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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阶段传销型非法拘禁罪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公诉阶段传销型非法拘禁罪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摘 要 近年来,传销活动在沉寂许久后,死灰复燃,与之相伴随的传销型非法拘禁案件频发。当前,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传销型非法拘禁类案件不仅案件数量大,且办案过程中存在极大的困难,本文将从传销型非法拘禁罪的案件特点、面临困难出发,提出了解决方案,力求在公诉工作中,彻底解决传销型非法拘禁罪办案难的问题。

关键词 传销 传销活动 法律实践

作者简介:王群,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62-02

传销,是一种透过人传人的方式来达至销售的市场策略。“传销”一词在不同的中文地区有着不同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销一词的官方定义目前是多层次直销和层压式推销的合称。1990年11月14日,雅芳为中国第一家正式以传销申请注册的公司,正式名称为“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广州。就此以后,各种名目传销公司遍地开花。此后数年内,我国经历了传销组织发展的混乱阶段,利益的驱使得民众将大量钱财投入于传销活动中,法律的缺失使得民众在上当受骗后无法维权。1998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宣布不再允许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并规定,已批准登记的最迟应于10月31日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之后,国务院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对传销活动进行法律约束。2005年8月23日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至此,传销在我国境内被认定为一种经济类犯罪行为。近年来,随着国家的严厉打击以及对群众的宣传教育,传销活动已经被极大的抑制,但并非完全杜绝。较之以往,传销活动已经由公然进行转为私下进行,对被害人进行游说、利诱而加入传销组织的软行为转变为对被害人进行拘禁的硬暴力,导致传销型非法拘禁罪高发。以2015年笔者所在的T市S区人民检察院为例,共审查起诉案件717起,起诉1022人,其中传销型非法拘禁77件,占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的10.7%,起诉151人,占总人数的14%。由此可见,对传销型非法拘禁罪的审查起诉是当前公诉工作的重要方面。然而,传销型非法拘禁罪与传统意义上的非法拘禁罪相比,又存在极大不同,如何去认识和理解传销型非法拘禁罪,对公诉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 传销型非法拘禁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年龄低龄化。较之与以往的传销活动相比,参与传销组织的人员大部分都是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年龄普遍在18岁至30岁之间。缺少相应的社会经验,没有脚踏实地获取财富的思想与决心,容易受高额利润的诱惑。因此,触犯传销型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年龄日趋低龄化。

2.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在触犯传销型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学历普遍较低,主要以初中文化、中专文化为主。该部分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严肃性及严苛性认识不足,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不强,缺少相关的法制教育。另外,有少数犯罪嫌疑人具有大学学历,在实务中,该部分犯罪嫌疑人日趋增多。

3.犯罪目标以外地朋友、同学为主。现阶段,传销活动已经由向亲朋好友推荐加盟的方式转变为用暴力强制入伙的方式。故在传销型非法拘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以介绍工作或者谈恋爱、处对象的的理由诱骗自己的朋友或者同学外地来至本区,随后进行非法拘禁。

4.同一案件犯罪人员人数众多。在传销型非法拘禁中,通常被害人会与犯罪嫌疑人同吃同住,除了被“领导”安排看管被害人的数名犯罪嫌疑人外,还有有部分辅助参与看管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在已经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同一案件犯罪嫌疑人最少1人,最多时可达9人,普遍为4人至6人,且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是由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转化。

5.相伴随其他犯罪高发。在传销型非法拘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业绩,通常会采用欺骗或者威胁被害人的方式迫使其购买“产品”,在这一过程中,极易产生其他的犯罪。故在已经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有极大一部分案件伴随有抢劫等其它犯罪。

二、 办理传销型非法拘禁类案件面临的困难

1.立法上的缺失。在当前,对传销组织人员的定罪处罚,主要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予以认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领导者,并不包括一般的参与者。因此,对一般参与者在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故仅能对犯罪嫌疑人在传销活动中的实际行为定罪量刑,对犯罪嫌疑人看管、强迫被害人的行为仅能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这与传统意义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目的非法拘禁相比,无论是情节、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性均不同。例如,在非法拘禁案件中,索债型非法拘禁是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的,而对传销型非法拘禁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对传销型非法拘禁罪如何定罪量刑,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犯罪嫌疑人身份作用难以界定。在传销型非法拘禁案件中,在同一传销窝点中,犯罪嫌疑人均与被害人一起生活、上课,除了被传销组织领导明确指令看管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外,也有许多人陪同被害人一起打牌、做游戏、上厕所等,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作用难以界定。因为打牌、做游戏、上厕所等行为也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故对该部分人员只能依靠供述定罪,如犯罪嫌疑人承认是为了看管而打牌就构成非法拘禁,反之不构成非法拘禁。故办案存在极大的风险,易造成错案。

3.办案中取证困难。通常在传销窝点中人员流动较频繁。不同窝点中人员流动性大,且传销人员具有长期的与公安民警的斗争经验,不易被抓获。公安民警通常捣毁一个窝点后,除了已经逃跑的传销组织成员和被害人外,通常情况下,大部分传销组织人员均会以非法拘禁罪起诉至公诉机关,造成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外缺少最为关键的证人证言,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就会造成定罪困难。且被害人大部分情况下均为外地人,办案过程中,补充证据也尤为困难。

三、 解决方法

1.加强就业指导及法制宣传。在社会当前就业压力大、竞争力强的情况下,工作对适龄就业青年具有极大吸引力,一旦疏于防范,犯罪分子就会有机可乘。所以应加强就业指导是非常必要的,劳动部门和高校的就业指导部门应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多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创造良好的就业机会。同时应加强对适龄青年的法制教育,告知法律的严肃性与严苛性。从根源上杜绝传销型非法拘禁的发生。

2.加强立法与司法解释。通过立法和解释,对传销型非法拘禁行为进行规定和解释。做到公诉机关有法可依,提高对传销型非法拘禁罪把控的准度和精度,减少办案风险,杜绝错案。

3.加强公、检、法的协作。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联系,制定对传销型非法拘禁罪的专项处理方案。针对犯罪嫌疑人人员众多、取证困难等情况,提出解决措施。提高办案效率,做到查的请、审的明、判的准,彻底解决传销型非法拘禁罪的办案难问题。

参考文献:

[1]韩召敬.基层实务中“传销型”案发机理的探究.出版信息不详.

[2]齐江涛、刘迎鸽.浅议传销型非法拘禁案件的原因及预防.出版信息不详.

[3]张秋遐、刘哲、薛永奎.对传销引发的非法拘禁的分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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