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应由社会工作需求而定,致力于向社会输送应用能力强、实践水平高的法学人才。要求培养法学基础知识理论功底扎实,同时具有吸收多元化专业领域知识的学习能力的人才。达到该目标不仅需要现有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更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和补充。本文通过对法学就业现状的分析进而讨论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界定与实施。
关键词 法学 教育 人才培养
基金项目:2014年度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本科类)《司法考试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研究与实践》(GDJG20142506)。
作者简介:盛琨,广州商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40-02
近年来大学生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负面影响问题日渐突出,使民众对于高等教育的意义和价值产生了疑惑和不信任,甚至出现了完全否定的态度和声音,主要的原因可归结为大学毕业生工作能力的缺乏和就业率的持续低迷。这其中除了社会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对人才的要求提高和近年来全球性经济低迷的影响外,教育体制与人才培养方案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值得教育界进行自我审视。而在整个大学毕业生群体当中该问题凸显的又是就业率排名显著低下的专业,法学类专业不幸连年上榜。
自2010年始,致力于大学生就业数据挖掘的麦可思研究院根据前3年综合考量的数据,每年发布一个本科和高职的代表性专业预警榜。该榜单中“红牌”专业为失业量较大,就业率、月收入和就业满意度综合较低的专业。截止到2015年该机构的统计数据,在过去6年的预警榜上,法学年年都属于“红牌”专业。 这与开设法学专业高校对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认识有很大的关联。
一、非学科优势高校开设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
我国大陆地区基于解决经济和就业问题,自1999年开始进行扩招,扩大普通高校本专科院校招生人数。 这一举措通过扩宽入学的渠道短时间内在表面上缓解了中等教育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意在大幅提高社会主要劳动力群体的学历与素质,为社会输送高质量的人才,但同时却将压力转嫁于同扩招比例相比师资力量与硬件设施远不能满足扩招需要的高校。在此背景下,各高校纷纷开设硬件投资较少,开设成本较低的法学专业,招收教师教学水平与学历背景参差不齐,甚至有政治学、哲学等专业的教师补充法学的师资力量,教育水平可想而知。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在高校建设综合性大学的整体目标中被边缘化和忽略。而这种现象在理工专业为主的高校尤其严重。
盲目开设法学专业,不重视培养目标,只能随大流跟风的制定目标和方案:早期扩招就开设法学专业的非学科优势高校将法学放在经济系或管理系,开设专业定位经济法专业,目标定位于管理人才,随后跟风改为大类法学招生,定位不明;现阶段法学专业仍然存在隶属于文学院的现象,除了该校实在无法将不具规模的法学专业进行科学的分类外,完全看不出专业归属的培养目标定位。法学专业开设的意义成为建设综合性大学的牺牲品。
二、应用型法学教育方式错位
与教育目标不相适应的还有教育方式的错位。在目前着力强调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背景下,各高校的培养方式各有奇招。据了解,理工类、医药类、外语类大学开设法学专业一般会与本校的优势专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捆绑。将主干专业基础课程概论纳入法学人才培养计划中,以此方式将可依托的行业知识计划在法学课程中。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在最终的就业中并未体现出明显的优势,反而因为大量占用课时导致原本课程多、课业压力大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臃肿不堪,但收效甚微。此类高校法学毕业生在就业时多遭行业对于毕业院校性质的质疑,只能通过参加司法考试或者考研来“洗白”学历,重新进行就业目标的定位。
除非学科优势院校存在此类的问题以外,一般院校在培养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选择上难以取舍。一方面,源于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研究生招生规模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调整,入学率有所提升。在法学就业普遍不景气的压力下鼓励考研成为很多院校的选择;另一方面,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实践能力期待值不断提升,出现专业岗位空缺却招不到合适的工作人员的现象又让法学专业教育看到了就业前景和希望。但目前的教育教学方式依然是以基础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性课程的渗入缓慢而不足,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阶段立法节奏也出现了与社会逐渐脱节的趋势,新生事物快速大量的闯入社会生活,却在出现问题时无法可依,即理论没有很好的指导实践,实践也没有促进理论的发展。
三、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界定
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应基于社会对于实践型人才的需求。以法学毕业生就业方向进行划分,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公、检、法等部门为代表的公务员法律队伍建设中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另一类是包括律师在内的其他社会服务型工作领域,如:企业法务、金融、保险、投资、财务、审计、建筑、房地产等等。而细分行业,对于法学人才的要求各有不同。
(一)政法岗位人才培养目标的界定
政法类岗位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一直被认为是法学毕业生捧上“金饭碗”的重要途径,即便是近年来此类岗位需求有所饱和,但立志报考公务员的毕业生依然不在少数。但政法岗位的招考要求基本都是无弹性的硬性条件,如对学历、专业、通过司法考试等要求,在此基础上,招考单位也更希望即便是应届毕业生也能在短期内迅速接手工作。目前除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政工作岗位之外,各地法检、公安部分职位也设置了聘用制岗位,应届毕业生可在校实习期间接触此类工作,毕业后有机会签署聘用合同从而获得工作机会。
