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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的税务问题研究

共享经济的税务问题研究

摘 要 2016年7月14日,交通运输部通过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代表共享经济模式的专车服务正式合法化。然而,共享经济独特的经济特征和法律特征却对现行税法造成了严峻挑战,共享经济自兴起以来迅速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并且创造了巨大的税源,而第三支付平台应用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成熟使对其征税成为可能。共享经济代表着经济发展的方向和趋势,为促进其发展,轻税化和集中征税是必然选择。

关键词 共享经济 税务 困境

作者简介:李彦兵,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33

一、共享经济的模式及其可税性

要研究共享经济的税务问题,剖析共享经济的特征是其逻辑前提,而要研究如何征税又必须满足能够征税这一前置要件。“税自利来”,共享经济的盈利模式和收益来源决定着共享经济对应的税种和税率。因此,透彻研究其商业模式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

1. 运作模式:

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在本质上是实体中介服务商的虚拟化和闲置资源的共益化。中介服务的本质是集中并且发布供求信息以提供交易机会,这是虚拟中介和实体中介的共同特征。然而,实体中介服务商由于场所固定且供求信息传递工具和方式落后,导致其供给和需求对接并不精准,造成了较高的时间成本和较大的资源浪费,而共享经济借助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基于位置的服务LBS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共同协作完美地解决了这一痛点,从而实现了供需的精准对接。以Uber为例基本原理如下图所示:

共享经济另一代表性特征是闲置资源的共益化,这是共享经济区别于一般经济形态的根本标志。单纯地为利益而提供服务并不属于共享经济,共享经济所利用的是闲置资源为供需双方创造价值。因此,在充分利用闲置资源的角度看,共享经济是一种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价格低廉、集约高效的低碳经济,代表着未来经济形态的发展方向。

2. 盈利模式:

通常来讲,在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中,能够获得实际的经济收益的主要是共享经济平台与服务供给方。共享经济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LBS和大数据等技术为服务供给方与服务需求方搭建起了精准对接供需的平台,其盈利模式与中介服务是一致的,即从供给方的服务费抽出一定的比例作为服务费,这个过程主要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由此可见,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纳税主体由共享经济平台本身和借助共享经济平台的服务供给方。因此,共享经济的主体在实际提供服务这一方面对应着两个税种,即增值税税与个人所得税。

(二) 征税必要性和可行性

“有利必有税”,税从现代意义上看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所取得的收益,而任何共享经济平台不可能脱离国家而存在,它必然会或多或少地使用国家提供的服务,因此共享经济也必然要纳税。一方面,共享经济已经创造出了巨大的产值,不纳税对国家来说是一种巨大的税收流失。另一方面,由于技术的成熟与对共享经济本身认识的加深,国家已能克服税收困难,进行合理且适当的税收征管。

1.巨大的税源已经形成:

根据《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的数据,2015 年中国分享经济市场规模约为 19560 亿元(其中交易额18100 亿元,融资额 1460 亿元),主要集中在金融、生活服务、交通出行、生产能力、知识技能、房屋短租等六大领域。截至2015年末,代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各种平台已经在中国创造出了近2万亿规模的产值,其中蕴藏着巨大的税源。

共享经济向社会生活全方位渗透潜在税源巨大。由于在本质上共享经济是去中介化与再中介化的过程,因此理论上讲任何需要中介服务且具有闲置资源的行业都能被共享经济所渗透。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在各行各业的渗透也蕴藏着巨大的潜在税源等待挖掘,长远看,共享经济税收收入将是国家财政收入巨大的潜在增长点,在地方政府负债规模较大的背景下,新的财政收入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2. 技术的成熟使对其征税成为可能:

共享经济诞生于互联网,发展于“云大物移”,它本身是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必然产物。因此,共享经济天然的带有互联网时代的印记,比如无纸化交易、虚拟货币以及跨时空交易等交易形式,这就对传统的税务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但是,“云大物移”本身却可以成为税务机关的新工具,实现充分的税务征管。

二、共享经济模式征税面临的困境

共享经济是“云大物移”产物,本身具有一些超越时代的特性,而法律制度往往是滞后于时代发展的,这就给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务征管带来了一些挑战,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即税种边界模糊、无纸化交易不便监管、纳税主体与纳税对象不清。

(一)税种边界模糊

共享经济是一种商业模式的更新,而税收制度都是对它所处的时代或者在它之前的时代的已经存在的商业模式的概括或总结。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纳税主体很多时候二重性特征,有可能造成对应的税种边界模糊。如Uber的专车司机80%是兼职司机,自带车辆兼做专车司机,司机的所得究竟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哪一个具体项目,使得共享经济的所得性质划分面临选择困难。再比如,Uber提供的服务在增值税中到底属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还是现代服务业增值税都处于模糊的地带。

