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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视域下强制隔离戒毒“民警+社工”工作模式研究

社会治理视域下强制隔离戒毒“民警+社工”工作模式研究

吴明葵+梅洁琼+黄志文

摘 要 社会治理已日渐成为我国的热门话语,本文在社会治理视域下研究社工介入强制隔离戒毒的工作模式。在论述社会治理的定义与特征后,着重论证了社会治理视角下社工戒入强制隔离戒毒的可行性,最后以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为例分析专业社工介入后取得的成效。

关键词 社会治理 社会工作 强制隔离戒毒

作者简介:吴明葵,云浮市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梅洁琼、黄志文,云浮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70

一、 社会治理的定义与特征

“治理”原本是一个社会科学的术语,自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后,它便成为中国政治的热门话题。由管理走向治理,尽管只有一字之差,却蕴含着深刻的时代需求与本质内涵转变,意味着长期以来学界对治理的热论和部分地方政府的实践探索终于上升为国家意志,甚至可以说是对新时期采取什么样的模式调整社会关系,协调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达成的改革共识。 在1989年世界银行概括当时非洲的情形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之后,学者们就从各自学科的角度来定义“治理”理论。“治理”概念之所以引起学者的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在许多学者看来,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人类的政治生活正在发生重大的变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便是人类政治过程的重心正在从统治走向治理,从善政走向善治。 但是,由于学界一直缺乏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跨越研究。因此,也很难给“治理”下一个统一的、普遍的定义。全球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罗西瑙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这些机制虽未得到来自官方的正式授权,却能在管理过程中有效发挥作用。换句话说,治理是以公共目标为中心的一种新型管理活动,而参与管理的主体不一定是政府,公共目标的实现也不需要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治理理论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罗伯特·罗茨认为: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以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罗茨眼中的治理是一种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新的统治过程”。星野昭吉则从治理主体间关系的角度将治理分为平行治理和垂直治理两种,平行治理意味着治理者与被治理者构成一种平等和对称的关系,以合作为主要管理方式;垂直治理则构成了一种不平等和非对称的关系,以强制或控制为主要管理方式(可以视之为由国家维持着的国家中心治理)。野昭吉认为,治理的本质含义是一种非暴力、非统治的治理机制,而不是强迫和压制。

通过对上述学者观点的引述,不难看出不同学科视域下的治理理论虽有不同,但依然具有五个共同特征:

1. 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所谓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是指:治理所强调的治理主体既保留原有管理体制下的治理者,也将被治理者纳入其中,这正是治理区别于统治的最重要特征。

2.治理客体的公共性。所谓治理客体的公共性就是指治理理论下的管理目标已经聚焦到公共领域,即“人”不再作为被治理的对象,公共领域才是被治理的对象。

3.治理目标的一致性 。这里所说的一致性应包含两层含义,即使治理目标的明确性与认同性。

4. 治理过程的互动性。治理之所以不同于以往的统治,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不仅包含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更包含自下而上的平行治理。

5. 治理体系的协调性。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部分与部分之间的协调,即部分与部分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之上,具有良好的沟通。

二是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协调,即部分能否适应整体的要求,而整体是否能回应部分的诉求。

二、社会治理视域下社工介入强制隔离戒毒的可行性

强制隔离戒毒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基于制度设计的初衷具有天然惩戒性,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治理创新理念的提出以及对毒品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现在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更倾向于把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视为是对吸毒者进行教育惩戒和治疗挽救的融合体。这同样体现在立法层面,《禁毒法》在坚持将吸毒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并规定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规定了对待吸毒者应当坚持“帮助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的基本原则。《戒毒条例 》也确立了“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

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自助的专业活动,因其与社会治理的高度契合性,近年来愈来愈受到重视。社会工作机构作为非营利组织,承接政府项目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就是要实现政府善治,创新政府的治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和思想观念。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强调与服务对象的平等关系,遵循案主自决,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就是治理过程的互动性和体系的协调性。

