出现快件遗失、取错的情况,同时由于学生取件集中在午休时间段,易造成人员扎堆、道路拥堵,影响校园秩序。而工作人员查找快件时,也经常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查找,常常导致快件的损坏。
当快递公司在校园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时,也并没有改善这一现状。固定经营场所成本较高,且一般租用的均为校园家属区的小面积出租屋,因此为降低成本和节省空间,使用的是简装的货架,货物堆积,层级叠放,没有区分易碎物品,取到快件时包装箱易产生压瘪、破损的情况,箱内物品完好度堪忧。
此外,配送时,由于校园内的货流量大,快递人员往往不对查验身份证环节给予足够重视,大多并不进行认真比对,甚至有时并不查验,易发生冒领之情形。
(二)大学校园快递邮寄费用高、交付速度慢
大学校园快递邮寄的费用偏高、配送的速度较慢等因素导致教师和学生对快递公司的满意度普遍较低。
1.物流速度慢。自大学生购买货物起到收到货物时为止,时间过长,影响及时使用。
2.快递的邮费高。大学校园环境相对封闭,学生消费水平也比较低,因此购买物品时,有时出现邮费相当于甚至高于商品费用的情况,使一些消费者对其望而却步。
3.取件时间不合理。时常占用老师及学生用餐和休息时间,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体验,进而使消费者对其怨声载道。
(三)大学校园快递人员素质低、售后服务差
快递公司对校园内的业务员招聘要求较宽松,付出薪酬较低,且因业务员大多为兼职,工作时间短,不便对其进行统一、严格的行业服务培训,致使他们缺乏服务意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体表现便是服务态度差,随意提高快件邮费,设定取件时间,更常常在取件短信上标明“过期不候、不取退回”字样。而在交货过程中,他们对快件的保护力度不足,造成某些贵重物品丢失和破损现象严重,导致消费者不满。
而一旦快件出现问题,如丢失、损毁,消费者往往会先与校内快递代理点进行协商,协商时服务人员大多没有耐心、不设身处地为消费者着想,导致消费者只能去该快递公司官网反映,但能得到解决的也是凤毛麟角,走投无路下,只能在邮政网进行投诉,整个过程耗时长、效率差、使消费者身心俱疲。
二、大学校园快递服务的法律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
校园快递的服务秩序混乱问题不仅仅是因为校园环境的独特性,也是由于整个快递行业普遍存在着一些乱象,最深层次的原因便是立法问题。
首先,我国缺乏专门针对快递业的系统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法》、《合同法》、《交通法》等解决问题,而这些法律规定均只能规范快递服务链条中的某一环节,出现条块化分割现象,并不能衔接整体,后续执法自然也无法顺畅进行,从而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其次,由于实践中的快递法规多由政府各部门以办法、条例的形式出台,则对社会的制约范围较小,效力较低,无法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可操作性差,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件的规范作用低,且其常常依据地方具体情况制定,带有浓重的地方色彩,没有普遍的实用性,影响了快递业的发展。
最后,快递业立法严重滞后,根本无法及时调解实践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现在已经出现了许多法律空白的问题。如2013年,一山东居民收到一圆通快递包裹后,离奇死亡,后查明,其死于氟乙酸甲酯中毒。该事件便处于法律制度的真空地带,无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定,只能基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进行索赔,权益保护堪忧。
(二)监督力度不够
快递行业秩序混乱的次要原因是监管不力。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立注册资金以来,市场上便有相当一部分的快递公司无法达到500000元的条件而不能继续从事快递服务。但在业内监管宽松的情形下,不少快递公司抱着“侥幸心理”拖延,继续进行快递服务,导致市场混乱,服务没有质量保证。
且整个快递行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和规范制度,企业管理粗放,总部的要求到达分部乃至各营业点后大打折扣,行业监管缺失,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指导约束,也没有学校监督,经营过程中往往出现无序竞争。外部环境中,邮政不全管,工商不好管,又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该行业当然无法健康有序发展。
(三)大学生法制意识淡薄
大学生法制意识淡薄是快递行业秩序混乱的间接影响因素。
首先,大学生缺乏关于快递服务的法律常识,其获取知识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课堂学习,二是接受媒体宣传。而这两种途径并无系统性、针对性,获取的知识有限。
其次,大学生权利意识淡薄,无认识、不主动、不积极、不维护、任其发展、自认倒霉便是我们的现状。
最后,学生对法律的信心不足,认为法律抵不过人情,其并不能完全维护自己权益,没有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
三、大学校园快递服务问题的法律救济
(一)完善立法
1.建立系统的快递法律体系。从总体而言,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快递立法,解决快递法律的条块化分割现象,并且整合现行有关快递的法律规范,在其中强化企业和用户的安全责任,保障快递业安全,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快递业秩序,确定快递服务规则,进一步提升快递业服务水平。只有整个快递法律系统建立起来了,有关校园快递的问题才能得到全面系统的解决。
2.完善高层立法。将有关快递业的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条例整合,制定为法律,提升其法律效力,增强普遍适用性,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通过法律监管维护快递行业的良好秩序。只有制定了高效力的法律,才有可能将其细化,在其指导下编纂除专门针对校园快递纠纷的办法、条例等。
3.填补法律空白。关于快递安全、未保价邮件的赔偿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这意味着即使邮寄物品价值颇高,最终最高也只能获得所交资费的三倍金额,完全无法弥补损失。后虽又规定了企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的例外情形,但关于该情况,举证困难,易陷入消费者索赔困境。因此,应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加强预防,如完善寄件前的验货环节,确定物品价格,相关服务人员依据有关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应建议寄件人投保等等,均需加以关注。
(二)加强监管力度
1.设立独立的监管部门。在我国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管快递业的行政部门,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监管体系。它既负责监管快递公司,也负责处理快递纠纷。由此,使降低邮费、提升快递公司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标得以实现。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程序及监管的法律规范。这样可提高企业透明度,让消费者了解企业经营状态,拓宽信息渠道。通过以上方式,会加强对整个快递行业的监管,大环境带动小地区,校园快递的监管自然也会更加严格。
2.设立学校监督协会。学校监督协会不仅能服务快递公司、维护大学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帮助学校加强对校园秩序的管理。它将在规范校园快递业的运行,促进校园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大的积极作用。
3.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态度,保持严谨、细心地工作作风,也可在高校快递营业点安装摄像监控,对其服务进行定期考察、定期评价、划定服务等级、规定奖惩措施,便可缓解野蛮分拣、服务态度差等现象。
(三)促使大学生消费者增强法制意识
首先,要提高消费者主动维护权益的意识。一方面主动学习,多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遭遇侵权时,要鼓起勇气、树立信心,主动维权。
其次,在快递公司方面,必须公开相关信息,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服务政策,同时也要加强对整个快递行业的宣传,注重消费者的反馈。
最后,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监督协会也应定期进行系统的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如开展讲座、举办知识竞答等活动,加大对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塑造力度。
快递配送业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但其质量却一直不容乐观,而校园中货运量大,更易引起混乱,使学生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本文通过对相关现象的深入分析,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当然,任何成果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完善我国快递业制度的过程还需结合实际情况稳步推进。
参考文献:
[1]苏晔.电子商务背景下高校校园快递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以某高校为例.视角.2014(5).
[2]赵冠军.《邮政法》腰斩民营快递.中国改革.2006(6).
[3]吴弘、胡伟.市场监管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