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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建设的法治保障对策

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建设的法治保障对策

摘 要 陕西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新起点,有着重要战略意义。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陕西要充分发挥历史传统、地域、科技、教育等优势,起到桥头堡作用。各种优势发挥离不开法律引导和贯彻执行,国家和陕西地方应该通过科学立法,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通过严格执法,切实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本文分析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的法制保障对策。

关键词 自由贸易区 内陆港 涉外法律人才

基金项目:本文为陕西省社科界2015年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名称:《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建设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015C080。

作者简介:罗静,西安培华学院法学系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84-02

在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的过程中,法治保障是重要环节。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良好的法治环境会最大限度地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取得预期最大效益与效果。在现今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下,加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深度和力度,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构建的重要途径。

一、区域能源合作战略的法律保障

陕西是中国矿产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矿产资源种类多,储量丰富,煤、石油、天然气、水泥用石灰岩均位居全国前列。陕西与哈萨克斯坦等国在矿产资源开发、电力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达成广泛合作事宜。目前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如现有能源合作机制缺乏良好协调性,法律制度规范的能源合作层级较低,中亚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等。促进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的法律措施有:

第一,中国与中亚国家之间签订有关能源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协定。中亚各国为保护本国利益往往在本国制定有关对外投资法律中,设置贸易壁垒等限制外国企业或外国劳动力进入本国,通过签订能源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协定,有利于减少贸易壁垒或投资限制。

第二,适用WTO规则。WTO很多规则已经在很多国家承认其国际习惯规则的普遍适用效力,因此,运用WTO规则来调整中国与中亚国家间能源合作关系。

第三,充分利用现有国际合作机制。要加强双边合作,开展多层次、多渠道沟通磋商,发挥区域国际论坛、展会以及博鳌亚洲论坛、欧亚经济论坛、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等平台建设性作用。

二、内陆港建设的法制措施

陕西西安内陆港是成立于2008年国际港务区,其功能主要是提供多式联运服务、通关服务、保税仓储、供应链增值服务等。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内陆港的专门法,各内陆港的形态、建设运营管理体制各不相同。陕西要发挥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的作用,就一定要建设好内陆港,使其成为各国设施联通与贸易畅通的中心枢纽。

第一,加强立法。现行《港口法》并没有将内陆港作为其调整对象范围,要尽快修改《港口法》,扩大其调整范围,设置内陆港建设标准,规定运营管理具体法律制度。

第二,实行政府与行业的双向结合管理。包括西安国际港务区在内多数内陆港都是处于作为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的地位,实行政府管理模式。在今后发展中,应该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通过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建立行业协会组织、规范行业监管制度,形成政府管理与行业管理的有机结合模式。

第三,制定内陆港建设运营法律标准。由内陆港行业协会在借鉴有关国外相关规定,结合本国实践基础,制定内陆港建设运营的标准体系,经过试行后逐渐改善并最终经国家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审议通过后成为国家标准,指导内陆港的运营建设。

三、加强法制建设开展丝路国际旅游合作

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自然景观优美,汇集古道、大漠、戈壁、雪山、草原、湖泊等多种宝贵的旅游资源,是汉文化、藏文化和伊斯兰文化等民族文化交汇区。旅游业是陕西作为深化改革开放建设新高地的重要支撑,西安在2013年就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西安市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打造一流旅游目的地城市,2014年“长安—天山廊道路网”申遗成功,首届丝绸之路国际旅游博览会在西安成功举办。依法兴旅、依法治旅是依法治国总目标对旅游业发展根本要求,丝绸之路旅游合作需要多种资源融合和配套措施更进,尤其是法律保障必不可少。

第一,严格实施《旅游法》法律规定。以《旅游法》规定为指引方向,深化旅游开放合作。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旅游业,拓宽旅游产业融资渠道,培育品牌旅游企业。

第二,加强地方立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各地方应依据《旅游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方旅游法规、政府规章,细化、深化和落实《旅游法》。进一步完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监管机制、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和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等。

第三,切实加强执法监管。《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对非法经营、拒不履行合同、擅自改变行程、指定购物场所、诱骗、欺诈、强迫消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做出明确处罚规定。各地旅游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并加大对执法行为监督力度,可联合工商、质监、安监、卫生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旅游不法行为。

第四,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建立完善旅游咨询服务网络体系,推行旅游标准化管理。

四、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保障

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电子商务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使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贸易方式对传统法律领域中有关合同法理论提出挑战,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电子商务的有效法律规制无法回避问题。

第一,遵循国际惯例。目前世界各国普通认同在电子商务管理方面,政府应尽量少干预,主要任务是创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充分发挥企业自保和市场推动作用。