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已在全国率先建立起现代社会工作制度,社会民众对社会工作具有高度的认同感,不仅客观上具备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引入社会工作的条件,而且得到了法律法规的确认与支持。

据统计,截止2015年底全国持证社工21万名,其中广东省4.3万名,约占全国的1/5。《广东省禁毒条例》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禁毒宣传、戒毒康复等社会服务”,第12条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参与禁毒宣传、戒毒康复等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2016年5月12日,广东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积极推进全省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引入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通过购买社工服务形式,由社工服务机构派驻社工驻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教育帮扶工作,与禁毒宣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禁毒社工进行无缝衔接和资源共享”。

三、社工介入强制隔离戒毒的成效

广东省云浮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云戒所)社会工作服务站是云浮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于2014年1月23日联合广东工业大学、云浮市民政局、广州市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建立的面向所内戒毒人员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平台,为所内戒毒人员提供心理援助、危机干预、能力提升、康乐活动、跟踪帮教等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站结构性嵌入强制隔离戒毒所旨在将柔性的社会工作专业理念融入刚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创建“民警+社工”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新模式(简称云浮模式),以实现戒毒帮教工作从行政力量的一元化管理或单一部门的碎片化管理转向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与复合治理,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自从社工进驻以专业的手法介入强制隔离戒毒后,主要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效:

(一) 创新管理体制,构建阳光监所

社会工作服务站结构性嵌入强制隔离戒毒所,有助于改变民警对戒毒人员的标签化认知,提高监所工作的教育性与救治性;民警与驻所社工一起面向戒毒人员及其家属开展服务,有助于民众消除对监所的刻板印象,构建阳光监所。云戒所社会工作服务站是全省第一个在监管场所成立的社工站,自2014年1月23日专业社工驻所以来联动管教民警开展了152个个案,23个康乐性活动,12个小组活动,专业服务覆盖所内的100%戒毒人员。

专业社工在戒毒所内开展以下服务: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辅导,从个体层面帮助戒毒人员稳定情绪,走出心理认识误区;在戒毒人员与家属之间进行沟通与协调,从家庭层面让戒毒人员重新获得家人的理解与支持,强化戒毒动机;重构戒毒人员的社会支持系统,既邀请戒毒人员加入社工站志愿者队伍,又链接帮教资源、扩大社会帮教力量,从社会层面强化戒毒人员的自我的价值感和能就感,提升戒断毒瘾的能力与信心。

(二)链接社会力量,缓解监管压力

通过驻所社工链接民政、团委、妇联等相关力量进行共同跟踪帮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警力不足、监管压力大的难题。据统计,在管教民警与驻所社工的共同努力下,云戒所共与18间单位建立了合作关系,民政、团委、妇联、文化馆以及企业等相关单位不仅在物资、人力上支持戒毒所的工作,而且还连同云戒所的民警、社工一起到学校、社区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深入贯彻国家禁毒委627、831工程的精神与要求,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社会氛围。

另外,云戒所社会工作服务站建立了一支116人的戒毒志愿者服务队。经过专业培训的志愿者在所内协助社工、民警开展工作,同时也到社区开展禁毒戒毒服务,增强禁毒戒毒的力量。

(三)无缝衔接社区,防止出所复吸

戒毒是一项系统工程,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康复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从社区中来又终将回到社区中去,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有很大一部分接受过或正在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戒毒/康复的法律地位,但没有构建两者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只是在第38条、48条对两者的转换机制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云戒所引入社工取得的最主要成效就是构建了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康复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有效降低戒毒人员出所后的复吸率。目前云浮市已经在云城区金龙社区以及素龙镇开展了戒毒社会工作试点项目,将戒毒社会工作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延伸至社区。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康复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已初见成效,数据显示云戒所2014年返所率为71%,2015年为66%,2016年截至7月份为60%。

注释:

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之社会治理.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14.73.

俞可平.论国家治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15.

参考文献:

[1]张林江.社会治理十二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2]姚建龙.禁毒法与戒毒制度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王思斌.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社会工作发展.社会工作.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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