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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初探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初探

摘 要 追求公正与效率是当今各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基本方向。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正义的及时实现,司法改革提出进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举措。目前各试点对程序的适用建立了初步探索,但在此过程中仍呈现出了一系列不可避免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规范庭审程序、健全保护程序、完善启动程序,以使速裁机制的效用达到最大化。

关键词 轻微刑事案件 速裁程序 效用

作者简介:李瑶,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01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持续走高,基层检察机关的一线办案人员数量不足与案件量日益攀升间的矛盾逐渐凸显。伴随着劳动教养法律规定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被废除,此种矛盾进一步激化:劳教制度的废除使我国刑法结构面临着巨大的调整——即定罪量刑经历了从单轨制模式向双轨制模式的进化,从三级制裁体制向二级制裁体制简化的过程。这直接导致了刑事案件——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数量的进一步增加,而我国已有的、较为笼统的简易程序模式显然没有办法满足实践中办理大量刑事案件的效率要求,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为现有刑事诉讼程序的变革提出了客观要求。为了切实提高诉讼效率、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决定的要求,刑事速裁程序先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点推广,届时期满后根据司法实践的效果决定修订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将速裁程序纳入正式法律或者恢复施行原先的相关法律。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试点的各地方人民检察院根据各地方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新的快速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刑事速裁程序。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构想

(一)速裁程序的内涵和定位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要求被告对自己所犯之罪行供认不讳,对于来自自身犯罪事实的指控无任何异议,同时还要求案件当事人对所适用之法律无任何争议。该程序还适用于情节较轻,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这项程序无疑使得相关的诉讼程序得到进一步简化,以此来达到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惩罚犯罪的目的的一种程序。

当前我国的立法中,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个层次。根据目前试点的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和审理方式来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际上位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低端,是对目前双层结构的简易程序的再次分流,也就是说,如果试点成功,将速裁程序纳入立法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将呈现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这样的三层次构架。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石——程序分流

程序分流原理奠定了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能够应运而生的理论基础。在刑事诉讼的理解当中,程序分流有两种理解方式,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上的程序分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犯罪案件,提前在侦查环节或者起诉环节进行终止诉讼,并实施诸如撤销立案、不予起诉等非刑罚性的处罚,而不再将审判的事务交由法院处理;广义上的程序分流内涵丰富,不仅仅指代审判阶段对不同的案件分别采用普通程序,还包含简易程序或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等。笔者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分析程序分流原理使用的就是用广义的视角。

(三)实践根据

正是因为人们对于司法公平与效率的强烈诉求,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才得以重视并迅速发展。该程序的实践需求主要体现在:其一,解决了办案人少的难题。劳动教育制度于人大会议中被废止以后,以往许多要通过“劳动改造”方式处理的案件将简化为直接经过侦查、起诉进入到最终的审判环节,案件量必然会呈现出井喷式增长,导致“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将在省去诉讼环节、缩短诉讼期限等发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有助于矛盾的根本解决;其二,解决了羁押场所不足的难题。羁押场所早已到了人满为患的境地,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中间环节拖沓笼长。速裁程序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结,可以减少羁押场所的人员数量,缓解羁押场所负担。

二、我国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对于一种新的诉讼程序或诉讼制度的评析不仅要有理论支撑,更重要的是尽可能地“具体切实切完整地了解事情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主张或实践”。天津被授权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后,8个试点单位于2015年开始执行该程序,前半年使用该程序共处理422件案件,占同期审结的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5.42%。总体而言,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不断地深入开展。其案件类型集中于危险驾驶、故意伤害和盗窃罪。

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刑事速裁程序确实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通过繁简分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了合理配置,达到“简案快审、疑案精审”。同时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较简易程序而言更为高效。但现有的速裁程序仍存在如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 速裁程序案件范围过于狭窄

目前的案件范围界定为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等依法可以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案件,以及依法可以单处罚金的案件。该范围案件仍属于较少部分。同时,从理论角度来看,人们对于“轻微犯罪”界定的看法仍不统一,存在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和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两种看法,该界定仍处于争议的边缘。笔者的立场是三年更为合理,理由是:司法机关在当前的刑法规定下,更容易把握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标准,在实务操作中更易执行;我国法界一贯推崇重刑,三年有期徒刑标准更贴合我国刑法文化;原来的劳动教育制度也可以限制行为人一年以上的人身自由;在国外,三年有期徒刑常常被用来界定轻重罪。

