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萍+杜宇波
摘 要 近年来,高校大学生屡陷“传销门”引起广泛关注,不仅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也极大地威胁到了高校的和谐稳定,更有甚者还会引发刑事犯罪,破坏社会的诚信道德体系。本文力求在阐述传销概念的基础上,运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与方法,结合法学知识与心理学相关知识,挖掘大学生陷入传销的原因,以期得出针对性的指导措施。
关键词 大学生 传销 原因
作者简介:陈海萍,陕西理工大学讲师;杜宇波,陕西理工大学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81
习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谈到;“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和脊梁,而青年大学生的培养更是我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一步。”“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发生多起大学生参与传销的恶性事件,涉案人数之众,影响范围之广,不仅荒废了自身学业,更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可以说,传销已经日益发展成社会毒瘤,其危害之巨、受者之众,已到了不可不察的地步。
一、何为传销
传销(Multi-Level Marketing)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发展势头极为迅猛,“其主要是利用数字倍增的原理,并依靠人际传播,层层累积形成庞大销售网,范围之大,涉及面之广,是其他任何营销方式望尘莫及的。” 传销又被称为“经济邪教”或者“金字塔营销”。20世纪80年代初,传销渐渐渗入中国并呈迅速蔓延态势,甚至发展到各大高校,仅2005年的“欧丽曼”传销案就有2000余名大学生牵涉其中。
为打击传销,2005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即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从而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近年,由于国家打击传销的力度不断深入,部分企业也成功转型,但更大部分企业转入了地下运作或者网上传销,利用大学生涉世未深又急于求成的心理,广泛吸收大学生的加入,甚至导致了大学生放弃硕博连读也要“搞事业”、女大学生经过培训后当众脱衣演讲等恶性案件的发生。可以说,大学生参与传销活动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更是法律问题、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2008年8月“传销罪”被列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二、大学生陷入传销的原因
大学生陷入传销的原因呈现多样化,概括下来主要包括社会原因,大学生自身原因,学校管理问题以及法制不完善等四个方面,笔者将逐一论述:
(一)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体制的不完善
当前,我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期,“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式多样化,导致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也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 。人的价值观念、社会结构等都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一些潜在问题也日渐突出,例如贫富差距的扩大,就业供求关系不对称等。而高校大学生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各种外力的影响,他们渴望摆脱现状,渴望成功。而传销所宣扬的“低门槛、零投入、高回报”的“特性”对于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的大学生而言具有极强的吸引力。人的价值观念、社会结构等都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一些潜在问题也日渐突出,如贫富差距扩大,就业供求关系不对称等。而高校大学生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各种外力的影响,他们渴望摆脱现状,渴望成功。而传销所宣扬的“低门槛、零投入、高回报”的“特性”对于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的大学生而言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和诱惑力。传统与现代、理想与现实的价值观相互交织,对大学生们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冲击,从而造成价值观以及标准选择上的迷茫、冲突甚至对立。而传销所蒙上的面纱对于大学生而言难以揭开,因此,当传销以“伪善”的面貌抛来“橄榄枝”时,有部分大学生的价值天平便发生了倾斜。
(二)大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目前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时期,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1.社会经验欠缺:
大学生社会阅历浅、独立判断能力相对较差,对外面的世界充满了好奇,防范意识较为欠缺,容易被披着“美丽外衣”的传销组织吸引。最开始很容易被传销组织的“火车站接人原则”和“二八定律”(即组织要求“业务员”80%谈感情,20%谈事业)所蒙蔽。再加上初涉社会,又面临较大就业压力,因此“在选择工作时‘慌不择路,给传销组织揽人提供了绝好机会” 。初入社会的大学生渴望成功,而传销组织利用此种心理,大量灌输所谓“成功学”,极尽鼓吹之能事,使大学生产生改变现状的强烈愿望。借此时机,传销组织趁热打铁,以“直销”之形掩盖“传销”之实,利用所谓“口碑相传”、“几何倍增”等合法的直销教材上的原理,不断地鼓动“拉人”,而产品却完全被抽象化和概念化。一旦大学生进入传销组织,由于手头掌握的“下线”资源相较普通人更多一些,因此一般都会被作为重点“洗脑”和监控对象,传销组织刻意营造“激发潜能”和“磨砺意志”的假象,睡地板,捡烂菜叶子,并时不时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还有部分大学生心态浮躁,不能正确面对生活的压力和艰辛,亦无法正确区分传销和就业,好高骛远,极易被传销组织的“一夜暴富”理论所吸引。一部分人被“洗脑”之后产生极度迷信狂热心理,不遗余力的发展“下线”,将范围扩展至自己的亲人、朋友和同窗;另一部分人发现自己受骗后理性丧失,企图损失转嫁,极易造成心理扭曲;有的则是藉希望招到“新人”,从而解脱自身。
