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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法律行为中多元化适用

公证在法律行为中多元化适用

摘 要 本文首先指出在新的形势下,公证作为一种社会公信力的证明活动,是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于公证需求侧而言,供给侧已存在社会不适应性,有必要进行供给侧改革。然后着重探讨了在公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三种方式,并指出这三种方式所面临的现实困难和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促进我国公证工作方式的创新,以利于公证工作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公证 公证服务 公证调解

作者简介:沈洁,福建省永安市公证处,主任,四级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52

当前,正处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的任务非常艰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公证法律服务制度的不适应特点已暴露无遗。公证制度机制不活,服务供给力差,供给方式单一,效率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影响了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推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以解决,只有通过提升公证的综合服务能力,让公证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多元化的适用,才能更好的发挥公证制度在我们司法领域的职能作用。

一、公证供给侧改革对行业发展的意义

“供给侧”相对于需求侧,当下公证法律服务对应的需求侧已经发生巨大变更,这导致传统的公证供给已存在不适应性,公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刻不容缓。“作为供给侧内容的公证所面临的问题是社会需求和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此时的公证现代化即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施结构整改和权利再分配,超脱旧的需求体系认知及对其刻意满足的活动形式,突破一种简单的供给饱和状态,创造新的附加价值,达成与需求端的化学性融合,其核心是对公证的结构要素实施配置矫正并改造各要素,包含选择、淘汰和创新三大内涵”。

二、公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几种方式探讨

(一)公证服务进社区,体现公证以服务为本的特点

1.公证进社区对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

长期以来,公证服务仍停留在“官本位”、“坐堂办证”思想,只有改变公证人员的思维,走出公证处,贴近公证需求侧,才能有效的保障公证制度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发挥更好作用。因此公证服务进社区在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社区是一定地域内城市居民相对聚集的生活共同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单元。社区稳定直接关系到基层人民群众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国家稳定的关键。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的主要参与者,承担着维护社区稳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能。同时,深入社区、深入基层,主动与社区居民近距离接触,也有助于公证业务的开展”。

2.公证服务进社区的几项具体措施:

(1)设立公证服务站,定时定人开展公证知识讲座,把公证知识宣传到位,为公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奠定思想基础。

(2)发放公证服务联络卡,公证法律专业人员为其解决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3)开展爱心公证联络员服务,为特殊人群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无偿上门服务。公证服务进社区通过直接贴近公证需求侧,直接满足其对公证制度的刚性需求。

3.公证服务进社区常态化面临的难题:

(1)公证制度宣传不足,政策扶持不到位。当下,民众对公证的认知不足与公证制度宣传不够到位有很大关系,应当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利用现有街道社区司法所人员的力量,加强各部门之间沟通交流。同时,强化相关主管部门人员对公证需求的重要性思维,改变他们对公证进社区的偏颇理解。

(2)基层法律服务需求增强,公证员人数不足。因公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进社区开始,具有范围广、需求大的特点,可能涉及到社会性、企业问题、城市建设等带来的诸多新型民事法律行为,对公证员的素质和能力均有很高的要求,而县级公证处一般配备公证员人数仅3-4人,各处日常接待来访咨询和办证已经超负荷,因此公证服务进社区存在公证员人数严重配备不足的现象。

(3)缺少统一规范的推广制度,各地公证处作法不一。目前已开展公证服务进社区的公证机构均为公证处自行开展,公证主管部门和公证协会尚未出台相应的规范制度,因各地经济情况、社区人员、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均不同,很难形成统一的推广制度、介入模式。

(二)实现公证行业信息化,“互联网+”公证服务高效便民

1.“互联网+”公证对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影响:

现代化的信息社会中,互联网已经深入了人类的生活、生产、经营等各个方面,同样也渗透进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业信息化的推进是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互联网与公证服务之间的存在何种冲突与契合?当前公证行业的信息化已经比较滞后,随着全社的互联网信息时代来临,民事法律行为对公证的在线化和数字化需求必然逐渐增多。公证服务在“互联网+”时代应积极参与信息化建设,努力探索互联网条件下的公证新模式,尤其是公证和互联网融合的可行路径,从而更好的发挥公证在预防纠纷、维护诚信、控制风险、保护交易的职能作用。

2.公证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势,推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建设全国统一平台,为公证行业信息化奠定基础。先将全国统一平台的建设与现有的地方公证信息系统衔接,达到数据互通,再逐步实现全国统一。建设一个全国、全行业统一的平台和系统是推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硬性基础。

