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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保险法律问题分析及发展建议

电子商务保险法律问题分析及发展建议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人民消费观念的变化,网购已经成了家常便饭,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迅猛。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快速的发展总是会伴随着巨大的风险,那么该如何去规避这些风险?这时候,电子商务保险就应运而生。本文将从网络购物保险产品的推出及特点入手,提出一系列由此所引起的法律思考,最后提出对于电子商务保险行业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 保险 法律分析

作者简介:陶真,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29

一、引言

网购具有选择快捷,支付方便等特点,很好的迎合了快节奏的都市人的需求。然而和实体购物不同的是,互联网的虚拟性决定了其必然存在着很大风险,如买卖双方的信誉度问题、实物与宣传不匹配问题以及支付安全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电商网站采用了支付宝平台第三方支付保证资金安全,店铺实名认证降低卖家信誉风险等多种手段。但是无论如何,依靠电商平台本身提供保证仍无法让买家获得根本的安全感。

二、网购保险产品推出及特点

在网购刚刚兴起的时候,人们大都还是倾向于实体购物,对虚拟网络采不信任的态度。消费者想要最终在网络上买到符合其内心需求的商品,需要承担的风险包括时间的浪费和金钱的浪费(运费),然而他们对网络购物风险的应对方法却所知甚少。为了抓住这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商机,那些颇有经济头脑的保险公司纷纷和电商合作,推出各式各样的保险产品以填补网络购物风险应对方法的空白。

我国现如今的电子商务保险主要针对的是网购风险,承保方式主要通过电子合同予以实现。其特点是承诺方式特殊,但总体较为零散,标的一般也不大(特别是运费险)。由于其具有以上的特点,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思考。

三、电子商务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保险承保的对象及保险当事人

上文中已经分析了网购保险产品承保的对象主要是风险,但是从我国的实践中看,其承保的风险相较于电子商务虚拟性产生的风险来看十分有限。运费险主要承保的对象是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从买方来看,主要是由于卖家的宣传与实物不符或者尺码不符等,这可以算是对卖家违约风险的承保。但是在物流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并不是此险种承保的对象,比如商品在物流邮寄过程中毁损,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从卖方来看,承保的对象是买家信用,也就是发生买家拒收的风险。买家拒收的风险不一定是卖家问题引起的,也可能是买家违约,由于第三方支付,卖家发货和实际取得货款也有时间和空间差,且买家在拒收后还可以申请退款,所以卖家实际上承担着这一风险。

和退运费险不同的是,“网购敢赔险”侧重于规避消费者在购物中遭遇钓鱼网站、虚假信息欺诈的风险,即它的承保对象是交易信息的真假。这时候的赔偿额往往可以覆盖到商品的实际价值,对于我国现今电子商务保险实务来说不得不说是一种创新和发展。消费者遇到诈骗时,虽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获得双倍赔偿,但这一规定很难在实践中的电子商务中实现,所以对交易信息真假的承保还是十分有必要的。

从以上两种险种来看,投保人为消费者或者卖家。在网购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卖家为了吸引顾客,为顾客赠送退运费险,此时的投保人就是卖家,受益人为买家。

(二)电子商务保险的性质

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从电子商务保险的承保对象及特点分析,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保险属于信用保险。

另外,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保险还可以具有责任保险的特征。在卖家为买家投保的情况下,实际上也是卖家在让保险人承担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是卖家本人的情况下)。如在金山网购敢赔险中,实际上保险人承担的就是卖家存在欺诈现象时给消费者造成侵权的赔偿责任。不过也不能就把电子商务保险归类为责任保险,因为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是有形的,而电子商务保险的对象则为信用,是一种虚拟的风险。

(三)电子商务保险合同的相关问题

1.电子商务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合同还是买卖合同的附带可选条款。消费者投保电子商务保险合同的时候,一般都能看到支付界面核对购买信息时候弹出对话框,让消费者选择是否购买退运费险,并同商品价款一同支付。从形式上来看,好像退运费险成为了买卖合同的附加,成为买卖合同的可选择条款。然而退运费险和买卖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当事人主体也不一致,因此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选择条款。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及保险合同,买卖合同没有生效或者无效(比如没有支付成功,没有履行,或者退货)时保险合同仍然成就。

2.电子商务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在于内容,发出要约(或邀请)的人是否有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从这点来看,在支付时勾选的条款属于要约,消费者在勾选时构成对要约的承诺,即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笔者认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支付时的保险条款从内容上载明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成电子保单,应当属于保险法中规定的“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这里的书面形式不应当狭义的理解为纸质版的书面,而是相对于口头承诺而言的,呈现的形式为书面的,文字记载的即可。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承诺是通过勾选这一方式进行的, 而不是签名,这无疑增加了合同的风险,比如当事人无意勾选或者经误导勾选等,后文将对风险问题进行详述。

第十三条第三款说道:“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在消费者勾选保险合同即承诺后,合同就已经成立和生效,不以实际支付保单为生效标准。但是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在勾选了保险条款后货款尚未支付前(相应的保险费也没支付)交易失败,消费者是否有义务支付保费?

