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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系统教育培训体系化

浅谈检察系统教育培训体系化

摘 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都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推动教育培训改革和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检察机关教育培训的实践中还存在若干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和检察事业健康发展。所以,本文将以教育培训体系为主线,从培训体系的四个部分浅谈关于检察系统教育的认识,从课程、讲师、评判和管理这四个要素提出检察系统培训体系化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检察系统 教育培训 体系化

作者简介:徐云龙,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14-02

检察系统教育培训就是要把检察队伍打造成一个政治思想、执业行为和道德作风等方面具有共通性和一致性的拥有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检察队伍。只有打造成这样的队伍,才能够更好地行使检察权、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在这样的检察队伍中有三个“共同性”:第一,政治思想的共同性。每一位检察官在坚持党的领导、追求司法公正的过程中进行了自身对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涉猎、筛选和确定这三个过程;具有政治思想相同、工作理想一致、生活态度存在些许差异的每个“个体”之间,都会以初识、熟识再到共识,最终形成具有积极的政治思想、强大的凝聚力、强烈团队意识的检察队伍。第二,检察工作的共同性。一方面,从微观层面上看,每一位检察官都是在从事具体检察工作中,必须以客观、真实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为基础,遵照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思维,解决法律难题;另一方面,从宏观层面上看,检察工作从出现到发展均秉持着所处社会所“公认”的公平正义,这种公平正义随着经济发展的向前、文明程度的提高,时刻不断地进行自我发展与查缺补漏的循环,最终产生彼此之间极大的共同性并与其他司法工作相比存在的极强的辨识性。第三,遵规模范的共同性。这是检察官能够开展好检察工作、能够联系好共、能够实现好公平正义的最大前提。工作时间也好、社会生活也罢,每位检察官都在积极遵守着单位的各项制度、法律的各项规定、社会的公序良俗。举例来说,检察机关有八小时的上班规定,也有八小时之外应当遵守的规定。检察官工作时的服务态度、平时的为人处事,都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同属于这个检察业务执业群体中其他成员的信任;而人民群众对于整个检察队伍的评价,又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每一个成员对于法律的遵守与信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正所谓“休戚相关,荣辱与共”。

因此,切实规范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促进检察系统教育培训体系化势在必行。基于此,我们国家对于检察系统培训有着相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检察官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检察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经多次发布关于检察官培训的相关规定,如2007年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检察官培训条例》。由此可见,检察官培训不仅仅是对于培训本人,更是对整个检察系统甚至是对国家的司法体系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性和深远的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都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推动教育培训改革和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实践中检察机关教育培训的实践中还存在若干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和检察事业健康发展,比如教育培训的体系性不强教育培训的体系。所以,笔者将以教育培训体系为主线,浅谈关于检察系统教育的认识。

笔者认为,培训体系是将构成培训的几大要素,为了实现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所要达到不同的培训目的,根据一定的原理、规则与习惯,将其区分轻重、排列组合最终有机整合成一套可行性且相对稳定的“立体架构”。在剖析任何一个培训时,发现的是其一定存在准备、运行、结束这三个阶段。在培训的准备阶段中,要根据培训生源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课程体系并寻找最为适合的讲师。在培训的运行阶段中,要把控好全局,平稳推进授课进度、精准把握问题导向、严格控制纪律遵守。在培训结束阶段中,要从培训者和被培训者双向评判(考试考核与学生评教)来确定培训未来的改进方向。下面,笔者将从课程、讲师、评判和管理这四个要素提出检察系统培训体系化的可行性建议。