第二,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具体措施。2014年11月,阿里巴巴集团与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结合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电子商务等内容,共同建设“数字新疆”。陕西可借鉴此做法,结合本区电子商务实际,开展省际之间、区际之间、行际之间数字合作计划。

第三,电子商务问题的法律规制可以在现有法律体系中,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完善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

第四,发挥司法、行政执法、仲裁及国际组织作用。

五、西安自由贸易区法治建设

党和国家提出“一带一路”经济发展理念和体系,倡导发展我国自由贸易园区。2014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贾旭芝提议陕西作为丝绸之路起点,应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西安自由贸易园区。西安自由贸易园区功能定位是面向中亚、西欧,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打造内陆省区对外开放试验区,中国文化“走出去”先行区。西安自贸区建设中法治建设是其重要内容,通过法律规范和引导,实现自贸区顺利建设和良性发展。

第一,加强与国际经贸法律制度融合与互动。国外自贸区建设采取“先立法,后设区”模式,其能较好规范自贸区运行。但我国实践是“先设区,后立法补漏”模式,其容易造成自贸区运作非规范性严重。西安自贸区的建设可借鉴外国,先行制定相应自贸区运行条例,规范后建成自贸区运行活动。立法先行中,可借鉴TPP为代表的国际经贸新规则,根据自身实际,灵活创新相关制度规则,减少对金融、贸易、投资、服务等领域行政干预,加强宏观调控。

第二,加强区际互动。西安自贸区应加强与国内其他贸易区、国家级新区、保税区、金改区等法律制度的互动与融合。实现负面清单投资管理模式,明确列举限制情况,除此之外领域实性内外一致原则。在设立程序中,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制定优惠的税收法律体系,构建合理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第三,司法机关法治资源与非司法机关法治资源的互动融合。司法机关在西安自贸区建设中,要有大局观,在自贸区整体性发展基础上审视问题,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沟通。培养自贸区公民守法观念,尤其是自贸区党委、人大部门守法意识更重要。

六、区域生态保护之环保禁令制度

自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变暖、土地荒漠化和气候异常等一系列问题越来越严重,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通过政府干预介入经济活动,试图对产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经济行为进行限制和管理。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沿线各国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因失误或意外等情况,会发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这种危害行为带来后果复杂,它不仅会造成受害人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损害,还会导致环境质量恶化、生态功能退化与生态系统平衡失调,严重的还会出现生态系统崩溃,而且这种损害后果往往难以修复与改善。目前国外较为广泛采用环保禁令制度来应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现象,此制度值得借鉴,以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顺利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环保禁令是环境诉讼中临时性措施,指在环境诉讼的裁判决定宣告之前,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基于当事人申请,要求污染环境的行为者停止实施其继续危害环境行为一种民事裁定。在英美法中,禁令是衡平法上关于行为保全救济措施。禁令制度分为中间禁令和最后禁令。这种禁令制度对申请人权利救济发挥着最大效率功能,其申请提出时间具有灵活性,在诉讼前和终审裁判做出前都可适用;救济迅速,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通知被申请人即可做出;审查范围较宽泛,对案件是非曲直、请求权和请求理由等审查要求较低。

七、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制度

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发展离不开法律,合同签订、纠纷解决、制度订立都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陕西作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在国际交往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就是急需涉外法律人才,同时,这也是一个机遇,有利于扩大本省的就业渠道。西安市统计局的数据显示,西安进出口总值2012年为130.14亿美元,2013年为179.8亿美元,2014年为1534.54亿元,呈现明显增长趋势;西安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结涉外纠纷案件2012年为23件,2013年为49件。目前我省涉外法律人才方面存在主要问题:一是同时兼具涉外、法律专业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欠缺;二是涉外法律教师队伍人员不足;三是涉外法律人才整体素质不高。针对上述问题解决途径有:

第一,政府发挥积极引导作用,通过条例、规章等法律文件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规定,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出制度保障。

第二,引进涉外法律人才。政府通过制度优惠政策,引进外国和我国沿海发展城市的涉外法律人才,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障方面给予优待,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环境。由此促进涉外法律教学、科研、实践方面发展,为我省培养涉外法律人才。

第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结合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途径。西安高校众多,可充分发挥教育优势,在外语类学院和法律类学校开展合作,建立外语、法律复合人才双学位的培养制度。对于已经在岗法律人员,其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法律实践能力,可能通过加强培训,在外语培训机构与外语类大学开设培训班,提升其外语能力,以应对“一带一路”对涉外法律人才需求。

参考文献:

[1]马莉莉、任保平.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报告.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2]孙久文、高志刚.丝绸之路经济带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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