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对于打击和制裁潜逃海外的犯罪分子,并成功追回他们转移海外的资金,关系到一国的法律尊严、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本文试图分析我国贪官外逃追逃追赃的制度障碍,并尝试总结国外的相关经验,以期对我国的相关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 贪官外逃 追逃追赃 长效机制
作者简介:田妍妍,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文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55-02
一、 我国贪官外逃的现状
贪污腐败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而且形势越来越严峻,“反贪”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否,关系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长治久安。我们不禁要问,贪官们他们是如何出逃的?他们携带的巨款是如何出境的?国家追逃追赃的实际效果如何?
在现实中,很多“老虎”、“苍蝇”贪官们都选择外逃。外逃人员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案发贪官们后仓皇出逃,以经济犯罪居多;一类是经过精心谋划后伺机出逃,主要是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那些级别、职务高的、准备充分的,首选生活质量、移民容易的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涉案金额相对小、级别职务低、准备不充分的,大多会选择那些法制不太健全、消费水准低的拉美、非洲国家,另外也有人选择方便偷渡的周边国家等等,情况不一,但都是携带巨款潜逃。
贪官外逃案件主要有以下模式:一是裸官外逃。贪官们事先将其配偶、子女以留学、移民、探亲等方式送出国境,将贪污受贿所得赃款以学费、生活费等名目转至亲人名下,最后自己以探亲名义出逃。二是洗钱或者将赃款转移至海外银行,比如通过经常项目下交易、信用卡工具、设立海外离岸公司、甚至赌场等方式,实现资金转移,再以出国考察、治病等名义伺机潜逃。我国每年有相当数量的贪官外逃,但是最终被绳之以法的寥寥无几,即使他们回国接受审判,被判处死刑者极少,他们贪污受贿的大量钱财以及转移至国外的财产却无法追回。
二、我国贪官外逃追逃追赃难的制度缺陷分析
经济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得收益的金额十分惊人,少则百万,多则数十亿,巨额利益使他们铤而走险,远走海外以逃避国内刑事处罚。这些蛀虫们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经济建设,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但是实践中,贪官外逃后,我们对其追逃、追赃的难度极大,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人员、资金转移方式多样化,国内监管困难
贪官们外逃国家遍布广,且转移资金的方式众多,无所不用其极,这为国内监管带来了困难。比如,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对外投资的名义将国有资产转移外国,并且很有可能非法持有外汇,进行原材料价格的虚报,虚开发票等,导致国内监管机构很难察觉。
(二)国内主管机关众多,相互之间协调沟通困难
国内主管机关涉及到纪检、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海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监察、金融、交通、通讯机关等多头管理,多头并进,信息沟通不紧密,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协作有效的综合防控网,给犯罪分子以可逃之机。
(三)引渡机制存在巨大障碍
犯罪分子一旦逃往国外,就如同进入自由天堂,任意挥霍不义之财,而中国法律却鞭长莫及,难以制裁。而且与国外相比,我国刑法中有相当数量的死刑规定,就算在国际司法协作中有合作机制,但涉及到意识形态、死刑存废问题,甚至动辄上升到人权高度,都成为开展惩治贪污引渡合作的障碍,导致最终被成功引渡回国的犯罪分子数量很少。
三、国外贪官外逃追逃追赃的经验借鉴
鉴于贪官外逃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各国政府对此都采取严厉打击、绝不姑息的态度,我们择其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做法,吸取经验教训,扬长避短。
(一)美国
美国采取从根源上遏制贪污腐败的条件,做到让官员们无款可贪。比如,美国的总统、州长、市长和部门行政领导人都无财务支出决定权,涉及到财政支出的项目均由各级议会统一审议和决定,行政机关只有按其决议行使执行权,这就从源头上堵死了官员们贪污公款的可能性。另外,美国有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作为新闻自由的代表性国家,媒体监督在反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凡政府官员稍有蛛丝马迹,就可能因为舆论监督身败名裂、倾家荡产,并受到重刑制裁。
(二)墨西哥
墨西哥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如实、定期向监察部门申报个人和家庭财产,上至总统、下至基层官员无一例外,甚至那些海关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等因为工作性质容易出现贪污腐败的,亦要进行财产申报。还建立了“黑名单”,主管机关一旦发现线索,就可根据情况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账户资金,限制携款出境。
(三)俄罗斯
俄罗斯的腐败情况也不容乐观,近几年,俄罗斯政府也采用了有力的措施来控制腐败,典型如禁止官员子女海外留学。各类官员(上至总统、总理、国会议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得在俄罗斯境外拥有各类财产,如房产、土地、股票、期货以及外国账户,甚至不能喝外国公民,子女甚至不能海外留学,违反规定者将面临5年以内有期徒刑,最高200万美元的罚款,以及丧失就职政府机关的资格,并且通过国际追逃、追赃来追回官员非法所得和嫌疑资金,尽可能减少俄罗斯国家损失。这种严厉的规定被称为“最与世隔绝”的法案,虽然过于严厉,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俄罗斯的贪污腐败现象。
(四)尼日利亚
