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人民警察承担着重要的政治和社会责任,需要化解各种突发的社会矛盾,但是,目前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保障机制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危害着警察的权益。本文从对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基本问题分析出发,深入探讨了警察执法权益被侵害的危害,针对性提出了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制路径,旨在为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 警察 执法权益 法制构建
作者简介:贾蕊,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59-02
人民警察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的具体实施者,这一特殊的职业群体承担着非常重要的政治和社会责任。特别是我国1983年以来,多次实施“严打”,一些人民警察在履行自身职能的过程中,被袭、被辱,多次出现抗警事件,在过去的十年间,我国约有300多名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遭到抗警、袭警等暴力行为而牺牲,因此受伤的民警更是不胜枚举。由此可见,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权益亟需得到有效保障,这一方面关乎警察的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也关乎人民警察的威严和我国法律的权威。如果连神圣的人民警察的权益都得不到有效保障,广大群众的安全感将大幅降低,社会的稳定性和国家的安全性就无从谈起。所以,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已然成为全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
一、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基本问题分析
警察是一个特殊而神圣的职业,包含着比较广泛的范围,氛围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前者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狱的警察,后者如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由于承担着执法职能,其在执法过程中的权益时常遭到侵害,特别是当前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如何通过法制构建得到保障显得极为重要。
关于警察的执法权益问题,我国很多专家学者如孟昭阳、周忠伟等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尽管他们各自对警察执法权益概念的界定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但都强调了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其生命和健康这一最基本的权力不受侵犯,也有的学者将人民警察的人格权利、司法特别保护权利以及特殊保险权益、伤亡抚恤等权利涵盖其中。总之,人民警察执法权益是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无论如何,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需要法制保障是毋庸置疑的。现实生活中,人民警察执法权益遭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通常具有较强的暴力性,不法分子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国法,在警察制止其行为时通常比较暴躁,铤而走险、暴力抗法,严重伤害人民警察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同时,这些侵警行为还具有很强的不可预测性及突发性,他们的突发过激行为让警察尚未反应过来就受到了侵害。侵害警察的执法权益具有极大的危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实施受到影响。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是代表国家履行公权力的特殊群体,一旦在警察执法过程中遭到暴力抗法、袭警等行为,就造成了公然挑战国家法律权威的严重后果,使人民警察所从事的正常管理活动受到影响,这显然是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
二是使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遭到破坏。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被谩骂、袭击、侮辱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使警察的威信度降低,产生相对消极的心理;另一方面也使得违法犯罪分子更加嚣张,让广大社会公众缺失安全感,势必使正常的社会秩序遭到破坏。
三是使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挫败和影响。侵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不仅使人民警察的生命、身心健康受到伤害,也会在很大程度上使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遭到挫败,削弱人民警察的战斗力,这无疑会加大公安队伍建设的难度,使人民警察在开展执法过程中出现消极、顾忌心理,执法过程中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安全,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履行自身职能上。
那么,造成这种侵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行为为什么会屡禁不止呢?其产生的诱因到底是什么呢?笔者通过对历年来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被侵害的诱因加以了深入的分析:
一是社会矛盾的客观存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社会飞速发展,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收入差距悬殊,自身利益受损,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主要矛盾。他们将这种不满情绪首先对准的就是制止他们行为的人民警察,故而发生袭击警察、打击报复警察等事件。
二是公众对警察期望值与警察职能间存在着差距。在当今时代,很多社会公众对警察的期望值过高,他们已经形成了有事找警察的惯性思维,认为人民警察的职能十分广泛,无所不能,以至于出现很多非警务求助现象。特别是近几年来很多城市都在搞旧城改造,拆迁中的“钉子户”是基层政府最头痛的事情,由于他们在具体工作中对公安机关过度依赖,常常在开展类似工作遇到阻力时让人民警察来行使强制职能,将人民警察推向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来,这就造成社会公众对人民警察产生不满和反感,与内心深处对人民警察的较高期望形成较大的落差,在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发泄对其的不满情绪,不配合甚至攻击、殴打、报复,严重侵害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