此类岗位的工作人员是社会的司法者和执法者,对现有立法的熟知、应用和掌握要求较高,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进行教学,奠定从业基础。同时此类工作岗位也要求对现有立法有法理层面的理解,以便工作中具体事件处理方式的变通。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培养应试水平可通过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储备充分扎实,能够理解政法类工作性质并能够很好的学以致用,将理论与司法、执法实践相结合,理论水平高同时实践能力强的专业化人才。
(二)社会其他类岗位人才培养目标的界定
相比政法类工作岗位,社会其他类岗位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是多样性的。以律师为例,在通过司法考试的基础上,经过一年的实习并通过律师协会的考核最终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以后,仍然需要进行行业方向更为细化的发展,如民商类、经济类、建筑工程类、家庭关系类等等。有行业归属的律师才会在律师行业发展得更加专业,而这种细分和社会其他法律工作的要求又非常的契合,如:不同行业的企业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财务、金融、审计等等。
此类工作岗位要求知识面广,有相关行业的知识背景并能以其他专业学科作为法律事务工作的依托,实际上要求比政法类岗位更高。此类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于法学基础知识掌握全面、应用能力强、知识结构多样化的复合型人才。
四、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施
基于以上分析,现有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方式显然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着力培养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目标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实施:
(一)现有人才培养方案基础上进行应用型改革
现有高校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依然是重理论水平轻实践能力的,包括研究生教育中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在社会上的认可程度也不同。高校教育更倚重学术类人才的培养,此类学生求学竞争压力大、分数高、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但基本是与社会脱节的状态。通过高校教育传递给社会用人单位的信息依然是学术类毕业生质量高于专业实践类毕业生,对社会反而是一种误导。故应对现有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改革,加大实践性课程的力度,并对教学方式方法以及教学条件做相应的修改。以往的法学教学主要通过案例讲解实现理论联系实践,现有条件和需求表明纸上谈兵远远不足以进行知识的传授。以支付方式和跨境交易为例,都需要见习金融、进出口贸易领域的工作流程,走出课堂的教学应在改革之列。除此之外包括奖学金、助学金也要向专业实践性方向予以支持和倾斜,体现对专业实践型人才的重视,明确学术与专业实践培养的价值及毕业生的走向问题。
(二)专业方向应社会需求而定
无论人才方案如何改革,满足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同时向社会输送有价值、有能力的人才才是根本目标。理论作用于实践,实践又能够指导理论的发展。法学研究不能够脱离社会需要,因此,对社会需求的把握是法学教育最明确的指向标。
进入21世纪后的世界科技进步迅猛,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立法一方面有其稳定性,一方面需要与时俱进。基本的道德规范作为底线,法学基础理论不变,立法内容随社会发展不断更新,法学专业方向和课程设置应顺应社会的发展,契合社会的需要。以知识产权为例,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属世界领先水平,但单纯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在各行业的适用性并不高。如目前较发达的游戏产业,要求法务工作者对游戏行业有一定的了解。而游戏行业本身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对人才需求也较高,但显然传统的学科划分不可能细化到此专业层面,自然是无法满足社会行业需求的。所以,法学专业方向的划分应顺应社会需求。
(三)培养模式逐步向联合培养方式发展
在现有的培养模式下,法学教育能够达到的理想效果是专业知识的传授使学生的基础知识掌握较为牢固,在工作岗位上不因知识储备的问题而不能胜任工作,这同时也是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瓶颈所在。作为通用专业,法学的人才需求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毕业生就业的多元化才能根本性解决就业率低的问题。多元化的就业方向要求学生的知识结构也是多元化的,单一的法学教育解决不了法学知识以外的知识体系扩充。通过不同行业与高校法学专业联合培养的模式,一方面促进高校与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及时了解行业需求;另一方面将其他行业的专业知识通过见习或实践的方式融入法学教育,可成为法务运用的依托,为就业打好基础。
(四)加大实践型教师的引进
目前高校的师资引进依然片面重视学历背景,一味要求高学历。部分高校教师的教育工作背景单纯存在于校园,毕业放下书本的同时拿起教鞭,除了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以外并未从事过任何应用实践型的工作。在大力倡导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下,无实践经验的教师在实践性教学的过程中其本身的知识结构和社会经历都是缺乏的,难以带给学生有价值的实践性指导。所以加大实践型教师的引进力度,其作用不言而喻。
注释:
王景烁、王思远.就业市场给部分大学专业亮“红牌”.中国青年报.2015年8月11日,04 版.
http://baike.so.com/doc/4749874-4965195.html.
参考文献:
[1]贾东荣.“民办教育”应重新界定.教育发展研究.2006(12B).
[2]谈萧.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界定与实施——以广州大学松田学院为例.大学教育.2012(6).
[3]苏力.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两项根本任务.中国大学教学.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