2.诚信行为失范:
总体来看,当代大学生的诚信状况比较良好,但也存在着不少诚信行为失范现象,例如部分大学生在有关自身利益方面弄虚作假,比较常见的行为有考试作弊、贫困生认定作假、求职时虚构杜撰获奖经历等;还有部分学生不注重个人诚信行为养成,漠视责任、义务,如恶意拖欠银行贷款等。因此,当了解到传销组织所谓的“工作方式和技巧”后,觉得“天上掉馅饼”,甚至认为可以大展身手。而传销组织正是抓住了这部分大学生的性格弱点,大力鼓吹传销的歪理邪说,败坏社会诚信。
3.法制意识不强:
据问卷调查显示:参与传销的学生较多地分布于理科类院系,而法律、经济等专业相对较少,仅占9.13%和 19.23%。 可见受害群体多集中于法制意识不强的专业类学生,该类学生将精力较多的付诸于专业课的学习,对学校安排的法律基础等课程往往敷衍了事。据统计:“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至少存在三点不足:法律观出现偏差;低估法律作用,认为“关系”、“背景”、“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基本法律知识匮乏,只有9%的学生读过宪法,有近70%的学生对民法不了解或略知一二。” 具体呈现在生活中:警觉性差,对于参与传销等违法性行为后知后觉,或是在发现自己受骗之后,转而去坑骗别人,这都彰显了当代大学生的法制意识薄弱,遇到突发事件难以使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权益。
(三)学校管理疏漏
当前大部分高校仍然采用重知识、轻道德法律教育的功利性教育模式,并未重视传销知识专项教育,使得一些大学生对传销认识不足,无法冷静的分辨传销、直销及销售等的区别,极易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管理方面疏漏具体表现在:一是高校为学生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课时短,上课人数众多,上课方式和内容较为死板僵化,实效不大;二是部分高校在班主任配备问题上不一而足,管理方式不到位,有的学校甚至根本不配备班主任,难以第一时间掌握学生动态。此外,辅导员配备比例完全达不到国家要求,部分学校一个辅导员要管理四五百名学生,繁杂琐碎事务众多,再加上请销假制度不严,难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动向。
(四)法律本身的滞后性
由于传销犯罪作为新兴的犯罪类型,在中国出现的时间较短,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仍处于不断摸索态势。因此,当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法律的滞后性便有明显体现。例如最高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适用非法经营罪,但实际上该罪名无法涵盖传销犯罪的全部类型。当司法实践中出现原始型传销活动,即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具备骗取财物的要素时,应该如何处理?组织、领导者之外参与传销的人员又应该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当种种新问题出现时,我们发现后适用这一司法解释越来越困难。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针对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传销犯罪,将组织、领导者作为打击对象,对我国传销犯罪的刑罚体系进行了完善。
三、防范大学生误入传销之对策
传销的隐蔽性、欺骗性、暴力性、违法性色彩浓厚,给高校大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扰乱了社会诚信体系,败坏了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风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给社会的治安管理带来了挑战,因此必须重视并且防范大学生误入传销。
(一)强化理想信念教育
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的诱惑和冲击,必须努力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缩小贫富差距,协调各方面的社会利益关系。除此之外,必须强化高校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反对狭隘的功利主义和自私的利己主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来引导和教育当代大学生,坚定其对党和人民的信念,提高自身品德修养,自觉抵制歪理邪说,提高抵制诱惑的能力。
(二)加强大学生管理与教育
1.强化挫折教育和就业指导:
挫折教育是指让受教育者在受教育的过程中遭受挫折,从而激发受教育者的内在潜能,以达到使受教育者切实掌握知识的目的。 在日常的思想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应当注重学生的挫折教育意识,直面人生困境,强化问题意识,并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去解决问题;此外,校方还可以采取励志讲座、励志主题班会等形式,使学生提高应对挫折的能力。
另外,必须重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培养大学生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防止好高骛远、过于注重眼前利益,帮助大学生抵制传销高薪诱惑的自我效能感,加强就业指导,全面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形成系统化、体系化措施。此外,还应加强就业创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提前感受就业和创业过程,明白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还可以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给学生提供在社会企业中参与毕业设计和实习的机会,锻炼学生能力,增强学生阅历,以便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2.规制大学生诚信行为:
针对当前大学生的诚信失范行为,高校应尽快制定关于规制诚信行为相关政策。明确惩治处理措施,严惩舞弊和投机取巧行为,建立失信档案,将大学生的诚信信息以电子形式录入并存档,以便随时可查,用制度与管理巩固诚信果实、遏制失信行为。
