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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夫妻之间过失致人身损害的赔偿

从案例看夫妻之间过失致人身损害的赔偿

摘 要 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普遍认为是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夫妻之间发生的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即一方因过错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一般认为适用侵权法的一般规定。但由于夫妻之间的身份和财产的特殊性,在赔偿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本文拟从一个案例进行分析妻之间过失致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

关键词 婚内侵权 人身损害 过失 重大过失 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廖显堂,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港澳台和外事工作委员会委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22

丈夫黄某与妻子蒋某一同开车回老家探亲,返回途中由妻子蒋某开车,不小心开车撞到道路中间隔离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丈夫黄某脾脏破裂的交通事故,丈夫黄某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经交警认定为单车事故,妻子蒋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出院后,丈夫黄某当即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蒋某离婚,同时,另案起诉要求妻子蒋某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其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准予离婚,但对于夫妻之间的交通事故是否应予赔偿存在很大争议。一审法院以夫妻间施行共同财产制,不存在夫妻间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然而,二审法院却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果,认为已经离婚,黄某请求赔偿存在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且也存在财产基础,故而支持赔偿。后来,由省高院裁定再审,最终驳回了丈夫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普遍认为是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夫妻之间的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即一方因过错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一般认为使用侵权法的一般规定。但由于夫妻之间存在身份和财产的特殊性,加上我国现有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造成在实践中法官认识各异,争议很大。本文拟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展开分析。

一、夫妻之间侵权损害概述

对于夫妻之间故意致对方人身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这四种赔偿情形中,三种是纯粹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赔偿,也只有存在婚姻家庭关系的人之间才存在的侵权类型。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这种侵权类型,一方面侵害了另一方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侵害了婚姻家庭的和谐关系。家庭暴力虽然已经在《婚姻法》里面有明文规定,却是一个笼统概念。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的范围涵盖了家庭成员间的精神冷暴力、轻微的故意伤害到严重的故意犯罪行为。

因此,《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这种离婚损害赔偿,是一个包含了伤害对方身体和精神、民事赔偿和刑事犯罪的全部家庭冷暴力和故意伤害行为。家庭暴力中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轻微损害行为就适用侵权责任法律的一般规定。但更多的夫妻之间民事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不想离婚就会选择不起诉的,没有离婚即使起诉法院更多是推托不受理。因此,家庭暴力中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轻微损害行为一般在离婚时同时解决,而单纯适用侵权责任法律的一般规定的案件非常少。

夫妻之间的过失致人身损害,从侵害对象来看可以分为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从侵害的主观过错来看,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现实中存在的行为有过失致对方身体伤害或死亡、过失传播性病给对方、过失行为致对方精神障碍、过失致小孩伤害或死亡,具体在交通事故、家事行为和家务劳动、抚养小孩、赡养父母、个体经营户的工作中、农村家庭的农业劳动中等等,因为夫妻一起生活劳动,均有可能发生过失致自己和对方发生损害或死亡。

二、国内不论在实务界与理论界,对于夫妻之间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两派,即赔偿说和伦理说

对于过失致对方身体损害,争议的焦点就是重大过失是否赔偿?

持“伦理说”的学者认为,婚内侵权属于伦理关系范畴,法律不予以调整、保护,所以婚内侵权,无须赔偿。持“赔偿说”的学者认为,婚内侵权应该予以赔偿。其中,有的学者主张“故意赔偿说”认为故意才需要赔偿,有的学者主张“重大过失赔偿说”主张故意和重大过失才需要赔偿。

从上述争议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过失致人身损害,是否应当赔偿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就是重大过失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

侵权过错程度可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我们国家《民法通则》条文中提到“重大过失”这个概念,在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这两章各提到了“重大过失”这个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同一法律条文同时提到了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但是,并没有一个法条或司法解释对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有一个明确标准的划分,这也造成法院认识各异,认定不一。

重大过失并没有很准确的概念,从一个的主观上判断,是指行为人缺乏作为普通人最起码的注意,外在表现行为人的一种极不合理的、超出一般人想象行为,总括而言,就是一般人不可能有的过失。对于专业人士而言,发生了普通人都不会犯的过失,也是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则指违反了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表现为行为人缺乏具有一般知识、智力和经验的人诚实处理事物所应有的注意。对于专业人士而言,犯的专业性领域的通常过错,也是一般过失。

具体到本案中,不能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认为妻子蒋某存在驾驶汽车的重大过失。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行政上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在民事赔偿中只是作为证据进行使用。本案是单车交通事故,绝大部分的单车交通事故,如果找不到道路等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时均是认为司机是全部责任。因此,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并不能证明妻子蒋某在驾驶过程主观上有重大的过失。交通事故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只能从是否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如闯红灯,严重违反驾驶规程如醉酒吸毒危险驾驶等来认定。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形,也就不存在重大过失。

