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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法律文书送达难”的解决方案

基层院“法律文书送达难”的解决方案

赵刚+韩立彬+封佳琪

摘 要 检察工作实践中,受达人难找、找不到或不配合的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一。为解决“送达难”问题,需要案件管理办公室与侦查机关(部门)、司法警察大队等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送达工作。

关键词 基层院 法警 送达 被害人

作者简介:赵刚、韩立彬、封佳琪,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43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2013年版《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业务文件,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后,应在三日内向被害人送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听取被害人意见告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具体送达任务是由司法警察大队委派2名司法警察专职负责送达和告知事宜。但在实践中存在送达难(告知难)的问题,本文即试图求解此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被害人法律文书“送达难”的现实表现

(一)被害人法律文书工作送达不到的现实难题

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送达被害人法律文书主要方式是邮寄送达,在客观上还需要取得邮政部门的配合,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邮寄送达不尽如人意:其一,法律没有明确是否必须受送达人本人签收和如何确定邮件中所含文书的种类;其二,作为已经送达重要依据的是邮局回执,而根据邮政部门的惯例,邮寄挂号信、特快专递等邮件,并不需要在递交收件人后向寄件人出具回执,办案机关只能通过邮件收据向邮局查询。以至于一些办案机关习惯将挂号邮件收据作为送达凭证附卷。而挂号邮件收据并不等同于邮件回执,显然不能作为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实践中个别基层院通过与地方邮局单独就此签订协议来缓解此难题;其三,根据法律规定,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即使有了邮件回执也不能作为送达回证,同时代收人的身份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也无法证实。因此,办案机关无法确定收件人是否收到案件文书及日期。实践更多的是法律文书因种种原因通过邮寄根本无法送达被害人本人。仅以D基层院为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切实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D基层人民检察院对2012年12月26日案件管理办公室成立以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送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至2013年3月13日,D院共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160件,退回38件,占全部邮寄告知送达的24%。经分析,D院38封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退回的原因有以下五种:

1.因当事人不在家无法送达的14封,占37%。

2.迁移新址不明的5封,占13%。

3.逾期退回的5封,占13%。

4.原书地址不祥的12封,占31%。

5.产权地位拒收2封,占6%。

(二)送达被害人法律文书的其他难题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条第2款规定:“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在实践中,案件管理办公室为减轻公诉科案件承办的工作压力,多代为书面告知。但书面告知不仅存在告知不到的难题,还存在着:

1.分摊告知成本的难题。如果在被害人数量众多的情况下,通知的成本非常高昂,办案人员常常疲于填写《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耗费较多的邮寄费。

2.告知效果难以保证的难题。该告知书系填充式法律文书,内容简单,一般只叙明“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某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告知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一部分被害人收到告知书后很疑惑,不能理解其含义。而且很多法律文书仅是告知,并不能承诺能为被害人挽回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也难以得到被害人的理解和支持。因此虽然在被害人的通知上花费了大部分的金钱和时间,取得的效果还不太好。

3.相关部门协调难题。送达被害人法律文书工作需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办公室、自侦、公诉和司法警察大队之间以及案件管理办公室与侦查机关之间要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但由于彼此工作重点是办案而非送达,因此在工作联络上存在协调难题,特别是有时侦查机关对被害人信息掌握的不太充分或不积极提供,导致送达信息不全,难以在三日内送达。

二、送达被害人法律文书的解决方案

(一)制定司法警察送达工作规程与标准

例:XX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送达工作暂行规定为规范司法警察诉讼文书送达工作,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法警大队是诉讼文书送达的职能部门,负责本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

2.法警大队成立送达组,配备1辆警车,由至少2名司法警察专职负责诉讼文书送达工作。

3.司法警察送达诉讼文书必须遵循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原则,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间的规定。

4.送达诉讼文书的种类:《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听取被害人意见告知书》、《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等。送达的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5.送达方式:由两名以上司法警察进行送达,送达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进行。对被害人或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以邮寄送达为主,在邮寄不到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对被拘捕、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须到看守所直接送达和当面告知,或委托通过看守所警察代为送达和告知。

6.送达区域:直接送达区域原则上限于本辖区,直接送达区域外的采取邮寄送达方式。

7.所送达文书应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案件管理办公室应于受理案件的当日或次日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移交法警大队,并由各自的内勤或经手人办理移交登记和签收手续。司法警察应在接到送达件起24小时内开始送达,48小时内回复送达情况,并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办理移交送达回证、邮寄挂号及收据凭证等手续,未能按时送达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8.送达的基本要求:

(1)送达工作由司法警察大队统一管理。由内勤对各类法律文书进行统一分配,以便有利于计划合理的送达路线和平衡各送达法警的工作量。结束后都需要对送达情况进行登记,以便更好地总结经验。

(2)司法警察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按要求送达特定的对象,由符合诉讼法规定的代收人代收的,应核实清楚代收人身份,并在送达回证上予以注明。同时,负责送达工作的司法警察要着装规范,佩带警衔,保持警容整齐。在执行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等任务时,要每时每刻保持举止端庄、精神饱满、严肃认真、思想集中提高警惕。言行举止文明,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诉讼文书,不得将诉讼文书带回家;不擅自回答受送达人对与送达文书无关的询问,不擅自拆开密封函件,注意保密。同时耐心对受送达人及周围群众释法说理,积极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及宣传法律知识。在送达工作中遇有受送达人或其家属哄闹时,向其讲清道理,做好劝说工作和释法教育,按时送达,确保任务的完成。

(3)送达法律文书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按规定让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被送达人需要签章。留置送达则需要有见证人。

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解决方案的个案样本

针对“送达难”问题,2013年3月,D院经周一检察长办公会研究讨论,要求各部门认真负责把好工作质量关,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是把好案件受理关。规定D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在受理案件时,要求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供被害人名单,名单上列明被害人的相关信息:1.姓名;2.性别;3.工作单位;4.地址;5.联系方式:邮编;办公电话;手机等信息;二是把好送达关。要求由司法警察大队对于被害人名单进行审查,对可以邮寄送达的采取邮寄方式进行送达,对住址无法确定,或者住址不在投递区或通过邮寄无法送达的,采取派员直接送达方式送达 (暂时规定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1名案件受理岗专职人员负责填写信皮、信封,再交由法警对两者进行核对检查签收,防止误装。);三是把好承办关。对于既无法邮寄送达,又无法当面送达的肇事和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由案件承办人在审查阶段听取被害人陈述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联系,告知其权利并将不能送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的原因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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