(2)公证信息化创新思维与传统公证模式有效融合。“积极分析传统公证模式存在的不足,努力探索“互联网+”与传统公证模式的融合路径,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开发在线公证办理系统,整合和创新传统的工作流程,有效的提高当事人的办事效率和准确度,降低无谓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消耗,是在当今互联网背景下公证行业积极回应社会需要的必然选择”。

(3)完善的大数据时代对推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积极作用。建设公证行业较为完善的大数据库,通过大数据分析平台,分析获取公证业务所需求的信息数据,全方位的为民事法律行为提供公证服务。

3.“互联网+”公证为民事法律行为服务中应面对的问题:

(1)公证机构管理者观念和思维保守,制约信息化应用的全面实践。

(2)公证机构体制不统一,障碍整体行业在互联网时代下创新发展。

(3)县级公证处硬件落后,数字化办公滞后。

(4)基层公证处执业公证员待遇差,专业法律人才严重缺乏。

(三)积极推进公证调解工作,提高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公信力

1.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在化解这些社会矛盾中,公证在民事纠纷调解、民事纠纷诉讼以及在民事纠纷执行过程中发挥独特的作用。通常认为调解是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防线,实际上,公证职能作用的发挥远在调解之前,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有效的一种模式。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针对双方纠纷所涉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撮合协商,居中调和,促成和解的纠纷解决活动,并可对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保证纠纷调解结果的实现。它所具有的审查、证据、沟通、监督等作用对于预防诉讼、避免纠纷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2.公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中的现存障碍:

(1)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畏难情绪。因传统公证模式影响,有些公证机构管理者及公证员在工作中未认识到公证制度中蕴含的预防性理念,不能理解公证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公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先需要公证人对法治精神的感悟及认同,并且在公证工作中做好经验总结,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建设公证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实现公证价值,展现公证公信力。

(2)公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方式的局限性。我国公证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源于《公证程序规则》第56条规定:“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由此可见,公证调解在适用时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已经办理过公证的事项。尚未办理公证的事项发生纠纷的,公证不宜介入调解。第二,必须是公证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第三,必须经当事人请求而进行公证调解,公证机构不得主动介入纠纷的调解。第四,必须向原先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申请调解。而这些条件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公证快速介入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使得公证职能优势无法得到最大发挥。因此打破传统公证调解的局限性,转变被动性思维,主动研究公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多样性手段,是公证行业供给侧机构性改革的重要基础。

(3)公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激励机制不健全。激励机制是公证机构生存的生命力之一,也是公证机构是否健康的试金石。但从目前的公证机构运行中,仍可看到公证机构的激励机制尚未健全与完善。一是部分公证机构的独立自主资格未确定。公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强度、压力、风险各不相同,但是收入待遇差别巨大。有些县级公证处完全未制定激励机制,公证员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缺乏积极性。只有从执业风险、工作强度、法律专业性等方面,多重角度进行机制改革,才能更有效的发挥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公证职能作用。

3.公证调解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服务的方式:

(1)不直接参与调解,为调解固定事实。公证机构可以对日后容易灭失或难以提取的有法律意义文书、事实和行为做出证明,赋予其证据效力。其中有保全证据公证、合同公证、声明书公证等类型,通过纠纷前对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采取相关公证对事实进行固定,因公证证明具有最强证据效力,可有效帮助当事人防范纠纷、化解矛盾。

(2)直接参与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根据公证机构的职能特点和公证员在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充分发挥公证应有的中立性,培养公证员的纠纷调处能力,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诉讼可能性,节省司法资源,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许多争议的产生是由于当事人对有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公证处是专业的法律机构,拥有专业的法律人才,公证员能够掌握当事人之间矛盾的焦点所在,了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争论点及解决纠纷的关键处。通过情感感化、换位思考、平衡协调等方法帮助当事人达成合意,这对于及时调节、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同时可根据当事人自身意思表示制作协议书,出具相应的公证书予以确认。

三、结语

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民事法律行为中多元化适用公证制度,是法制发展的助力,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是公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在社会转型期多元价值取向交错的背景下,建立和完善公证制度多元化机制, 推进公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从供给侧改革理论中探寻公证现代化的内涵.中国司法.2016(6).

[2]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公管处课题组.建立完善公证服务进社区长效机制的探索实践.中国公证.2015(5).

[3]张鸣.现实与未来:公证在“互联网+”下的发展趋势探讨.北大法律信息网.2015年8月3日.

[4]段正坤.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提案.中国公证.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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