三、夫妻之间故意致对方损害,进行赔偿具有积极意义,但过失致对方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重大过失,均不应当赔偿

(一)法律概念上虽然是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但在实践中区分往往存在区分困难,完全变为法官的主观判断,造成标准的不确定,夫妻家庭关系的复杂性

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属于特殊的侵权赔偿制度,区分过错程度对于婚内侵权赔偿的认定可以说是具有决定性作用。我们认为将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而婚内侵权赔偿仅限于故意,过失则属于伦理关系,即使是重大过失也不需要赔偿。

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判断,落实到具体的案例中,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一个注意义务标准比较高的人,同时就会要求他人的注意义务比较高。反之,就会要求他人注意义务低。这样造成在夫妻生活中,无法确立一个标准来确定是否需要赔偿,造成行为规范的混乱。

不管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行为人并非追求结果而是排斥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基于夫妻之间存在的情感基础、信任关系以及法定扶养义务,夫妻一方都不希望另一方造成损害。即使由于过失行为造成损害的,夫妻之间一般也会得到谅解,使矛盾得到了解决。若法律强行干涉则太过于刚性,极易导致夫妻间关系的失衡和恶化。

(二)从共同利益行为理论来判断,本次出行的行为是一个家庭行为,理应由整个家庭承担责任,须由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因为是共同共有财产,发生交通事故时就已经支付,不存在赔偿问题

如何判断夫妻一方交通肇事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首先,应从夫妻共同债务理论来分析,我国绝大部分家庭没有财产协议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采用两条标准综合判断,一是夫妻一方严重违法如犯罪及恶习如赌博、吸毒所欠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条标准是所举债务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其次,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学界和实务界大都认同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去考虑。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财产方面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行为,如承认夫妻的一方处置家庭事务如购置家庭用品行为视为家庭行为,那么,这次出行探亲也是家庭行为,纯粹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出发,夫妻双方都是受益人,不是为了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当是家庭事务,而不是一方的事务。那么,既然是家庭行为,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家庭承担。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是夫妻两人去拜访亲戚回家途中发生的,不管从运行支配还是运行利益均是一种家庭行为,是共同利益行为,家庭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发生交通事故亦由家庭财产中支付。

(三)承认夫妻之间过失造成对方损害应予赔偿,那么如果过失造成自己损害对方也就不承担责任,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离婚时也规定了一方经济困难时另一方有帮助义务。家庭的基本功能包含了两性结合、养老育幼功能,同时也是社会经济的细胞,承担了社会经济的功能,也包括了抵御灾难、经济互助等功能。如果把夫妻视为一个完全独立的个体,不存在互相帮助的问题,这完全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也直接与《婚姻法》第四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的规定完全背离,严重破坏了我们有关夫妻之间存在家庭和睦、夫妻恩爱的传统美德。

(四)进一步分析,承认夫妻之间过失损害不赔偿,必然造成夫妻财产和责任上的完全独立,婚姻变为仅仅的两性结合,使婚姻家庭的其他功能丧失殆尽,夫妻之间也没有人愿意为家庭作任何的贡献,甚至夫妻之间的财产继承也没有任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了

法院的判例有非常高的舆论导向作用,南京的彭宇案的造成很多人不敢去扶跌倒的老人,当然事后彭宇承认确实发生了碰撞,但法院把送老人去医院作为认定承担责任的理由,让多少人在做好事再三掂量。同样夫妻之间的过失行为要自己承担责任,那么任一方也就不会为家庭做任何贡献。因为在做家务、抚养小孩、赡养父母,这些均可能发生意外,发生了意外均可能自己一个人承担责任。夫妻一方发生残疾,另外一方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因为没有责任。一方抚养小孩过失造成小孩伤残行为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小孩死亡的话还必须给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承认夫妻之间过失造成损害赔偿就是从法律上认可这种情形发生。既然夫妻在财产、行为、责任方面均完全独立,那么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继承权也没有任何理论和道德基础了。

总之,夫妻通过婚姻这种形式共同生活在一起,在维护家庭生活、承担家庭支出、共同居住、共同承担养老育幼活动、共同文娱体育活动,还可能共同生产共同经营等方方面面,夫妻两个人不论什么场合,均可能随时随刻在一起。这样一方造成另一方过失损害的机会比任何人都要多得多。就是交通事故,现在私家车普及,家庭出行方便,交通事故夫妻一人开车另一方同在车上的情况遍地皆是,如果承认夫妻之间过失造成损害应予赔偿,那仅仅就夫妻之间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数量都非常可观,增加了不少的家庭赔偿纠纷。很多夫妻为了争取赔偿而不惜离婚,反而忽视了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本案就是活生生的一个例子。因此,夫妻之间过失致人身损害的赔偿,不管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都不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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