一、课程要素

确定课程的内容、课程的教授方式、课程的时长安排是检察系统培训的首要任务,也是检察系统培训体系化的第一个重要而且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课程要素应当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不同生源的不同需求,既具有针对性、指向性以及现实可操作性。对于检察系统而言,为了适应检察官队伍的细节化、专业化、高质化,课程要素应当分为以下两个部分进行工作:一是检察业务的培训,此培训具有独特性和专门性,是各个检察业务部门内部的培训。例如公诉部门的培训,其独特性以及专门性在于内容上专注于审查刑事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应当提起刑事诉讼的条件;再如反贪部门的培训应当包括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方式与方法。二是综合能力的培训,包括思想教育、理想信念的培训、检察综合业务如法律文书写作等的培训以及检察官道德作风、遵规守纪等的培训。只有两手兼顾、两手狠抓,才能真正形成适应检察官队伍建设的培训。

二、讲师要素

讲师传授的不仅是课堂的知识,更是自己对于问题认识、解决到总结的方式方法,因此其毋庸置疑地成为培训课堂上的主宰与灵魂。但现实中将是数量的日益增多确实带来了挑选、确定困难的问题。对于外部邀请的讲师,在挑选的时候要注意其讲课内容是否符合本次培训的目的,其讲课方式是否能够更好地“抓住”干警的注意力。对于内部的培训讲师,笔者认为应当更好、更多地鼓励机关内部的优秀干警成为培训讲师,不仅仅是因为他们业务能力的优秀,更是因为他们对于机关内部以及管理辖区的熟知,既在培训时拉近了与机关其他干警的距离,又能够“因地制宜”即根据与他人极其相似或相同的工作实际地与其他干警共同分享工作中的务实与创新,而且还能够提升机关内部团结协作的凝聚力。对于机关内部讲师的挑选,可以从业务知识、业务经验、业务成就和表达能力四方面为标准;对讲师的优秀课程,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报为精品课程的方式增强其对课程传授的积极性、竞争性和优秀性。在此同时,应当在允许的情况下多赋予讲师更加充裕的时间去进行自我更新、自我修正和自我进步,保证培训对象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新知识、新方法核心技能。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内部还应当通过安排参加培训、开展经验座谈、派遣跨岗交流等形式丰富讲师的知识范围、心理素质与方式方法,促进讲师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评测要素

一次教育培训的是否成功,取决于培训讲师和培训对象双方是否都作出良好的评价;主办培训机关依据这样的双向评价对于培训的课程、讲师、评测本身管理等要素进行修正、改进,让其不断向前发展。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层面去分析检察系统教育培训的评测结果:一是培训对象层面,通过观察培训对象对于课堂学习的认真程度、积极程度、互动程度以及统计培训对象填写的关于讲师和课程调查问卷,找出培训的不足、漏洞与短板并尽早补齐。二是培训讲师方面,通过讲师在课堂上课程推进的容易程度、课后安排作业的完成状况和最终由讲师出题的考试考核的分数,确定该讲师是否适合此类培训或者是发现讲师能够提升的空间,找到课程与讲师二者最好的契合点。三是培训影响层面,微观影响上要通过被培训的干警在此次培训后是否将此次培训学到的、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是否应用到实际检察业务工作中,是否应用到平时的修身养德的过程中,是否在工作中严肃扎实并且屡有创新进行评测,可以通过民主测评、绩效考核等方式进行;而宏观影响上要通过此次培训是否对检察业务的开展、检察队伍的建设、检察系统的提高有着积极的、良善的正面影响。结果层面的评估是检察系统教育培训的最终目的,也是培训评估最大的难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机关内部的年终总结、同级之间受上级指派所互相开展的上下联动专项督察以及上级的抽查考核等方式进行评估。根据对结果的评估内容,对于教育培训再次、反复做出修正,以期达到最大程度的良好效果。

四、管理要素

管理要素在教育培训之前便建立的并且贯穿于整个培训的过程中,可以说是重中之重的要素。在这三个阶段中,管理显而易见的成为考销量培训优劣的核心标准、也是培训的核心要素。一方面,因为培训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因此管理会根据课后双向评判的结果进行完善,比如着重增强课程的针对性、趣味性或者是可行性等在培训体系中所出现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管理要素不能仅停留在想的层面,而需要将其以文字等多样的载体具体化、可见化、固定化,只有这样才能极大地增强现实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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