三是缺乏法律层面对执法权益的保护。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较之西方发达国家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相对欠缺,尚处于比较笼统和模糊的保护层面。主要体现在现行的法律条款中并未体现“袭警罪”的描述,这主要源于只是把公安警察等同于一般公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考虑到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危险性而制定出具体可操作法律规定对警察权益给予保护。这也足以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立法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二、目前我国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模式
在我国,现形势下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已经形成了比较固定的保障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开展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保障工作。这种保障模式包括三大方面:
一是通过立法手段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几部法律中,明确体现了公务人员在履行公职的过程中受法律保护,设有妨碍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第1、2、3、4项明确罗列了拒绝或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各种行为和分别应追究的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加以保障。但尽管如此,我国的法律在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的力度较之外国仍存在较大差距,未明确体现出“袭警罪”,也没能将袭警罪应受到的处罚加以明确。
二是制定相关政策规定来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制定相关政策规定来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是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重要补充,它能够弥补法律保障的空缺。在我国,中央政法委、最高检以及公安部针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益问题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分别下发了关于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相关文件,以期保护人民警察的生命和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也使国家法律、政府威严得以维护,使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和战斗力不受影响,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安全感。
三是通过组织机构开展工作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我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均已设立“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这一机构主要负责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保护工作。近几年来,多地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公安机关的正确指导下,在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上下功夫,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查处了多例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案件,并全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嫌疑人处以相应的法律惩罚,这在很大程度上鼓舞了人民警察的执法积极性和士气,为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制构建
在一些比较发达国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警察施以暴力时,警察可以开枪自卫,只要敢抵抗,警察就可以对其开枪。例如在奥地利,该国的法律中虽未设置死刑的刑罚,但是如果违法者在警察执法时进行暴力反抗,警察将其击毙是合法的。正是有这样的法律支持,才使得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多了一层自我防护的“盾牌”。同时,这些发达国家对于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还制定了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将袭警行为定为独立的犯罪,并设置了袭警罪应受到的刑罚。此外,在给予警察权益法律保护的基础上,他们还为警察配备了卫星巡逻机定位仪、电子警察、防爆炸机器人等先进的警用装备。以美国警察为例,全美警方设有7万个计算机终端,贮藏着4.8亿个犯罪信息资料,2亿人的指纹,100万被盗车记录,30万名各类通缉犯和8万失踪人口记录。国外的对警察权益保护的做法足以引起我们的深思,那么,我们该如何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益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路径。
一是要以立法保障为根基。通过立法保障警察的基本权益需要我国相关国家机关进一步细化人民警察的职责,使警察权更具有可操作性,并大力加以宣传,让更多的社会公众知晓警察执法权益,自己的哪些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此外,我们完全可以参考和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刑法》中单设袭警罪,以促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暴力袭击时能进行自卫,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这样一则可以使犯罪分子聂于抵抗,另一方面在保护警察执法权益的同时,也使国家法律的威严得以维护,更是确保社会转型期社会稳定和社会公众安全的有力保障。
二是给予警察执法权益足够的行政保障。一方面要给与警察办案充足的经费保障,科学制定经费保障机制,做到统筹安排,确保这一危险职业群体正常的装备、补助。另一方面,要积极转变政府领导的用警意识,尽量降低履行公务过程中过于依赖人民警察的频率,让警察在合法的维度内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
三是以自我保障法制机制为补充。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也离不开自我保障,需要通过强有力的自我保障机制来进行补充。首先,把技能培训放在首位,在充分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强训练和实战演练,增强体能,熟练使用警械,果断地处理紧急情况,提高自身执法能力和水平。其次,民警还要克服麻痹思想,增强防范意识,在执法过程中严密关注犯罪分子或嫌疑人的动向,迅速反应,果断制服。最后,民警还要注意自身言行,做到文明执法、讲法言法语,塑树自己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大伟.欧美警察科学原理:世界景物革命向何处去.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2]许治.论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法制构建.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201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