如前文分析,保险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且已经生效,但消费者因为买卖合同未成就造成保险合同违约保险人是否有义务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这一问题还有待研究。(但实际上,一般没有交易成功的订单不会要求消费者支付运费险的保险费,所以将运费险看作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好像也无不可。)

四、电子商务保险存在的问题

如上文所述,在电子商务保险为我们提供交易保证、分散风险的同时,其本身和电子交易一样也存在着风险。

(一)电子商务保险合同成立的方式就使得投保人承担一定的交易风险

电子保单属于格式条款,由保险人提供,对于其条款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有时候,保险人并没有进行风险提示和对权利义务进行说明,再加上造成索赔的理由和存在的风险多种多样,出险以后本身就很难分清是谁的责任,容易造成扯皮,这使得被保险人无形中接受了很多非出于本意的条款。退一步讲,即使保险人对风险进行了提示和说明,被保险人仍然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他们本人仍处于不利地位。

(二)保险公司中专业经营人员缺失

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人才需求却遇到瓶颈:一方面许多电子商务的毕业生由于专业知识结构不合理,很难就业;另一方面却是随着保险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的融保险、营销、电子商务于一体的高素质人才。

(三)保险的后续赔付存在明显问题

就现存的两种险种来看,金山的网购敢赔险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及时支付赔偿金,它会覆盖到全额赔偿。退运费险则是规定最高索赔额度,未覆盖全额赔偿。然而,由于电子商务保险监管尚不成熟,如果保险人因为抗辩事由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甚至连举证都很困难(因为其交易虚拟性),所以存在潜在的索赔风险,因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容忽视。

五、电子商务保险的发展建议

(一)监管部门角度

保险监管当局要定期检查开展网络保险业务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监管报表,例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同时应适时出台网络保险建设的基本指导规范。

(二)法律规制角度

1.电子商务保险出险原因多样化,但实际上造成出险的事由很难认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被保险人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索赔。因此相关法律部门要完善对电子商务保险格式条款的审核,保证格式条款的完整性及公平性。尽可能不要侵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2.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保险的完善,出现了大额标的承保保险产品,如何认定电子保单的效力,这也是立法需要进一步跟进和处理的问题。立法机关要从法律上完善电子合同效力问题,认定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保证交易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3.司法机关也要从证据法上留给电子商务方面的案例以一定空间,明确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在这里,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一旦发生争议,要求保险人对出险事故不在承保范围或者不具有因果联系进行举证。

(三)保险公司角度

1.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与电商网站的合作还不够,难以满足电商发展的需求,所以需要更多有实力的财险公司与电商网站合作,满足市场的需求。

2.保险公司应当开发多种产品,设计各种险种,最大程度的覆盖电子商务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风险。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保险承保范围十分有限,仅仅涉及买卖双方信誉,但实际上电子商务的风险是多方面的,比如病毒感染、黑客侵扰、网上诈骗、税收损失和其他网络相关财产损失等,这些东西尚未纳入到承保的范围之内。

3.保险公司要将现有产品整合,设计出更加完整,贯穿整个交易的保险品种。笔者认为,保险产品仅涉及交易的某个方面是不完备且低效率的,不如将整个交易过程,包括物流风险都纳入承保的范围中,不仅仅只承保某一单交易,可以承保多单或者在一定时期内承保。电子商务保险必须走向整合才能获得更大的市场和收益。

(四)人才教育角度

应该至少从两个方面发展和培养保险电子商务人才:第一,锻炼、提高其业务水平;第二,强化其道德层面的自我约束。只有大力发展和培养这类人才,电子商务保险才能不断完善,更快的发展。

六、结语

电子商务的繁荣绝非昙花一现,电子商务保险的发展尚具有较为广泛的前景。但在我国保险行业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必须实现电子商务保险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才能使这个新型市场更好的发展。这种规制更需要立法部门司法部门监管部门的共同配合,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才能让我们的电子商务更加繁荣,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推动社会的进步。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十五条.

赵琳琳.我国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策略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参考文献:

[1]王瑜.从“网购敢赔险”看中国电子商务保险发展的新契机.辽宁大学.2013.

[2]单佳峰.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的现状及发展方向.电子商务.2013.

[3]张诗悦.我国电子商务保险的现状及发展方向分析.中国商贸.2011(15).

[4]杨丽慧.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发展.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

[5]郁佳敏.电子商务保险前瞻.上海保险.2009.

[6]于晓红.电子商务在我国保险中的应用及发展前景.山东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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