尼日利亚政府在海外追逃、追赃问题上彰显了政府决心,并且有很多具体细致的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在针对前总统阿巴查侵吞国家约40亿美元并转移海外的问题上,尼日利亚政府费时费力,成功追回近半数资产,具体措施如下:1.设立专案组,查找资金流向,赦免主动投案、主动交代、主动退缴的官员责任;2.由政府出面,与资本流入国达成协议,请求司法协助,调查取证和冻结相关嫌疑账户,最终返还给尼日利亚政府;3.与部分腐败分子达成和解协议,减免腐败分子回国受审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来追回国有资产;4.以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作为直接被告,直接在海外提起民事诉讼,并且最终胜诉。
总的来看,那些廉洁指数较高的国家对贪官都采用重点打击、重在预防的态度。都主张从源头控制贪污的可能性,用严厉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控制公务员的实际财产状况,如完善的《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法》等。另外较重视社会力量,将公务员的活动纳入公众监督范围,比如社会公众可以随时、随地查阅任何国内公务员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公务员的个人消费也纳入监督范围。对于腐败和贪污界限分明,规定细化,没有中间地带和所谓的“灰色收入”。对腐败行为零容忍,对腐败案件的处理不计较成本,并不因涉案人员、涉及时间等因素放弃追责。
四、我国贪官外逃追逃追赃的法律长效机制构建
贪官外逃行为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有关部门依职权追缴境外赃款,挽回国家损失,是职责所在。我们必须建立我国贪官外逃追逃追赃的法律长效机制,方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一)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追逃追赃方面的合作
我国仅与少数国家签订引渡双边协定,而且多为小国,而贪官们常去的“天堂国家”则几乎没有与我国有类似协定,这成为引渡贪官回国难的法律障碍之一。我们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尽快与这些国家订立双边协定或者多边条约,加强引渡合作、司法协助等,利用现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来追回海外流失的国有资产,尽可能实现预防与检测财产转移、腐败资产的返还与处置等,精简遣返流程。
从实际利益角度来看,贪官所携带外逃的资金,虽是我国国有资产流失,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所在国的经济消费,给他们带去了一定的收益,也是他们获得的一笔财富,因此,受到短期利益的驱使,这些国家和地区总会设置一定的障碍来阻挠该类资本回流中国国内,因此这就需要我们了解所在国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追赃策略。我们可以采取折中态度,比如我们可以建立海外追赃资产分享制度,即采取本国与所在国分成的方式来追缴赃款,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基本方针,灵活处理,也可以在证据、程序、费用问题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这样使双方受益,提高协助追赃的积极性,也可以使追逃追赃时间成本降低,并且有效震慑贪官外逃。
(二)借助国际刑警的帮助来追逃追赃
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将近200个国家和地区,范围广泛,成员众多,成为国际社会打击犯罪的重要机构之一,贪污腐败、洗钱等均为其调查对象。我们可以借助国际刑警组织的力量来发布全球通缉令,追责外逃官员。对于配合我国刑侦工作的该类组织,我们可以提供经费支持或者物质奖励,通力合作,建立追责追赃的国际合作组织,实现预期目标。
(三)加强国际金融合作,严控海外可疑账户资金往来
每年大量的资金非法逃往海外,我们必须加强与国外各大金融机构的联系,预防和控制洗钱行为,及时掌握动态信息,敦促和请求国外金融机构尽快冻结可疑资金的流转,将我国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国际社会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即只要一国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资产是通过贪污、贿赂或者其他非他途径获得,就可以由司法机关签发财产没收令,并可以请求其他国家协助执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该制度,因此导致很难请求有关国家协助我国冻结犯罪嫌疑人在该国的财产,也很难要求将该财产转移回国内。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建立相应数据库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在贪官追逃、追赃问题上规定的尚有不足,《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法》等法律尚未颁布,配套法律制度和设施都不健全,资金投还不够,追赃队伍还不够高效有力,多部门工作机制还不够协调,这就需要我们加大投入、尽快完善各种法律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采取灵活多变、务实的措施,提升我们的国际形象。另外,我们要建立健全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数据库,详细分析他们的个人信息,如账户信息,护照信息、就医记录、整容档案等,从数据上提供技术支持。
(五)扩大媒体和社会力量来协助解决
在互联网大环境下,新闻媒体的力量发挥得越来越广泛,我们可以借助国家广播电视媒体在海外区域来公布、传播外逃贪官的个人信息和近亲属概况,使之无处藏身,另外,建立互联网反贪平台,鼓励各种公众的检举揭发,注重各类信息的梳理与核实,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当然,也要重视对检举揭发者的保密工作和奖励工作,尽可能保证发动群众的力量来反对腐败。
综上,对外逃贪官的追逃追赃之路任重而道远,我们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坚定信心、务实高效,才能取得追逃追赃工作的重大进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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