其次,大力加强诚信主义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义利观,将诚信教育融入到日常教学活动和学习生活中,并充分利用新形势下新媒体的作用,通过大众传媒的方式,群体性教育与个体性谈话相结合,多渠道、多角度展开诚信教育,宣扬诚信文化,引导大学生诚信做人、诚信做事。
3.加强法制教育: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 为了防止大学生陷入传销泥潭,必须要强化守法意识,推崇用法意识,培养法治信仰。
首先,必须要增加法治教育的可针对性。除了单一的理论教学之外,还应加强案例教学。如可以邀请公检法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走入校园,用实际案例讲授传销的危害,以及如何识别传销和有效的防范传销。还可以通过举行情景模拟剧、讨论会等形式进行探讨,改变传统的“一言堂”授课模式。
其次,优化法治教育环境,形成懂法、守法、用法的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学校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利用法学同学的专业背景知识向其他专业同学大力宣扬,并开展普法宣传和专题警示教育等活动,此外还应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整顿工作,为学生成才提供良好的外部生存环境。
(三)重视学校管理,多方联动
学校是大学生进行学习和生活的第一家园,更是抵制大学生参与传销的关键力量。因此,必须加强校园安全的巡防力度,严禁任何传销人员、传销组织以任何形式进行宣传和蛊惑活动,如可以设立宿舍刷卡进入制度,将隐患隔绝在宿舍之外。
其次,还应加强重点年级、重点学生的关注度,如毕业班、实习生等,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和动向报备制度,一旦发现异常,迅速作出反应,并及时和家长取得联系。
再次,充分发挥思想政治领域的引领作用,重视法律基础课建设,切实落实法制教育,把主题教育活动与思想道德修养等课程紧密结合,让书上的文字真正“活”起来,启发和引导学生警惕传销骗局,以及陷入传销魔爪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最后,注重后续处理。注意脱离传销学生的心态变化,及时跟进疏导和治疗,尤其是做好此类学生的后期跟进和筛选学生中类似的安全隐患,通过网络、个别谈话等多渠道掌握事件产生的影响,进行个体和集体的心理疏导,启动网络评论员队伍,在消除现实影响的情况下,抵制传销隐患,并培训指导各级学生骨干具备初步应急常识,完善信息舆情反馈机制。
此外,还可以通过团体辅导、主题班会,网络平台发声的方式,加强学生校园安全教育培训,借助话剧、歌曲、网络文章等方式普及防范传销安全教育知识,依托124等法制宣传日加大宣传影响。
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加强多方联动,构建起学校、家庭、社会多位一体、通力合作的平台。学校应加强对于特殊群体尤其是心理异常、原生家庭异常同学的关注,对于家庭困难的同学给予政策扶助,并加强大学生的兼职意识教育,配备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辅导员队伍,加强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家长也应保持警惕,及时关注学生动向;社会也应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实践岗位,建立正规的定点兼职实践计划,统一备案,便于管理兼职学生,也能够给更多同学提供锻炼的机会。
(四)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1.加重对传销参与者处罚力度:
当前我国对于传销的法律法规的规制经历了混乱-整顿-规范-禁止等四个阶段,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以及刑法修正案(七)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等。但就实际效果而言,对于传销定罪的规定依然不够全面,尤其是对于参与传销群体的刑事制裁力度上仍然不够。我们看到刑法修正案(七)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罪中规定了组织者、领导者应予以刑事制裁,但是对于一般参加者而言,处理方式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无疑立法原意是好的,即“将组织、领导传销者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的一般参与人员而言,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这样不仅有利于瓦解传销组织,而且打击的范围也不会太大”。 但是就实际的实施效果来看,很多参与者转而又去坑害他人,并很快发展成骨干分子,相关处罚并未对其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此外,有的参与者被驱散之后很快又重新组织起来,形成新的传销组织。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加强对于传销参与者的处罚力度,将其亦纳入刑事规制。
2.量化具体条款:
《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但对于其中的“数量”等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范,那么究竟在现实中如何界定?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1条、第2条分别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过程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有原则分歧,则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常以两高的决定为准,本应立于核心地位的立法解释反而沦为司法解释的附庸。导致具体法令“抽象有余而具体不足,操作性不强” 。因此应该进一步明确量化标准,避免模棱两可甚至互相“打架”的情况出现,维护法律权威。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对传销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必须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坚持疏堵结合,防治统一,多方合力,同频共振,齐心协力共同消灭传销这一社会“毒瘤”。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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