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现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引下,强力推动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对“僵尸企业”进行清退。但是何为“僵尸企业”,哪个企业才是“僵尸企业”,站在不同的立场上,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在此情况下,明确什么是“僵尸企业”,它有哪些危害,应采取哪些对策来清退,对处理好“僵尸企业”的清退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僵尸企业 兼并 重组 破产
作者简介:胡文锋,企业法律顾问,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96-02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作了《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要“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委地处置‘僵尸企业”。在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的强力推动下,我国各省市地区纷纷将经济工作重点放在去产能、调结构上,清退“僵尸企业”则是去产能工作中的重头戏。可以说处置好“僵尸企业”是去产能的关键一环,如果“僵尸企业”不能很好地退出,我国产能过剩的矛盾也就不能得到根本的化解,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一、什么是“僵尸企业”
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运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僵尸(Zombie)有依靠巫术进行活动的尸体、迟钝无生气的人、动作呆板而不动脑筋的人、进程结束但未消亡的状态等含义。“僵尸企业”是经济学的一个概念,并不是一个种组织形式,主要是指企业所处的僵尸状态。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提出,他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企业一般以营利为目的,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盈余,但“僵尸企业”长期亏损已经没有盈利,按照市场规律本应退出市场,但由于放贷者或政府的“输血”而“僵而不死”。
在我国,对于什么是“僵尸企业”,“僵尸企业”如何界定,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国家也没有出台统一的标准。有的认为纳税额为零的企业就是“僵尸企业”,有的认为常年停产又亏损的企业就是“僵尸企业”,也有的认为严重资不抵债但又不履行注销清算程序的企业,还有的认为不赚钱、高负债、吃补贴,靠吸食社会资源度日的企业。虽然着眼的侧重点不同,但一般认为是指主要依靠政府或金融机构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连续多年亏损,已失去生存能力的企业。需要明确一点的是,“僵尸企业”不同于陷入困境的问题企业,问题企业在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时能很快起死回生,重新勃发生机,但“僵尸企业”是具有“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的,如一旦放弃对它的“输血”,还将可能给社会带来一些坏的影响。
二、“僵尸企业”的危害
“僵尸企业”虽然基本不具备市场的功能,但它名义上仍是企业,仍属于市场主体,为了维持形式上的存在,它不断地向政府、主管部门或金融机构要求“输血”,由此形成恶性循环,会严重影响到所在行业的发展,也会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拖累,加大了国家宏观经济潜在风险。随着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僵尸企业”的危害性日益凸显。
1.资源浪费。“僵尸企业”不产生经济效益,但为了维持名义上的存在,会长期挤占大量资源,如资本、人力、设备、土地、厂房等,导致这些资源无法向更加高效的企业流通,没有达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实际上对整个市场而言就是一种资源浪费。
2.妨害市场秩序。一方面“僵尸企业”处于低效运转中,缺乏创新,为了维持“僵而不死”的状态,在市场中会进行不正当竞争,会造成行业中其他市场主体的恐慌、跟风;另一方面“僵尸企业”破坏了市场规律,扭曲了市场激励机制,对行业中高效、创新的市场主体的排斥与阻碍,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3.金融风险。大部分“僵尸企业”的存在,与金融机构的长期续贷是分不开的,金融机构为防止坏账、呆账,被迫不断地允许“僵尸企业”借新钱还旧账。由于“僵尸企业”并无实际偿还能力,其结果将造成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持续增加,坏账率增高,从而导致金融风险蔓延,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4.加剧产能过剩。根据市场的运行规律,行业的产能水平总是要与市场需求相匹配。市场需求一旦减少,整个行业的产能水平就要进行相应调整。正常情况下,首先被淘汰掉的产能就是那些落后产能,对应的企业自然就会倒闭。随着落后企业不断倒闭,行业产能会逐渐减少,直到行业产能与市场需求再次匹配为止,这个过程叫做去产能。“僵尸企业”的存在会打断去产能过程。在市场需求减少时,这些效率较低的企业却没有被淘汰。本该减少的产能却没有减少,自然就成为了多余产能,加剧了产能过剩。
5.影响社会稳定。政府或主管部门为了就业、财政或当期政绩,从局部和短期的利益考虑,会对“僵尸企业”进行扶持。但从长期来看,使得政府和社会的“包袱”越来越重,甚至因此错过了对“僵尸企业”清退的机遇,造成积重难返,加大了对社会稳定的威胁。另外,“僵尸企业”长期欠薪、欠费,不能偿还债务,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对职工及债权人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清退“僵尸企业”的对策
要想找到有针对性的清退“僵尸企业”的对策,先要摸清“僵尸企业”存在的原因。“僵尸企业”的存在是多方面原因叠加的结果:一是历史遗留原因。在计划经济时代设立的许多企业,在设立之初就不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来配置资源的,在现在市场环境下,有一部分成功转型,有一部分没有成功转型,没有成功转型的就逐渐暴露出各种问题,最终陷入困境。二是短期经济过热原因。产能过剩行业中的“僵尸企业”相当部分是因为盲目扩张,一味地扩大规模,忽视了效益。三是外部市场环境剧烈变化原因。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对我国相关产业产生了强烈冲击,人力、物流、原材料等要素的成本显著增高,危害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四是相关主体推动原因。政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等主体,出于各自利益考虑,不愿让陷入僵尸状态的企业倒闭破产,而是需要其名义上继续存在。另外,“僵尸企业”的存在也有企业管理低效、决策失误等企业自身的原因。