(二) 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到位

较普通程序而言,刑事速裁程序在被告的权利保障方面的范围及力度有限:其一,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不了解、甚至根本没听说过刑事速裁程序,实践中并不能保证每个被告人都对此程序中的个体权利明晰了解。其二,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规定模糊。同时“从宽”并未明确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使被告人案发后缺乏补偿被害人积极作为的主动性。

(三)各司法机关间衔接配合不完善

当前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过于依赖法院的作用使得公检法之间难以融洽合作。然而刑事诉讼涉及的不只是法院的最终审判环节,更需要各司法机关沟通合作,对速裁程序达成一致认识和做法,才能真正实现案件速裁,提升诉讼效率。

三、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之重构

构建速裁程序将面临现有诉讼程序的改革,还需要完善现有工作机制;既要创新审判环节,更要各司法机关的协调和联动。

(一)完善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程序

其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程序选择权和辩护权。嫌犯不清楚自己的诉讼情况自然难以保证程序选择的真实有效性。因此,建议在开庭前由审判员将被告人的权利义务悉数告知;开庭再次确认被告是否同意量刑,如果不同意或者法院发现不可以使用速裁程序的条件,那么便将案件以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其二,程序实践过程中有适当减少被告量刑的事例,然而程序本身并未做相应解释。例如天津市修订的速裁程序实施细则包含的减刑规定便受到了相关学者的广泛支持。“两高两部”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明确,被告人统一适用速裁程序的,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因为被告人自愿认罪、选择速裁程序,实际上是放弃了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为国家节约了司法资源。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简易程序也都给予被告适当量刑激励。

(二)健全速裁程序的启动方式

《试点办法》包含了三种可以启动速裁程序的条件:一是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进行起诉时,认为案件满足启动速裁程序条件的;二是辩护人认为案件满足启动速裁程序条件,经嫌犯同意的;三是检察院建议启动的。在这里,应当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最终适用权由法院决定。即使检察机关没有建议适用,法官发现可以适用并取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后,可以告知检察机关,并将案件转为速裁程序。

笔者认为被告人作为速裁程序的诉讼主体,也应当有启动速裁程序的建议权。若被告人没有启动权,律师又是在程序启动后才能介入,那么很可能使被告人失去获得减刑的权利,这不符合程序正义性的原则。

(三)规范刑事速裁的庭审程序

探索“多案并审”的集中式审理模式。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都事实明确,因此可以简化一些庭审程序,在庭审中集中处理部分案件。对性质和案由相同的同一批次轻微刑事案件,在开庭前与检察机关商请的基础上,可集中处理。但对于案由不同的轻微刑事案件,则不能集中审理。目前部分地区采用的“单案单审”和“多案并审”的做法值得推广。

探索是否可以一审即达成终审的问题。一种观点主张一审终审,理由是经验表明速裁程序中上诉意义不大,同时若允许上诉、抗诉,则明显有悖于诉讼诚信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核心诉讼利益,不宜取消。笔者倾向于前者,因为这更符合诉讼法理,速裁程序整个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的选择权,被告在知悉法律后果的前提下选择速裁程序,应视为放弃上诉权。若在得到从宽处罚后又提起上诉,有悖于诉讼诚信,而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无法撤销从宽判决、加重判刑,有失公允。

(四)构建联动机制整合刑侦、诉讼、执法和司法部门在速裁程序中的职能

要使得所构建的速裁程序联动机制合理高效,完善侦查阶段的相关法律规定是要首先完成的任务。一般情况下,侦查阶段是处理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时间最难以把握的。而公、检、法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都要及时启动速裁程序,并限定自身阶段的侦查时间;同时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在移送起诉时提出使用速裁程序的书面建议。在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对诉讼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受案的快速分流制度。将速裁案件与普通案件分开起诉,并由专人对案件集中起诉。法院应当天集中立案,集中移送刑庭。刑庭须集中送达起诉状,并根据案由和案情决定是否进行多案并案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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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雅芳、张楚昊.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简易程序运行机制改革.法治论丛.201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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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锦奕、陈志豪.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的反思与展望.法制博览.2016,1(上).

[6]王长水、曹晓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之初探.公民与法.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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