(二) 交易无纸化带来的监管困境

无纸化交易并不是税务征收中遇到的新问题,在几年前电商崛起时,监管机构就已经处理过了类似的问题。但是无纸化交易一旦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融合又为税收监管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其一,传统经济中,发票是交易的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依据。但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追求效率,比如Uber与支付宝互相绑定,服务接受方乘车后车费和服务费被自动扣除,双方为了方便快捷就没有提供与索要发票的动力了,因此缺乏交易凭证。其二,由于各大共享经济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不同,即使是采取了完全一致的商业模式,开具的发票种类也是五花八门,税务稽查困难。

(三) 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税务征管的依据是税务登记。但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服务提供方基本没有进行过税务登记,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测算,目前主流交通分享平台接入平台汽车数量逾千万,占全国汽车总量6.5%以上。接入共享经济平台仅需要简单的注册和登记即可提供服务盈利而不需要去税务机关登记,因此,即使满足了个税的起征要求,没有经过登记的纳税主体在法律上也是不存在的,征税难度很大。

三、共享经济征税方法建议

(一)统一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种

共享经济平台虽然在不同的商业领域充当着中介的角色,但最本质的特征确是相同的,它是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在全行业提供精确服务的虚拟中介服务商。因此,有必要统一共享经济平台的增值税税种为现代服务业增值税。首先,利用高新技术打造更加精确的虚拟中介平台本来就具有现代服务业的性质。其次,更加契合这类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市面上现存的共享经济平台公司的商号大多数是信息技术公司或者信息服务公司的性质,统一于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不需要对工商登记信息进行结构性变更。最后,按税法规定,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的税率为6%,而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却在11%。按照鼓励共享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的经济发展精神,选择税率更加低的现代服务业增值税能够刺激共享经济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

(二) 个人所得税集中统一代扣代缴

由前文所述,由于因当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困难,因此,找到适当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个人所得税应该有共享经济平台集中代扣代缴。首先,纳税主体数量极大,分别进行税务登记负担极重。仅仅就交通运输方面的共享经济来说,到2015年底,已经接入共享经济平台的汽车已经占到全国汽车总量的6.5%,因此,分别进行税务登记是不现实的。其次,共享经济平台能够通过大数据精确掌握服务提供方每月的营收额,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服务提供方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这无疑可以给个税代扣代缴提供了重要的事实依据和数据支撑。

从法理上看,我们可以假定共享经济中服务提供方属于共享经济平台公司的雇员身份,将其提供服务的营收转化为个人所得税法上的工资、奖金收入,从而化解个人所得税类别模糊的问题。新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由此可见,国家实际上已经在立法层面把服务提供方作为座位了共享经济平台公司的雇员,因此个人所得税由共享经济平台公司作为雇主代扣代缴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制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一方面,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具有众多的优势。从资源利用的角度看,充分利用闲置资源,有利于促进稀缺资源的高效利用;从低碳环保的角度看,能够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低碳节能;从促进就业的角度看,共享经济能够充分调动人们的闲置时间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灵活就业。据《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估算,中国共享经济的参与者超过5亿人。从刺激经济增长的角度看,共享经济正在向全行业渗透,预计在2020年将占到中国GDP的10%。基于这些优势,共享经济应该被国家鼓励发展,而轻税政策将是刺激其进一步发展的重大利好。

另一方面,由于共享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税源,就算是采取低税率也能满足国家的税收需求。采用共享经济模式的企业多为初创公司,并且面临着传统行业竞争对手的打压,而且这些初创公司本身需要大范围补贴培养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因此,正常税率对这些初创公司来说可能负担过重。最后,对共享经济模式的产业实行低税率有利于倒逼传统行业产业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的困境。基于上述原因,对共享经济行业实行低税率原则是政策导向的必然选择。

四、结语

共享经济平台从现存的商业模式出发解释实际上是中介服务的虚拟化,是一种虚拟的中介商。共享经济平台背后所依赖的高新技术为税务征管带来了一些挑战,而这些却可以通过合理和制度设计和它本身所依附的高新科技化解。笔者认为,实现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税务充分征管,首先,需要统一税种为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其次,需要有共享经济平台作为雇主实现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最后,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共享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志来.共享经济的成因、内涵与商业模式研究.现代经济探讨.2016(3).

[2]李波、王金兰.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问题研究.现代经济探讨.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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