要想高效、稳妥地对“僵尸企业”进行清退,还要先找准清退工作中面临的重点问题,解决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就容易水到渠成地解决。概括地说,清退工作中重点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清退费用,另一个是分流人员安置,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清退“僵尸企业”,都无法回避这两大重点问题。
1.兼并重组。兼并,指合并、并吞,原意指对土地的侵夺或经济的侵占。企业兼并重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互之间合同的约定进行企业产权的合并,从而实现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它是指兼并企业,通过以现金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股权或者以承继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等为前提,取得被兼并企业的全部产权,通常是占优势的企业吸收相对劣势的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方式包括:(1)承担债务式,兼并企业承继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对被兼并的全部职工进行安置,最终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股东);(2)出资购买式,兼并企业按照评估价或双方协议确定的价格收购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资产,最终成为出资人(股东);(3)控股式,兼并企业不是以取得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资产为目标,而是通过收购或资产转换等方式,在被兼并企业的股权结构上占有优势,取得控股权;(4)授权经营式,被兼并企业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将其自身部分或全部资产授权给给兼并方经营,利用兼并企业的资产资本、经营管理等优势,达到改善被兼并企业现状的目的。
对“僵尸企业”的兼并重组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兼并主体的意愿动力不足的情况,一方面“僵尸企业”本身的资产状况较差,对兼并主体而言,很难获得有价值的新资产,作为理性的投资人往往会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僵尸企业”的企业文化难于短期内与兼并主体的企业文化融合,增加了管理难度,也可能会使兼并主体担忧。
2.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或者经司法部门裁定,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重新作出调整或处理。债务重组包括四种基本方式实施:(1)资产折价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其自有资产折价转让给债权人,以达到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的目的,如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价等;(2)打折清偿债务,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地止损,通常会同意债务人以低于债务的账面数额的现金来清偿债务,既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又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利益;(3)债务转为出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将债务转为资本,债权人的债权就为转为股权;(4)变更还债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减免利息、减免违约金等。
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利于减轻“僵尸企业”的“包袱”,有利于“僵尸企业”获得新生,但对债权人而言意味着作出利益让步,尤其是对金融机构而言可能意味着部分债权无法回收,形成呆账、坏账,如果债权人是国有性质的主体,则还意味着要进行报批核销程序。
3.破产清算。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清算是指处理企业破产时对企业债务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偿的一种制度。
破产清算是对“僵尸企业”的彻底清退,但该方式在现实中仍有很大困难,一是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僵尸企业”破产退出机制,如企业破产后原有人员如何安置、原企业资产如何处置没有相应规定;二是司法程序较长,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从受理立案,到成立清算组,到债权分配执行,通常需要一二年时间,这是一个周期较长的过程。
尽管“僵尸企业”进行清退有多种方式,但仍应坚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原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中指出,“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对“僵尸企业”的清退应以兼并重组为主、以破产清算为辅,一是兼并重组更能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实现从企业内部挖潜;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更能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了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郞配”;二是更能激活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三是兼并重组与破产清算相比而言,更容易解决清退费用、分流人员安置这两大重点问题,也更能兼顾职工、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有利于清退工作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