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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构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行性探析

我国构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行性探析

摘 要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在欧洲国家适用多年,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著作权人,解决使用者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获取海量作品授权困境的制度。本文通过分析认为这一制度可以在我国可以移植适用,但在本土构建适用这一制度时需要对我国当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调整,平衡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词 著作权 延伸性 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人 集体管理组织

作者简介:赵肖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08

一、有关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在法定条件下将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许可规则扩大适用于非会员权利人,以此扩大使用者获取作品的范围和降低分散许可交易成本的制度。这一制度已经在欧洲多国适用多年,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被加入立法规划中。对于是否应当在国内移植这一制度引起了各方讨论,诸多反对的声音主要是认为该制度的引入将赋予本已经处于垄断地位的集体管理组织更大的权力,从而损害著作权权利人,特别是非会员权利人的利益。本文在此背景下对我国构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进行探析。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本土化基础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1.从使用者的角度看: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以使用者为中心,集体组织通过与使用者签订一揽子许可的目的是为了让使其使用作品的时候免受侵权风险。在现实生活当中,使用者要使用海量作品时为避免侵权去寻找所有权利人不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将使用者与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扩张到非会员权利人,缓和了供需矛盾。在使用者缴纳了一定的使用费之后如果非会员权利人想起诉使用者,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出面来解决矛盾,从而解除了使用人的后顾之忧。

2.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

权利人为保护其受到侵权作品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尤其是对于一些非会员权利人来说,因为他们不是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员,而且侵犯其权益的大多数是一些大型公司或企业,作为权利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此时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出现则刚好解决了非会员的上述难题。

3.从社会整体利益角度看: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人、使用者与公众利益平衡相结合的产物,由于延伸性许可的出现,使用者对海量作品的使用得到了一定保护,实现了作品的利用价值,有利于促进文化的传播与社会精神文明方面的发展。

4.从保护“孤儿作品”的角度来看孤儿作品是指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使用者以依法需要征得版权人的许可才可以使用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却经过努力寻找,仍然无法找到该权利人。为实现“孤儿作品”的合法传播和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也对“孤儿作品”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使用者要使用孤儿作品,只需要提前申请(受理申请部门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得到同意后并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就可以有效使用这些孤儿作品。这样的方式既促进了作品的传播,方便了使用者,又保护了孤儿作品权利人的利益。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本土化基础

1.我国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有一定的需求: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数据使用量的不断加大,我国集体著作权管理中非会员权利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音著协在2009年对上海世博会组织者和参展者使用第三方音乐作品进行了一揽子许可,实际上已经对非会员间接实行延伸管理。通过该许可协议的规定,音著协可以代为处理世博会组织者和参展者在许可范围内使用第三方音乐作品所引起的著作权纠纷。而在与普通大众联系紧密的卡拉OK行业,点歌平台需要几万首作品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且歌曲需要更新换代不断更新。当前音集协虽然取得了国内外大多数音像公司的授权对歌曲进行统一管理,但仍有很多音乐人的歌曲在其管理的曲库之外,使得很多KTV业主在向音集协缴纳授权费后,还可能面临其他权利人的起诉,使该行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故需要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引入来解决相关问题。

2.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打下了坚实基础: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截至目前我国有五大集体管理组织,特别是在音乐著作权领域。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至今为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拥有该领域最先进的资料管理系统,为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影响我国构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因素

(一)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平衡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存在垄断,这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独特的特点。在中国,一个作品类别只能选择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权利人则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这很容易造成一种很严重的后果,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他的市场主导支配地位,违背私权自治,侵犯使用者或著作权人者的合法权益,最终阻碍整个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非会员权利无保障

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既能代表会员管理其作品,也能代表非会员管理其权益。非会员由管理组织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代替他们行使权利,这就使得非会员权利人失去了把自己的权利自主交由某个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自由,限制了竞争,很容易导致管理组织的懈怠,不为非会员的效益考虑。从而不能保证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积极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完善它的服务与管理。虽然互联网迅速发展,但是集体管理组织没有一个公开与透明的平台让非会员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非会员的权益没有保障。

(三)使用费管理机制存在缺陷

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收费标准了一定的规定:即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使用收费标准,如有异议,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定,裁定为最终结果。我国在关于使用费的相关问题上还是有很多的缺陷的。

1.费用收取标准太过于单一,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2.集体管理组织只是规定,在费用的分配上要平等的对待权利人,在关于分配比例上却没有一个分配的标准。

3.关于费用的监督机制缺失,由于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取了使用者的使用费之后,需要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些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往往没有按照规定的比例收取,真正到达权利人手中的很少。

四、对我国设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义务的平衡

明确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义务,促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义务平衡。实现组织运作过程公开透明化,为了让非会员权利人放心的把自己的权利交给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应当实现账目公开并保证能及时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财务管理及资产使用监督部门归属于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笔者认为这一条规定应该做相应的修改,因为如果由两个部门同时进行管理的话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应该在两个部门之间确立一个具体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督。

(二)严格限定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的非会员权利人的权利应仅限定在特定领域的特定权利。大部分都是一些非会员权利人通过自身控制和实现有一定难度的,而又被使用者广泛使用的,如广播权、复印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非会员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自己行使并实现利益的权利应不允许被延伸管理。

(三)明确细化非会员的相关权利

我国实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受到反对的最主要原因是该制度可能会影响到著作权人的私权自治。因此应赋予非会员充分的自治权利予以弥补。

1.声明保留权:

如果权利人不同意“被代表”,应当可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集体管理组织,并说明需要删除权利或作品。事前禁止权,也能充分体现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己经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的作品,其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事后确认或禁止的方式选择加入或退出延伸性集体管理。但值得注意的是,非会员权利人事后禁止的效力应不溯及已经同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延伸许可使用协议的使用者。

2.请求救济权:

非会员权利人在支配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比如在关于退出管理时受到阻碍、关于费用收取方面请求报酬得不到支持时,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专门部门也解决不了的时候,可以最终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

(四)建全使用费管理机制

使用费问题解决的完好与否,是衡量管理组织运行良好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合理妥善解决使用费的相关问题,需要一套完好的管理机制来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维系权利人与管理组织之间的互惠互利关系。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保证费用收取标准的灵活性:

在使用费的收取上尽量本着各方利益相关人在民主、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去协商制定关于费用的标准。通过采取类似于听证的制度,由权利人代表、使用者代表、管理组织代表相互讨论,发表各自的意见达到双方满意的费用标准。

2.明确费用分配的比例范围:

一方面,在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受理费收取比例方面,由于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人的不同、使用作品的成本的不同等方面往往导致费用的收取额度难以确定。笔者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通过分别对使用者的进出款项、柜台以及其他可以包括的数据、有价证券、票据等进行监督,以此来确定使用费的收取比例。另一方面,分配使用费给著作权人时,因为作品类型不同,相应的作品的价值也是不同的。有些作品投入时间长,成本高,市场需求大等,理应得到更高的收益,为了体现公平,在分配比例上也应该按不同的作品协商确定。

参考文献:

[1]熊琦.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何为.知识产权.2015(6).

[2]王琴、曾若溪.浅析我国延伸性集体管理.商业文化.2012(4).

[3]翁震琦.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法律移植研究.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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